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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 

“辱母案”吴学占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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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7-5-28 14:28:00|显示全部楼层

于欢案二审开庭 多方调查结果出炉披露案件始末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于欢案二审开庭多方调查结果出炉披露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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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上午在该院第22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梁犇 摄
  中新网济南5月27日电(记者:梁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在该院第22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经过一天的庭审,参加诉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8时20分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代表等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审判长吴靖宣布开庭。
  吴靖介绍称,对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害人杜志浩的亲属是否干预办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事项,已由有关部门依法、依归调查处理,不作为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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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公告栏张贴的于欢案二审开庭公告。 梁犇 摄
  于欢之母苏银霞、被害人杜志浩邻居杜建岗等作为证人,就与案件相关的诸多细节,以及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出庭作证。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就在开庭前一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冠县纪委等部门在同一天公布有关于欢案的最新调查结果。
  聊城市公安局通报,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现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同时,苏银霞、于家乐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查处。经查,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投资民众50余人。目前,两起案件均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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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公告栏张贴着于欢案二审开庭公告。 梁犇 摄
  另据当地纪委通报,于欢案处警民警被山东冠县纪委立案审查,多人被处分,两名辅警被辞退。而据山东检方消息,当地警方处警民警有“出警不够规范”的情况,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一眼 发表于: 2017-5-28 11:0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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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 择日宣判

源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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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 择日宣判]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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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5-27 20:28:00|显示全部楼层

“辱母杀人”案二审开庭 于欢穿黑T恤出庭

源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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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今日8时20分左右,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8时34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审判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于欢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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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和本次庭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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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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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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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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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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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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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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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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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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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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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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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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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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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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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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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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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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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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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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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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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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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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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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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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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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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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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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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苏银霞出庭作证(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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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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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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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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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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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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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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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对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的补充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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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郭彦刚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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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对郭彦刚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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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交了3份新证据,检察员提交了23份新证据,各方均已查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辩护人宣读、出示新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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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宣读、出示新证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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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宣读、出示新证据(三

检察员举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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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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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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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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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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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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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三部分第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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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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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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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上诉人及辩护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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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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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郭彦刚及其诉讼代理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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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五部分)──检察员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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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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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六部分)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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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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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宣读、出示证据(第七部分)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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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对原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及辩护人、检察员宣读、出示的新证据,各方均已发表了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并记录在案。以上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合议庭评议后将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辩论开始。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认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意见应当简明扼要,不要重复。
审判长:上诉人于欢,你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由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
上诉人:能不能先由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然后我再自我辩护?
审判长:可以。
辩护人辩护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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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辩护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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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7-5-27 20:08:00|显示全部楼层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开庭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源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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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开庭]今天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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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牛 发表于: 2017-5-27 01:08:01|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

源自: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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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3-31 10:48:00|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谁让于欢案或冲击社会的舆论风暴改变轨迹

源自:长安剑
原文标题:[真相]于欢案:谁让一场可能严重冲击社会的舆论风暴改变了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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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因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的横空出世,而引爆了中国舆论场。默默围观了六日,目睹了整个网络从充满了暴戾到走向平和,从分歧对抗到达成共识,从“情”的感性回归“法”的理性。这实则也是大国法治建设、危机应对、网民素养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为此,我要为几个群体点赞。

1为司法机关点赞
  谁也未曾料到,包括《刺死辱母者》一文的作者和于欢的辩护律师,这篇文章会引发如此轩然大波,铺天盖地的质疑和漫骂,聊城方面一下就陷入了千夫所指的境地。当时,我是很不看好这次舆情危机应对的,毕竟网民来势汹汹,加之一些似是而非的谣言助攻,我的感觉是“聊城危矣”。
  然而,我还是低估了中国司法机关的担当、智慧和自信,低估了中国网民的包容、理智和才华。我们一起来回顾舆情发生后官方的回应轨迹:
  [3月26日10:4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通报于欢故意伤害案进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
  [3月26日11:16]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强调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3月26日11:37]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转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进程的通报。
  [3月26日12:50]山东省公安厅: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3月26日16:27]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3月26日17:27]山东省聊城市: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月29日15:0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再次通报情况,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3月29日15:14]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跟进转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的情况通报。
  此外,知名权威政法大V“长安剑”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连续发表评论文章,尽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释放善意、诚意,努力修补裂痕,于情、理、法中努力寻求法治共识,也对引导公共舆论发挥了重要作用。
  [3月25日]“长安剑”:《“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
  [3月26日]“长安剑”:《[“辱母杀人”案追踪]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
  [3月27日]“长安剑”:《于欢案:珍惜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3月28日]“长安剑”:《于欢案:为何是最高检介入,而最高法“按兵不动”?》
  [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辩论中凝聚着法治共识》
  [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欢案”热评:静待花开是相信它一定会开》
  从司法公信的角度看,官方回应中所采取的所有动作完全在法制的框架之内,既讲法律又讲原则,做到了先调查摸情况才作出结论、重事实靠证据不盲目定性、有担当不包庇有错必追责。
  从舆论引导角度看,涉事部门全部回避,均由其上级部门回应,而面对汹涌的舆情,他们并未自乱阵脚,而是沉着自信的按照舆论规律办事。从回应效果看,可以概括为“及时、集中,有态度、有温度,有释法、有析理”,正如网民所说,找到了最大“公约数”,极大地赢得了全网的基本共识,有效缓解了舆情危机。
  最难能可贵的是,在此次舆情发展及应对过程中,很难看出有官方干预民间声音(除极少数有害信息和谣言外)的迹象,所有正反两方都可畅所欲言,不管是涉事部门还是其上级部门,都没有急于找权威媒体或专家出来洗地,对网民的意见建议都虚心接受,做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曾几何时,中国的司法机关,中国的法官、检察官、警察,视舆情为洪水猛兽。无数次的教训后,我们终于看到面对重大负面舆情,哪怕是山雨欲来风满楼,司法机关始终能够沉着、自信、有效、有序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这,就是舆论自信。
  而这舆论自信又来源于何?那是因为心中无愧、心中无鬼,敢于向错误亮剑、敢于向自己开刀,有错必纠、有错就改;那是因为相信法律,相信网民相信法律;那是因为相信自己,相信自己对法律的坚守,相信自己的坚守能赢得网民的认可;那是因为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正一天天进步,相信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理想必将实现。
  有错,我们不怕,有错就改。不可否认,当前中国司法现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人民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但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以来所破解的一系列难题,必将推动中国的司法自信迈向新的台阶。

2为网民点赞
  梳理此次舆情中出现的各种网民声音,大致主要有六类:一是前期受谣言误导,唱衰中国司法,高呼法律已死,对聊城司法机关特别是办案法官进行攻击的;二是完全从人伦角度力挺于欢,呼吁法院作无罪判决的;三是呼吁严厉打击治理黑社会和高利贷的;四是专家学者律师及部分政法干警从法理角度分析,认为法院判决罪名正确,但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欢作减轻处罚的;五是部分政法自媒体力挺聊城法院和出勤民警的;六是挖掘于欢案双方当事人各种背景进而评论的。
  虽然网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甚至有互撕的对骂的,但与以往类似案件相比较,网民(除极少数顽固派、推墙派、死磕派外)以个案攻击否定我国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极少出现。特别是无数的网民,都保持了相对理性克制的态度参与到此案的讨论中来,不懂法的从情理、人伦、道德角度表达个人诉求,懂法的从事实证据、法律条文、犯罪构成、防卫限度进行法理解析。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文章所写:这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感谢所有理性参与此案讨论的全国网民,因为你们的成熟,增加了涉事部门的舆论自信,同时也减轻了他们的压力。期望你们一如继往的参与到重大舆论事件中来,用你们的理性、智慧指出执政部门的错误、不足,只有他们做得更好,我们才能活得更好。

3为媒体点赞
  这个观点可能体制内的人很不赞同。虽然我以前也写过批评媒体的文章,以后也还会写。但是,我要说句客观公道的话,媒体的正确监督是一个国家存在所必不可少的监督利器,如果媒体都不敢监督了,完全指望自我监督,这迟早是要出问题的。
  不可否认,现在的部分媒体,特别是少数都市媒体,没有大局观,一味追求新闻的首发时效和轰动效应,记者、编辑、领导极不负责,导致出现许多虚假新闻发生,各种标题党、各种断章取义。这样的新闻、这样的记者、这样的媒体,我们要反对、要讨伐,我和你们一起讨伐。
  但是,也要扪心自问,自己真的做到尽善尽美、无懈可击了吗?NO,现实工作中还是有许多这样那样的错误、瑕疵。不妨仔细回忆下,网上好多被炒作的案事件,最后调查结果证明确实是有问题的,比如一些错案,如果没有媒体跟进报道,可能永远就翻不了案。就拿于欢案来说,南方周末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我先做小人,阴暗的揣测下律师和作者是为了改变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制造舆论,给二审法院施压。假如这次二审改判了,肯定会有网民说这篇报道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当然,如果案件真的有问题,也有可能是二审法官严格依法办案,作出了正确的判决。我举这个例,完全没有干涉二审判决的意思,也许法院审查下来,认为一审是完全正确的。
  南方周末于3月27日发表社论《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提升公平正义获得感》,来回应网民的质疑和官方的动作,评论这次政法部门的回应是“现象级”的。
  言归正传,说到国内媒体对此次于欢案的报道,绝大多数都还是靠谱的,除了少数几家在炒南方周末的冷饭外,他们没有向往常一样落井下石、煽阴风点鬼、高级黑,没有紧盯不放、鸡蛋里挑骨头、“痛打落水狗”,这个真的很难得了。可以说,这次舆情的爆发,基本上就是南方周末一篇文章,全体网民自发参与的一个事件。
  所以,这次事件中,我要为中国大多数的媒体点赞。
  本文转自公众号“黔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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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在 发表于: 2017-3-31 02:28:00|显示全部楼层

辱母杀人案嫌疑人已被无罪释放? 警方辟谣

源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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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辟谣# 接网友举报,近日网传山东辱母杀人案嫌疑人于欢已于3月29日被判属正当防卫,当庭无罪释放,并配有央视13频道报道截图。经查证,山东省高院于3月24日受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并于28日通知双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目前二审结果尚未公布,网传“无罪释放”消息不实,请大家耐心等待判决情况。
源自:江苏网警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3-30 09:48:00|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高法通报辱母杀人案进展:被害人亲属查案卷

源自:政府网站

  #于欢案二审#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源自:山东高法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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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红星 发表于: 2017-3-29 11:48:00|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为何最高检介入于欢案 最高法按兵不动?

源自:长安剑
原文标题:[看门道]于欢案:为何是最高检介入,而最高法“按兵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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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6日权威发布称“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这是一个让很多网民为之一振的消息,因为于欢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最高检的介入对于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宣布已经受理该案二审,将会依法处理。于是有人由此提出了一个疑问: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介入,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无动于衷”?只出来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告知一下程序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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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本文不谈于欢案的实体,这有待于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在此我只讨论两高在是否介入此案的不同做法背后的原因所在。

法院层级独立,不能介入
  首先,我们先解决最高法为什么不介入审查的问题。原因很简单:法院系统依托审级制度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上级法院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否则审级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针对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请示和指导是错误的(尽管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因此,在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做为上级法院,也不能听取山东高法的汇报,不能对案件作出指导意见,这既是对山东高法作为二审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日后一旦作为再审法院审理该案时能够不受此前指导意见干扰,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保障。

检察上下一体,可以介入
  那么,为什么最高检却可以在案件二审期间介入呢?有人提出这是因为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确,检察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直接立案侦查,但本案最高检的介入,内容不仅仅是调查是否有渎职行为,还包括听取山东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汇报,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存在法定量刑情节,这显然已经不仅仅是诉讼监督的范畴。
  最高检能够在此阶段介入的真正原因是“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行使检察权。它衍生出两个重要原则:其一,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上命下从;其二,全国检察官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行使职权。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都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
  我国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遵从“检察一体化”原则,但是相关的条文规定和制度设计已经明显体现出一体化的倾向。正如最高检权威发布中所提到的,“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最高检介入于欢案后,下面的情形都是完全可以出现的:

1 最高检决定检方二审意见
  如果本案在二审期间开庭审理,那么山东省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规定有1个月的阅卷期限,此后应该派员莅庭发表意见。
  最高检此时介入本案,听取山东省检察院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决定如何发表检方意见。这是检察一体化之下的“上命下从”原则决定的。

2 最高检派员出席二审法庭
  因为同样是基于检察一体化原理,检察官的职责可以相互替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是全国检察官中的一员,完全可以替代山东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席本案的二审法庭。当然,这种情况可能没什么必要,在具体程序应当如何操作上也存在分歧。我在此提出只是强调理论上是可行的。

为何法院独立但检察却要一体?
  最后,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法院系统上下级要保持相对独立,但检察系统上下级却奉行一体化原则?难道让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也保持相对独立,也用审级制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不是更好吗?
  这是一个涉及检察基础理论的问题。很多观点试图为此提供解释。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统一国家法令,也有人认为检察一体化有利于“统一便宜追诉基准”。但这些观点我觉得都不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在我看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但审判机关上下独立的真正原因在于,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行方式有本质不同。
  在现代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级审判机关行使权力的公正性有三个重要保障,一是有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保证审判者的中立性;二是有合议制度保证决策过程的民主性;三是有公开审判制度保证权力运行的透明性。但这三个重要保障在检察权的运行过程中都不存在。一体化原则就是为了弥补这种“先天缺陷”而产生的,它的目的就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

综上,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检介入,最高法无声,这恰恰是两种国家权力运行特点的具体体现。我们应当相信检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于欢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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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方圆”,作者赵鹏,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在此致谢!)
 去哪里 发表于: 2017-3-29 10:26:00|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冠县高利贷江湖:有人实力超吴学占 多企业被逼跑路

  冠县高利贷江湖:有人“实力”超吴学占多企业被逼跑路
源自:“暴风眼”公众号

  一起由借贷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将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高利贷乱象推到了舆论风口。
  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被抓。目前,该团伙有十余名成员已归案,仍有部分在逃,吴学占等已由检方批捕。
  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了解到,吴学占靠在赌场“放水”起家,后以地产公司名义对外放高利贷。包括多名冠县企业主在内的不同信源透露,在冠县,高利贷商并非仅仅吴学占一人,而是主要有四家。“明着放的2家,暗着放的2家”,“从经济实力来看,吴学占并不是最大的”。
  “模式都是一样的,放贷月息都在1毛左右,催债手段也有相似。”冠县某企业主说,催债者通常的手段是发威胁信息、打骚扰电话、拉横幅堵企业大门,有的甚至在公司门口摆灵堂,放棺材送花圈,敲锣打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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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县工业园不少企业借高利贷后,遭遇各种方式催债。
  县城里的高利贷商们
  冠县城里的高利贷风潮大致掀起于2012年。
  冠县工业园一企业主李宇钢(化名)说,彼时,包括园区在内的实体企业并不景气,“大多数企业在贷款之后,只好依靠倒贷款维持生存,倒贷时间较短,10天或者8天”。冠县城里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逐渐增多。
  但由于资金等多方面因素,冠县城内很快便出现了投资公司或小贷公司关张现象,大致留下了4家主要的高利贷商。“名义上,吴占学是老大,但其实他只是看似名气大,实际上却是老四。”曾在冠县办企业的严四新(化名)说。
  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了解到,吴学占最初跟随赌场大哥“放水”起家,尔后注册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和房产”),而“泰和房产”仅仅是吴学占经营高利贷业务的“外衣”,吴学占通常以月息2~3分揽储用于放贷。
  多名冠县企业主透露,4家高利贷商中,包括泰和房产和某投资公司,属于有门店形式对外放贷,另有2家企业属于暗着参与放贷,其中包括吴学占曾在赌场跟随的“大哥”闫某。
  他们的放贷利息都是一个模式:半个月内的,一天万元50~80元利息,时间长的月利息在6分到1毛。
  李宇钢说,4家高利贷商放贷通常以个人名义对外放贷。譬如说,吴学占通常以赵荣荣的名义对外放贷。
  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2015年7月27日,冠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书中,赵荣荣和吴学占同时作为原告班长洲的委托代理人出现,判决书中,赵荣荣身份为农民。
  企业门口设灵堂催债
  在冠县,高利贷商们的追债手段虽五花八门,但大同小异。
  冠县工业园某企业主刘衡(化名)说,通常的手段是,首先向借贷方发送威胁短信,用“呼死你”软件把你电话打爆,“言语要多恶毒就有多恶毒”,“不管是不是违法,他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折磨你,超出你的承受极限,达到催债的目的。”
  除了发送威胁短信外,堵门、拉横幅亦是其使用的常规手段。
  多名冠县企业主向北京时间“暴风眼”证实,位于冠县工业园内的某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家,也曾被吴学占带人堵门催债。
  知情者透露,该企业家曾向吴学占借贷约200万元周转,由于银行下款慢,导致高利贷无法如约还款。“2015年下半年,吴学占他们电话威胁、在大门口堵门拉横幅,后这个企业家把济南的房子卖了还高利贷,但依然未能还清。”
  “还欠几十万吧。”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向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说,但他否认吴学占等有堵过工厂大门。3月27日中午,一名正在厂内工作的工人回忆,确曾有人拉横幅堵大门,“不过时间不长”。
  多名企业主透露,2016年3月,一借贷人于某某被吴学占团伙疯狂追债,吴学占等人在路上拦截于某某,将其拖至路旁的树林,扒光衣服,用枝条抽打身体。最后,穿着裤衩的于某某,只得答应回家借钱还贷。
  北京时间“暴风眼”了解到,该借贷人于某某系冠县国税局一分局副局长,因涉及借贷纠纷,已被免去职务成为税务部门普通科员。但自2016年12月起便失联至今。
  多名企业主介绍,讨债方式除了堵门、堵人外,吴学占甚至在企业大门口设灵堂,放棺材,送花圈,敲锣打鼓。
  高利贷重压逼走企业
  “我们做实业的,哪用得起高利贷的钱。”闫四新(化名)说。高利息还贷、超常规的催债手段压力之下,冠县有企业家带着家眷开始跑路。
  3年前,闫四新曾在冠县经营一家运输公司。一次偶然的资金周转,让闫四新的公司掉入了高利贷陷阱。“借100万,还300万还不算完,借300万,还600万还不算完,就这样倒腾。”闫四新叹气说。
  还不完的高利贷重压之下,闫四新想到自杀,后被家人劝阻。实在逼得没有办法了,最终,闫四新决定离开冠县。如今的闫四新已在外地重操旧业。
  “我现在离开冠县那个小地方了,多的不存,也存个百来八十万了,一家人也过得很幸福了。”闫四新感慨,当年不该借高利贷。
  李宇钢透露,冠县工业园内,被高利贷逼走的企业有两三家,“一家老小都走了”,下边的乡镇也有不少。
  除了直接用贷的企业,为用贷企业担保的企业主同样受到牵连。冠县工业园某企业主谢飞(化名)就曾因为被担保方跑路偿还了数百万欠款。
  刘衡曾向北京时间“暴风眼”透露,冠县工业园约200家企业,50%到60%和吴学占的高利贷生意有关联,有的是借款,有的为借款担保。
  “吴学占就是个无赖,动不动就揍人、逮人。”闫四新评价说,吴学占曾在武馆做教练,武校有七八十个师兄弟,“我们正常人有家有老婆孩子,还得过日子,他作孽做得太厉害了。”
  此外,多名企业主向北京时间“暴风眼”透露,在2013年一次全县企业帮扶大会上,冠县县委主要负责人当着在场500多名与会者称要抓吴学占,但后来却不了了之。
  对此说法,北京时间“暴风眼”(微信号:btime007)欲向该负责人求证,冠县县委宣传部表示,目前,关于借贷纠纷事件,县里领导不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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