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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uelangfeng 发表于: 2009-8-10 16:55:11|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经济犯] 原铁道部高官张曙光死缓改无期 律师: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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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曙光,男,汉族,1956年12月生,江苏溧阳人,毕业于兰州交通大学车辆专业,中国共产党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高速铁路的奠基人,把中国铁路带进高速时代,高速动车的设计者创造者。曾任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
  2017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张曙光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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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8-14 19:2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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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高官张曙光死缓改无期 律师:符合法律

源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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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 看法新闻(记者:杨国华)8月13日,媒体披露,入狱2年多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最近有了新消息,他已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记者注意到,新闻曝出后,有些网民对此不解。对此,法制晚报 看法新闻记者采访了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蓝天彬。
  蓝天彬说,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死缓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以大家看到的原铁道部的刘志军、张曙光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蓝天彬说,“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整套体系,有多种处理方式。”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牛涨 发表于: 2017-8-14 08:26:00|显示全部楼层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死缓减为无期 曾多次索贿

源自:新京报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由死缓减为无期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见习记者:何强)近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发布消息,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曙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张曙光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4755余万元。被判刑后,张曙光被关押在司法部燕城监狱。

张曙光由死缓减为无期
  近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了一份关于张曙光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燕城监狱于今年2月13日,以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张曙光减为无期徒刑。
  6月12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北京市高院审理。该院于6月26日立案,7月3日至7月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7月25日,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以参评院士为由多次索贿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作为原铁道部窝案重要成员,张曙光因参评院士专著涉假而闻名。在庭审时,他称当年收受企业2300万元,是因参评院士“需要花钱”。
  据张曙光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判书显示,张曙光为了参评院士,多次收取贿赂。
  2007年初,张曙光给某公司总裁戈某打电话,说他准备参评中科院院士,需要用钱,让其到北京来一趟。
  后戈某准备300万元现金,装在两个纸箱里,开车到了北京,在某饭店停车场将装钱的两个纸箱搬到张曙光的奥迪车后备厢中。
  2009年元旦过后,张曙光又给戈某打电话说他准备再次参评院士,这次参评至关重要,需要再用一些钱。后戈某把准备好的300万元分别装在两个黑色旅行箱中,开车去了北京,在某停车场将两个黑色旅行箱拿到张曙光的奥迪车后备厢,并祝他这次院士评选能获得成功。
  后据新京报调查,张曙光参与院士评选的个人著作,涉嫌由专家团队在集中时间段内集体完成。张曙光被铁道部推荐为院士候选人时,时任部长刘志军“集全系统之力”力挺,张曙光势在必得(院士)。

■ 盘点
近3年来多位重案人员获减刑
刘志军、薄谷开来刑期减为无期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张曙光的老上级刘志军在入狱2年后,也获得减刑。
  2013年7月,刘志军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关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北京市高院发布减刑公示,称刑罚执行机关以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记者观察发现,近3年来,已有多位重案、要案人员获得减刑。
  与张曙光一起关押在燕城监狱的薄谷开来,于2015年11月,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王素毅“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
  除刘志军外,2015年至今,记者发现,还有多名省部级官员获得减刑。
  2016年1月,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原书记、原总经理康日新被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罚执行机关称,康日新能够主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多次获得监狱改造奖励。2010年1月,康日新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李堂堂,被减为有期徒刑22年。2011年4月,李堂堂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机关称,李堂堂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度、2013年度分别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4年度、2015年度分别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同在今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被减为有期徒刑20年1个月。2014年7月,王素毅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机关称,王素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获得重大立功单项奖励。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王素毅是十八大后落马省部级官员中,首个被减刑的。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0-20 08:07:00|显示全部楼层

张曙光腐败跨度达11年 边腐边升成高铁第一人

源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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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中新社
  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原铁道部运输局的两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470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因受贿24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11月底,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刘作琪因受贿款物290余万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2012年7月31日,原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及其妻、铁路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因涉嫌严重违纪,被铁道部纪委立案调查。此后,刘瑞扬被移送司法机关。
  刘瑞扬历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货车处副处长、装备部验收处处长、北京铁路局副局长等职,2012年4月调回铁道部,任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
  铁路系统人士和专家在分析原铁道部运输局系列案时均提及此系列案对社会的警示:政企不分,权力高度集中失控,牛栏关不住猫。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腐败中升至“中国高铁第一人”
  2011年2月28日,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免职后不久,张曙光被停职审查。
  判决书显示,2000年至2011年间,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
  这说明,在11年的时间跨度中,他边腐边升,边升边腐。
  2003年3月,张曙光调任北京铁路局副局长,相比之前在沈阳铁路局,官职升了半级。随后不到半年时间,即调回铁道部,出任铁道部装备部副部长兼高速办副主任,负责高铁技术引进。
  任职副主任期间,张曙光在明知时任青岛四方新诚志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董事的杨庆凯希望其帮助该公司获得更多普通客车车辆内饰产品等配件的订单业务,并进入动车组零配件供应商行列的情况下,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04年,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推荐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公司”)引进日本的蓄电池技术和集便器技术,为其生产的CRH2型车做配套。
  亚通达公司本是四方厂高速列车零配件的供应商,时任亚通达公司总经理的刘越胜,原是四方公司董事长江靖的小舅子。
  为了获得通过,刘越胜专程到北京约张曙光在香格里拉饭店喝茶。他对张曙光说,方案已报到了装备部,希望在研究时张能同意工厂的推荐。张曙光则告诉刘越胜要低调,装备部研究时他会关注。
  之后,有人举报亚通达公司成为四方厂供应商的问题,张曙光告诫江靖和四方工厂总经理王军在工厂把举报的事情妥善处理好。2005年春节前后,刘越胜约张曙光到香格里拉饭店喝茶,表示感谢,并提出想做300公里动车组的业务,希望他帮忙。这次刘越胜给了张曙光人民币10万元。
  2005年至2006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总经理王康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铁道部中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技术引进国产化”项目、获取较高代理费率等方面提供帮助。
  在庭审中,张曙光供述,王康陆续给他送过5次外币,包括4次1万美金和1次1万欧元。此外,王康在2005年和2006年两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分别给过其人民币两万元和5万元。
  在代理费的确定过程中,时任铁道部副部长的胡亚东主持召开了一个会议,确定给中技招标公司的代理费。会上时任铁道部计划司司长的黄民认为,在0.1%和0.8%的幅度内取低一点,而张曙光提出在该幅度内取高一点,最好是0.5%和0.6%之间。
  最后胡亚东决定取中,并向刘志军作了汇报。刘志军在此基础上往下降了一点,决定给中技公司付项目总额0.35%的代理费,总数约八九千万元。
  张曙光心里非常清楚,王康几次送财物的目的无非就是两条,一是保持项目做下去,二是在每个项目中在代理费的确定上帮他们说好话。张曙光自知有这个权力,直接主管和他们公司的项目合作,在代理费的确定和项目的其他方面,也都有直接的话语权,也帮他们说过好话。所以面对王康的赠予,他都欣然接受了。
  他的权力越来越大,收受贿赂的胆子也越来越大,不断把手伸向高速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高速列车部件的采购。单笔受贿的金额也越来越大。
  2008年左右,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南找到张曙光,希望他能让其公司承揽部分高速铁路列车座椅生产业务,后来张没有办成这件事,他就考虑给张曙光表示一下。2010年夏的一天晚上,金明南在长春市香格里拉饭店找到张曙光,问能不能帮其进入高速铁路座椅生产业务,张曙光说看看,难度比较大。临走时,金拿出一个信封,说送张一点小纪念品,之后把信封放到他房间桌面上。信封中有两张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卡和一张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卡。信封里还有一张小纸条,写着杨剑利名字和银行卡密码。三张银行卡是其让公司办公室主任杨剑利办的。
  从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到装备部副主任,再到后来被提拔为运输局局长兼副总工程师,张曙光一路高升。在这个铁道部的核心部门,手握重权,主抓高铁建设。他也因在中国高铁技术引进谈判中,担任首席谈判代表,被外界誉为“中国高铁第一人”。而这背后隐藏的,却是金钱的交易、权力的腐败。
  国家行政院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选人用人制度的不规范,导致了小圈子的形成,一些官员边腐败边升职。任何没有约束、不公开透明的权力都有一定的腐败,今后需要建立刚性的选拔原则,强化权力监督,将公共权力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

蔓延交织的利益链条
  2013年9月10日,张曙光案首次开庭,面对检方指控的受贿13笔、共获赃款折合人民币475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张曙光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整体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数次交易中,与张曙光“合作时间”跨度最长的当属杨建宇。2000年至2011年间,这位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机车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在北京等地送予张曙光及其情妇罗菲共计折合人民币1010多万元的款物。换来的是,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得以继续使用,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证词中,杨建宇称,从2008年开始,每年都有一两次张曙光带着他和南车集团、北车集团的领导一起吃饭。张曙光向这些领导介绍他,说是自己的学生,让他们多关照。事实证明,这些人在一些业务上确实“照顾”了杨建宇。
  杨建宇希望能够进入高铁行业,获得高铁行业的部件生产机会。不过,他的公司购买的蓝箭列车于1999年左右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深公司”)签了5年的租用合同,租赁期满后面临不再被广深公司租赁的问题。
  在蓝箭列车还有银行贷款没还的情况下,如果被停止使用,或者被和谐号替换掉,杨建宇的资金链就会断裂,导致破产。由此,杨建宇多次找张曙光诉说困境。张曙光的回答是,像蓝箭这样的车,与“和谐号”在列车动力等方面相似,在既有线的列车线路上蓝箭列车可以为“和谐号”列车的运行作准备,关于蓝箭列车的最终去向铁道部会有安排。
  最终,张曙光帮杨建宇疏通和协调了各方关系,广深公司向铁道部打了报告收购杨的蓝箭列车,张曙光进行了审批,并做了部里其他领导的工作。2008年8月,广深公司与中车机车公司正式签订购买合同,支付2.4亿元将8列蓝箭列车收购。
  2008年春运时,广东发生冰雪灾害,胡亚东副部长带领春运检查组到广铁集团视察,后来陪同胡部长视察的工作人员给时任装备部副主任的刘刚打电话,说胡部长指示,蓝箭列车需要用起来,但因为蓝箭列车编组比较短,需要“重联”改造。
  接到这个电话后,刘刚立即向运输局局长张曙光作了汇报。张曙光让装备部提出方案,将蓝箭列车从广铁集团调往成都铁路局使用。之后,装备部分别给广铁集团和成都铁路局打了电话,说蓝箭列车要调往成都铁路局使用,让他们自己先协商。
  广铁集团和成都铁路局召开了蓝箭动车组移交会议,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广铁公司向装备部报送了“蓝箭列车无火回送成都局”的请示,上报给了装备部。张曙光让装备部拟发将蓝箭列车发往成都局的电报,经刘刚签发,发给了广铁集团和成都铁路局。这样,广铁集团将蓝箭列车送至成都铁路局使用。
  由于杨建宇的公司还给几家客车厂做空调配套,他多次请张曙光在与几家工厂领导吃饭时带着他去。从铁道部运输局提供的2005年至2010年新造客车主要配件装车数量表来看,中车轨道公司为国内新造客车提供空调机组的比例2005年为29.14%,2006年为32.6%,2007年以后上升为50至60%左右,2010年为60%左右,其间各年度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利益链条在此之后继续蔓延。2009年年底至2011年1月间,张曙光在杨建宇的介绍下,接受双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美的请托,帮助该公司参与有关列车电机项目的请托,为该公司与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合作提供帮助。为此于2010年6月、2011年1月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先后收受陈晓美给予的港币100万元和50万元。

以参评中科院院士为名收取活动费
  除了事业,张曙光还希望在“学业”上有更大突破。2007年,由于铁道部的推荐,张曙光成为中科院技术科学部院士候选人。2007年3月,他向戈建鸣提出需要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
  戈建鸣系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今创集团”)总裁,张曙光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戈表示愿意给其财物,并请张给予今创集团支持。之后,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今创集团成为动车组辅助电源等配件的配套生产商及压低外方谈判条件等事项提供帮助。
  庭审中,戈建鸣称,2007年年初,张曙光给他打电话说准备参评中科院院士,需要用钱,让他到北京来一趟,说需要300万。戈建鸣准备了现金,装在两个纸箱里,在京都信苑饭店停车场将装钱的两个纸箱搬到张曙光的奥迪车后备箱中。
  据本报之前的报道,当年张曙光因学术造假备受争议,尽管铁道部回复学术成果是张曙光的,但是多名院士依旧对他的“著作”是否为本人所写存疑。最终,张曙光以7票之差败北。
  戈建鸣的证言中,2009年元旦过后,张曙光给他打电话说准备再次参评院士,这次参评至关重要,需要再用一些钱,并让他去一趟北京。他说这次还要300万元。戈建鸣以与之前同样的方式将钱交给张曙光,并祝他这次院士评选能获得成功。
  2009年11月,院士大会在北京召开。这一次,他因一票之差,还是未能入选。
  两次参选的过程中,除了从戈建鸣这里拿走的600万元,张曙光还收受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正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的贿赂共计1000万元。
  王建新称,他和张曙光是20多年的朋友。2008年七八月,张曙光叫他去办公室,说自己正在第二次申请中科院院士,要组织院士沟通,让院士们了解他的成果,需要一些活动费用。王建新说赞助他一部分。之后在北京职工之家酒店的停车场,王建新将装有500万元现金的箱子交给了张曙光。
  2009年11月,在张曙光的办公室,王建新提出评上之后还要感谢一下各位院士,这个钱由他来赞助。
  得知落选后,张曙光特别沮丧,王建新说没有评上也得感谢,以后还要评。于是带了500万元到北京,约张曙光在香格里拉饭店的停车场见面,将装有500万元现金的旅行箱交给了张曙光。
  钱权交易,各取所需。戈建鸣自称,给张曙光这些钱,主要是为了其企业的发展。张曙光作为运输局局长能够给其公司的发展提供很多帮助,企业日后的发展还要依靠张曙光的支持。王建新也是看准了“铁道部运输局局长、中国高铁项目的总负责人”这一头衔下赋予的大权。
  王建新在证言中也提到,送给张曙光一套房子和1000万元现金,是想将自己公司研发的计算机网络控制技术和交直交牵引变流技术运用到动车上。
  不过,从现有证据来看,张曙光这边,以参选院士名义收受的1600万元,并没有花在此处。张曙光供称,他在院士参选过程中没有向相关人员送过钱,只打算事后送点礼品或营养品。经庭审查证,张曙光从戈建鸣、王建新处收受的赃款,一部分被其妹夫王勇保管,另一部分被其本人和情妇使用。

如何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同一天宣判的,还有苏顺虎受贿一案。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苏顺虎先后利用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闽光焦化公司、中创投资公司、铁润商贸公司解决煤炭运输方面等问题,为其牟取利益,收受对方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00多万元,案发后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
  原铁道部运输局的系列受贿案,以张、苏等为端点,牵扯出隐藏在背后的众多利益链条,体现出集中的权力酿成的腐败。一位铁科院退休的工程师表示,权力集中到了刘志军、张曙光这里,更加厉害了。“谁的产品能上车,他说装谁的就是装谁的。”
  “这个词就叫‘点装’,我指点装谁的,就要装谁的。历届部长只是说说不许点装,但背后照样进行。”他说。
  据铁路系统人士介绍,2000年之前,铁道部下设车辆局、电务局、工务局、机务局和运输局五个部门。2000年,国务院要求各部委精简机构,铁道部将上述五个部门合并统称运输局。合并后的运输局由装备部、基础部、客运专线技术部、土地管理部组成。其中装备部负责和铁路设备有关的绝大部分业务。
  装备部的前身车辆局只负责制定铁路设备技术和产品设计标准,而设备采购由计划司负责。合并之后,装备部、基础部全权负责铁道部机车采购、管理,拟定机车、车辆、工务、电务等主要运输设备及配件的造、修质量验收标准和运用标准等职责,集多项成千上万亿资金的项目审批大权于一身,运输局也由此被认为是寻租空间较大的部门。
  2004年,由张曙光领衔,铁道部运输局成立动车组项目联合办公室,简称动联办,负责动车的技术引进,订单分配等。之后几年,正值中国高铁大发展之时,动车技术大举引进,数百亿金额动车项目市场使得铁道部运输局成为炙手可热的权力部门。
  权力的过分集中,直接导致铁道部运输局大规模贪污受贿行为的出现。张曙光及苏顺虎、刘作琪、刘瑞扬等人的大肆受贿时段均集中在2004年~2011年。
  2013年3月,铁道部实行铁路政企分开。
  国家行政院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出现这种腐败的原因在于选人用人不规范,“不是通过制度选人,而是人选人,大官选小官,少数人在少数人里面选,因此必然形成小圈子,搞不正之风。”
  在他看来,权力腐败的性质都是一样的,“没有约束、不公开透明的权力都有一定的腐败。”因此,张曙光利用职权和一些民营企业进行交易,根本上反映出了制度的不透明。
  此外,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死缓,苏顺虎被判无期徒刑,从另一角度看,需要反思的还有案件当中的行贿者。“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制度诱导的。”竹立家谈道,“我们国家为什么行贿现象普遍?就是因为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过大。你不行贿,企业没进展,制度本身诱导你必须行贿。”
  因此,在今后的改革和反腐中,最根本的是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即公共权力的运行或行使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让公权力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
  这也就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制度,促进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据我观察,如果我们不规范制度,这个案子对一些贪官的震慑作用并不大,只是腐败藏得更深了,该走后门还走后门,权力的傲慢,照样存在。”竹立家说,“目前最迫切的就是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面,让权力公开透明,强化权力监督,特别是人民的监督。”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倪星指出,现在谈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里面,国家、政府、社会,三方要合作,是一个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反腐败也应该是这样的。政府单方反腐贡献有限,还要发挥社会的力量。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政府退出所有市场自行解决的这些领域,因为政府不干预市场的话,市场的自由竞争由平均利润激发,就不会有超额利润,不会有超额利润自然就不会有行贿了。 实习生:王海萍 记者:卢义杰
原文标题:牛栏关不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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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0-18 03:07:02|显示全部楼层

张曙光在洛杉矶拥3000平米豪宅 妻儿居住在美国

源自: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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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曙光。
  作为副总工程师,他曾号称“中国高铁技术第一人”。作为运输局局长,他称自己手握巨大的权力。11年时间,13笔贿赂,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17日上午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案一审宣判。
  《新闻1+1》今日关注:张曙光:有贪腐 就不会有“曙光”!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那么今天首先来看一段今天上午的一段现场。
  女:全体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张曙光。
  张曙光:有。
  审判长:刚才宣读的判决听清了吗?
  张曙光:听清楚了。
  董倩:这是今天上午北京二中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的宣判,一审宣判的现场。在今天整个宣判的过程中,张曙光只说了这样的几个字我听清楚了。那么这就让人想起就在几年以前,他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那种滔滔不绝、侃侃而谈。短短几年他的人生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反差,从他身上我们又能得到什么样的启示?还是先回到今天上午的审判现场。
  播音:中国发改委与俄罗斯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与俄国家铁路公司四方签署了《高铁合作备忘录》。
  解说:今天股市里和高铁沾边的股票都在上涨,而中国高铁也正在稳步开拓国际市场,未来很有可能成为中国的一张新名片。而在今天上午,一个曾经和中国高铁密不可分的人物,却不得不站在被告席,忐忑地等待着他的一审判决。他,就是曾被称为“中国高铁技术第一人”,原中国高铁技术引进首席谈判代表,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
  审判长:本案继续开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一案,经本院。
  解说:与去年第一次庭审时一样,他身穿黑蓝色夹克,黑色裤子。事实上,今天距离2013年9月10日张曙光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已经过去了十三个月;今天,再次出现在被告席,很多媒体都注意到,张曙光面容憔悴,表情倦怠,还有他鬓角的白发。
  女:全体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说:今天的宣判,法院明确了张曙光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11年时间里,被告人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务共计4700余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
  审判长:被告人张曙光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解说:今天的宣判,法院也认定了张曙光之前的主动退赃情节,因此给予了“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从轻处罚。而与第一次庭审不同的是,在今天宣判之后,张曙光在法庭内被带上了手铐。
  电话采访:
  《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这次经过法庭审理以后,认定他的罪名成立,他就属于确实有罪了,这个时候法警才给他戴上手铐。
  解说:张曙光案,判决书长达73页,共计5万多字,法官宣读了40分钟。
  洪雪:两个眼睛一直直视着法官,手就自然下垂,一直很平静。第一次受审的时候,他在做最后陈述的时候,应该叫痛哭流涕吧,今天就非常平静。
  解说:在今天宣判之后,张曙光在法庭上,仅仅说了四个字。
  审判长:被告张曙光。
  张曙光:有。
  审判长:刚才宣读的判决听清楚了吗?
  张曙光:听清楚了。
  解说:截止目前,张曙光未提出上诉。
  董倩:我们来看一下今天的判决书,最后认定的张曙光的犯罪事实,那么受贿事实是13起,非法收受款物共折合人民币4718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们注意到非法收受的财务是人民币4700万。按照相关的法律这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今天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他被判处的是死缓,为什么这样?我们来看一下法官在判决书上是如何说明的,法官说被告人张曙光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之后,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社会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也就是说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上,是认可了他这种主动退赃的行为,所以现在死缓这样的一个结果也是轻判。那么接下去我们就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阮教授您怎么看待今天这样的一个量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今天这一个量刑还是非常合适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就是坦白从宽,其中特别注意到就是判决书说到的,就是他在被调查以后,主动交待大部分罪行。大家可以想象,一般来说立案调查只了解被告人、嫌疑人一两项罪行,结果他一下说出了13项4000多万这样的罪行。显而易见的大大的有助于调查,所以坦白从宽。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样的情况,那么一般要求酌情从宽处理,甚至于要求应当从轻处理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死刑适应的特殊性,也就是说但凡这样的非暴力的犯罪,但凡有一丝丝不执行的理由,尽可能的宽大不执行,所以基于这两个理由,所以说判他死刑,但是缓期两年执行。
  董倩:阮教授还有一个问题,当我们回顾整个案情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从2011年张曙光被停职调查,然后一年之后,他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再一年之后被提起公诉,一直到今天的一审宣判。尤其是2013年,去年就一审开庭审理,到今年才进行一审宣判,应该说每一步都走得非常谨慎,这说明什么?
  阮齐林:这个说明就是虽然说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都主动交待,配合调查,但问题在于他的大部分罪行都是没有掌握的罪行,自己交待出来。那么行贿受贿的罪行要一笔笔的去核对。也就是说举个例子,比如说他交待说因为有一个厂商参与高铁的椅子制造,这样的话给了他200万,对吧?那就要找送的这一方去核对,只有送和收都对上了才能认定,也可能其实他交待的不只这13项,但最后敲定的是13项,这是需要成本,需要主时间的。
  董倩: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阮教授你看今天他已经被判死缓,那么如果未来有可能在死缓的基础之上继续减刑的话,人们有一个疑问,他有没有可能最终有一天他会走出监狱,再重回到正常生活中。
  阮齐林:根据法律规定死缓犯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他应该至少在监狱里面应该服刑15年以上。
  董倩:好,非常感谢阮教授给我们解释这些法律问题。你看张曙光他既是一个官员,他同时在业界也是一个技术型的专家,那么他是有着两个这样的一种,一种怎么说,他是有两面性的。这样一个两面性的一个人,平时大家对他的评价又是怎么样,我们继续往下看。
  解说:“作为官员我犯罪,我不是好官,我也是个凡人,但作为中国人、中国工程师,我问心无愧。”这是张曙光在去年9月庭审中的一段陈述。
  看看张曙光的履历,26岁从兰州交通大学车辆专业毕业,作为教授级高工,铁路专业技术带头人,2004年,在他48岁时,就出任了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兼副总工程师。而当时,正是中国铁路建设的大提速时期。
  张曙光:(我们用了)短短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了九大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并且完全实现国产化。我们现在生产的动车组,技术是中国人的,品牌是中国人的,生产是在本国生产的,价格是世界最低的。
  解说:2007年,依靠着26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中国铁路实现了第六次大提速。中国铁路技术,也跨入了世界先行列。两年后,武广高铁试运营成功,这是中国高铁解决的又一世界高速铁路史上的难题。而伴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作为铁道部副总工程师的张曙光,无疑为自己的履历添上了最重要的一笔。
  张曙光:比如说我们隧道的断面面积100平米,这是世界上最大的隧道。又比如说我们隧道的长度也是世界第一,若干个世界第一。
  解说:随着一条条高铁线路的陆续开通,中国高铁的突破陆续展示在世人面前。2010年沪杭高铁试运行,最高时速达到416.6公里,创下了世界铁路运营实验最高速。
  张曙光:这个突破意味着我们在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系统的装备,以及我们的调试技术和控制技术都达到世界最先进水平。
  解说:中国高铁每一次突破,媒体总想到去采访张曙光,而在镜头前侃侃而谈的张曙光,也得到了舆论的普遍赞誉,“高铁第一人”这样的称谓,也不断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
  张曙光:就是不管有多大的困难,不管有多大的难题。中国的高速列车一定要开到300公里,我们实现了。
  解说:赞誉,似乎并不能满足张曙光,而他对于中科院院士的头衔,也一直情有独钟。2007年3月,张曙光通过多种形式向院士们展示自己的能力。然而,由于被举报参评院士的学术成果造假,让张曙光最终落选。2009年,他再次参评中科院院士。
  中科院院士 清华大学教授 卢强:票数比第一次高了,因为张曙光的名气大了。还有最主要的是,铁道运输有些人得到好处了,觉得这个中国这个在世界上是领先的,大家对这一点有一点自豪感。
  解说:但是,一票之差,张曙光还是未能如愿。而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张曙光,却被判决书上的文字,记录了他另外的一个人生。事实证明,这段人生,彻底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张曙光:我承认我正是在我工作上取得一点成绩以后,我放松了自己的思想,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改造。
  董倩:去年的时候张曙光在一审庭审的时候说过这么一番话,他说作为官员我犯罪,我不是好官,我也是个凡人。但是作为中国人、中国的工程师,我问心无愧。好了,我们强调一下,这个中国工程师作为技术型的官员,他曾经都有过什么样的技术的光环。你看他是高铁技术引进首席谈判代表,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客运专线(高铁)的副总设计师,浙大、北京交大、西南交大兼职教授,还享受着国务院特殊津贴,那么作为这样一个有能力的技术型的官员,那么他并没有管住这种贪婪的欲望。
  接下去我们就连线一位专家,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高秘书长你看刚才他这段话,我们不妨再看一下,他把自己身上两个特性,一个是官,一个是工程师,他同时他把他给割裂开了,你怎么看他把我是官,但我也是工程师,他似乎觉得这是两个角色,你觉得他能不能截然分开谈?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高波:实际上张曙光本人是一个所谓学而优则仕,仕而久则变的这样一个典型,那么也可以说是一个能干、能贪,那就是干事不干净,干净不干事这样一个典型。那么他发人深思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就是所谓决策的错位,他既是一个所谓技术型的干部,但他首先是一个党的干部。那么他既要干事,也要干净,他既要讲效率,他也必须守纪律,他应该带头遵纪守法而不能随意的逾越底线。
  另外一个方面,也就是所谓的权力错位了,我们看到由于他做出了一定的工作业绩,他即掌握着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这样的公共权力,也就是所谓的硬权力。另外一方面他作为高铁这个行业当中的高级专家,他也掌握着话语权,也就是一些所谓的软权力,看起来这是一种双重的荣耀,但事实上这也是双倍的风险。那么如果你不能够谨言慎行的话,我想它所带来的后果也可能是加倍的。
  董倩:高秘书长现在有一个问题,为什么他在说他不是一个好官的同时,要强调我是一个好工程师。
  高波:这个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我想在法律面前,在法官那里他违纪违法的事实只有一个。也就是说你主观上不能够扛起你身上的所谓的业务工作的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这样的双重的责任,那么你这个主体责任不能够担当的话,自己的人生廉洁道路上就会充满着激流险滩,那么你自己如果不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不是把自己当作一个团队当中的一个分子,而是凌驾于组织之上,总是想去成为这个团队的分母的话,那么可以想象个人的膨胀,这样的角色的错位倒置,必然带来一个灾难性的后果。
  董倩:好,谢谢高秘书长,稍候我们有问题给您。那么就像张曙光自己说的那样,从2004年开始国家是把高铁的技术创新重担放在了我的肩上。从2004年开始到2011年他出事,那么这七年是中国高铁大发展零的突破的这七年,但同时这七年也是张曙光自己疯狂敛财的这七年,怎么看待这样的一种矛盾,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我认罪服法,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反省我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走得也够远的,教训蛮深刻的。
  解说:时间飞快,转眼张曙光涉嫌受贿案的一审开庭,已经是一年前的9月10日。当时,面对检方的指控,被告席上的张曙光当庭表示认罪。
  张曙光:在犯罪的道路上从小到大、渐行渐远,现在回首,追悔莫及。
  解说:凭借技术优势,在仕途上不断攀升的张曙光,曾经在铁路系统内,赢得了不少人的钦佩。2004年,中国高铁发展开始提速;张曙光,主抓高铁引进谈判和建设;他所执掌的运输局,也是当时铁道部最核心的职权部门,号称“中国高铁技术第一人”。
  张曙光:在日本学习工作了一段时间,乘坐了日本的新干线,那时候的感觉,原来铁路是可以这样坐的,原来铁路的速度是可以这么跑的。
  解说:掌握着巨大的权力,不断在媒体前出现的张曙光,本可以伴着中国高铁的快速发展,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但事后证明,在中国高铁发展最快的阶段,也是张曙光大肆受贿的时期。
  张曙光:我国在启动高速技术的时候,没有去走别人走过的老路。我们瞄准的是世界的最高水平,最高技术。
  解说:中国高铁发展,的确没有走别人的老路,但是张曙光,却忘了自己该走一条什么样正确的路。今天的判决书显示,张曙光的贪腐,主要发生在2004年至2011年,最低的一笔受贿额为人民币3万元和1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最高的一笔受贿金额,竟然高达人民币1850万元。
  审判长:张曙光于2007年至2009年间,先后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用于购房。
  解说:2011年2月28日,在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后不久,张曙光也被停职调查。他的仕途,就此划上了不光彩的句号。
  张曙光:我在过去九百多个日日夜夜,很漫长,这九百多天,既是我漫长的、痛苦的、认罪的、悔罪的过程,这九百多天也是我认清自己的罪过,决心改造自己重新做人,我的思想得到不断进化的过程。
  解说:此外,根据媒体报道,张曙光被调查前,在铁道部内部就已经是众所周知的“裸官”,他的妻子和孩子,一直在美国居住。在美国洛杉矶,他和妻子竟然拥有一套近3000平方米的豪宅。
  董倩:在行政上张曙光这样的人他们有着比较高的权力,那么在学术上他们也有着比较高的权威,那么像这样的人怎么制约?谁来制约?我们接下去继续连线高秘书长,高秘书长您怎么回答这个问题?
  高波:如果一条鱼死了,可能是鱼的问题,那么一群鱼死了可能是水的问题。张曙光这个案例当中可能有鱼的问题,也有水的问题,我想还是三个打破吧,一个是打破权力的暗箱,避免权力的部门化,部门的特权化。第二要打破行业和市场准入的壁垒,第三就是打破监督的瓶颈,那么我们对于一些领域,专业的领域可以更多的引入第三方的评估,专业化、外部化的监督。
  董倩:高秘书长会不会有人看了张曙光的际遇之后,会产生一种比较悲观的一种做法,就比如说张曙光是个有能力的人,有为的人,他一边有为,一边犯事,那么我也许是一个有技术、有能力的人,我看了他的际遇,我也想那我干脆就不敢了,有以前的乱作为,我现在就不作为不就安全了吗?
  高波:不能这么看,应该看到十八大打虎拍蝇以来的这样一个高压的气场当中,我们中央决心重构我们的政治生态,对官员的职业生涯状态进行一个再造,这个决心是非常大的。也就是我们的官员既要干事也要干净,那么能干能贪的人没有市场。你想利用手中的硬权力,软权力,软硬施,寻租徇私这样的人应该说风险是非常的大的。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他必然面临着全天后的零容忍,全方位的问责的高压,所以我想我们这些公职人员,应该适应这样的治理的新常态,尽早选择好自己的人生状态,有好的定位,有好的工作表现,也有好的人生的归宿。
  董倩:非常感谢,当我们评价一个学者,或者有能力的人的时候,我们往往说他们甘于寂寞。那么当有越来越多的技术型的人才进入到领导岗位的时候,我们还是这句话甘于寂寞,保持清高。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0-17 13:27:01|显示全部楼层

张曙光称在参评院士过程中没有向相关人员送钱

源自:北京市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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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告人张曙光受贿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关于被告人张曙光受贿案审判长答记者问】张曙光受贿案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在一审宣判后第一时间就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本案审判长杨子良。详见长微博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0-17 10:47:00|显示全部楼层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判决全文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被判死缓 判决全文

  中新网10月17日消息,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与法同行”消息,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于2013年9月10日首次开庭,张曙光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4755余万。对检方指控的受贿13笔、共获赃款折合人民币475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张曙光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整体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曙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曾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张曙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大明,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王大明、杨希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宣读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 181 315.3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张曙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审判长宣读张曙光第一起受贿事实。2000年至2011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机车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杨建宇送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02979.35元。
  第二起受贿事实:2004年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在明知时任青岛四方新诚志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志卓公司)董事的杨庆凯希望其帮助该公司获得更多普通客车车辆内饰产品等配件的订单业务,并进入动车组零配件供应商行列的情况下,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2006年11月,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明知时任新诚志卓公司董事长的杨庆凯有上述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8667元。
  第三起受贿事实:2004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接受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公司)总经理刘越胜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装备部研究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报送推荐亚通达公司引进国外蓄电池技术和集便器技术生产CRH2型动车组配件的方案时,同意该方案。2005年春节前后,张曙光在刘越胜对其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其帮助亚通达公司参与300公里动车组业务之后,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越胜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四起受贿事实:2005年至2006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总经理王康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铁道部中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技术引进国产化”项目、获取较高代理费率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先后7次在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王康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美元4万元和欧元1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79538元。
  第五起受贿事实: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春节期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发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车窗业务的请托,先后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徐洪发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第六起受贿事实:2005年至2009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表示愿意给其财物,并请其给予今创集团支持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今创集团成为动车组辅助电源等配件的配套生产商及压低外方谈判条件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分别以需要用钱、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需要用钱为由,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的具体数额,先后3次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戈建鸣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交给妹夫王勇保存,部分被用于为罗菲买房,其余被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第七起受贿事实:2007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正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向其提出请托,请求帮助将该公司研发的交直交1600KW牵引变流技术和列车计算机网络控制系统转化为产品应用于高铁之后,指示该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为将来应用做准备,同时表示合适时让该公司先进入地铁检验,以后再进入高铁领域。为此,张曙光于2007年至2009年间,以购买房屋、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为由,先后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用于购房,部分被张曙光交给王勇保存,其余被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第八起受贿事实:2007年前后,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无锡市万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无锡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国良的请托,答应帮助该公司获得300公里动车组的集便器业务。次年,张曙光接受谈国良的请托,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给时任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丕庆打电话,帮助无锡万里公司催要集便器货款,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后即付清无锡万里公司的集便器货款。为此,张曙光于2007年间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谈国良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谈国良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九起受贿事实:2009年3月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丙玉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时速380公里动车组列车车门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陈丙玉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交予王勇保存,其余被张曙光、罗菲挥霍。
  第十起受贿事实:2009年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电气化局)总经理刘志远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电气化工程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志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于2009年6月中标哈大线电气化工程项目。2010年3月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刘志远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电气化工程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志远给予的欧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72 625元。后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于2010年8月至9月间中标南广线和合蚌线等标段的电气化工程项目。
  第十一起受贿事实:2009年至2010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建电气化局)董事长薛之桂和总经理郑斌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办公室共计收受薛之桂、郑斌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欧元4万元和美元2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572556元。
  第十二起受贿事实:2010年夏,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在吉林省长春市开会期间,在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豆集团)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座椅生产业务之后,在长春香格里拉饭店收受金明南给予的附有载明持卡人姓名及银行卡密码纸条的银行卡3张,该3张银行卡内共计存款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三起受贿事实:2009年年底至2011年1月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中车机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介绍下,接受双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双双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晓美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有关列车电机项目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合作提供帮助,为此于2010年6月、2011年1月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先后收受陈晓美给予的港币100万元和5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9.495万元。1
  审判长宣读法院对被告人张曙光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核查及综合评判的内容。对于被告人张曙光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核查并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其是在戈建鸣事先表示了要用钱就找他的情况下,才提出需要具体数额的钱款,其没有索贿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戈建鸣事先向张曙光明确表示过如果需要用钱可以予以解决,不让张曙光再找别人,张曙光收受戈送予的钱款不属于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张曙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之前,戈建鸣确向张曙光作出“要用钱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视为事先主动提出愿意给张曙光财物的概括表示,张曙光在此情况下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不属于索贿,故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在本案中其未做损害国家利益之事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在收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没有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其在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时,能够坚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底线,严把安全关和技术、质量关,按各项规章和程序办事,没有打招呼干涉企业正常招标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但其中提到的张曙光的行为均为其职责所系,不足以成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有的受贿没有刻意为他人谋利;为部分企业与外方谈判是为国家整体利益和减少国家高铁建设成本,其行为不同于直接为他人谋利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张曙光作为高铁技术引进的负责人,在中外企业的合作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使中方相关企业也获得了利益,张曙光的此行为与其直接为中方企业谋利有本质区别,张曙光收受款物数额绝大部分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在量刑上有可宽宥之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规定,故意为他人谋利与刻意为他人谋利,直接为他人谋利与间接为他人谋利,对于认定受贿罪均无本质区别;鉴于被告人张曙光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其未刻意为他人谋利和未直接为他人谋利均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中张曙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属于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权钱交易,并不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张曙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还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张曙光尚未办理请托事项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故张曙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虽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亦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该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张曙光从宽处罚的理由,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没有为杨庆凯、徐洪发提供帮助,拒绝了陈丙玉、金明南的请托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张曙光明知该四人送予财物的目的和请托内容,虽然张曙光曾拒绝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请托,但此后其在明知该二人具有具体请托事项时仍收受该二人送予的财物,应认定其承诺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其收受该四人送予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既遂,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认为多次出国收受王康送予的外币属于王康所在公司为引进项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中的一种,张曙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在侦查阶段已供述自己清楚王康多次送其外币的目的,一是保持项目做下去,二是在每个项目中在代理费的确定上其能帮助说好话。该供述与王康的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辩护人所提张曙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建新是希望张曙光在技术上给予帮助,并为其自主研发的两项技术有朝一日用于铁路机车上提供支持,张曙光未因收受王建新的钱物而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建新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曙光的供述均证明王建新并非希望张曙光在技术上提供帮助,而是希望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建新公司的两项技术应用于动车组提供帮助,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张曙光明知王建新的请托事项而收受王建新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曙光是否为王建新谋取不当利益不影响张曙光受贿罪名的成立,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始终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有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多项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确有坦白情节;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张曙光主动交代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中构成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余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在接受调查之初检举了他人的犯罪线索,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无证据证明张曙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对他人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实际作用;其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的贡献并非到案后实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立功,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0、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没有前科,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联系家人退赔赃款赃物,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回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辩护意见属实,本院酌予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曙光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在张曙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前,戈建鸣已向张曙光作出了愿意给予其财物的概括表示,指控该起事实为索贿不当;张曙光同意杨建宇为罗菲购买的两块手表均为罗菲选定后由杨建宇代为支付货款,应以杨建宇实际支付的货款认定张曙光的受贿数额,将上述两块手表的鉴定价格指控为张曙光的受贿数额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曙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被告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0-17 10:27:00|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公布张曙光获得死缓量刑原因

源自:北京市二中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曙光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在张曙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前,戈建鸣已向张曙光作出了愿意给予其财物的概括表示,指控该起事实为索贿不当;张曙光同意杨建宇为罗菲购买的两块手表均为罗菲选定后由杨建宇代为支付货款,应以杨建宇实际支付的货款认定张曙光的受贿数额,将上述两块手表的鉴定价格指控为张曙光的受贿数额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曙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被告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曙光以参评院士为由受贿1850万用于购房挥霍
  被告人张曙光在法庭上。
  审判长宣读张曙光第七起受贿事实
  2014年10月17日 10:28
  2007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正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向其提出请托,请求帮助将该公司研发的交直交1600KW牵引变流技术和列车计算机网络控制系统转化为产品应用于高铁之后,指示该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为将来应用做准备,同时表示合适时让该公司先进入地铁检验,以后再进入高铁领域。为此,张曙光于2007年至2009年间,以购买房屋、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为由,先后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用于购房,部分被张曙光交给王勇保存,其余被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法院认定张曙光受贿金额超4700万元
  【张曙光受贿案一审宣判】审判长宣读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 181 315.3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张曙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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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10-17 08:47:01|显示全部楼层

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今天一审宣判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涉嫌受贿案今天一审宣判

资料图:张曙光出庭受审 来自北京法院网资料图:张曙光出庭受审 来自北京法院网

  中新网10月17日消息,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消息,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涉嫌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该案于2013年9月10日首次开庭,张曙光被检方指控涉嫌受贿4755余万。对检方指控的受贿13笔、共获赃款折合人民币475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张曙光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整体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起诉书显示,现年57岁的张曙光涉案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11年时间里,共涉及13起受贿指控,其中最低的一笔受贿额为人民币3万元和1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最高的一笔受贿金额,则高达人民币1850万元,而行贿方多是民营企业。
  据称,张曙光向企业老板伸手要的第一笔钱是为了参评中国工程院院士。他称,为了工程院院士,2007年他向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索取200万元,在申报院士失败后,他又先后两次向戈索要钱款,共计800万元。
  在中国高铁建设过程中,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把许多高铁项目交给多家私企,使这些企业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张本人则从中收受巨额贿赂,而所有的利益最终都通过高铁的天价采购得以掩盖。案发后,大部分受贿款物已被追缴。
 楼主|yuelangfeng 发表于: 2009-8-10 16:55:29|显示全部楼层

人物事件

一:停职审查
  2011年2月28日铁道部会议正式宣布,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已被停职审查。

二:提起公诉
  2013年9月3日北京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涉嫌受贿4755万元,已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自张曙光落马后,其案情一直未被披露,此次起诉,这名铁路巨贪的腐败历程终于被揭示。
  据指控,张曙光的受贿多达13起,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落马前,受贿数额共计4755万元,行贿者多是民营企业,在高铁”跃进“过程中,张曙光把许多高铁项目交给多家私企,使这些企业从中获取利润,张本人则从中收些功劳钱,而所有的利益最终都通过高铁的采购得以掩盖。

三:开庭审理
  2013年9月10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涉嫌受贿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张曙光共获赃款折合人民币475万余元。张曙光当庭认罪,对指控没有异议。
  ”都是事实,我全认“。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当庭认罪。庭审中,张曙光本人供述及其行贿人证明,2007年和2009年,张曙光两度参加中科院院士的评选,并为此多次行贿,总额高达2300万元。

四:一审判决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81315.3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张曙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五:依法减刑
  2017年7月25日,依据司法部燕城监狱减刑建议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张曙光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张曙光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曙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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