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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辱母案”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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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代理律师:警方涉嫌不作为 家属将起诉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体……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对自己及母亲的凌辱之后,山东聊城市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不过,“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围绕案件的争议并未因判决结果而就此停歇。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北京时间“此刻”(微信号:btimenow),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

发生命案的地点位于山东聊城市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图据南方周末

对话“辱母案”上诉律师殷清利
此刻:

  于欢及其家人现在是什么处境?
殷清利:

  于欢在今年2月17日被判无期。上诉后,他现在还在看守所羁押,我正要赶过去会见。案发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各地诉求,之后因为“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也被抓了。事发后,于欢的爸爸也跑了,现在也联系不上。我接这个案子,是他的姑姑找到的我。
  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还涉及到资金的问题,冠县工业园区也存在一定高利贷的情况。据于欢姑姑于秀荣所说,这个事儿不排除有人故意搞他,把他家人都弄进去,就没办在外面跑了,这个案子就压下来了。

此刻:
  你怎么接上这个案子的?
殷清利:

  一审是他们本地的另外一个律师,我是负责上诉的律师。今年2月份,我在聊城刚好有一个其他的案子胜诉。当时于欢的姑姑一个人无助了,就找到我,让我帮忙。他们家里现在很穷,也拿不出钱,加上案件有一定问题,我就免费给他们代理。
  我接到案子的时候,要是不在聊城,晚一天,就过了上诉期了。当时简单了解案子之后,一看情况不上诉不行,当时我阅卷都来不及了,就凭一审判决书和了解的情况,连夜写的上诉状。
  当时上诉期限只有一天,无法正常阅卷。所以到二审正式阅卷以后,我会有正式的确定的辩护方案,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这与上诉状有些变化。

此刻:错过起诉期,会有怎样的影响?
殷清利:

  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很低了。除非是初审法院自己更改或者上级法院提审。但是这种情况很难,因为错过上诉,法院会理解为你同意了一审的审判结果。

此刻:上诉状是怎么写的?
殷清利:

  当时,一审律师不让复印材料。我那天晚上8点写到凌晨3点,写了一份上诉状。上诉状里有正当防卫的辩护。我为了稳妥起见,就以简单正当防卫,加上退一步的防卫过当来写的。
  这个一审中,于欢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有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此刻:网上对于案件中“警方未阻止凌辱”讨论很热烈,警方有不妥地方吗?
殷清利:

  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要有案件登记,要有流程,不能来了说两句话就走。一审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当时说是“公安要出去了解情况”。冲突的人都在里面,你出去了解什么?
  我们在二审时,会申请法院将本案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我们会有一个移交的申请。
  另外,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先打一个行政官司,来起诉公安人员的不作为。另外我们建议,在启动行政官司之前,会申请出警公安的执法信息公开。

此刻:这个案子,主要是高利贷引发的,各方怎么认定的这一点?
殷清利:

  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警察到现场并没有对这个违法犯罪的情节进行干预,对凌辱也干预不够,最终导致血案。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编者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17万款)。实际上,这些都是非法所得。
  我觉得最起码应该把涉黑案的笔录及证据调过来。我们也是这个涉黑案子的一部分。但是一审律师没有提交调取申请,法院也没有重视。二审中,我会申请调取他案的卷宗。
  从于秀荣提交的一审判决书来看,案件中参与当天的涉黑人员也清清楚楚说了,是如何凌辱当事人母亲。他们承认,脱裤子,露下体,辱骂殴打等情节。

此刻: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殷清利:

  我觉得直接改判有希望,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涉黑案。我认为70%~80%可能性是发还重审。此前于欢的家人也想通过民事赔偿减轻刑罚,但是对方家属提出要800多万,就搁置了。
  现在已经判了无期了,到了这个点了,已经不能靠赔偿去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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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拍到罕见积雨云 酷似不明飞行物 山西龙天庙10幅失窃壁画被追回 8幅为三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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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6-30 02:0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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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审维持原判

源自:中国网
原文标题:“辱母案”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网6月29日消息,据山东省聊城中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9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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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6-27 19:01:00|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 释疑于欢案争议焦点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最高法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 释疑于欢案争议焦点

  中新网6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包括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就于欢的捅刺行为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如何定罪处罚这两个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最高法进行了相应解释说明。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发布的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全文:

于欢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其间,吴某、赵某1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1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2015年11月1日,苏某、于某1再向吴某、赵某1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1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1。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某共计向赵某1还款29.8万元。吴某、赵某1认为该29.8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某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某、赵某1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夫妇未再还款,也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年4月1日,赵某1与被害人杜某2、郭某1等人将于某1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1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13日上午,吴某、赵某1与杜某2、郭某1、杜某7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某1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1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某1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1,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4月14日,于某1、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某1纠集郭某2、郭某1、苗某、张某3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某1、苏某,郭某1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1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3接赵某1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2和被害人严某、程某到达源大公司。赵某1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1、苗某离开。20时许,杜某2、杜某7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3等人一起饮酒。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7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某2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2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遂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于欢的捅刺行为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二是如何定罪处罚。
  一、关于于欢的捅刺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和前提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定量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而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于欢的捅刺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于欢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案发当时杜某2等人对于欢、苏某持续实施着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人格和对于欢推搡、拍打等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某想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某2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虽然杜某2等人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等人身侵害行为,但这些不法侵害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一,杜某2等人实施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等不法侵害行为,虽然侵犯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但并不具有严重危及于欢母子人身安全的性质;其二,杜某2等人按肩膀、推拉等强制或者殴打行为,虽然让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权遭受了侵害,但这种不法侵害只是轻微的暴力侵犯,既不是针对生命权的不法侵害,又不是发生严重侵害于欢母子身体健康权的情形,因而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三,苏某、于某1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某借贷,自愿接受吴某所提10%的月息。既不存在苏某、于某1被强迫向吴某高息借贷的事实,又不存在吴某强迫苏某、于某1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明显不符。可见杜某2等人实施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于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最后,于欢的捅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客观和主观前提条件下,防卫反击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本案中,杜某2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某夫妇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某等进入接待室前,杜某2一方对于欢母子实施的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和对于欢拍打面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目的仍是逼迫苏某夫妇尽快还款;在民警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当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后,杜某2一方并无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期间,于欢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2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关于定罪量刑
  首先,关于定罪。本案中,于欢连续捅刺四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离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捅刺,对不法侵害人每人捅刺一刀,未对同一不法侵害人连续捅刺。可见,于欢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故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为了追求防卫效果的实现,对致多人伤亡的过当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已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关于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对于欢应当减轻处罚。
  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本案案发前,吴某、赵某1指使杜某2等人实施过侮辱苏某、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苏某多次报警,吴某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案发当日,杜某2等人对于欢、苏某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及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颈部等行为,于欢及其母亲苏某连日来多次遭受催逼、骚扰、侮辱,导致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尤其是杜某2裸露下体侮辱苏某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案发当日,杜某2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某。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某2等人时难免带有报复杜某2辱母的情绪,故杜某2裸露下体侮辱苏某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杜某2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民警尚在现场调查,警车仍在现场闪烁警灯的情形下,为离开接待室摆脱围堵而持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欢从背部捅刺,损害后果严重,且除杜某2以外,其他三人并未实施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远远大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防卫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多人伤亡严重后果,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上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鉴于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吴靖、刘振会、王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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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8-5-17 20:28:00|只看该作者

吴学占团伙获刑后 于欢说的这句话道出你我心声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吴学占团伙获刑后,于欢说的这句话道出你我心声

扫黑务必除“伞”。
于欢案曾在去年3月引发轩然大波。它牵出的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则于近日宣判。图据央视。
⊙作者:社论

  5月11日上午,于欢案背后的吴学占团伙涉黑案一审宣判后,媒体通过转述代问“对话”了狱中服刑的于欢。
  对于吴学占获刑25年,于欢表示:“希望能够继续把吴学占的合伙人,还有包庇吴学占团伙的幕后保护伞给挖出来。主要是这些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的话,他们就不会这么猖狂,不会对这些企业造成那么大的伤害,不是一个企业,是很多企业。”
  于欢希望挖出吴学占团伙幕后保护伞的诉求,无疑也切中了很多人的心声。
于欢最终由无期改为判刑5年。图据央视。
  虽然说,“有黑必有伞”的说法有些绝对化,但无法讳认,很多黑恶势力之所以敢盘踞一方、欺行霸市,跟身后有保护伞不无关系。
  这些“保护伞”有的很猖獗,直接跟黑恶分子沆瀣一气,通过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为其涂上保护色;有的则藏得很深,暗地里为黑恶分子戴上了“红帽子”。更有甚者,有的干部自己就是后台,是黑恶分子肆无忌惮的“底牌”。
  也正因为涉黑问题常跟涉腐交织在一起,很多时候,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很有必要。也只有通过按图索骥的深挖,才能更彻底地揪出“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等黑色利益链。
  以此看,今年年初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强调要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可谓切中关键的“打七寸”举措。
  回到吴学占团伙涉黑案上,该团伙被依法严惩,无疑快慰人心。本质上,该案就是于欢案的“附案”:该团伙恶行累累,多行不义,此前却一直不“毙”。
  2016年于欢案发生后,这起涉黑案件由山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2017年5月26日,该团伙的17名成员全部到案,此时距于欢案被曝光才过去两个月时间。
吴学占涉黑团伙受审。图据央视。
  有些人对此就生出疑问:如果不是于欢案“辱母”情节萝卜带出泥,黑恶势力还会不会这么快“浮出水面”?
  要知道,根据涉事法院查明的情况,自2010年起,吴学占团伙通过高利放贷、强揽其他公司已中标工程、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小区楼盘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组织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9起犯罪……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
  为非作歹多时,却能“深耕”,难免让人怀疑其背后有保护伞。而媒体报道的当地有公职人员参与吴学占的高利贷生意,“群众报警后,很多时候警察只是到场,转一圈就走了”等情节,也容易让人遐想。
吴学占涉黑团伙受审。图据央视。
  如果说,这些只是令人浮想,那媒体报道的吴学占曾与时任冠县东古城镇镇长武德明打得火热,吴被抓后武德明主动揽下“保护伞”责任,则证实了很多人的想象。虽然保护伞是否只有这么一个,仍需查究,可这也证明了“伞”的存在。
  对此类涉黑案件,就该如中央所要求,也如民众所吁求的:扫黑务必除“伞”,有几顶“伞”就挖出几顶,切不可姑息养奸,只抓“台前”的不治“幕后”的。
  “恶竹应须斩万竿”,对于诸如吴学占团伙涉黑案之类的案件,也只有以“扫黑不手软、反腐不止步”结合之势,扫黑也除“伞”,才能充分伸张正义,保障人们的获得感与安全感。
  吴学占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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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5-11 23:01:00|只看该作者

于欢:准备上诉 希望挖出吴学占团伙的保护伞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于欢:准备上诉,希望挖出吴学占团伙的保护伞| 深度对话

记者郑林
编辑/李显峰宋建华

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于欢(央视画面)

5月11日上午,“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吴学占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4月,吴学占等人催债女企业家苏银霞,多次骚扰苏银霞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苏银霞的儿子于欢不忍目睹母亲受辱,用水果刀捅伤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导致杜志浩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于欢案”发生4个月后,吴学占及其团伙人员被抓。2017年8月3号,该团伙15人被提起公诉。在这15位被告人中,与于欢、苏银霞一案有关的被告人有12人,有关罪名3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今年4月12日,吴学占案开庭,检方指控9宗罪。因为所涉罪名与证据较多及部分被告人当庭翻供,该案审理了三天。
5月11日的一审宣判,除吴学占被判25年外,其他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也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
判决结果宣布以后,15名被告人5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其他10人上诉。其中吴学占情绪激动,大喊“要申诉到底。”
于欢的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说,于欢及其家人对吴学占等人的态度,是想这些人能够认错、能够赔礼道歉就可以,对这个案件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都是一个形式。“吴学占妻子之前也给我打过电话,我给她讲了,除借款外,于欢一家与吴学占没有深仇大恨,只是索债时有人采取了脱裤子、露下体等正常人难以理解的行为,才将此事升级。”
不过,苏银霞、于欢所提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返还超支利息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此前被吴学占团伙强占的房屋已经返还。
于欢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5月11日下午,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来到聊城监狱,准备第一时间将这一消息告诉于欢。不过,于欢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对于结果,于欢显得平静,他相信法律的判决。
相比吴学占案子,他更关心父母的案子何时开庭审理。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控制。
深一度(ID:bqshenyidu)记者通过于秀荣,将采访的问题由她转述代问,对话了狱中服刑的于欢,他表示,自己在监狱里会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出去。

于欢在狱中写给姑姑、叔叔的信

对判决结果没异议
深一度

  什么时候知道的判决结果?

于欢
  今天上午判了以后,监狱里面有新闻,我就看到了。心情还是很平静的,没有特别大的波动。

深一度
  对于判决结果满意吗?

于欢
  我们相信法律,没有什么异议。这个是法院的判决,有多大的罪,人家肯定给他们量多大的刑。法院给他们的量刑是合理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深一度
  准备上诉吗?

于欢
  要上诉,我们要的是一个名誉。

深一度
  以前了解吴学占吗?知道他是什么样的人吗?

于欢
  不知道,以前不认识他。

深一度
  对于判决结果还有什么想说的吗?

于欢
  我希望能够继续把吴学占的合伙人,还有包庇吴学占团伙的幕后保护伞给挖出来。主要是这些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的话,他们就不会这么猖狂,不会对这些企业造成那么大的伤害,不是一个企业,是很多企业。
吴学占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5年

狱中读余华的《活着》
深一度

  现在在监狱生活怎么样?

于欢
  在监狱里面的生活还行,吃饭什么都挺好的。监狱领导都很照顾我,和领导、狱友的关系都挺好的,情绪不好的时候,他们也会开导我。因为我年龄小点,他们有年纪大的,我有时打开水,帮忙给他们带一瓶。

深一度
  主要因为什么心情失落?

于欢
  主要是担心我的爸爸妈妈,现在爸爸妈妈的案子一直没消息,很担心。一想到爸爸妈妈,就想哭,情绪比较低落,心里面很难受。3月份的时候,听到在监管医院执勤的人说,爸爸身体不好,中风,胳膊抬不起来。

深一度
  现在你知道关于父母的消息吗?能够适应监狱生活吗?

于欢
  这个案子判了,估计我爸爸妈妈的案子也快了。

深一度
  在监狱里面会学习吗?

于欢
  一直在学习,在监狱里面看了很多书,不想和社会脱节,先是看了计算机和英语的材料,我想着,只要把这些书吃透了,几年以后出去,用英语交流没问题。还看了一些小说,《追风筝的人》、余华的《活着》。这几本书写的都挺好,看完了,现在又从狱友那里看了几期销售与市场的杂志。
吴学占涉黑团伙其它成员分别被判20年到2年8个月徒刑

担心家人身体和安全
深一度

  对未来有什么打算吗?

于欢
  对未来还没有想得那么多,现在是好好听监狱领导的话,好好改造,早点出去,现在刑期已经过去了两年,再过几个月,就可以申请减刑。我现在每天都坚持看新闻,害怕和社会脱节。

深一度
  有什么担心吗?

于欢
  主要是担心我姑姑,我姑姑要把家看好,吴学占一被判刑,不知道会不会有人着急,会闹事,她自己小心点,注意身体,注意安全。弟弟妹妹好好学习,千万别走弯路,不要触犯法律。
  吴学占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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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红星 发表于: 2018-5-11 16:01:02|只看该作者

吴学占等涉黑案于欢母子民事诉求被驳 律师将上诉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吴学占等涉黑案判决:于欢母子民事诉求被驳回,律师称将上诉

  5月11日上午,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于欢案背后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学占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参与辱骂、殴打苏银霞、于欢母子的其他团伙成员,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澎湃新闻从苏银霞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王文广处获悉,苏银霞、于欢所提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返还超支利息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此前被吴学占团伙强占的房屋已经返还。
  王文广表示,此前已和苏银霞沟通,附民诉求若被驳回则将提出上诉。

赔礼道歉诉求未获支持,苏银霞房屋已返还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银霞、于欢所提“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银霞所提“返还超额支出利息13.4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损失并非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不予支持;所提“返还民仕花园1期3号楼1单元1111室房屋”的诉讼请求,该房屋已经返还,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其他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所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支持;所提“赔偿误工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1000元,由吴学占、郭彦刚、郭树林、吴风磊、杜建岗5人连带赔偿。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吴学占等人被指控,2013年12月9日晚,在吴学占的指使下,杜志浩(已死亡)伙同被告人郭彦刚等4人翻墙进入村民王某某(女)家中,以其曾信访为由,用透明胶带将王某某捆绑,强行拘禁至冠县东外环某某集团公司一处废弃的办公室内,期间采用扇脸、脱衣、捆绑等方式侮辱和殴打,时长80个小时左右。为阻止王某某继续信访,他们以强制方法拍摄王某某裸体视频。上述指控被法院认定。
  法院还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勇所提车辆被毁坏,经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依法判决吴学占等5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1657元。

被告人排非申请均未获通过,检举揭发材料已转交
  除吴学占被判25年外,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也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
  王文广律师介绍,吴洪艳、杜建岗、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5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判决书显示,吴学占被指控的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未被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仅能证实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被破坏,吴学占有要求联通公司迁移光缆的威胁性言语等事实,但证实吴学占指使他人剪断联通公司光缆的证据不足。
  吴学占在庭审中曾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自己是被打击报复。对此,法院判决称,被告人吴学占在庭前会议中所提“监视居住期间受到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经查,吴学占在监视居住期间及其以后的供述中,仅供述伤害郎保亭(受害者)的事实,且供述稳定,在庭审中亦对该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均未作有罪供述,没有需要排除的内容,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判决书还称,关于被告人吴学占在庭前会议中所提交的检举揭发材料,已交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查证。
  关于被告人郭树林、郭彦刚在庭前会议中所提“在监视居住期间,受到刑讯逼供,排出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认为,郭树林、郭彦刚开庭审理前撤回申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又提出排出非法证据的申请,但未提交新的线索或材料,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而且,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郭树林、郭彦刚供述均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形成,供述稳定,没有需要有排除的内容。
  吴学占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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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8-5-7 18:01:00|只看该作者

“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犯罪案5月11日宣判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犯罪一案 本周五宣判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今日(5月7日),记者从“吴学占案”被害人代理律师处获悉,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9项犯罪一案,将于5月11日上午9点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下午,记者从聊城中院承办法官处证实该消息。据媒体此前报道,吴学占团伙涉“于欢案”。
  “吴学占案”于今年4月12日上午9时开庭,根据起诉书显示,吴学占涉黑团伙15人共涉9个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奸罪。
  由于涉及的罪名与证据较多,以及部分被告人有当庭翻供情况,该案接连审理两天半时间。第一天案件审理到晚间7点半,并且一天内开庭三次,第二天审理至晚间11点。
  多名受害人代理律师表示,已经接到聊城中院宣判通知,法院定于5月11日上午9点对该案进行宣判。记者7日下午致电聊城中院,承办法官也确认了上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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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4-9 14:01:00|只看该作者

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12日开庭:涉9个罪名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12日开庭:两次补充起诉涉9罪

  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将于4月12日开庭。
  4月8日,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向相关诉讼代理人发送的出庭通知显示,吴学占等人15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将于2018年4月12日开庭审理。
  相关诉讼代理人告诉澎湃新闻,此案开庭前,检方已就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进行了两次补充起诉,该团伙共涉9个罪名。苏银霞、于欢母子则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两次补充起诉,15名被告人共涉9罪
  2017年3月于欢案被曝光,随后,该案背后的吴学占团伙被媒体关注。2017年5月26日,聊城公安通报,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于2016年5月25日由山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上述消息显示,山东警方督办吴学占等人违法犯罪案在于欢案案发一个月之后。2017年3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曾告诉澎湃新闻,于欢案中讨债者(杜志浩已死亡)全部被抓,首要犯罪嫌疑人吴学占、带队讨债的赵荣荣等人已被抓半年,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澎湃新闻此前在该案移送起诉时报道,吴学占团伙共15人被指控7个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苏银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王文广律师透露,与于欢、苏银霞一案有关的罪名有3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2017年8月8日,相关代理律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起诉书。两个月后,检方又补充起诉称,吴学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对王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罪,该团伙另一名被告人涉及强奸罪。
  2018年4月8日,于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其姑姑于秀荣告诉澎湃新闻,接到开庭通知前,检方第二次补充起诉,新增加的罪名为强制侮辱妇女罪。不过,这个增加指控的受害人是另一名妇女,不是苏银霞。至此,对吴学占涉黑团伙成员指控的罪名达到9个。

苏银霞于欢母子分别提起刑附民诉讼
  澎湃新闻从相关代理人处获悉,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被起诉的被告人共计15人,包括吴学占、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其中,与于欢、苏银霞一案有关的被告人有12人,有关的罪名有3个,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2016年4月14日于欢案案发,因不堪讨债及对其母亲苏银霞进行侮辱,于欢持刀致一死三伤。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二审改判于欢案:认定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4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出必要限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据了解案情的人士表示,吴学占等人被指控的犯罪中,有一项非法侵入住宅罪,系赵荣荣等人为讨债将银霞夫妇的一套住房强行更换门锁,并安排人轮流入住,之后吴学占等人找搬家公司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在此过程中,“将苏银霞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等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讨债及侮辱过程,被指控犯非法拘禁罪。
  相关代理人告诉澎湃新闻,在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被诉之后,苏银霞、于欢母子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苏银霞的诉讼请求是,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向苏银霞返还以非法拘禁等方式所收取的、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13.4万元,返还其所违法占有的名仕花园房屋一处;依法判决所有被告人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
  于欢的诉讼请求是,对吴学占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学占等被告人因对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实施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凌辱等手段,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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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红星 发表于: 2018-3-10 16:08:00|只看该作者

赵冬苓:我全程旁听了于欢案 为山东检方法院骄傲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2018全国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我全程旁听了于欢案”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日(3月10日)上午,山东团审议两高报告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原艺术副总监赵冬苓发言时说,“我全程旁听了于欢案。”
  “我跟检察院、法院还是很有渊源的”,赵冬苓说。她参与过电视连续剧《孔繁森》、《宋鱼水》的拍摄,受最高检邀请,前年拍摄了反映纠正冤假错案的电视剧《因法之名》(目前正在按流程审片,计划今年播出)。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可以说,中国的法制建设、法治进步就是由这一个个个案来组成的。”赵冬苓说,“去年我全程旁听了于欢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我非常为我们山东检方和法院感到骄傲,检方以大量详实的、无可辩驳的事实,还原了事发整个过程,把于欢罪与非罪的证据摆到了大家面前;法官以扎实的法律,恰如其分的火候,掌握着审判整个过程,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表现出巨大的悲悯,充满人性的情怀,遵循罪刑法定的精神,作出了防卫过当、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赵冬苓表示,“在此案的判决中,法律保持了它的尊严,同时充分考虑到了社会传统道德,对于欢释放了法律最大的善意,判决结果得到了各界积极的评价,各种社会舆论戛然而止”。发言中,她还向两高提了一个建议,“重大案件审理作家应该在场。以后如果有这样的标志性案件审理,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希望能旁听,不在济南不要紧,你们在哪审,我就去哪听,听完了也许我还能配合你们的工作写出一部作品,记录中国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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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8-3-9 16:48:00|只看该作者

山东高院院长谈于欢案“直播”:庭审成公开法律课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2018全国两会丨山东省高院院长张甲天谈于欢案“直播”:庭审变成一场全民共享、生动的公开法律课

  新京报快讯(记者:陈鹏 沙雪良)3月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在会前“代表通道”接受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谈了“司法公开”的实践。在他看来,于欢案故意伤害案二审审理期间的网络直播,使庭审变成一场全民共享、生动的公开法律课。
  “于欢案故意伤害案二审审理期间,我们利用图文加视频的方式,把证据认定等全程网络直播,先后发布165条微博,有1亿7000万次的点击量。不仅使犯罪得到应得的惩处,公正得到及时的伸张,更为重要的是,使庭审变成一场全民共享的、生动的公开法律课,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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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8-2-23 14:48:00|只看该作者

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首次面对媒体:办案从没紧张过

源自:长安剑
原文标题:年度回眸|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首次公开面对媒体,他说办案中“从没紧张过”!

  1月18日,中国长安网在中国美术馆举行了“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中国长安网2017年度照片发布暨向中国美术馆捐赠仪式”。
  来自于欢案二审现场的一张照片《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入选中国长安网2017年度照片。
  在发布仪式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文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陈有贤,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吴靖,照片的拍摄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韩国健等首度公开面对媒体,一起重温于欢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现场实录
  :大家好,我是中国长安网记者王文睿,下面我为大家带来的年度照片是,《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
  照片里的年轻人,是于欢。于欢这两个字,在过去的一年里带给我们太多的争议和想象。南方周末一篇文章《刺死辱母者》,在3月25日引爆舆论场,网友们纷纷留言,数亿网友都一边倒地指责于欢案的一审判决有失公正。面对舆论的质疑,政法部门没有封堵删,反而认为这种关切和激情,正是推动中国法治前行的伟大动力。并且在第二天,6小时内5部门回应舆论关切。互联网舆论场由此发出“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的声音。
  直到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由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终于尘埃落定。这张照片,即是二审的庭审现场。一千个人的心中,有一千种正义。而平静的舆论,至少证明大多数人能接受和认同判决结果。
  今天,我们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陈有贤,以及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吴靖,和这张照片的拍摄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韩国健。四位嘉宾是首次公开面对媒体朋友们,让我们一起重温于欢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我想先问于欢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吴靖庭长,当时您在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说,法院一审判决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您办理案件会不会感觉到心里有点紧张,或者说有没有慌张?
  吴靖:你所讲的紧张说不上,慌张更谈不上。因为我也是在刑事审判工作岗位上工作了30多年的一个所谓的“资深法官”。所以当时确实没有到紧张,因为紧张什么问题解决不了。如果说我当时的心理状态,我现在回忆起来主要是两点,一个是责任,再一个是压力。
  作为受到社会如此关注的这么一个案子,我们怎样通过二审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的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且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的依法作出裁判。这个裁判结果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责任是沉甸甸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没有紧张,只有从容。我想这种从容是来自于胡厅长十多年的办案经验,正是有千千万优秀的司法工作者,我们的中国司法才有了过人的底气。
  下面我想问一下两高的两位领导,于欢案的舆论从喧嚣到回归理性,你们觉得最重要的是什么?
  林文学:我这么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这实际上就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加是一种期待,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期待,法院必须要回应这种期待,满足这种需求。
  在于欢案二审的审理中,山东高院倾听群众的呼声,回应群众的关切,接受群众的监督,使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的统一。山东高院坚持司法定力,依法严格办案,依照法律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在整个庭审的过程,通过图文、视频发了176条微博,将整个庭审完全呈现在公众面前,消除了各种质疑。你的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但是从法院来看,我觉得有三条──
  第一就是始终坚持认真地倾听群众的呼声,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是始终坚持司法定力,严格依法裁判。
  第三是始终坚持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谢谢!

  :有公开才了解,有了解才有理解,有理解才有信任。
  陈部长,您认为是什么让舆论回归理性?
  陈有贤:刚才林主任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我认为,在当下网络以及这个环境下,话语权决定主导权,时效性决定有效性,透明度决定公信度。
  刚才说到的司法公开就是一个增加透明度的问题。我觉得最主要的是,检察机关遵从了舆论的传播规律,从话语权、时效性和透明度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时间回应关切,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能,用实际行动争取到话语权,并得到有效的传播,让舆论的关注回归到案件本身,让案件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裁判。

  :及时快速有效,天下武功唯快不破。这幅照片的拍摄者,来自山东高院新闻处的韩国建,请问国建,在这个案件的庭审中您一共拍了多少照片?
  韩国建:我总共拍摄了一千多张图片。

  :一千多件,一个简单的庭审,为什么要拍这么多?
  韩国建:面对如此重大的庭审现场,我心里就想用手中的镜头,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景别,把庭审现场完整地记录下来,给法院的审判工作保留珍贵的资料。

  :于欢案是同时载入中国新闻史和法制史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细心的记录者,一点一滴把他还原在我们面前,才有了我们的公开,有了我们的了解,有了我们的信任。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要留给吴靖庭长,您作为一名一线法官,如何看待舆论关切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否有矛盾?
  吴靖:我还是结合有关这个案子的情况来谈点感受。大家都知道于欢案是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之高,历年来所少有,应当说是空前的。
  从媒体报道和网上评论的情况看,尽管说法上各不相同,但是绝大多数媒体和社会公众,他们都希望二审法院能通过二审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办案,作出公正的处理。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舆论和我们法院的目标和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对法院而言,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的时候,首先要认真梳理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哪些,同时认真研究引发社会关注的原因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要把社会关注作为改进我们的工作、补齐短板的一个巨大的做动力,同时要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和真诚的态度,对社会所关注的那些问题给予一个积极的回应。

  :您说的对,司法与舆论并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还记得当时报道于欢案的记者曾说“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和煦人心。”相信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于欢案所承载的东西早已超越了个案,通过一场公开的庭审,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这就是这堂法治公开课的意义。
  它告诉我们每一个人:中国司法在倾听、在改变,她在你我的助推下健步前行!感谢四位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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