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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11-3 05:48:03|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历史文献] 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如何避免揭发的党员被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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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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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11-15 08:48:01|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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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如何避免揭发的党员被报复

源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原文标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二)关于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1。新修订的《条例》如何体现继承和创新的统一?这次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为什么要这样修改?

  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 础上修订而来的。试行条例施行以来,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是 这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一方面,试行条例中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需要继续坚持的,新《条例》都予以了继承和发展。比如,关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的规 定,与试行条例基本一致;监督的主要内容中有关遵守党章党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的要求,试行条例中也有类似要求;将6类主 体整合归纳为4类,分别明确其监督职责,是对试行条例相关规定的丰富和发展;有关具体监督措施的规定,有的来源于试行条例的成熟做法,有的结合新情况进行 了深化。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着力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新经验新做法,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
  这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体例上改变了试行条例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 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 措施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 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 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 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四是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 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等。五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 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六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 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七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 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 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倒逼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总的来看,修订后的《条例》,较好解决了试行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清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 性不强的问题,做到了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有利于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 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突出的特点?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7条、6600余字。内容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 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重点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 问题,监督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了规 定。第二章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该章中主要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针对党的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违纪问题,明确提出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 党章、破坏党纪等问题,必须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第三章是党委(党组)的监督,是整个《条例》的重点,围绕落实党委(党 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重要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干预记录等方面明 确监督职责和措施。明确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强化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第四章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围绕维护党章党规、严明政治纪律政治 规矩、派驻监督、早发现早报告、受理信访举报、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约谈函询、执纪审查、通报曝光等方面提出监督职责和制度。强调落 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第五章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主要就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监督党员切实履 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等作出规定。强调党员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 主监督。
  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第六章是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主要对党内监督与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 派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等的关系作出规定。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对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衔接作出程序性规定。第七章是整改和保障,分别就分类处置、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不履行责任的严 肃问责。第八章是附则,主要包括授权规定、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 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 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第二,突出“两个围绕”,强化担当精神。“两个围绕”,即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 当设计制度。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 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职 责。同时,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这些规定构成了党内监督的严密体 系,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伸长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第三,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 问题同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 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 的组织,要正确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
  第四,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位置决定的。“关键少数”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 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五,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提炼有效做法,提出具体招数,增强可操作性。
  3。《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如何理解作出这样的规定?

  《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党章第三章专门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 务委员会等党的中央组织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列专章,全面规定了党的中 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这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和细化。
  第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 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切实把握好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 义务的高度统一,始终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 下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 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推动落实全面 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方面作了许多探索。比如,中央政治局及时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并听取全党落实情况汇报;听取中央巡视组每轮巡 视情况汇报,等等。这些都是党中央强化党内监督的新举措,取得了很好效果,《条例》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监督的相关规定正是在总结这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 的。
  第三,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 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对此,《条例》分别对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身监督 职责作出了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不力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重损害中央权威,教训极其深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
  4。《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第十四条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我监督作出规定,其中要求“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 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 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问题,群众反映强 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 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 修订印发的《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上海、广东等地推进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 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党的十八大以 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自身做起,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始,在方方面面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赢得了党心民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之所以能取得实 效,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中央领导同志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做起,发挥了巨大带动作用。
  《条例》的该项规定,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的总结和固化,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监督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
  5。《条例》规定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应当从哪些方面抓好落实?

  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 度,是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能力的有效途径。《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 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 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并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中央政治局带 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为全党作出了榜样。为了使中央要求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条例》专门就如何开好民主生活会作出了规 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发现、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 量。”
  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严格贯彻《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着力突 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民主生活会应定期召开,遇到重要或普遍性问题,需要集体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就要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把事 情说清楚、谈透彻。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突出问题。要以整风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让每个党员、干部都在思想和灵魂上受到 触动,真正解决问题。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巡视、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等发现的问题,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和领导班子实际,找准突出问题,确定 主题。有了群众反映,接到揭发检举,经查核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就要让犯错误的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我检讨,大家批评帮助,共同敲响警钟。对巡视反馈的 问题、组织约谈函询提出的问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剖析批评。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班子成员,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三是要真正 把自己摆进去,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开好民主生活会,必 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这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真正做到触及思想和灵魂。无论批评还是自我批评,都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与人为善。主要领导要带头做到既诚恳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又满腔热情欢迎批评包括尖锐批评,不能“马列主义手电筒”只照别人。领 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做出表率示范。四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要逐 一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抓整改要动真碰硬,不达目的不罢休。无论班子整改还是个人整改,都要严明责 任,加强监督,确保兑现承诺。五是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是上级党组织的重要 职责。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和水平。有关负责同志要按规定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 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6。《条例》规定,党员应当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在现实中,如何保障党员的这一权利,又如何避免揭发的党员被打击报复?

  党章规定,“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是党员的权利。《条例》贯彻党章要 求,将党员民主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党员应当“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 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在赋予党员该项监督权利的同时,《条例》也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 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 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此外,党章和其他一系列重要党内法规也都就如何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 复和诬告陷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 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将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行为定性为违反组织纪 律的行为,并且规定对该类行为要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法 规中也都规定了相关保障措施。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党一贯是支持、鼓励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也对避免党员因行使揭发、检举权利而被打击报复作出了详尽的考虑和制度安排,努力为党员行使相关权利创造良好环境。
  7。《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请问这方面工作目前开展得如何?纪律检查机关如何防止“灯下黑”?

  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自身更要过硬。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 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把 自己摆进去,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自己,率先在全国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对纪检干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摸底排查,带头对自建培训中心存在问题 自查自纠,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纪检干部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巡视组、专案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组织管理;严明审查、巡视、保密纪律,要 求干部净化朋友圈、社交圈,强调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杜绝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纪检监察室主任、处长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联系;在系统机关内设立纪检干部监督机构,从严管理监督,坚决清理门户,回应党内外关于“谁来监督纪委”问题的关切。截至2016年8月,中央纪 委机关查处魏健、曹立新等严重违纪违法纪检干部14人,全国纪检机关共处分纪检干部6795人。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党内监督没有例外、不留空白,纪检机关作为 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级纪检机关要坚持严字当头,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体现在监督执纪问 责的全过程,刀刃向内,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一是持续转变作风,要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带动广大纪检干部磨炼党性心性,提高政治觉悟,着力改变 不敢担当、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等问题,做到无须扬鞭自奋蹄;发扬严细深实作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况,加强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纪检干部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 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对执纪违 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三是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审查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完善请示报告、回避等制度,把执纪审查这个纪检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研究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党章和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监督执纪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以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为主线,认真查找关节点和风险点,严密流程制约,强化监督制衡,规范权力运行。
  四是推进公开透明,继续办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坚持开门搞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去除神秘化,主动接受党内 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作用,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对相关渠道反映的纪检干部问题,认 真调查核实,不护短、不遮丑,确保纪检机关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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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11-14 13:08:00|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为何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源自:新华社
原文标题:严格执纪问责 确保《条例》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题:严格执纪问责 确保《条例》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日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的颁布,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 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条例》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修订这部党内法规?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 优势。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比如,监督的系 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 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 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工作的主要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中央纪委机关先后7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围绕马克思主义经典 作家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历史沿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等20多个专题进行研究,总结党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创新实践,梳理《严重违纪 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中的深刻反思,提炼行之有效的实招,形成10本研究材料。后来,党中央统筹考虑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决定将修订《条例》纳入党的十八届 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修订《条例》与制定《准则》同步进行。
  今年3月1日,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征求 意见的通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件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就文件起草的重大意义、重大问题和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的要求等发表重要讲话,为文件起草工作 指明了方向。在8个月时间里,文件起草组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讨论修改。至六中全会召开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 召开2次会议分别审议文件稿。8月初,文件征求意见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部分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 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作出重要修改。可以说,两个文件的起草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动员全党力量、凝聚各方智 慧、反映各界共识的过程,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典范。

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条例》修订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 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 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 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 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为什么要这样修改?
  :这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体例上改变了以前监督主体与监督制度分别规定的做法,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 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以监督责任为主轴,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制度,以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信任不 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 督、失责必追究。同时抓住“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 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四是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的划分上,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 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等。五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六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 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七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倒逼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专章规定中央组织的监督,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条例》专辟一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如何理解作出这样的规定?
  :《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重要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重大职责。《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列专章,全面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这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和细化。
  第二,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切实把握好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始终做到“四个 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 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 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 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第三,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 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对此,《条例》分别对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身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从近年来查处的周 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坏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不力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严重损 害中央权威,教训极其深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
  :《条例》第二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少数领导干部亲 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 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十八届三中全会还就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 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 风”。上海、广东等地推进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经商办企业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自身做起,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始,在方方面面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赢得了党心民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之所以能取得实效,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能够取得今 天的成就,中央领导同志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做起,发挥了巨大带动作用。

强化日常监督、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执纪问责,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 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抓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 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中央纪委将适时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了解党内监督中发现问题和 线索办理、整改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看问题和线索有没有如实记录、集中管理,有没有建立台账、分类处置,有没有及时核实并交相应部门处理,有没有制 定整改方案,对发现的问题有没有做到条条整改、件件着落,存在不存在打击报复监督者的情况,有没有保障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纪委也要组织开展相关检 查,推动工作落实。专项检查后,要汇总有关情况,提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三是严格执纪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纠错整改不力,对发现的问题该整改不整改、该查处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的,要依照有关 规定严肃执纪问责,灵活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妥当处置。对在问题和线索处置中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大事化小、小事 化了,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尤其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适时将监督检查中发 现的普遍性问题在党内进行通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点名道姓向全社会曝光,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
 楼主|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11-8 05:28:06|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党校教授:用《条例》构建全覆盖监督体系

源自:国际在线
原文标题:[学习时刻]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用《条例》构建一个有效的全覆盖监督体系

编者语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集中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特别强调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条例》)。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评论工作局指导,光明网出品的[学习时刻]栏目,今天连线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请他谈谈对《条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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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手记
  刚连线到中共中央党校谢春涛教授,就听到他正在和旁边的同事讨论工作。“这次活动,不管参会人员的职务级别高低,食宿标准一律按照中组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连线结束后的谢春涛仍意犹未尽地表示:“这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展示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作为中央党校的老师,自己更要以身作则,严守党规党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能够取得如此大成就,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跟着党走。这一次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做出的重要部署,也必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访谈实录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光明网《学习时刻》栏目。我是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交流。
  一、《条例》强调各个监督机构的主体责任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它针对过去我们党的建设出现的问题,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的经验,是一部非常好的法规。它进一步强调了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的责任,各级纪委专责监督的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的责任、党组织日常监督的责任,还有普通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要逐步建立一个有效的全覆盖的监督体系。
  二、《条例》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条例》特别强调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条例》为什么强调对这群人的监督?因为这群人就是总书记经常讲的关键少数,而且是关键少数当中更关键的少数。他们影响和决定着党的建设,甚至影响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方方面面。如果领导干部都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头执行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那么将对全党和全国产生巨大的积极示范作用
  三、《条例》强调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条例》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党的监督经验,包括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比如落实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纪检组的派驻、巡视制度的改革、反腐败的国际追逃等,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条例》主题虽然是党内监督,但并不全是党内监督,它还支持民主党派的监督,支持政府、人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它还特别强调,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相结合。十八大以来,群众监督成果显著,也彰显了党内监督的作用。《条例》的颁布及其随后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够对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光明网记者张鑫 罗旭晨 剪辑:王嘉义)
原文标题:[学习时刻]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用《条例》构建一个有效的全覆盖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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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11-4 10:28:00|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构建党内监督强大体系 依规治党新阶段

源自:国际在线
原文标题:《条例》构建党内监督强大体系 标志依规治党进入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1月3日电(万鹏)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就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昨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布实施,这是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大安排。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等学者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时指出,强化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作为强化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构建了强大的党内监督体系,它的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条例》体现党治党创新成果:提供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任进告诉记者,近年来,各级党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习总书记对修订条例提出明确要求,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条例深入总结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进谈到,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突出监督关键少数: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条例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仅明确党内监督工作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应坚持的原则,还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体系、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主要制度、方式和整改、党内外监督结合等。条例最大看点在于,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任进谈到,条例既深入总结了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又全面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他指出,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突出了关键少数。通过党内监督,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人民日报社论曾刊文指出,党中央决定这次全会修订条例,正是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大安排。社论强调,这一文件既深入总结了我们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发扬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又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

党内监督体系趋于完善:五种监督覆盖全面
  “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中央实行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党员进行民主监督。”任进谈到,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条例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还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任进告诉记者,条例总结实践经验,不仅强化了中央统一领导、纪委专责监督,还完善了各级党委(党组)的监督制度,如巡视、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制度(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

坚持民主集中制:营造条例落实的良好党内民主氛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认为,条例的贯彻执行依赖于党组织的健康发展。而党组织的健康发展与以下几个原则须臾而不可离:这就是党务公开、党内民主、党内平等,党员权利。党务公开原则是实行党内监督的先决条件;党内民主可以使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党内平等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条件;党员权利原则就是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是实行党内监督的根本条件。
  “贯彻条例,强化党内监督,最重要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任进认为,特别是要完善政治生态,强化组织监督,改进民主监督,加强相互监督,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要改变有些党员干部不重视政治思想和组织生活的状况,克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松弛的不足,着力解决组织涣散、“圈子文化”、“山头主义”等问题。
 楼主|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11-3 15:48:04|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高级领导干部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

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高级领导干部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应该怎么开展?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如何有效结合?2日公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根本遵循。

监督重点:抓好“关键少数”
  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近年来,中央重拳反腐之下多名高级干部“落马”,警示我们: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谋取权位,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准则》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条例》要求──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把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和关键,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树立起规矩意识,时刻保持警惕,紧绷纪律红线,既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家属亲友身边人,真正树立和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

监督责任: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
  一段时期以来,党内出现了种种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纪律。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
  《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于监督。要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做到日常化、经常化。

监督职责: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
  《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条例》还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只有把条条、块块都抓起来,才能织牢、织密党内监督之网,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条例》中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监督职责。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内民主不够,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问题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党要长期执政,必须保障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不断激发党内“正能量”。

监督合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
  《条例》规定: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党和各级领导干部,都需要听不同意见,要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绝不能讳疾忌医,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
  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绝不能只是手电筒照别人。《条例》既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又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谨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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