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红星新闻
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综合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新闻发布会。
网络空间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多发地,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哪些趋势和特点,检察机关要如何应对?会上,对于媒体记者提出的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表示,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征相互交织,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
一是涉及领域广手段更新快办案难度增大。伴随技术进步,新类型知识产权成果不断涌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侵权对象逐步从传统实物领域向数字阅读、计算机软件、音视频等网络领域拓展,作案手段不断更新。
例如,微信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非常便利。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并未窃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而是利用技术手段直接提取小程序代码,添加广告后发布获利,作案方式新颖。又比如,有的被告人利用计算机程序工具破解方式,非法获取权利人网站电子图书,复制到自己经营的网站供人阅读。相关案件中,对于作品属性认定、实质性相似鉴定、犯罪数额计算等,是办案中应注意的难点。
二是新型网络销假违法犯罪方式迭代更新。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的犯罪分子借机销假敛财。例如,“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是新零售领域的重要赛道,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带动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带货“即时性”“受众广”的特点,大肆销售假冒商品,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也给直播电商行业正常秩序带来冲击。这类案件中,“直播引流”“网络刷单”“真假混卖”成为新型作案方式,对于共同犯罪认定、主观故意判断、犯罪数额计算和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网络侵犯音视频著作权案件类型多样。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大量音视频进入互联网,作品传播更加便捷迅速。从近年来检察办案情况看,有的被告人使用云服务器、网盘、移动端聚合App、社交软件等渠道传播侵权作品,有的通过视频解析、深度链接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有的非法复制他人游戏软件搭建运营“私服”,有的将音乐作品写入U盘通过网络销售,涉及的被侵权作品包括热门档期电影电视剧以及网络游戏、音乐、培训课程等多种类型。
四是涉计算机软件类案件认定复杂,对办案能力要求高。例如,有的被告人并未直接窃取软件源代码,而是通过从权利人销售的芯片中提取二进制代码,用以制造销售侵权芯片,此时需要创新认定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方式。
又如,权利人对计算机软件可能既享有著作权,又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对于被告人未经授权、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并利用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是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计算机类犯罪,一罪还是数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外,在鉴定实质性相似时,需要剔除软件中的开源代码以及植入广告等无关程序代码,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刘太宗表示,对此,检察机关将密切关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发展趋势,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建设,总结分析新型作案方式手段,加强与行政机关、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强化对下指导和以案释法,既苦练内功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又加强宣传提升权利人的防范能力,不断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记者:王辰元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张莉 责编: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