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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 

“辱母案”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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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8-2-7 16:48:00|显示全部楼层

于欢故意伤害案为何改判?审判长详解其中理由

源自:央视新闻
原文标题:[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于欢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详解改判理由

  在2017年媒体关注的众多案件中,于欢故意伤害案当之无愧地成为最受关注案件之一。面对母亲被逼债者侮辱,儿子持刀将对方刺死,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交织在公众视线中的孝亲伦理与伤人致死,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公正裁决?引发了媒体与公众的高度关注,这起案件最终经过山东高院的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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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于欢案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这起案件的庭审焦点。
  二审庭审中,由山东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指出,该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判决未认定防卫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检方进一步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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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做了无罪辩护。而受害方的代理人均反对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受害人郭彦刚的代理人认为,苏银霞被侮辱,于欢被殴打是存在的,但对于两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殴打是不存在的,不足以造成生命健康上的重大影响,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杜志浩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于欢案审判长详解改判理由
  庭审中,控辩双方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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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经过二审审理,我们认为:
  第一,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于欢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于欢实施捅刺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法侵害,并且想离开接待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实于欢有放任或者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所以我们综合考虑于欢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了依法减轻处罚的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是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涉黑、高利贷、警察不作为、一死三伤、暴露下体辱母,每一个词都足以触动公众的神经。围绕这一案件的种种疑问和讨论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如何回应公众的种种质疑?如何用法律的天平去恰如其分地衡量出罪与罚,给于欢这个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以公正的裁判?再审此案的山东高院的选择是以公开促公正,微博全程直播这一案件的庭审。最终通过山东高院的有理有据的判决,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公正,也给全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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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认为,于欢案的二审在庭审程序上规范有序,依法保障了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在曾经困扰了刑事诉讼十余年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于欢案二审敢于让被害人、当事人出庭作证,让“当庭对质”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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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那么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就应该出庭作证,这是保证我们客观查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这样的一种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实现司法的公正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山东高院这样的一种做法,我觉得是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作用,今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遇有这种情况,都应当让证人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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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的关注让于欢案的审判更为专注,但司法的天平不应因舆论风潮而左右摇摆。“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对于因社会关注已经成为公共话题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必须承担起回答与响应的社会责任。因此,于欢案的庭审公开,是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此次于欢案的二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00余人旁听,并且在山东高院官方微博以图文和阶段性视频播报的方式,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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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我认为啊这就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就是媒体关注了,舆论提出了很多问题,然后司法的以这个为线索,也考虑这种民意的这种意见,但是最后还要落实到事实证据和法律上,我觉得这就是个良性的互动。
 一眼 发表于: 2018-1-19 01:2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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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被改判照片入选中央政法委官网年度照片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于欢被改判照片入藏中国美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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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图
  1月18日下午,中央政法委官方网站中国长安网2017年度照片发布暨向中国美术馆捐赠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出席并讲话。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以及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四庭庭长吴靖也出席了仪式。
  封面新闻记者从现场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山东于欢案,当事人于欢被改判照片入选年度照片,并被中国美术馆收藏。这幅照片的拍摄者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科员韩国健。
  据介绍,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于欢,1994年8月出生,山东冠县人,高中文化。受辱者苏银霞之子。此前的2017年2月17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在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当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1月18日的仪式上,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四庭庭长吴靖在谈及该案时表示,他当时感觉一是责任重,二是压力大。“我们怎样通过二审,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他当时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源自:封面新闻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楼主|红星 发表于: 2018-1-19 01:07:00|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由无期改判5年?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释疑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为何由无期改判5年?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释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19日电(记者:马学玲)谈及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18日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吴靖是在“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中国长安网2017年度照片发布暨向中国美术馆捐赠仪式”上作如上表述的。当日,包括于欢案二审宣判现场在内的25幅照片入选中国长安网2017年度照片,其中10幅永久性入藏中国美术馆。
  于欢案因“刺死辱母者”的相关报道,备受舆论关注。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该案中,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互联网舆论场由此发出“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的声音。

无期为何改判5年?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释疑
  在18日的活动现场,作为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坦言,当时感受到了巨大的责任和压力。
  “作为受到社会如此关注的一个案件,我们怎样通过二审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且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吴靖说。
  他指出,裁判结果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责任是沉甸甸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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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采访现场。从左到右依次为:中国长安网记者王文睿,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陈有贤,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吴靖,山东高院新闻处干警韩国建。图片来源:中国长安网

是什么让舆论回归理性?“两高”相关负责人回应
  对于于欢案改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林文学谈到,法院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关切,严格依法审判,最大限度地坚持司法公开,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在林文学看来,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实际上是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一种期待,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期待,法院必须要回应这种期待,满足这种需求。
  林文学认为,在于欢案二审的审理中,山东高院倾听群众的呼声,回应群众的关切,接受群众的监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山东高院同时还坚持司法定力,依法严格办案,依照法律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林文学强调了该案二审庭审的信息公开:在整个庭审过程,通过图文、视频发布176条微博,将整个庭审完全呈现在公众面前,消除了各种质疑。
  他认为从中启示有三点,一是始终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始终坚持司法定力,严格依法裁判;三是始终坚持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
  谈及是什么让舆论回归理性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陈有贤表示,最主要的是司法公开,也就是增加透明度。
  “话语权决定主导权,时效性决定有效性,透明度决定公信度。”陈有贤说,检察机关遵从了舆论的传播规律,从话语权、时效性和透明度三方面入手,第一时间回应关切,履行检察机关职能,用实际行动争取到话语权,并得到有效的传播,让舆论关注回归到案件本身,让案件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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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梁犇 摄

如何看待舆论关切和法治之间的关系?
  对于舆论关切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吴靖结合于欢案表示,这是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之高,历年来少有,应当说是空前的。
  吴靖说,从媒体报道和网上评论的情况看,尽管说法上各不相同,但绝大多数媒体和社会公众都希望二审法院能通过二审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办案,作出公正的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说,舆论和我们法院的目标和出发点是一致的。”
  吴靖认为,作为法院而言,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时,首先要认真梳理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哪些,同时认真研究引发社会关注的原因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要把社会关注作为改进工作、补齐短板的一个巨大动力,同时要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和真诚的态度,对社会所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 ●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7-11-28 10:48:02|显示全部楼层

评于欢案新进展:此前改判有媒体称为“双赢”局面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起诉“于欢案”涉黑团伙,正义走向圆满

  观察家
  关于“于欢案”的舆论中,涉黑团伙对当事人的侮辱和暴戾之气,尤其为公众所痛恨。这次依法对吴学占涉黑团伙提起诉讼,也是匡扶社会良俗。
  据最新消息,山东聊城于欢案前后的吴学占等人涉黑案已被起诉至法院。该涉黑案的18名成员除1人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起诉的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7个,吴学占涉及全部罪名,其中前3个罪名所涉案情与苏银霞、于欢相关。检方还补充了吴学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对王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罪和其他一名被告人涉及强奸罪的指控。
  于欢案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特别是最高检察院介入后,不仅得以改判,也挖出了吴学占等人涉黑犯罪团伙。几个月间不仅把所有涉黑成员都抓获,而且侦查和起诉了这么多罪名,该涉黑犯罪团伙势必将被连根拔除,其罪行将得到彻底清算。
  此前,关于于欢案,公众有不少猜测,甚至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反弹。部分是因为案件一审的结果,没有考虑到案件中高利贷和非法逼债等情节,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防卫性质”,从而认定于欢为故意伤害罪,给了过重的惩罚。随着案件细节的披露,舆论也聚焦于此案的前因后果,尤其是对吴学占是否涉嫌黑社会的问题,也希望法律有明确说法。
  今年六月份,随着山东高院的改判,人们才慢慢打消心中疑虑。公众朴实的正义感在这次改判中得到体现。许多媒体甚至把这次改判认定为舆论和法治的良性互动,是一次难得的“双赢”局面。
  不过于欢案作为近年来比较少见的复杂案件,涉及多方利益,甚至关涉地方社会治理难题,如果不能以法治的手段彻底祛除其中的阴暗面,就无法从根子上完全恢复人们对法治和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信心。尤其是对于其中涉及的黑社会团体,和于欢的公正审判一样,都是社会极其关心的问题。
  黑社会团伙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是否能够公正审判这么简单,它关涉到社会风气和公众安全底线。尤其这个案件,一旦处理不好,前面关于法治和追求公正的努力,都可能付之东流。除恶务尽,只有以全面、严厉的法治手段,彻底铲除黑社会团伙及其得以生存的土壤,才能还社会以安宁,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侵犯。
  好在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当地检方,对于“于欢案”涉黑团伙,不仅没有止于涉及公众高度关注的罪名指控,还额外补充了一些像“强奸罪”这样的指控。
  实际上,在关于“于欢案”的舆论中,涉黑团伙对当事人的侮辱和暴戾之气,尤其为公众所痛恨。这次依法对这个涉黑团伙提起诉讼,也是匡扶社会良俗。
  随着于欢案涉黑团伙被起诉至法院,于欢案逐渐走向一个圆满的结局。恶有恶报,属于道德范畴,但法治和正义之所以让人信仰,也正是在于其不遗漏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并在法律框架内,做出应有的裁决。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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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红星 发表于: 2017-6-26 12:08:00|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刊文谈于欢案: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人民日报刊文谈于欢案: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虑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
  广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近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极为详细的事实还原,以及法庭对各方意见的一一回应,仿佛一场清凉的雨,终于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客观全面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
  简单梳理判决书,法庭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五条:1。原判认定于欢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应予以纠正,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2。于欢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3。本案属于防卫过当;4。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5。于欢当时的表现,依法不构成自首。五条意见,条条击中要害,不仅抓住了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与舆论所关注的焦点高度合拍。
  同时,法院的判决书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观的报道。当前全国都在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在具体语境下,这往往就体现在尽量详尽的案件还原,以及严格全面客观的依法判定。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被害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说明于欢所受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但他却手持利刃连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伤;杜志浩并非自行前往医院,选择去人民医院而未去更近的中医院,是因为前者是当地最好且距离也比较近的医院,侦查实验证明从现场分别前往两个医院,车程仅仅多约2分钟……经过反复调查的细节公布,与按照法律条款的判定同样有力量。
  从一审到二审,于欢案留给人们最大的思考可能依然是舆论与法治应该有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舆论有力地推动了于欢案的二审改判,让沉默的声音被打捞出来,让更多光照进来;随着案情信息的不断展开,我们也更感受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的真实分量。在事实不清、信息不足情况下的舆论轰鸣,可能变成噪音而影响“正音”的发出,也可能左右公众甚至是法学家对案情的判断。
  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从一审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通过恪守公正的司法纠偏,可以支持正义、驳斥谬误,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义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正是由我们关注的个案连缀支撑起来的。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判决书中有一句说得好: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虑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只有如此,发生在于欢和被他刺死刺伤的人身上的悲剧,才会超越个案的争议,深具启发后来者的法治意义。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7-6-24 12:08:00|显示全部楼层

侠客岛:从无期到5年 于欢案的意义绝不止于改判

源自:中国搜索网
原文标题:[解局]于欢案的意义,绝不止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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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于欢案尘埃落定。
  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5年。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于欢的命运,经历了蹦极式的改变。

改判
  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两点。
  一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民警达到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准备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
  二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判决书显示,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进入接待室前,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即使是被捅刺后,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条分缕析之间,法院认为杜志浩的行为虽然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于欢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都不会过当。
  无情的法律,给出了理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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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因为于欢案高度的社会关注度,因此,公开的释理说法、及时的文书公开、全面的庭审直播,让于欢案的二审以透明的方式走入民众的视线之内。
  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后,山东省高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当事人家属以及媒体在内的100余人旁听庭审,并运用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
  据统计,长达15个小时的直播过程中,@山东高法 共发出了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133条微博,对案件进行了全程直播,一字不差,包括于欢本人及其母亲苏银霞对于受辱情节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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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之前在媒体报道中最刺激读者神经的“辱母”情节,在直播中也得到了澄清。相关证人证言指出,“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欢、苏银霞均未证实听到或者看到“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播放黄色录像”。
  二审判决发布后,山东省高院还主动发布《山东高院负责人就于欢故意伤害案答记者问》一文,对舆论焦点做进一步说明澄清。
  此前,面对汹涌而来的批评,《人民法院报》以《于欢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为题发表文章,肯定了网民评论的理性与成熟,坦陈“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
  这种开放自信的司法心态,值得称道。

舆论
  不过,我们也必须承认,没有舆论的介入,于欢案很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在媒体技术日趋发达的今天,及时的信息传播催生了强烈的共情效应。恰如岛叔之前所说的那样,“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面对舆论的哗然,3月26日,公检法三家开始密集发声和表态。
  山东省高院披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月24日受理此案,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载了山东省高院的消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接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表示,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宣布: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虽然在舆论的倒逼下,最先尴尬的是司法,但因为坦陈,舆论的关注反倒成了推动公正的积极力量。不过,舆论与司法的界限依然是明晰的,审判过程的独立,不应迎合任何势力,包括舆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意见书中就指出,“司法与舆论的目的是一致的:既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让有罪者承担责任。司法与舆论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司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事实上,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面前,法官具有公正的自信、独立的地位和相当的权威。媒体对个案的报道,只能提高社会关注度。但如果审判的尺度被舆论所左右,反而是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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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
  一千个人的心中,有一千种正义。
  二审的判决,肯定不会让所有人满意。不过,平静的舆论,至少证明大多数人能接受这样的改判。
  在意大利法学家卡拉玛德雷的《程序与民主》一书中,作者认为法官是司法戏剧的主角,但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由纯粹逻辑制造的无生命的存在”,司法过程更不是法官的独白,而是对话与交流、起诉与答辩、攻击与回应、主张与反驳的互动。换言之,法官要综合地考察影响个案的多重因素,天理、国法、人情,还有诸多影响案情的细节……
  这种综合考察,在法学领域有一个美妙的词汇来概括,就是“衡平”。每一项司法裁判的背后,都蕴含着法官对于各种利益的考量、选择与分配。这也是于欢案二审改判的动力所在。
  再看一审,一个可怕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高利贷和非法逼债等情节,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防卫性质”,结果认定为纯粹的故意伤害案,给了于欢过重的判罚。
  从广义上来说,正是因为司法过程是一种利益的衡量,所以,司法效果就不得不成为法官的注意事项。现行的司法政策,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学界有人批评,但更多学者坚决支持。
  不难想象,个案虽小,但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无疑会影响到当下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今后的行为选择。特别是在处理于欢案、许霆案、彭宇案等影响性诉讼时,因为事件比普通个案更具社会关注度,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公序良俗的影响,否则,衡平不在,正义也将难以实现。
  幸运的是,于欢案的二审做到了这一点。
⊙作者:巴山夜雨

源自:侠客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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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7-6-24 10:28:00|显示全部楼层

于欢案民警执法记录仪画面首曝光 还原执法过程

源自:央视新闻
  山东聊城的青年于欢在面对讨债人员辱骂、非法拘禁等不法侵害时,用一把水果刀刺向了对方,4人受伤,其中一人死亡。一审判决中,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此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但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案发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于欢的行为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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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画面上的这个人就是于欢,22岁的他,因为持刀捅人,造成四名受害人一死、二重伤、一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一个月后,案件引爆舆论,于欢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的质疑,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过重,还有人认为处警民警涉嫌渎职。
  然而,2017年5月27日,随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且是微博全程直播的进行,完整案件细节的披露让公众又回到了法律上的理性讨论。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故事呢?事情还要从三年前开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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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此案的案发地,山东聊城市冠县的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也就是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所经营的公司。案件起因部分就是高息借款无力偿还,2014年7月28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丈夫于西明向冠县泰和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吴学占以及会计赵荣荣高息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检察机关认定,虽然借款双方合同上标注的是月息2%,但实际他们的口头约定为月息10%,而这只是苏银霞的第一笔借款,后来苏银霞再次借款,两次借款合计135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6日,苏银霞、于西明(苏银霞丈夫)共计向赵荣荣转账还款183.8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由于后来苏银霞无力偿还这笔高利贷,吴学占等人开始纠集人员上门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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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第一次是2016年4月1日就是案发前十几天,吴学占、赵荣荣到了苏银霞所住的房屋里面将房屋强占。第二次就是在案发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将房屋内的家具全部搬离,并安排人员盯守,而且到源大工贸公司叫嚷谩骂。在第二次4月13日,这一次在苏银霞的房屋里面,吴学占还将苏银霞的头部按入马桶,在这种情况下,苏银霞多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寻求保护。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案发当天下午也报了一次警,要债一方声称苏银霞私刻印章,苏银霞进行了解释,民警经过了解,认为这是属于民事纠纷,于是劝大家一定要平和地处理,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
  时间来到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讨债人员再次来到公司。
  下午六点多到八点多这段时间,苏银霞母子及公司员工在食堂吃饭,而讨债人员则拿来烧烤炉,在公司门口烧烤喝酒。八点多的时候,讨债人员让苏银霞母子来到公司主楼的接待室。在随后的一个小时里,偶尔有讨债人员进过接待室,其他人则在门口吃烧烤。
  案发前 母子究竟有何遭遇
  检察机关认为,案发当晚9点53分之前,讨债人员采取的侮辱、限制自由等行为较为轻微,而在这之后,讨债人员杜志浩的一些行为,让事态逐步升级,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比较强制的限制。
  当时,苏银霞母子坐在东边的两个单人沙发上,公司的两名员工张立平和马金栋坐在西边的双人沙发上,讨债人员则围绕在他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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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银霞:杜志浩又抓于欢的头发,搧于欢的脸,用手捏于欢两眼之间的鼻梁部位。
  目击者马金栋:那个头儿,可能就是死的这一个,他去了以后说话比较难听,最后还脱裤子把生殖器都露出来。
  检察机关对讨债人员的这些不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尤其是对讨债人员杜志浩裸露下体的行为进行了核实,通过对当事双方的核实,检察机关制作出了一张现场方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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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检察员 郭琳:事实证明通过我们在二审期间的这个复核工作,能够证实杜志浩当时是站在茶几上,并没有面对哪一个人,而是直接面对着对面,脱下裤子之后做了一个左右晃动的动作。那么其中在向左晃的时候苏银霞就在他的左侧,那么这个时候他与苏银霞的距离相对近一些,苏银霞自己证实,当时也没有专门对她做什么动作,脱下裤子之后两边扭动了一下,也没有与她的身体发生接触。
  对于杜志浩的行为,双方都有人出来劝阻。
  出庭检察员 郭琳:一是马金栋,就是源大公司一方的员工进行了劝阻,另外讨债一方的一个讨债人李忠就在杜志浩的身边也对他进行了呵斥,说你脱裤子干什么?马上就把裤子给他提上了,至于说这个时间相对比较短。
  还原报警 执法仪记录处警过程
  根据目击者张立平的说法,她从案发现场出来准备报警,电话却一直没有信号,就赶紧去员工宿舍告诉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随后于秀荣和丈夫刘付昌报了警。很快,值班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下了这段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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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这是警车驶入源大工贸公司厂区内,警车上面一共有三位,其中女性是正式的民警,带领着两位男性的辅警。这两位辅警下午曾经来过,这个时候听到一位女士在问对方为什么摔我手机?这个时候这个画面上显示有两位男子,穿粉色衣服这是催要债被害人一方的郭彦刚,旁边那个穿绿色外套的是被害人严建军。
  于欢姑姑 于秀荣:就这一个跟着我的这一个人,他说谁报的警啊?我说不是我,他说谁报的?我说不知道,拿出你手机来?拿出我手机一看不是我报的警,把手机也摔了,也踹了我两脚。
  民警赶到后,一边进入案发现场,一边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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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画面可以看到,出警民警朱秀明一直在劝解不要打架,要账归要账。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此时通过他们的对话可以知道苏银霞、于欢二人想出接待室,但是没有出去,就是因为要债一方阻拦着不让出去。要债人一方始终是站在接待室门口附近,而苏银霞、于欢母子始终是站在要债人一方的南边,也就是远离门的方向。
  女民警朱秀明看到接待室内双方现场状况非常混乱,于是打电话向值班辅警徐综义请求支援。楼道内的监控也记录了当时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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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通过监控画面我们可以发现这是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男辅警第一次进入接待室内。此时一名男辅警就从接待室里出来在外边找人了解情况。出来的就是女民警朱秀明,我们看她手里拿着电话正在拨打电话。通过画面可以看到,民警朱秀明一边往外面走,一边让辅警进屋劝解双方。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朱秀明对一个辅警说进去给双方说说不要动手,辅警就进去了,之后朱秀明和另一名辅警两个人进到警车里面,商量要不要跟所长打电话。后来经过商量以后决定先不要打,在车内的时间大约也就是40秒钟。
  此时,据苏银霞讲,民警离开后,他们母子也想跟随民警离开,却遭到讨债人员的拦阻。
  苏银霞:他们站在门口伸着胳膊拦着我俩说不还钱不能出去。当时那些人很嚣张,110也控制不了,说了也不管用,我们当时也想忍忍就算了,过后想办法把钱还上,不和他们有瓜葛了,没想到当晚就出事了。
  苏银霞说,民警走后,讨债人员让他们坐下,于欢并没有同意。
  苏银霞:他不想坐了,说站站就行。他们看于欢不坐,就摁着于欢的脖子把他推到南边。
  于欢:他们就让我坐下,我不敢坐,我怕我坐下他们就打我。他们就开始拉扯我,四五个人包括杜志浩、郭彦刚把我从西北角向空调附近拉,有勒我脖子的、有拉我衣服的,把我拖到了靠东墙两张对着的办公桌南边,我使劲在那个地方站住了,他们开始有人打我,也有人在旁边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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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欢说,自己被人逼到了接待室东南角,有五六个人打他。自己拿起刀挥舞,对方却并没有害怕,还在围着打他。
  于欢:我挥舞着刀子,喊别过来别过来,这时他们就全停下了对我的殴打。杜志浩看见我的刀子,就说:“你攮唉,你攮唉,你攮攮试试。你攮不死我,我治死你。”上前打我头,这样其他人就也围上来打我。在杜志浩打我同时,我闭上眼捅了一刀,我就想我不能再让他们打我了,但是捅到他哪里我不知道。接下来我还是乱捅,谁离我近我就捅谁,因为我认为谁离我近谁就是打我最厉害的。
  检察机关调查后认定,民警在出了大厅后,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商量完事情后,再次打开执法记录仪。通过画面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打开时,讨债人员杜志浩和程学贺已经受伤。经过技术处理,检察机关在这段视频中找到了于欢捅刺另外两名讨债人员严建军和郭彦刚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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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这是捅刺的第三个人,红色标勾的就是上诉人于欢,我们可以看到于欢的一个持刀捅刺动作。这个时候于欢的右手已经伸出了,也就是在这时候严建军被捅刺。现场可以看出,在于欢捅刺严建军的时候,其并没有遭受到对方人与他的身体接触,更没有对他进行殴打。
  由于郭彦刚在画面中被人挡住,于欢捅刺郭彦刚的动作也需要通过慢放才能识别。在于欢捅刺郭彦刚的慢放25倍视频中,可以看到于欢的右手伸的方向是朝向西方,因为郭彦刚这时候在他的西边,我们可以看到同时于欢有一个往西跑的过程。被害人郭彦刚慢慢的就出现在西边的画面上,郭彦刚此时是在向西退,并且在退的过程中有一个右转身的动作,因为他一开始是朝东面对着于欢。
  疑点一:民警要离开是否属实
  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记录仪的画面分为两段,第一次从大楼内出来后,民警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有人曾提出质疑,认为民警这时候是想要离开,不再关注此案,那么调查结论是什么呢?
  于欢姑姑 于秀荣:我挡在了车前边,我说你要走把我轧死,屋里十个人收拾他两个,从四点半到现在九点了,收拾到这时候,他的人不走,俺的人不出来,您竟然走?要是出现了人命,您负责得起吗?当我说完,一个男的跟驾驶员说下来吧,这时候拿录像仪来到门口时候出的事,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应该不存在民警要离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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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检察员 李文杰:源大工贸公司办公楼东南角一个监控视频拍到了警车,画面的左下角有一个女子,这名女子就是于秀荣。可以看到于秀荣这时候已经往警车方向走了,于秀荣走到警车的左侧方,而她刚走到警车旁边,民警已经从警车的右边车门先下车。所以这个时候是不存在于秀荣说的她看着警车要走,拦在警车前面不让走,因为于秀荣刚到了警车的附近,两名警察就已经从右边车门下来了。
  疑点二:是否耽误治疗时间致身亡
  检察机关还对杜志浩是否耽误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死亡的说法进行了核实。在二审法庭上,辩护人提出,杜志浩受伤后,自己驾车,不去最近的医院,而是前往人民医院救治,并且在医院门口和保安发生冲突,最终耽误了治疗时间。
  于欢辩护人: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人民医院,冠县中医院的测试路线图,证明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中医院距离为五公里左右,大约用时8分钟,而从案发现场到冠县人民医院距离为七公里左右,大约用时13分中,以此证明本案杜志浩受伤后,没有选择就近医院救治,耽误治疗大约五分钟左右,所以其死亡的结果并不能全部归结为余欢所实施。
  检察机关认为,当时开车的是讨债人员杜建岗,他更多的考虑的是救助条件的好坏,而且两个医院距离相差并不是特别大,经过侦查实验,到两个医院的时间差在两三分钟。
  出庭检察员 郭琳:为什么当时选择到人民法院而不到中医院,杜建岗明确讲在抢救条件上在,民众的一般认识上,人民医院的救助条件是最好的。
  另外,检察机关认定,杜建岗虽然有和医院保安发生冲突,但是并没有耽误杜志浩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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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检察员 郭琳:到了医院之后确实有冲杆的情况,因为当时这个杆没有抬起来。撞了之后直接把人拉到医院门口的平台上,然后推了一个担架车马上把杜志浩先是送到普外,后来又辗转到重症监护室。杜建岗证实闯杆以后他把车开上去了,也有保安跟着过来,即使有也是保安跟杜建岗之间可能有一个交谈,但是没有影响到把杜志浩送到医院抢救。
  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检察机关认为,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事实了解清楚后,如何认定于欢的行为就成为关键焦点,那么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那么因此通常认为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那是不法侵害,第二个条件具有紧迫性,是正在进行的,不是没有开始的,也不是已经结束的。如果满足这样两个条件,也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就具备了对该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或者说事实基础。
  阮齐林教授介绍,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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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同时按照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最高检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
  针对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二审法庭上,辩护方提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对此检察机关认为,于欢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是却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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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认为从主观要件,也就是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然而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于欢的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检察机关认为于欢防卫的强度远远超出了不法侵害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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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检察员 扈小刚:但是当我们评价强度的时候,我们突然发现于欢的案件这个不法侵害的强度它止步于什么?止步于一个严重的侮辱,轻微的人身伤害,我们如果对强度做一个评价的话,我们可以这么一个概括。但是我们对于欢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来概括的话,那它的强度是非常高的,他是实施了一个足以致人死亡的高强度的防卫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从防卫的必须性来看,于欢持刀捅人,不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
  扈小刚:当时案发地点是在那个接待室,而接待室的西面和北面全都是透明的玻璃墙。那么我们把这个大环境固定下来,我们就可以下一个比较清晰的结论,当时于欢并非是处于一个比较狭小封闭的空间,无法救援,不能求得别人帮助的这么一个境地,所以说我们从这种防卫行为的必须性分析,于欢持刀捅刺致人死亡的这种防卫行为,就是说阻止不法侵害进行所必须的。
  检察机关认为,从后果来看,于欢的防卫后果明显比不法侵害的后果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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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扈小刚:因为他们的人格权利,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是受到侵犯了。但是他的捅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尤其是一种生命权的一种剥夺。所以从这种侵害法医的一种比较来看也是防卫行为过当了,明显超出了一个必要限度。
  全程依法公开 庭审成法治公开课
  司法机关对 于欢案的全程依法公开,让这起案件的审理成为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督查,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全程微博直播庭审,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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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王敬波认为,公众面对这样的热点事件,应该本着理性、客观的原则进行讨论。
  同时,王敬波教授认为,公众对热点事件的充分关注与激烈讨论,伴随着案件的司法进程,这也是一场特殊的法治公开课。
  王敬波:在这个过程当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这些司法人员,实际上就承担了一个教师的责任。法院的裁判文书实际上就是一个教材。那么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改革,就是要让法庭成为证据的殿堂。但是这个证据的殿堂,它一定要通过以社会的交流或者向社会开放才能够让公众感受的到。于欢案正是一个展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一个成果。所以应该说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开放法庭的这么一个课堂。(央视记者 曾晓蕾 常杨)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7-6-24 04:28:00|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高院:于欢案部分“辱母”情节与事实不符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3日消息,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辱母”情节具体情况,山东高院负责人回应称,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山东高院负责人介绍,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案发当日21时53分,杜志浩进入接待室后,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往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弹烟头,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双方人员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后又脱下于欢的鞋拿到苏银霞的鼻子处,被苏银霞打掉。其中脱裤子裸露下体的“辱母”情节虽然性质恶劣,但随即被双方人员共同制止,上述所有不法侵害行为在当晚22时17分民警进入接待室前也均已停止。
  山东高院负责人提到,由于杜志浩当晚大量饮酒,血液酒精含量达148毫克/100毫升,实际上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借酒撒疯、酒后失德。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欢、苏银霞均未证实听到或者看到“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播放黄色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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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7-6-24 03:08:00|显示全部楼层

于欢案为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山东高院回应

源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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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现场
  中新网6月23日消息,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山东高院负责人指出,于欢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除了案件本身的因素以外,也与一审办案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不规范、不全面,裁判认定事实不全面,说理不透彻等有关。
  山东高院负责人介绍,于欢案件是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虽然媒体、网友们对案件的评论各异、观点不同,但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希望二审法院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作出处理。今天,山东高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二审审判程序虽已划上了句号,但我们对案件的反思、总结要认真进行。
  一是树立严格司法的理念。于欢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除了案件本身的因素以外,也与一审办案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不规范、不全面,裁判认定事实不全面,说理不透彻等有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办案机关要牢固树立严格司法的理念,切实将证据裁判的要求落实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既要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的核心事实搞准确,又要深入了解、准确把握、综合考量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使公正裁判建立在严密、准确、全面的证据体系之上,并合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伦理,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于欢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过程。该案的二审,全面实现了事实证据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公正裁判形成在法庭。今后,办案机关要深入落实庭审中心要求,运用好庭前会议制度,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通过法庭审判程序的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确保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障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从媒体报道情况看,旁听于欢案件二审开庭的各界代表称赞法庭是“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这一效果的取得,得益于庭前工作的充分准备,更得益于二审对庭审活动的最大限度的公开。办案机关要更加重视司法公开的作用,让所有的诉讼活动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现出来,把开放的法庭变成普法的课堂,把法庭的裁判变成普法的教材。
  四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办案机关要认真梳理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主要方面、分析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具体原因,将社会关注转变成查找差距、改进工作、补齐短板的巨大动力,并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真诚、友善的态度,对社会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回应,努力赢得社会对裁判的信任、认可与支持。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7-6-24 01:48:01|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高法:于欢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3日消息,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山东高院负责人指出,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原审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
  山东高院负责人介绍,在案件事实方面,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辱母”情节问题,二审判决还就引发本案借贷关系的真正主体、吴学占等人实施讨债行为的完整过程、案发当晚杜志浩等人实施逼债行为的具体情形、于欢实施捅刺行为的具体情境等,依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判决中作了反映。我们相信,网传的一些失实的事实、情节,在二审庭审以及今天的宣判后都已经澄清。关于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欢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二审已经予以纠正。
  山东高院负责人提到,于欢案件是近年来少有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如何使二审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并回应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我们在二审期间认真深入思考的问题。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用事实说话,确保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经过了庭审的查证。
  二是体现公平正义观念。“天理、国法、人情”是老百姓通常判断是非曲直的最直观标准。在二审裁判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对于欢以及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进行客观评判,并体现在案件的裁判结果中,力争使“纸面上的”法律规定,通过“有温度”的裁判被人民群众所认可。
  三是贯彻平等保护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官作为居中的裁判者,不能因为于欢是基于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了防卫行为,就忽略或否定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不适当地免除对于欢的刑事处罚,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欢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同理,也不能因为杜志浩等人实施了侮辱、不法侵害等行为,就忽视和否定对其4个年幼子女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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