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巧合的是,执政党于1997年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适时地提出“依法治国”的执政思路。显然,执政党这时也许已经认识到了邓小平先生所开创的“闯与试”的改革惯例的局限。但这里面蕴含的“法治”的概念与笔者反复强调的“宪政意义上的法治”有莫大的不同:前者只是一种统治的技术和手段(rule by law),它使执政党得以(或希望)以更为精妙的操作手段利用官僚体系推进改革范式;而后者则是指以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和平衡与制约公权力为鹄的的“法”的治理(rule of law),它要求彻底转换执政党的治理思路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