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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官123 发表于: 2017-6-18 18:35: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官员] 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调任深圳银保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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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红中国人民银行工作8年后,2003年中国银监会分拆成立,任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处长、处长,此后历任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曾任中国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主任。
  2019年09月,中国银保监会深圳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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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戏游 发表于: 2019-10-17 22:46:42|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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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调任深圳银保监局局长

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文标题: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履新,就任深圳银保监局局长

  银保监会原创新部主任李文红履新深圳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一职。深圳银保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晓辉转任非领导职务一级巡视员。
  记者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主任李文红已于9月履新深圳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一职。
  根据公开信息,李文红今年48岁,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8年后,2003年中国银监会分拆成立,李文红担任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处长、处长,此后历任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9年9月,正式调任深圳银保监局局长。
  在调任深圳银保监局之前,李文红主管的银保监会创新部经历了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资管业务监管办法的制订。
  就在履新前的9月21日,李文红在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指出,资产管理行业总体方向是回归资管本源,统一监管标准,目前各监管部门正在资管新规的统一框架下互相参照,相向而行,在此过程中需要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的共同努力。
  9月25日,李文红即在深圳会见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何杰一行。
  深圳银保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晓辉转任非领导职务一级巡视员,暂无分工。王晓辉于2014年出任深圳银监局局长,今年57岁,此前历任西藏银监局、福建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8月开始担任海南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目前,深圳银保监局共有三位副局长、四位一级巡视员。
  其中,深圳银保监局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陈风分管自贸区监管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处、财产保险监管处、财务会计处。四位副局长中,江裕棠分管非银行机构检查处、案件稽查处、人身保险监管处;栾锋分管银行机构检查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处、分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胡艳超分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外资机构监管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陈飞鸿分管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处、普惠金融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
  截至2019年8月末,深圳银行业总资产8.4万亿元,存款5.6万亿元,贷款5.8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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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正身有 发表于: 2018-11-22 18:30:00|显示全部楼层

李文红:独立法人子公司将成为银行资管业务主要模式

源自:财经栏目
⊙作者: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李文红

  “资管新规”和《理财办法》的正式落地,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迈向新的征程,未来,独立法人子公司将逐步成为商业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的主要模式。
  我国资管行业规模大、增速快、影响面广,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促进金融市场深化、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资金配置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法律关系不够清晰、监管标准不够统一、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部署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2018年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正式实施。自此,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转型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概况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2007年之后发展较快,产品余额从2007年末的0.9万亿元增加至2016年末的29.1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50%。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同期,我国各类资管产品发展迅速,2012~2016年年均增长率约为50%。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各类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规模合计约100万亿元。其中,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产品和私募投资基金共计53.4万亿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为22.2万亿元,资金信托计划为21.9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为2.5万亿元。
  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我国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理财产品有待转型。目前理财产品以预期收益型为主,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即为应得实际收益。如果发生损失,银行可能会因担心声誉风险而被迫刚性兑付。二是业务运作不够规范。一些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具有一定影子银行特征;部分产品嵌套投资,难以穿透掌握底层资产情况。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等误导销售问题,未能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四是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客户难以充分了解所投资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历程
  2005年以来,针对不同时期理财产品出现的问题,原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20多项监管规定,初步形成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2018年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理财办法》,对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2002~2007年,银行理财业务处于起步阶段。2000年,我国取消对大额外币存款的利率管制,市场主体的资产保值增值和避险需求不断增加。2002年,在华外资银行首先推出了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中资银行中,光大银行(3.850,-0.03,-0.77%)发行了第一只挂钩外币的结构性产品。2005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奠定了理财业务监管的制度基础。此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
  2008~2010年,重点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2008年发生国际金融危机,一些外币和投资金融市场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同时,国内社会融资需求大幅上升,以项目融资为最终投向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快速增长,于2010年7月达到峰值。相关业务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存在一定的监管套利特征。原银监会及时进行了规范,如要求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商业银行应相应计提资本和拨备,或者由信托公司计提风险资本等。此后,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快速扩张的势头得到控制。
  2011~2013年,重点规范销售行为和交叉金融风险。针对理财产品销售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争议和纠纷增多等问题,原银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系统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客户投诉大幅减少。针对银行理财通过信托以外的新“通道”,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产品等投资非标债权资产问题,于2013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此后,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债权资产投资占比大幅下降,从2013年3月末的峰值36%降至目前的15%左右。
  2013~2017年,持续推动银行理财产品转型发展。原银监会从组织管理体系、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管理。2014年,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行理财业务。2016年,对理财产品实行专区销售并同步录音录像,严禁私售“飞单”。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同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为落实“资管新规”相关要求,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在系统梳理20多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发布了《理财办法》。这有利于在“资管新规”框架下,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商业银行加快新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国内外资产管理业务的对比分析
  在“资管新规”发布实施之前,国外资管业务的监管制度总体上比我国更为统一和严格,对加强我国资管业务监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比如,国外资管行业的分业经营特征明显,我国则具有一定的混业经营特征。在国际上,资管业务多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机构一般不同时从事存贷款、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在我国,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从事资管业务的同时,还开展其他多项金融业务。在准入管理方面,国际上,开展资管业务需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牌照;在我国,一些第三方理财等非持牌机构,在未获得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即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资管产品。在资金池运作方面,国际上,不同资管产品之间相互分离,通常不进行混同运作;在我国,一些资管产品尚未完全做到相互隔离,存在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运作现象。在杠杆管控方面,国际上,资管产品在外部融资和投资杠杆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公募资管产品融入的资金仅能用于应对大规模、突发性赎回,不能用于满足日常兑付需求;在我国,一些资管产品通过拆借、回购等方式提高投资杠杆。在委外投资方面,国际上,委外投资为资产管理机构的一类正常业务模式,但要求委托人对受托人实施有效监督,不能免除自身管理责任,也不能通过委外投资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投资资质和能力,遵守委托人所适用的监管要求。在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在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时,未充分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对底层资产也未能实施穿透管理。
  为此,“资管新规”和《理财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资管业务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资管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同时,在规范资金池运作、限制期限错配、控制杠杆水平、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理财办法》的主要监管要求
  明确法律地位,强化理财产品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理财办法》将理财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同时,规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消。
  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办法》按照“资管新规”要求,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银行理财产品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强化合规销售,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是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要求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二是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三是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四是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五是强化信息披露。分别对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提出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六是实行集中登记。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实行净值化管理,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理财办法》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一是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分为以市值计量、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和采用估值技术等三个层次。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
  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延续“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二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三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对非标债权资产投资实施限额管理和集中度控制。
  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嵌套投资,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理财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控制杠杆和投资集中度,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即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同时,与“资管新规”一致,对理财产品投资证券和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要求。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规范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还应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所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三是压力测试。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要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辅助措施。
  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规范委外业务。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较低的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和投资,但未履行自身管理职责,不掌握资产真实投向和风险情况,是委外业务的主要风险点。为此,《理财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理财办法》发布实施之前,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理财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2018年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按照独立法人运作的理财子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其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也可以聘请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私募理财产品合作机构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顾问。

银行理财业务未来发展的思考
  “资管新规”和《理财办法》的正式落地,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迈向新的征程,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发行规范的资管产品,为市场提供新增的合规资金,促进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资管新规”和《理财办法》按照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总体要求,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实施。这对于强化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逐步打破刚性兑付、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具有重要意义。未来,独立法人子公司将逐步成为商业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的主要模式。银保监会将通过完善理财子公司等监管规则,促进各类银行差异化发展,形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合规审慎的多层次银行机构体系。
  从中长期来看,要从根本上消除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的外部因素,还需疏堵结合,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为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地发挥资金价格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二是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扩大市场广度和深度,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也为资管产品提供更多的标准化资产投资标的。三是加强对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清理整顿,避免在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同时,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增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四是深化实体经济部门改革,强化财务硬约束,减少不合理的融资需求。(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本文原发于《中国金融》2018年第22期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
 噼里啪啦 发表于: 2018-8-26 08:26:00|显示全部楼层

银保监会李文红:将进一步修改完善银行理财监管办法

源自:界面新闻
  据中证网消息,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在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主办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政策解读培训班暨研讨会上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同时,希望各银行认真分析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战略转型规划,尽早启动系统开发改造工作,实现新旧规则的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的平稳过渡。
  李文红表示,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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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达莱 发表于: 2018-2-6 18:30:00|显示全部楼层

李文红:建议当前继续保持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

⊙作者: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李文红

  我国的综合经营仍处于试点阶段,金融业总体仍保持分业经营格局。实行适度分业经营制度,有利于实现风险隔离,防止局部风险交叉传染而放大为系统性风险,对于我国在过去20多年中保持金融体系相对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

  金融业大致可以分为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业、作为融资中介的证券业和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业三个相对独立的业态。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重要问题,即我国应当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是分业经营、全面综合经营还是以分业为主、适度开展综合经营的金融体系?从历史经验看,各国在缺乏有效风险管控和监管的综合经营阶段,均发生过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西方主要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进行了深刻反思,对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的制度安排进行了适度调整,美国、英国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分别推进了以“回归简单、重返主业、风险隔离”为导向的结构性改革。我国金融业也经历了从综合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综合经营试点的发展演变,目前仍总体保持分业经营格局。实践证明,这对于我国在过去20多年中保持金融体系相对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当前继续保持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在此基础上审慎稳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逐步建成一个恰当分工、适当隔离、稳健经营的金融体系。

国外金融业发展历程
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模式调整交替

  美国是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模式不断调整交替的代表性国家,先后经历了从自然混业走向严格分业,到分业管制放松,再到适度交叉混业,直至此次金融危机后重新加强分业隔离等不同阶段。在美国历次分业管制放松、综合经营活跃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危机后又向适度分业、风险隔离的模式回归。
  1933年:美国从自然混业转向严格分业。在美国金融业发展早期,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证券业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为获取更高收益,在缺乏风险隔离机制的情况下,大量设立证券部门开展证券业务,资本市场出现大范围投机活动并产生资产泡沫。1929年,随着资产泡沫破灭,大批银行倒闭,企业破产,美国经济步入“大萧条”。在此背景下,美国实施了以银行业与证券业严格分业经营为特征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1933年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建立关联关系、禁止银行与证券公司进行交叉销售(当时也不允许银行从事保险业务)。被禁止的“证券”品种非常宽泛,不仅包括各类公司债券和股票,还包括市政债券(即地方政府债券)、商业票据,以及后来陆续出现的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消费贷款证券化产品。也就是说,在较长时期内,美国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国债承销与交易业务,不能直接或间接开展市政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化产品、商业票据和股票的承销与交易业务。
  1987年:逐步放松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银行控股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特定证券业务。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投资银行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竞争力受到较大影响。在这一背景下,监管当局允许银行控股公司以下设子公司形式,开展银行自身不能从事的特定证券业务,主要为承销和交易市政债券、商业票据、证券化产品、公司债券和股票。同时,仍要求银行控股公司的主业必须“与银行业密切相关”,不能从事“与银行业不具有密切关系的业务”,如保险业务。证券子公司的特定证券业务收入在总收入的占比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最初为5%,后来提高至10%,到1996年提升至25%,并一直延续至今。
  1999年:进一步放松分业经营限制,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开展金融业务。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银行控股公司形式之外,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以下设子公司形式开展银行、证券、资产管理、保险等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不受证券业务收入占比不得超过25%的限制。实际上,美国的分业经营限制在很长时间内比我国现行制度还要严格。从1933年开始,美国在实行严格分业制度50多年之后,才允许银行控股公司从事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的承销、投资和交易活动,并且必须以银行控股公司子公司形式开展。直到1999年,随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美国才允许商业银行在承销和交易国债之外,可以直接承销和交易市政债券;同时,允许银行以下设子公司形式开展国债和市政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且需遵守25%的收入比例限制,并需将对下属子公司的股本投资从资本中扣除。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很长时间以来已可以承销、投资和交易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商业票据等。另外,美国还从防止垄断、促进竞争角度,对单家银行的规模予以限制,规定实施并购之后一家商业银行的存款在银行业存款总额中的占比不得超过10%,风险加权资产的行业占比不得超过10%。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向分业经营、风险隔离模式适度回归。危机前,受放松管制、金融混业趋势加快等因素影响,金融领域的跨业、跨市场活动不断增多,金融产品复杂化、交叉化趋势明显,甚至出现了超越真实需求、偏离风险规律过度创新和过度复杂化问题,最终爆发了金融危机。危机后,西方主要国家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进行了深刻反思,美国、英国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分别推进了以“回归简单、重返主业、风险隔离”为导向的结构性改革。首先是美国于2010年7月发布《多德—弗兰克法案》,提出了限制银行从事自营交易与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业务的“沃克尔规则”,旨在将自营交易等高风险业务隔离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降低金融机构的复杂程度,防止风险交叉传染。随后,历史上长期实施综合经营的英国提出了“维克斯规则”,通过立法将零售银行业务与其他风险业务实施隔离,要求全能银行只能通过不同的子公司分别开展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紧接着,长期实施综合经营的欧盟也提出了“利卡宁报告”,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将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交易资产划入独立法人实体,与其他银行业务法人实体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三大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方案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改革思路异曲同工,均立足于适当限制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在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高风险的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进行风险隔离。

欧洲的全能银行并非“全能”
  欧洲的全能银行并非可以通过内设部门形式,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其涉及的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也受到限制,如银行虽能以内设部门形式开展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但只能通过独立法人机构而非内设部门开展保险业务。
  另外,“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集合资产管理行业在欧美均必须由与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独立的法人机构开展。美国仅允许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采用子公司形式开展综合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金融子行业,需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在欧洲,只有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可同时开展集合投资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两类资管业务,银行(相当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自身只能面向单一客户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自身则不能开展任何资产管理业务。银行可以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发行集合投资计划;保险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均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基金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定,只能开展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咨询,不能从事银行、证券投行或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改革促进大型金融机构调整经营战略和业务模式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基于“沃尔克规则”“维克斯规则”和“利卡宁报告”,通过修改立法,对金融业实施了结构性改革。虽然特朗普上任以来,推出了一系列放松银行监管的措施,但其核心内容为降低中小银行的合规成本和调整部分严于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就“沃尔克规则”而言,美国财政部明确表示支持其对自营交易业务予以限制。为减少合规成本,可能会对一些实施细节进行调整,如不适用于自营交易不活跃的小型银行,进一步降低规则的复杂性等,但不会改变其加强风险隔离、降低金融机构的复杂程度、防范风险交叉传染的总体框架。
  在国际层面,危机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等推进了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大幅提高了金融监管国际标准,包括强化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加强对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和证券融资交易(包括回购、逆回购、融资融券)等复杂金融业务的监管等。这些措施虽未直接限制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但却大幅提升了高风险和复杂金融业务的合规成本,对金融机构扩大规模、增加复杂性和过度承担风险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受国际和国家/地区层面的监管改革驱动和金融危机影响,大型国际金融集团纷纷调整经营战略和业务模式,将“剥离非核心业务、专注核心业务”作为战略调整的主要方向,向专业分工和简单透明的业务模式适度回归。如美国部分规模接近500亿美元的银行为了避免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而接受更严格的监管,主动放慢了扩张速度。汇丰银行陆续出售了几十项非核心业务,包括保险业务、美国地区信用卡业务、俄罗斯地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日本地区零售银行业务等,更加专注于在核心地区开展核心业务(主要是银行业务)。
  2012年以来,金融稳定理事会会同巴塞尔委员会,从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全球活跃程度5个维度,运用12个指标,每年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更新评估。截至2017年底,花旗银行、摩根斯坦利、纽约梅隆银行、汇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巴克莱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瑞银集团、瑞士信贷集团等银行的评估分值持续下降,按全球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分组已下降整整一档,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和法国人民储蓄银行(BPCE)则不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007~2015年,英国5家、欧元区10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产总规模分别下降了34%和19%。2008年按总资产排名全球前3位的苏格兰皇家银行、巴克莱银行和德意志银行,到2016年已从全球前10位银行名单中消失。
  2013年,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评估认定了4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为美国国际集团(AIG)、通用电气资本公司(GE Capital)、保德信金融集团(Prudential Financial)和大都会保险公司(MetLife)。近年来,通用电气资本公司和美国国际集团均大幅调整经营战略,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其规模、关联度和复杂性不断降低。如通用电气资本公司大幅调整了经营战略,出售了旗下的银行机构和消费金融业务,2012年以来资产规模下降了50%,代表短期批发融资的商业票据减少了88%。美国国际集团也简化了组织架构,陆续剥离了非保险资产,减少了跨境交易、短期债务融资以及衍生产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等资本市场业务,资产规模持续下降。这导致其系统重要性程度不断降低,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于2016年6月和2017年9月先后宣布不再将两家机构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其不再适用更严格的监管标准,也不再需要在联邦层面接受美联储的监管,而是仅由州立监管机构对其按保险公司实施监管(通用电气资本公司保留了部分保险业务)。

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
  在过去40年中,我国金融业也经历了从综合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综合经营试点的发展演变,目前仍总体保持分业经营格局。
  1978~1993年:初级综合经营。这一时期我国金融业运行呈现两大特征:一是银行广泛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银行大量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同时,还有部分银行设立证券部门或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投行业务。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变相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社会机构等变相开展信贷业务,有的甚至吸收公众存款,出现了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的“三乱”问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引发了金融风险。
  1993~2005年:严格分业经营。为抑制经济过热现象,防范资产泡沫风险,整治金融“三乱”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通过立法在我国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格局。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2005年至今:适当放宽分业经营限制,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业务合作、交叉经营等方式,陆续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综合经营尝试。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明确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投资入股基金、信托、保险和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设子公司形式开展综合经营试点。2005年2月,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逐步尝试开展对银行、信托、证券公司的跨业投资活动。
  但总体上看,我国的综合经营仍处于试点阶段,金融业总体仍保持分业经营格局。实行适度分业经营制度,有利于实现风险隔离,防止局部风险交叉传染而放大为系统性风险,对于我国在过去20多年中保持金融体系相对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

思考与建议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实施的结构性改革和大型国际金融集团的战略调整,对于我国当前关于综合经营的讨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有利于获得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分散风险,降低成本,但因需要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行业经营理念的冲突,在实践中未必能实现协同效应,有些金融业务之间还存在利益冲突。历次金融危机,尤其是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还表明,实施综合经营后日益复杂的业务模式会给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稳定带来挑战。即使是国际上法制较为完善、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的成熟市场国家,仍无法有效控制综合经营的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隔离,虽然实行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仍有可能造成风险传染,引发系统性风险。
  考虑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态在盈利模式、资金来源、风险承担、企业文化等方面具有区别和目标冲突,以及我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健全、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因素,当前我国完全实行综合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有必要保持分业经营这一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适度有序开展综合经营探索,逐步建成一个恰当分工、适当隔离、稳健经营的金融体系。
  一是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格局下,审慎、稳步开展综合经营探索。各类金融机构应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做精专业,在市场细分和差异化经营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不宜盲目追求“综合化”“大而全”。同时,根据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按照商业可持续、有利于业务协同和风险分散等原则,稳步适度开展跨业业务。
  二是以子公司独立运营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试点,确保有效隔离风险。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风险交叉传染。此外,还应在金融与非金融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金融机构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实体企业除依法合规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外,自身也不得直接从事金融活动。
  三是确保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金融监管水平与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相匹配。金融机构应当选择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的业务模式,建立科学的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在并表基础上加强资本和流动性管理,有效管控各类风险,防止利益输送。监管机构应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对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防范跨业、跨市场风险交互传染,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
 楼主|上官123 发表于: 2017-6-19 08:35:00|显示全部楼层

李文红:统一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源自: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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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法律关系还不是很清晰,监管标准还不够统一,有一些资管产品也出现了结构复杂,欠套投资,杠杆水平偏高和监管套利等等问题,所以说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资管业务的监管制度,统一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6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文红在2017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表示。
  李文红指出,银监会一直高度关注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风险和监管问题,一方面不断地完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也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监管制度方面,根据理财业务在不同阶段上所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现在应该说已经基本形成了对理财业务的一个监管框架,基本上也涵盖了理财业务的各个环节。”
  以下为部分发言实录:
  李文红:大家下午好,今天也非常高兴参加第三届中国财富管理论坛,刚才赖董事长、马行长做了非常精彩的发言,刚才马行长说到Fintech的事情,我们一行三会也在密切跟踪研究,比如说银监会也派员参加了金融理事会和巴塞尔理事会,我们也在做密切的跟踪研究,我们发现实际上监管沙盒和我们的试点机制非常相似,试点机制就是我们中国的监管沙盒,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
  今天就这个主题谈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监管发展情况,第二国际上关于资管业务监管改革的最新进展情况。最后我也就理财业务的监管谈几点思考。
  近几年我国资管行业发展非常快,截止到今年3月份,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已经超过100万亿元,其中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发行的资管产品,大概占比是48%,50%和2%这样的一个情况。具体对银行业来说,包括两大块,一块是银行的理财产品,目前是29到30万亿,占比27%。另外一块是信托产品,22万亿,占比大概是21%。应该说这几年我国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契合了居民的理财需求,培养了更多的具有不同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的机构投资者,也丰富了金融产品的供给,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深化。由于法律关系还不是很清晰,监管标准还不够统一,有一些资管产品也出现了结构复杂,欠套投资,杠杆水平偏高和监管套利等等问题,所以说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资管业务的监管制度,统一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是从2002年之后开始从事理财业务,现在也成为了我国资管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也一直高度关注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风险和监管问题,在一方面不断地完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也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监管制度方面,根据理财业务在不同阶段上所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现在应该说已经基本形成了对理财业务的一个监管框架,基本上也涵盖了理财业务的各个环节,比如说在理财产品的运作方面,要求每一支理财产品必须单独管理、单独防范,要求银行要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好杠杆水平和期限错配。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要求银行要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要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销售理财产品,不能把理财产品销售给和投资者本人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不能向他销售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我们也要求银行在网点要实行理财产品的专区的销售,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
  在基础设施方面,从2009年以来,我们也是指导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立全国银行业登记信息系统,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实现了从分散到全国集中统一登记的一个重大转变,也进行了全流程穿透式的产品信息报送,同时也加强了信息的披露,现在是定期向社会公布理财市场的半年报和年报。另外一点也非常重要,就是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我们在银行业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理财产品,不能奉发行没有在这个系统登记的产品,如果进行登记之后,会自动赋予一个登记编码,投资者既可以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也可以要求银行出示登记编码,这样有效防止虚假理财和飞单,这点我们觉得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非常重要,所以我也希望今天所在的媒体,能够进行更广泛的宣传。
  马行长作为我们的政协委员,今年也提交了一份政协提案,其中有一项建议就是要加强理财产品的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所以我今天也利用这个机会,向马行长就最新发展做一下汇报。
  第二方面,介绍一下国际上资管业务最新进展情况。大家可能知道,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机构,就是金融理事委员会,会同巴塞尔理事会,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今年一月份,理事会又进一步发布了政策建议,针对流动性错配、杠杆风险以及融券风险发出了一系列的监管建议。另外,金融理事会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针对证券融资交易,也就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非常活跃的回购、逆回购、融资融券等提出了一系列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这些国际标准,对我国当前完善资管业务的监管业务,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最后,我也就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谈几点思考:第一,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创新产品,所以各类金融创新,都应该坚持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要把握好金融创新、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个有机平衡。第二个方面,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不断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大家可能也知道,从去年年底以来,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我们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志,同时这个监管规则之下,银监会也出台了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也就是市场上现在所说的理财新规,理财新规在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合理转型,强化风险的隔离,控制好错配,嵌套投资者管理等等,都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下一步在新旧规则的转换过程当中,一行三会还会继续密切协调和配合,按照新老换断的原则,做好过渡安排,确保新老规则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最后,我们还应该加强和市场的交流,我们也应该广泛听取市场机构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做好政策的解读,促进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不断提高监管制度和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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