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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7-5-12 16: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过渡时期民族工作的新任务及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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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在过渡时期国内政治关系的调整中,民族关系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形势下,党在民族工作方面如何适应过渡时期总任务的要求,确定新的任务,推动实践进展,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所确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民族政策,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较好地沟通了党和人民政府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取得了少数民族劳动群众以及一部分上层人士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使他们相信党的民族政策对其本民族的发展是有利的,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民族间的隔阂正在逐步消除,各民族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得到加强,这就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中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工作打下了基础。
  从另一方面看,在有些地区,尤其是民族杂居地区,民族政策执行的情况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没有根据民族平等原则组织民族联合政府;在政府机关中没有配备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干部,或者虽然配备了,但对少数民族干部不够尊重;没有对民族、宗教上层认真执行统一战线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甚至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等等。这类情况,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少的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存在严重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做法,以至激起当地少数民族的极大不满。有些少数民族地区还发生了带有群众性的骚乱,这主要是因为那里的干部没有正确地执行民族政策,或者采取某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措施所造成的。对此,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一经发现即及时纠正,并要求必须加强干部、党员对民族政策的学习,以防止这些妨害民族政策正确实行的现象重复发生。
  1952年8月,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发布施行,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并为此发出《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这三个文件是根据少数民族分布情况、《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民族工作的经验制定的。为了正确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开展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中共中央转发了政务院的这个通知,请各有关地区、部门的党委注意领导这次学习,并将学习中的问题报告中央。
  根据中央的指示,西北局向中央报送甘肃定西地委关于靖远县回汉杂居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反映了汉族干部和群众有歧视当地回族的情况。抓住这个典型事例,中共中央于9月16日转发了这个报告及甘肃省委的批示,要求西北、西南、中南每个有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的县及地委,都要切实检查所属区乡的工作情况,并向中央写出报告。中央还在有关指示中指出,即使在少数民族较少甚至很少的地区,专门进行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从各地检查的情况来看,发现了不少缺点和错误。如中央民族委员会检查团对河南少数民族的情况进行访查,各方面都反映民族关系紧张,回、汉民族的隔阂突出表现在当地干部不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发生违反民族政策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汉族党员、干部和人民中间存在着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这种错误思想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正确贯彻民族政策的障碍。
  毛泽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1953年3月16日,他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的指示》,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决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根据不少材料看来,中央认为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大都存在着尚未解决的问题,有些是很严重的问题。表面上看来平静无事,实际上问题很严重。”二三年来在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中央要求对于大汉族主义的各种表现,应在报纸上根据事实,多写文章,进行公开的批判,以教育党员和人民。
  按照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全国各有关地区从1952年底到1953年上半年,在各级党组织、政府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中,普遍进行了一次执行民族政策情况的大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系实际,集中地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的教育。许多汉族干部通过学习,认识了大汉族主义思想的危害和克服这种思想的必要性,提高了政策水平,增强了正确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经过这次检查,各地在执行民族政策和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错误大多得到纠正。民族关系有了进一步改善,民族地区各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中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得到健康发展。
  1953年六七月间的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对过去几年的民族工作作了全面的评价,充分肯定这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结果,证明了中央所规定的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各项民族政策以及在不同民族中、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各项工作方针与工作步骤是完全正确的。会议同时指出,在执行民族政策中所发生的错误和缺点,主要是由于有不少干部没有认识到党在过渡时期关于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错误地认为在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之后,民族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了,已不再有新的内容了。针对这些错误认识,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这就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这个文件依据多年的工作实践,阐明了党的民族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中建立和发展党的工作、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上层统战工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以及处理民族地区的叛乱等政策问题。中共中央将这个文件的草案发给有关省委、工委研究并提出意见后,于1954年10月正式批发了这个文件。中央在批语中指出:这个文件系统地总结了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正确地阐明了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政策,中央认为是正确的。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认真研究,并依据各有关地区的不同情况,加以执行。
  文件明确指出:在过渡时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仍然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事实上,实行这项政策已经改变了实现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同中央的关系,并开始改变着自治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面貌,这是过去任何时代所未曾有过的。如果不这样做,就不能建立和巩固中央和边疆各民族间的关系和联系,不能建立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实现聚居的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权利,也就无法用事实来驳斥民族分裂主义的谰言和打击帝国主义的分裂阴谋。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文件确定仍须坚持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但同时重申,慎重稳进并不意味着不准备去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进行社会改革,也不意味着要勉强去推迟社会改革。过去几年,在社会经济结构和汉族地区相同或大体相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完成或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而尚未进行改革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则更为落后。因此,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改革,可以考虑不再采取激烈的阶级斗争方法,而采用比较和平的方法即经过曲折迂回的步骤和更为温和的办法去进行社会改革,以便稳妥地推动这些地区向前发展。
  我国的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文件强调,宗教问题不仅是个人信仰问题,而且是整个民族问题不可分离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必须长期地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宗教的错误做法。
  为纠正一部分汉族干部中存在的大汉族主义、主观主义与命令主义的思想作风,文件规定,凡有少数民族的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在进行带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和颁发带全局性的决定或法令时,均应根据各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在政策及工作方法上作必要的或适当的交代。其未作交代者,各少数民族地区一律不得机械执行。
  在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文件正确地阐述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问题,明确指出:大汉族主义或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都是与共产党的原则,亦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不相容的。必须指出,实现各民族自治机关逐步民族化是和加强党对自治区的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的领导分不开的,是和汉族或其他民族干部的帮助与支持分不开的。如果认为:“当家作主”或“民族化”是可以无需党来多领导了;可以不注意国家统一的法令、制度和不那么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了;可以不需要汉族人民和干部的帮助和支持了,等等,很显然这些都是错误的,应该注意防止的。
  中共中央批发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国家民族问题的一整套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的基本文件,具有长期指导意义。认真贯彻实行党的这一套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我们国家就获得了长远的利益。
  明确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在政治方面,为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选举法》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0人,由中央人民政府参酌国内各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况规定其名额分配。在此规定之外,少数民族选民有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者,不计入150人名额之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凡境内有少数民族聚居区者,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均应有代表出席。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应选代表的名额以人口比例为基础,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般不得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依照上述规定,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相应数量的代表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届全国人大的1226位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有177人,约占代表总数的1444%,使少数民族的民主平等权利得到体现。
  自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立后,通过贯彻实行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逐步建立起一批民族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使民族区域自治走出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将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发布指示,将过去各地建立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依照不同情况和条件,逐步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或民族乡。改建工作至1956年完成,当时全国共建立27个自治州(另有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在筹建中)、43个自治县。
  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较大、聚居人口较多的地区,开始进行建立省一级自治地方的各项筹备工作。最早成立于1947年5月的内蒙古自治政府,在1949年12月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55年10月1日,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这是继内蒙古自治区之后成立的全国第二个省级自治地方。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酝酿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这标志着我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对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在制定五年计划时,要以发展农业、牧业、贸易、交通为重点。在一切少数民族地区,要以等价交换甚至实行补贴的办法,大力推进贸易工作,并逐渐发展供销合作社。除修筑铁路的地区外,逐步建立公路干线,修补重要道路和桥梁,并有重点地在若干地区逐步建立邮政、电报、电话。除国家选定建设的重要工矿企业外,在少数民族的中心区或人口集中地区,建立为人民生活所必需与发展生产有密切联系的工业;逐步建立医院、卫生院和农村牧区的医疗队、防疫站及其他卫生医疗设施;发展各种学校教育、成人补习教育,开展扫盲工作,建立少数民族语文的出版、广播工作,开展文艺及体育活动。
  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体现了各民族人民长远的利益。在五年计划中,不少重点建设工程,如包头钢铁联合企业、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和克拉玛依油田等石油工业,都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五年计划新建的八条铁路干线中,有五条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直接与少数民族地区相联接,如贯通甘肃、新疆的兰新铁路,联结西北和西南的宝成铁路,内蒙古集宁到二连浩特的铁路,内蒙古包头经宁夏到甘肃兰州的铁路,广西黎塘到广东湛江的铁路。五年计划中公路修建的重点,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沿海地区。康藏公路和青藏公路经过几年的艰苦修筑,在1954年12月同时举行通车典礼。这些铁路和公路的修建,大大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闭塞的状况,增进了各地区的物资交流和各民族之间的往来,为以后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资源的开发和工业的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工业开始兴起,初步改变单一的经济结构,为进一步发展经济打下了基础。
  虽然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的建设事业开始得较晚,但发展的速度和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据统计,在农业和畜牧业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的粮食产量和牲畜头数,1957年与1949相比,分别增长629%和141%。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业总产值,由1948年的54亿元增至1957年的295亿元,增长了四倍多。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一批中小型工矿企业。在内蒙古、新疆、广西、青海等省、自治区,还兴建了一些大型的现代工业基地。截至1957年,少数民族地区铁路通车里程达5400多公里,公路通车里程达六万多公里。随着工业、交通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得到很大发展,全国在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都有了成倍增长,卫生机构普遍建立。用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哈萨克、壮、彝、傣、锡伯、柯尔克孜、景颇、傈僳等13种民族文字出版的报纸有23种,杂志35种,各类图书1763种。少数民族的干部队伍也进一步成长壮大,由1949年的48万多人发展到1957年的48万多人。
  在党中央、毛泽东确定的过渡时期民族工作的任务以及一整套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民族和宗教工作在整个过渡时期进行得比较稳妥。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根据每一个少数民族的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循序渐进地引导那里的各族农民、牧民、手工业者走上互助合作道路,引导私营工商业者加入公私合营。1956年至1958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除西藏外)陆续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中国共产党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铲除了旧中国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由以产生的阶级根源和社会根源,使各族人民获得了根本的社会解放,共同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样,就为巩固和推进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共同进步展现了更加光明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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