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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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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加强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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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建中,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河北康保人,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图书馆馆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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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新动向:大批三敢干部涌现 童大焕:从政治文化大革命到经济文化大革命
8#
 黑密林小妖 发表于: 2021-4-10 09:35:56|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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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加强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

源自:经济日报客户端
原文标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加强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

  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是数字经济的典型样态。平台经济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网络作为重要载体,在不断进步的信息通信技术的推动下,提升着经济效率,优化着经济结构,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作为平台经济最为重要的主体,平台企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超越了所有的企业类型和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中,平台经济领域诸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频发,引发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平台经济是创新的产物,平台企业应该持续引领和推动创新,而不是阻碍和终结创新。创新的繁荣,需要有效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82.28亿元。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标志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即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该案的调查处理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和示范作用。

一:体现了依法监管的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驱动着企业不断创新。发挥反垄断监管的作用,就是要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强反垄断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通过有序竞争实现创新。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反垄断法》,而且,平台经济越成熟越创新,就越需要科学有效的反垄断执法。
  对于竞争性平台,平台企业应该守住《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底线;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平台企业应该履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赋予的基本义务;对于消费者,平台企业应该依法尊重消费者权益。然而,平台企业对商家实施的强制“二选一”,剥夺了商家在多个平台同时开展业务的机会,扼杀了平台之间、品牌内部以及品牌之间的竞争。当供给侧的竞争机制受损,市场创新动力就会受影响,消费者利益最终也会受损。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等“二选一”要求,并采取多种奖惩手段保障“二选一”得以实施,是《反垄断法》明确制止的典型的限定交易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对平台经济依法监管的原则,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平台经济领域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我国《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适用,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本案的调查处理,并不是否定平台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而是通过依法规范,促进平台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本案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常态化阶段。常态化的依法监管将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为市场划定明确的行为红线,促使平台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倒逼平台企业将重心放到积极创新、公平竞争和更好服务消费者上来。

二: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
  支撑平台经济的新技术日新月异,平台经济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并无定式,难以进行类型化分析。为了避免“过早”以及“过度”执法伤及行业本身的创新和竞争层次的提高,需要经历必要的“观察期”,以支持平台经济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时期,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交易结构初步定型,所实施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行为对竞争、创新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明确清晰地予以识别,在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启动反垄断执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众所周知,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创新,创新离不开竞争。为了鼓励和促进创新,我们需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繁荣创新,倒逼竞争层次不断提高。只有通过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因此,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就意味着打破甚至颠覆既定的秩序、结构和机制。凡是创新,都会对既有的竞争机制和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依然需要秉持审慎监管的理念。近两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的反映较为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首先对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二选一”问题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同时,从本案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二选一”行为的法律和经济分析经过了充分研究论证,同样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反垄断法》当然适用平台经济领域,但是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积极执法的同时坚持审慎的理念无疑是科学理性的选择。

三:体现了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思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发出了明确的“支持”信号,同时提出“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释放了“规范”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支持与规范并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公共产品是市场自身无法提供的。维护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竞争和创新的良好互动,而且需要更好地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适时启动反垄断执法,不仅可以有效制止垄断行为,恢复相关市场的竞争机制和秩序,维护和激发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可以通过查办案件产生威慑和示范作用,实现查办一个案子、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是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法律工具。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计182.28亿元。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行为从2015年开始,涉及面广,持续时间较长。4%的罚款比例较为适中,既体现了依法依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充分体现了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制定了《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同时要看到,平台经济一直处于创新和竞争相互冲突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需要格外关注在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为创新留出法治的空间。经营者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设计交易流程和商业模式,必须兼顾竞争、创新与消费者利益。本次执法无疑有助于深化对平台企业竞争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更加积极有效地分类监管和执法,支持和规范平台企业发展。在执法实践中,充分把握好支持和规范的关系,依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反垄断监管要保障市场能够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维护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环境,让平台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机会,让市场始终存在出现下一个阿里巴巴的可能性,以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回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四:体现了科学高效监管的作风
  平台经济的竞争是创新性质的,具有高度动态属性。反垄断执法需要把握平台经济领域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快、创新周期短和动态竞争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竞争效果分析。平台经济是集成式经济,通过信息通信及数字技术将许多法律关系集成到一起。消费者线上消费只需要按几个键下去,就会触发平台服务法律关系、商品买卖或者服务法律关系、资金流转法律关系、物流服务法律关系等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反垄断执法需要准确解构这些法律关系。由于平台经济及其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对于相关市场的科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竞争效果的充分分析、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权衡,反垄断执法机构需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对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执法工作作风提出了科学高效的要求,以保证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本次执法检阅了我国反垄断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工作作风,丰富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经验,为平台经济的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平台经济是顺应和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模式。创新是平台经济乃至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和最关键因素。若无创新,竞争则是低层次的存量利益竞争。唯有创新成为发展动力,才能推动增量利益的竞争,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坚持创新、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者并重,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让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模式创新,通过创新提高竞争层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让消费者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作者时建中,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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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傅芬芳 发表于: 2021-1-31 04:04:13|只看该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强化反垄断 推动高质量发展

──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强化反垄断 推动高质量发展(权威访谈·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30)
⊙记者:林丽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如何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

反垄断有助于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
  :为什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竞争机制有效的环境才有可能创新。如果竞争机制被抑制,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会影响竞争环境。只有良好的竞争环境,才能推动创新;只有推动创新,才能提高竞争层次和水平;只有提高竞争层次和水平,才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否则,只能是低水平的存量利益的零和竞争。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对市场经济造成哪些危害?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两种危害。垄断是指竞争不足,有效竞争被抑制,竞争被排除、被限制。不正当竞争可能表现为竞争过度、竞争过乱、竞争过滥。竞争不足,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过度,同样也会影响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最终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而且,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
  构建新发展格局,追求的是高质量发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创新缺少动力,市场缺乏活力,最终影响经济发展质量。旗帜鲜明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竞争机制的有效活力。
  我国的《反垄断法》既反对市场垄断,也要求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意味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打破行政性垄断,可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有助于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让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反垄断难点主要集中在新经济领域
  :目前,我国在反垄断领域取得哪些成就?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被垄断行为破坏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产生了查办一个案子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第二,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第三,创新受到有效保护。现行《反垄断法》事实上已经为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此外,通过大量的反垄断执法,一些行业建立了应有的反垄断合规意识,竞争文化不断优质化。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打破垄断,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这就意味着反垄断的执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机构改革之后,反垄断执法权统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同时,反垄断执法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统一执法也有助于积累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效果。

  :当前,我国反垄断还存在哪些难点?
  :反垄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新经济领域,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制度供给有待完善。现行《反垄断法》与信息时代高科技支撑的商业模式并不完全匹配,制度上有一些不衔接的地方,甚至有一些缺失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适当修改。
  第二,动态的竞争和商业模式给监管带来挑战。新经济模式一直没有定型,其竞争也是动态的,有时短期看不清楚利弊。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
  新经济在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扼杀式并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等。这些行为有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有的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初步定型,而且头部巨型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型,采取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反垄断监管工作的常态化。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体现的就是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常态化监管理念。平台企业要把常态化监管看成是互联网经济规范发展的一次机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是强监管、弱监管的问题,也不是选择性监管、运动式监管的问题,而是常态化监管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过程中的回归。

执法应聚焦严重损害创新等领域
  :您认为,2021年反垄断领域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我国的《反垄断法》从出台到现在已经过去十几年,《反垄断法》制定的经济背景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同时,我们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法经验,对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认识也逐步清晰,这些应及时反映到《反垄断法》中。
  我个人建议,对《反垄断法》进行两个方面的修改:《反垄断法》的核心使命应当是维护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要用法律形式把它确定下来。明确这个指导思想后,具体的制度修改就能找到方向。另外,法律责任方面应做一定修改,现行法律责任类型不够全,力度不够大,违法成本有时还比较低,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
  与此同时,一定要壮大反垄断执法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以适应反垄断法的使命和任务。执法应聚焦严重损害创新、严重损害国计民生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对那些频发、多发垄断行为的行业,也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6# 青城山
 外茂家 发表于: 2021-1-23 17:37:33|只看该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大数据杀熟取证太难 应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源自:财经栏目
  1月23日,经济学家圈新经济大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繁荣的种子”。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介绍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修改,他表示,要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数字经济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反垄断法要做对应的修改。
  时建中表示,数字技术引发了经济新机遇与法治新挑战,以大数据杀熟为例,“大家打网约车往往会选择按照导航走,但是在时间相同的情况下导航走的路是远的,在路相同的情况下是堵的,这其实一般都发现不了,除非你拿另一个手机导航仔细对比,而且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就算被发现了也无法举证,也就是说在动态的商业场景里取证很难。”
  由于在数据及信息呈井喷式增长的背景下,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并不对称。时建中表示,反垄断法修改中应该加大数据及信息强者的举证责任。“只有保护数据及信息弱者的法律才是正义的,否则,只能迫使消费者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最后伤及数字经济本身。”
  (张玲)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路绮欧与温莎林 发表于: 2020-5-28 00:54:00|只看该作者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加快数据治理法治化 赋能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标题: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加快数据治理法治化 赋能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作者:卜羽勤 编辑:包芳鸣

  大数据立法已被提上日程。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其中也强调要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如何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
  就上述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法律衔接仍需完善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大数据信息被广泛运用,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如何兼顾平衡?
  :数据信息与大数据技术对于精准防控疫情、精准扶助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和利用的同时,也引发了保障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可能产生冲突的担忧。
  处理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注意到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对个人利益的有力保障,即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异乃至冲突,虽然实现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但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需要对个人利益作出必要的限制。
  因此,公众知情权、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更需要在法治的语境下进行讨论。
  但是,作为公共安全维护的权力行使者,政府在应急状态下行使行政权,仍然应该承担最大程度不侵犯并且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责任。

  :如何完善疫情期间的政府数据行政行为治理?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个人利益,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会使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行为左右为难。
  通常的情形则是,应对突发事件时,维护公共利益会成为政府的首选目标。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国家有关机关防控传染病的信息采集,同时,基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若收集信息与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同意。但是,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规定,相关机关在依法收集疫情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时,仍然负有应依法告知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的义务。
  可见,政府为防控疫情实施的数据行政行为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相关法律的衔接有明显不足,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数据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使用、传播的主体及程序,并完善数据信息被采集的人员范围、数据信息的范围、数据信息被使用的范围,形成具有足够威慑效果的法律责任。

避免消费者“数据裸奔”
  :精准营销不断触碰隐私,北京市消协调查显示过半数被调查者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但由于举证难,只有不到三成遭遇“杀熟”的消费者选择争取自己的权益或进行投诉。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大数据杀熟”是经济数字化过程中特有的现象,呈普遍化的态势。这种商业模式就是基于已经采集的消费者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精准分析其消费偏好,发现并培养消费者的需求刚性,进而施行精准的价格歧视,以从消费者特别是“回头客”身上攫取最大利润。数字化经济在许多领域甚至加大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数据信息能力的差距,企业一端呈现数据井喷,而消费者却处于数据裸奔的状态。

  :有哪些办法可以解决此类问题?
  :想要彻底解决此类基于双方地位不平等而产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需要多层面持续共同发力: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目前互联网企业承担的数据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威慑不足。一方面要提高企业利用数据侵犯用户利益的违法成本。控制用户数据能力且借此获利能力更强的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加大数据及信息强者的举证责任,减轻数据及信息弱者的举证责任,数据是消费者提供的,消费者不应该因自己提供数据而被迫陷入不利处境中。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规则制定之后,还需要监管机构积极履职,对“大数据杀熟”这类价格歧视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对企业数据违法行为采取严惩重罚的措施,对市场起到震慑作用;而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等也需要依法合规,坚持“算法中立”,不能滥用算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否则将会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在你看来,经历了新冠肺炎疫情后,大数据立法要更加注重哪些方面?
  :我个人认为,大数据立法尤其要关注以下几方面: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规范数据行为,加强全国性的立法,助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数据对防疫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在这些数据中,有许多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加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个人数据的采集程序不规范、采集超过必要范围、误采得不到更正以及数据的使用、发布引发困扰的现象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都有所表现。我们需要用立法的方式把保护个人隐私的“栅栏”重新扎实、扎牢、扎好。
  其次是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行为。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数据虽然应用广泛,但数据库存在互联互通难的问题,原因在于各个数据搜集者的标准不统一。所以,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统一数据标准,这样既可以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使用、交换等,同时可以提升各类数据行为的效率,又可以增强数据智能运用的效果,既有助于我国数据产业的整体发展,也有利于为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赋能。
  最后,应当尽快推动大数据的国家立法。目前,一些数据产业中走在前列的地区已率先推行了大数据地方立法,这有利于大数据立法的经验积累和方向探索。但数据本身是开放性的,不仅局限于某一地区,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性质的大数据立法与大数据的开放性相悖,甚至可能演变为大数据的地方保护主义,这都不利于数据产业的繁荣发展。通过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我们也发现只有在全国甚至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大数据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4# 金佛山
 晴晴妈妈 发表于: 2016-11-11 11:56:01|只看该作者

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源自:新浪财经其他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dKTv-fxxswfv1347253.JPG  保存到相册
  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2016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于10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出席并担任“竞争政策在互联网行业的应用”分论坛的主持人。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hoho2008 发表于: 2008-7-14 02:20:57|只看该作者

人物成就

一:学术成就
  代表性的专著和教材有:《可转换公司债法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及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献辑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三十一国竞争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
  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论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论关联企业的识别与债权人法律救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论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月旦财经法杂志》2005年第1卷)、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2期)、试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卷第1期)、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掠夺性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律对策(合着,《经济法论丛》(第4卷)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电信市场发展与竞争立法关系:国外的经验及启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总第21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竞争法范本》(译,《经济法评论》史际春主编,2005年)、私人诉讼与我国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6期)、新发展观下的经济法与地区封锁型行政垄断的规制(合着,《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陈苏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11期)、反垄断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新华文摘》2007年第21期)、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法学家》2008年第1期)、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合着,《财贸研究》2008年第2期)、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构造(合着,《东方法学》2008年第3期)、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合着,《科技与法律》2008年10月刊)、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及其界定(合着,《重庆社会科学》2009年第04期)、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再分析──兼评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合着),《经济法论坛》第六卷)等。
  在学术研究方面,曾于1998年5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1998年11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98年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2000年11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奖(未分等级)、2003年2月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4年9月获12省市自治区第20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在教学工作方面,曾于2004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届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一等奖、2004年5月北京高校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三等奖、200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评为“我最喜欢的十位教师”。

二:社会兼职
  1.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
  2.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3. 北京市法学会理事。
  4. 商务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专家咨询组成员(召集人)。
  5. WTO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贸易研究会(深圳)执行理事长。
  6.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
2# 四姑娘山
 楼主|Sichuanese 发表于: 2008-7-10 23:20:14|只看该作者

人物履历

  1994年、1998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经济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竞争法(www.competitionlaw.cn)创办人。
  2008年7月,被中国教育部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级干部(副厅长级)。
  2008年9月起,作为中组部选派的第六批援疆干部担任伊犁师范学院副院长。
  2012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图书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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