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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沙河 发表于: 2007-3-18 23:20:55|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支付] 信用卡分期有陷阱,到底是优待还是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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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我国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信用卡标准英文名为Credit Card。
  信用卡一般是长85.60毫米、宽53.98毫米、厚1毫米的的特制载体塑料卡片,正面印有发卡机构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芯片、磁条、签名条。持卡人可以凭信用卡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
  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Billing Date)时再进行还款。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信用卡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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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山 发表于: 2018-12-17 16:0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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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分期有陷阱,到底是优待还是套路?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信用卡分期有陷阱,到底是优待还是套路?
⊙记者:王淑娟

  新华社上海12月17日电 题:信用卡分期有陷阱,到底是优待还是套路?
  “您这笔消费金额要不要做分期?可以减轻还款压力,年底手续费打折!”临近年底,信用卡分期的电话、短信推销源源不断。
  信用卡分期到底是优待还是套路?不少消费者反映刷卡后遭遇了“被分期”或者绑定了额外的付费项目。专家提醒,信用卡分期暗藏的消费陷阱亟须警惕。

不管你分不分,反正刷满500元就自动分期
  杭州的陈女士近日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刷了502元,很快就收到短信:“您申请的账单分期已成功,502元分6期,每期本金83.81元,手续费25.88元。”
  陈女士感到莫名其妙,自己没有申请过分期,怎么刷了这么小一笔金额就自动分期了。一问银行客服才知道,信用卡被开通了自动分期功能,只要账单金额满500元就会自动分期。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银行的信用卡为了简化分期办理流程,设置了满额自动分期功能。消费者在办卡时若选择了该功能,或在接听银行推销电话时答应开通,那在后续刷卡时,只要达到一定金额就会自动分期。
  “银行客服说,办卡的合约里有一项自动分期条款,如果当时没有提出不同意,那就默认开通。我当时跟线下业务员填单办卡的,对方也没提示过。”陈女士说。
  有的银行还直接发行了带有自动分期功能的信用卡,只要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就会自动分期。河南的吴女士就稀里糊涂地办理了一张兴业银行带有自动分期功能的立享卡,“业务员到我们单位办的,就让填申请表,当时不知道是自动分期的卡,业务员也没说。”

躲过办卡环节套路,还有用卡陷阱等你跳
  记者调查发现,如果你躲过了这些办卡环节的“被分期”套路,用卡环节也有可能跳入“被分期”及其他陷阱。
  江苏的吴女士在某行业务员的电话推销下,开通了信用卡分期贷款额度,没想到后来1万多元的信用卡账单,虽然按时还款了,还是要支付接近2000元的手续费。
  “业务员说开通贷款额度不用也没关系,可以放着备用,但真正的规则其实是只要刷卡达到3000元,就会默认使用了贷款额度,要付手续费。而原本我1万多元的消费,按时在账单日前全额还款,是没有任何手续费的。”吴女士说。
  如果说这是被误导办理,那还有更“霸道”的是直接默认捆绑,还美其名曰“免费体验”。
  上海的陈先生申请了某银行信用卡的“万用金”分期贷款,没想到被默认绑定了“免盗刷”服务,每月要付费24元,还有“免还款”服务,每月付费20元。“偶然一次查账单明细发现的,银行客服说申请‘万用金’就会赠送,免费体验两个月后,如果不致电取消那就要开始收费。”
  分期手续费是各银行信用卡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很多银行都会以送积分、兑换礼品、提升额度等优惠措施,吸引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但需要警惕的是,银行分期手续费并没有看起来那么低。以月费率为0.55%为例,一年费率就是6.6%,看起来不高。但这只是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其实要高很多。
  据了解,金融机构的分期手续费算法,是按期初的分期总金额乘以一定的费率系数来计算,并不是按照每月剩余的未还金额来计算。若按每期本金递减的计算方法,以12000元分期金额为例,分12期实际的费率为12.2%。可以看出,考虑资金实际占用因素后进行计算,信用卡分期手续费的年化费率要比名义利率高出近一倍。

信用卡分期市场需规范发展
  “每月都在账单日前就按时还款的用户,不做分期也不贷款,说白了,对我们是没有利润价值的。”一位银行信用卡人士的话,道出了信用卡盈利的真相。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认为,信用卡分期、互联网上的白条等分期产品,现在使用越来越普遍,本身也符合消费者和市场需求,大方向是对的,但需要规范发展才能更长远。监管部门应规范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流程,避免业务误导而损害消费者权益。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研究员殷燕敏表示,消费分期业务的发展速度和市场渗透很快,金融机构在大力推广、开展业务的同时,更应该加强风险教育,不要趋利避害仅说好的一面,忽略风险提示。“应重点强调那些可能产生的费用,对消费者做更明确的风险提示,在相关推广、办理页面应该有醒目明确的提示,让消费者在开通业务前就了解产品属性,理性办理。”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表示,经常收到关于消费分期的投诉,很多时候都是业务办理流程有问题,提示不足、刻意把重要条款放在不显眼的地方甚至默认捆绑。这种行为其实是给消费者挖坑的,会造成消费者的权益损失。我们并不建议企业在有关消费者利益的服务上,设置默认项或者进行捆绑。
  对于消费者而言,专家提醒,在办理消费分期时,应注意认真阅读合约条款,尤其涉及费用如违约金、利息、逾期费率计算等,不要认为看这些麻烦,马上就签字。建议消费者在了解完产品的相关收费标准情况下,理性选择。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钟云山 发表于: 2018-12-14 07:43:00|显示全部楼层

信用卡代偿有“坑” 监管应扬长避短

源自:新京报
  莫开伟 财经评论人
  监管要及时跟上,要充分引导信用卡代偿积极作用的一面,抑制其消极不利的一面。
  据新京报调查报道披露,在北京及其他一些城市,“信用卡代偿”这项金融服务现象逐渐浮出水面,它的诞生或涌现掀起了轩然金融波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和热议。
  “信用卡代偿”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中国社会仍有相当庞大低收入群体拥有消费需求、而又缺乏足够消费能力而催生出来的。
  就目前来说,这种“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让不少缺乏实际消费能力的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得以顺利满足消费意愿,然后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实现债务的慢慢消化,解决了暂时资金不足的困难。同时,信用卡代偿方式是对正规金融机构有效金融服务不足、普惠服务覆盖不全面的一种有效补充。
  很明显,“信用卡代偿”这种金融新事物,由于尚未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范围,存在颇多问题:实际利率高,最高分期还款利率有高达40%至50%年化利率的;收取“砍头息”,故意逾期收取滞纳金或逾期罚金;还有违规套现问题,一些平台容易泄露个人身份信息等等,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也对银行内控带来不利影响;尤其如果信用卡代偿渗透率太强、规模过大,会加大整个信用卡市场的风险或安全隐患。
  有人建议严打平台信用卡代偿业务,将信用卡代偿全部取缔或关闭。对于这种观点我并不苛同,正确做法是应采取疏堵结合方式比较适合,监管上应做到趋利避害,既要客观看待它的作用,也要正视它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信用卡代偿存在问题应是金融业发展与创新一个重要内容,其存在的社会需求合理性应被认可,不能认为它存在缺陷或问题就将其一棍子打死,这不仅不利于满足低收入社会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也不利于通过这种方式来拉动内需增长。
  另一方面,监管要及时跟上,抑制其消极不利的一面。当前监管部门当务之急是增强刻不容缓的监管意识,相关部门立即着手对信用卡代偿业务进行研究,再也不能熟视无睹或相互推诿,不能让其再游离于灰色监管地带,不管它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还是金融机构范畴,都要进行及时监管分类,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立法轨道。
  有效监管包括:一是鼓励各类正规金融平台或民间有资质的金融组织参与信用卡代偿业务活动,对其代偿利率或收费进行监管,制订代偿利率或收费标准,防止其演变成变相的非法高利贷,对违法高利放贷行为或“套现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二是鼓励代偿平台与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将信用卡代偿引向正规金融业务范围,为各类投资理财平台提供客户资源,又为正规商业银行及金融组织拓展小额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足够的空间,最终使信用卡代偿金融业务成为既解决低收入阶层有效金融服务需求的通道,又成为各类金融理财平台和银行机构深度合作的桥梁。
 闪亮山 发表于: 2018-11-29 23:38:00|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透支信用卡最高无期 最新司法解释为何这么改

源自:长安剑
原文标题:5万构罪,最高无期!最新司法解释为何这么改

  恶意透支信用卡多大罪?
  两高最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告诉你:5万即构成犯罪,500万可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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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有关犯罪的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做出了重大调整。
  精准打击妨害信用卡犯罪,是修改司法解释的主题。

避免“误伤走火”,准星对准真“老赖”
  惩治信用卡诈骗,需要精准的战术,公平正义,容不得误伤走火。
  虽然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主流,但需看到,电子支付软件所绑定的,很大一部分是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信用卡已经高度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但并非每个持卡人都能做到井井有条的财务管理──知道自己借了多少钱、分了多少期,每期又应当于什么时间偿还。
  更何况,使用信用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资金一时周转不灵。
  因此,与《刑法》中其他罪名一样,信用卡诈骗罪也要体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既要明确,也要合理。仅仅靠还没还、是不是逾了期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免不了受到“动辄得咎”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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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不会违背常理,刑法一直懂得谦抑。法律规定曾有模糊与不完备之处,但这并非安于现状的理由。
  本次司法解释修改有不少亮点:明确了“没按规定还款”不等于“非法占有”,更不等于构成犯罪;对于未还款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综合信用记录等情节判断;将“恶意透支”入罪门槛由1万元提升至5万元;一审判决前已全部归还透支款可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系列修改显示出再明确不过的意图:把刑法这张筛网编织得更严谨一些,面对失信犯罪行为真正“疏而不漏”,把准星对准真正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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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人谈论善恶的时候,曾有是“论迹”还是“论心”的争论。也就是评价好坏,到底是要看思想还是看行为。但在法治社会,这个问题不难回答:惩罚犯罪,论迹又论心,主观客观相统一,方到刑法显身手之时。如此方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次司法解释修改,就是这个原则的深入实践。它不是要让过去有罪的,在今后无罪,而是要把刑事制裁的准星,校的准一点,再准一点,让该有的惩罚枪枪命中,拳拳到肉。
  法治的引导作用一目了然:诚实守信,为立身之本。

打击恶意透支,守住你我的“钱袋子”
  这几年来,与我国信用卡发展比翼齐飞的,是中国人旺盛的消费购买力。
  每次网购狂欢节比拼的不只是手速,更是卡包的厚度。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情况显示,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已达到6.59亿张,相当于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
  消费潜力充分释放背后,越来越便捷繁荣的信用卡支付建设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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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也有部分持卡者动起了歪脑筋,将可透支信用卡视为“待宰肥羊”。他们大量透支信用卡资金,在银行催收时置之不理,甚至逃之夭夭,使发卡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信用坏账。
  据统计,今年第三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达880亿元,环比增长16.43%。有媒体报道,从前两年的数据来看,信用卡的整体不良率呈现上升趋势,甚至已经超过了整体信贷的不良率平均值。
  这并非与我们无关,因为一切成本最终都会由全社会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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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面对猖獗的恶意透支,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会越发谨慎,或是提高门槛,或是严格手续,或是抬升信用卡利率,显然,对于普通信用卡用户而言这就带来了本不需要付出的损失。
  而另一方面,信贷本身就以“信用”为基础,失信行为对整个行业的打击可想而知。当信贷支付萎缩甚至崩盘,购物时“余额不足”只是开始,由此引发的购买力下降、市场出清受阻,最终必然导致经济环境陷入萧条。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是过于苛刻的小题大做。在信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今天,这是必须坚决执行的战略。
  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稳中求进,要求着司法机关稳中有变。此次两高对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对这个时代最踏实的回应,让司法保护更加细腻精准,让法治的保障更加完备坚强。
  人因守法而有诚信,法因公平而有威信。法治,维护你我安全的同时,永远守望和回应着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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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雨ai2 发表于: 2018-11-28 13:23:00|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透支信用卡新规:50万以下公诉前归还可不起诉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有了新规范:5万以上才可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以下,在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与原规定相比,《解释》新增了五条内容,重新界定了有关“恶意透支”数额等级的认定,并规定了不起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新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不过,在恶意透支上,原先的三档触法情形,在数额上均有了调整。比如,“数额较大”的认定额由此前的一万增至五万。
  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解释》特别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最高法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此外,《解释》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解释》还专门针对“有效催收”以及“非法占有”作出了界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最高法表示,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温水青蛙 发表于: 2018-6-26 08:03:08|显示全部楼层

信用卡每1万航空里程叫价千元 积分套利灰产链浮水

源自:证券日报
⊙记者:刘琪

  近年来,信用卡市场发展迎来了大爆发时期。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信用卡发卡总量为2.85亿张,信用卡人均持卡量为0.21张;2014年我国信用卡发卡总量为4.55亿张,信用卡人均持卡量为0.34张;到了2017年,我国信用卡发卡总量已达到5.88亿张,信用卡人均持卡量为0.39张。
  从这组数据不难看出,7年时间信用卡发卡量已实现翻番。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源于信用卡的便捷,另一方面或许也有赖于信用卡积分等权益的不断提升。有研究显示,中国信用卡2017年全年新卡发行量增速保持在20%以上;35%的中国信用卡客户在过去12个月内更换了主要使用的信用卡,其中19%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客户服务。
  不过,不少人打起将信用卡权益变现的主意──转卖信用卡消费累积的航空里程就是一条路径。而为了获取更多航空里程,一些卡友甚至申请POS机来刷卡积分,当然在POS上的交易并不是真实交易,由此也就形成了信用卡积分套利的“灰色江湖”。

航空里程转卖变现
均价约1000元/万里程

  使用信用卡的人对积分自然不会不陌生,它是银行信用卡众多增值服务的一种。一般来说,信用卡积分可以兑换银行礼品。但是在绝大多数“卡友”的心中,能让信用卡积分价值最大化的莫过于兑换航空里程。这是因为,第一,用航空里程换票直接省了机票钱;第二,转卖航空里程早已是一个“常规”的积分变现手段。
  “长期收南航、新航、亚万、汉莎、美联航(里程),有货的吼起”、“求南航34万(里程)现开”、“1100(元)/万(里程),有需要随时联系”、“有南航39万(里程),1000(元)/万(里程),随时卖”……这样的叫买叫卖信息,在《证券日报》记者“潜伏”的一个航空里程交易群里此起彼伏。
  “不同航空公司的里程价格略有不同,但目前均价在1000元/万里程左右”,有卡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至于如何交易,他表示,都是私下里联系,信用卡里程兑换都有多个受让人名额,交易后卖方拿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添加进受让人的名单,就可以把里程转让给该人。“据我了解,买里程一般都是热衷于旅游的人,买里程换机票比直接买机票划算很多。还有一种就是一些公司专门负责出行订票的员工,能为公司省钱或者从中赚取一些差额。”

POS机刷积分套利
加剧市场风险

  在对里程交易群的观察中,《证券日报》记者发现,有一些“大户”手里的里程较多,而且似乎源源不断。
  “那都是自己办POS机刷出来的”,有知情人士表示。这一说法从里程交易群中,从不断有人发布的“免费送XX付MPOS,从不跳码,拿2台直接开盟友,独立后台”等信息中可以得到侧面印证。
  自己办POS机刷卡套积分显然并没有发生真实的交易,而且在套取积分的同时也是在套现。交通银行(港股03328)信用卡中心总经理王卫东谈道,本来一个POS机对应一个商户,现在一个POS机对应一万个商户(号称万户侯),可以轻易的模拟出20倍甚至100倍的虚假交易场所。
  这样的灰色产业链也滋生一系列风险。王卫东表示,信息失真导致银行风控形同虚设,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收单机构反复改变商户信息,会导致交易极易分散,导致银行传统的风控措施失效。
  “变造交易为套现提供便利和反侦察手段,危害巨大”,他进一步说道,一些套现资金进入现金贷、房地产、股市等,一方面导致监管统计信息失真,贷款市场不合理膨胀,另一方面其风险模型完全不同,但被变造交易躲过了。此外,原本银行机构会根据客户交易情况去判定如何给客户提额,但如果交易信息失真的话,银行就不能很好地对额度进行控制,非法提额会导致过度授信。
  此外,在王卫东看来,变造交易为恶意薅羊毛创造条件,不仅影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危害社会稳定。这种行为也使得各支付架构、银行在做一些市场活动的时候非常担心,薅羊毛的问题,也有部分的羊毛党煽动群众恶意维权,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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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乡亲 发表于: 2018-2-5 09:22:01|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注意 信用卡取现最低还款待遇将成历史

源自:金融投资报
  因资金周转需求,成都市民胡先生偶尔会使用信用卡取现功能,并通过“最低还款额”减轻一次性还款压力。不过,胡先生近日发现,其信用卡透支取现不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而需要全额还款。《金融投资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将信用卡透支取现额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根据监管要求收紧预借现金还款,有利于预借现金业务风险防控。
⊙ 记者:吉雪娇

预借现金全额纳入最低还款额
  预借现金,即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到存款账户,便于持卡人支取、转账等。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目前大多数银行的信用卡都提供了该项服务。
  日前,华夏银行在官网发布公告,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进行了调整。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自2018年2月1日起,华夏银行信用卡透支取现金额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即取现不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这并非首家调整信用卡预借现金政策的银行。早在2017年6月6日,哈尔滨银行就发布公告,称持卡人账单日在2017年11月1日(含)之后,预借现金交易将全额记入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会列示在当期账单上。
  哈尔滨银行规定,“根据账单日的不同,持卡人在2017年10月份的预借现金交易,可能部分仍可享受10%最低还款额待遇,部分需全额记入最低还款额。”具体来看,持卡人账单日为每月1号,则自10月1日起,预借现金交易将全额记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账单日为每月15号,则自10月15日起,预借现金交易将全额记入最低还款额。
  此外,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亦已实施类似政策。其中,农业银行于2017年12月17日起,信用卡透支取现额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而工商银行规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每期账单中的透支转账、透支取现金额将全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含2017年11月5日前已成功办理的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金额)。

有助于督促持卡人谨慎办理
  对于此次调整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上述银行公告显示,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监管规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另一方面,信用卡预借现金取现额度上调后风险相应加大,也被认为是银行提高还款要求的原因之一。根据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元。而在提高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还款要求的同时,部分银行也上调预借现金额度。如华夏银行将华夏SMART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调整至信用额度的50%,部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预借现金额度,调整至不超过信用额度的50%。农业银行亦规定金穗准贷记卡透支取现累计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总授信额度的50%。这有利于满足部分持卡人临时现金消费的需求。
  那么,信用卡预借现金取现额度上调对于持卡人有何影响呢?上述业内人士认为,影响不大。“信用卡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除按照取现额的1%~3%收取手续费外,从取现当天起至清偿日止,每日还会收取约万分之五的利息,资金成本较高。预借现金额度上调后,有助于督促持卡人谨慎考虑资金状况,决定是否办理相关业务,并尽快偿还。”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12-30 14:28:00|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信用卡新规本周日执行 违约金将不再利滚利

源自:北京晨报
原文标题:信用卡违约金将不再利滚利

  新规本周日起执行 五大方面影响用卡生活
  从明年1月1日起,银行信用卡的“滞纳金”将取消,而透支利率也可最高打七折,免息还款期也可能超60天。这对于经常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群来说,无疑利好满满。
  今年4月,央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即将在后天实施。近日,北京晨报记者调查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发现,大部分银行信用卡中心已经贴出相关执行公告,一些银行则已经开始执行部分新政。
  新规加大了信用卡的市场定价属性,也让信用卡权益更加多样化。未来,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时就可以货比三家,选择适合自己用卡习惯的卡片。

1透支利率 改为0.035%到0.05%区间
  “银行已经将透支利率改为0.035%到0.05%的区间,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向北京晨报记者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持卡人如果触及透支利率,就将按照新规执行。不同综合症信背景的持卡人也将享受差异化的透支利率。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都将透支利率调整为0.035%至0.05%区间。
  实际上,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没有按时还款,就需要按照各家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来支付利息。银行普遍规定,支付利息的天数是从持卡人消费之日起计息,至归还之日。
  在央行新规中规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0.05%,下限为上限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银行确定。
  而在新规实施前,透支利率并没有浮动空间,各家银行执行的利率普遍为0.05%。对于溢缴款,现在各家银行基本都不计付利息,而未来出于竞争考虑,可能会有银行打破这个“惯例”。
  央行表示,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2免息还款期 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央行新规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而此前央行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资深信用卡专家董征表示,这意味着未来银行信用卡可能会出现90天免息期的产品。持卡人在选择信用卡的时候,可能就会在此方面进行比较,对于小银行而言,这样的产品可以增加竞争力。
  而在记者调查中发现,目前大部分银行仍然维持最长60天以内的免息期。但一个对于最低还款额,已经有银行表示,将按照当月透支余额5%或10%来执行。
  央行表示,此前的规定,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新规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3超授信额度 不得收取超限费
  如果您在使用信用卡时,在一个账单周期中,累计使用的金额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在以前要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不过,央行新规规定,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有不少银行信用卡已经取消了超限费。中信银行表示,银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超限费”服务项目,并将继续采取免费策略。而招商等银行则在今年9月份时取消了信用卡超限费。而浦发、交通、平安等银行则表示将从明年元旦开始,取消这一收费项目。
  对于禁止收取超限费,央行表示,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4取消滞纳金 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央行新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并且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这条新规被业内人士看做是《通知》中影响最大的一条。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银行已经取消了滞纳金,并增加违约金的款项。目前,多数银行执行的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与此前滞纳金政策一致。
  董峥表示,将“滞纳金”改为“违约金”并非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滞纳金更多的是“行政色彩”,而“违约金”则更多了一份商量的余地。并且与此前未还滞纳金收取利息相比,违约金等服务的费用将不许收取利息。
  以工行为例,其在公告中写明,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或500港币或500澳门元或100美元或100欧元(其余外币账户按最高100美元等值外币收取)或按协议约定收取”。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各家银行对于违约金的最低限额有不同的规定。其中,广发、中信等违约金最低收取20元,而交通、招商等银行最低为10元。

5取现额度 上调至每日最高1万元
  自后天起,用信用卡取现救急的额度,将上调至每日最高1万元。根据新规规定,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实际上,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仅有2000元。央行表示,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不仅如此,新规还规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但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银行仍保留信用卡转账功能,但也有一些银行暂停了信用卡转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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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标信用卡明年逐步退出市场

  除了新规给信用卡持卡人带来变化以外,双标卡的退出也将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持卡人的使用。11月,央行召开关于外币单标卡及双标卡的发行管理会议,决定未来将暂停双标卡的发行,而到期的双标卡也将变为单标卡。
  在中国流通了14年之久的双标卡,同时有“中国银联+境外卡组织”双标,但这种曾经风光一时的双标卡被业界看做是“畸形儿”,未来则将逐渐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知情人士表示,央行此次会议中重申双标卡的退出,并强调银行不得再发布双标卡新品,而现在正在使用的双标卡仍可以继续使用,但到期的双标卡则只能变为只有一个卡组织运营的单标卡。
  “央行叫停双标卡并非一夕之间。”董峥表示,此前央行就曾多次要求双标卡退出市场。“央行此次重申,很可能是为明年境外卡组织进入中国市场铺路。”
  对于双标变单标,不少持卡人在出国消费时觉得有些麻烦。不过,董峥则表示,双标信用卡普遍是磁条卡,在安全性上不如芯片的单标卡。
  此外,有业内人士建议,经常出国的人士可以携带三张单标卡,一张银联、一张Visa、一张万事达,其中最好有一张是“全币种”。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姜樊
 壳子 发表于: 2016-12-19 07:53:00|显示全部楼层

信用卡新规下月起实施 ATM每日最高透支取现1万

源自:成都商报
  信用卡新规
  透支取现利率──实施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相当于最高可打7折。
  最低还款额──取消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10%的限制,由发卡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预借现金──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至1万元。
  明年1月1日起,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正式实施。其中,对信用卡透支取现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等相关业务作出了调整,信用卡ATM透支取现额从每日累计从2000元上调到10000元。
  透支利率最高可打7折
  今年4月15日,央行正式发布了《通知》。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有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的信用卡透支利率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不利于鼓励消费。
  新规决定,透支利率实施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相当于最高可以打7折。同时,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
  据了解,为鼓励客户透支消费,目前各家银行都不建议在信用卡中预存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溢缴款,即便有溢缴款,银行也不支付利息。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按照新规,如果你是银行认可的优质客户,不仅透支利率可大幅缩减,溢缴款或许都能收到利息了。
  最低还款额可低于10%
  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透支消费最长免息期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新规要求,取消上述限制,由发卡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这意味着,同一家银行的两位信用卡客户,根据以往消费和还款记录,从明年开始他们获得的最低还款额和最长免息期政策有可能是不一样的,比如其中一位的最低还款额为5%,另一位则是15%。
  ATM每日最高透支取现1万
  预借现金,是信用卡非常重要的一项功能,主要是满足客户急需的小额资金需求。现有标准下,各家银行预借现金通常不超过信用额度的50%,有的甚至控制在30%,且每日累计不超过2000元。
  《通知》规定,将预借现金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类,同时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2000元提高至1万元。央行还要求,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
  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的滞纳金带有较强的行政强制色彩,不合适。对持卡人的逾期行为,银行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是否收取及收取标准,而不再有滞纳金。同时,对于超限费,央行也要求各家银行可通过对超限部分收取利息方式来覆盖风险,因此禁止银行向客户收取超限费。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工、农、中、建、招等多家银行近日已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出通知,对信用卡相关章程作出调整,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从各家银行公布的最新章程看,原有的“滞纳金”都已统一变更为“违约金”。
⊙记者: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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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哥 发表于: 2016-11-29 11:51:07|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银行账户新政实施在即 这8点与你息息相关

  在12月1日个人银行账户新政正式实施前夕,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近日发文重申银行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在Ⅱ、Ⅲ类账户的验证方式上,按照之前的规定,只能够通过同名Ⅰ类户开设,最新规定则增加了信用卡账户作为身份验证方式,但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新通知进一步明确,开设一个Ⅱ类户,必须包含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开设一个Ⅲ类户,则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各家银行已经开始陆续公布针对个人账户管理新政而调整部分业务规定的公告。综合多家银行的公告,我们梳理了与你息息相关的8个要点。
  1。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客户在一家银行结算账户时,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借记卡、具备转账缴费功能的活期存折,不含信用卡),如已在该行持有I类户,将不能再新增开立I类户。
  2。各家银行将对同一客户开户数量较多及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无法确认合理性的,银行将采取引导客户撤销账户、更新联系方式、限制非柜面交易等措施。
  3。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必须使用数字证书,如果有大额转账需求,需要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申领安全认证工具,以免影响正常交易。
  4。各家银行将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提供实时转账、普通转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灵活选择,其中,“次日到账”选择为本次新政新增。
  5。新规要求银行在年内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实行免费。
  6。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核实发现存在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等异常情况的单位,将被银行拒绝开户。
  7。通过ATM向非同名同行账户转账业务时,银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你可以在24小时内向银行申请撤销转账。
  8。对于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单位/个人账户,银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如需要恢复,请携带相关证照/身份证件至柜面办理身份核实。
  (都市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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