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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溪河 发表于: 2023-4-25 01:14: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2023年] 天津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拟出新规 细化事前核验规则、列出8项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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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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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行合规|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如何各司其职?权责划分引发关注出行合规|网约车聚合平台如何定性?多地将其参考电商平台予以监管出行合规|聚合平台:切下蛋糕之后,如何讲述新故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钟雨欣 北京报道
  网约车聚合平台逐渐进入各地监管视线。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及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拟明确“聚合平台”定义细化事前核验规则
  一直以来,如何明确聚合平台定义,如何理解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关系,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不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合作,仅为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征求意见稿如是表述。
  聚合平台将大量网约车平台汇集起来,形成规模运力,并利用自身的流量优势打造入口,以解决获客难题。作为“平台的平台”,聚合平台应如何做好资质核验?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指出,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事前核验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确保资质合法有效。
  聚合平台应当要求拟接入的网约车平台提供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投诉联系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拟接入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拟接入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真实信息。
  同时对上述信息聚合平台要建立登记档案,并做好核验、登记,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季度核验更新一次。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聚合平台的合规信息核验提供相关支持,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聚合平台应当要求所合作网约车平台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聚合平台应当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的企业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计价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用户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的用户协议、服务规则等。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驾驶员基本信息,保障乘客知情权。”

出现安全事件时聚合平台应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一方面,聚合平台发现所合作网约车平台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或经交通、公安等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发现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提供聚合服务,不得再向涉及的网约车企业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
  另一方面,出现安全事件时,聚合平台应当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和涉事网约车平台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
  在处理乘客咨询、投诉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聚合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并再次强调,“乘客与平台内网约车平台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出现不提供网约车平台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现象,应当对乘客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随着灵活用工形式愈发普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成为各相关平台的必答题之一。在此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聚合平台应当会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一是聚合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主动公开网约车平台计价规则,抽成比例上限,要求网约车平台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二是聚合平台应当依据自身提供的技术服务,合理设定收取网约车平台的服务费用,严禁要求网约车平台进行“二选一”或设定排他性协议。
  三是所合作网约车平台调整计价规则,需至少提前7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该征求意见稿还列举了聚合平台的8项禁止行为,拟要求聚合平台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是取代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直接面向驾驶员提供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提供的线上派单工具及驾驶员接单软件。
  二是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发票,或将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发票混开、混用、开具出租汽车行业以外类别的发票。
  三是干涉控制所合作的网约车平台的各项公示信息。
  四是以聚合平台名义为所合作的网约车平台招募驾驶员,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
  五是直接开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开展司乘供需撮合匹配、通过拼车等形式代替乘客自主选择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等。
  六是直接调度或控制运力,包括但不限于向驾驶员发布派单或车辆调度等指令、设置与派单优先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通过打折促销或补贴等手段主导发起驾驶员运输服务活动控制运力供给。
  七是接入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服务。
  八是强制或变相强制网约车平台车辆张贴聚合平台品牌标识,混淆驾驶员和乘客认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什么是“真正的聚合平台”,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声音。这8项禁止行为,一定程度地对此问题作出回应,拟进一步划清合理边界。
  (作者:钟雨欣 编辑:吴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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