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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良 发表于: 2009-9-22 00:21:44|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社会·文明] 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 拟规定由加害人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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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是一种明心见性的行为。见到义、勇而为之。义,比小我更高尚的真善美;勇,从头到脚(穿)有坚硬的盔甲的虫、在充满力气推动下的行为。所以,见义勇为核心便是勇敢:
  勇敢地做就是做了一些非常不容易的事情,要有勇气才能办到,即常人不太能忍受或者成功概率比较低的事情。


中国人越来越不敢见义勇为的五大原因
  经常看到或听到这样的场面:一个或几个歹徒手拿凶器,在车上行凶抢劫,无一人出来制止,最后看着歹徒扬长而去;一个小孩落水,围观不少观众,却无一人下水救孩子,看着孩子在呼叫中沉入水底;在街上有歹徒正在向一名女孩抢劫或施暴,街上行人站着看,无一人上前挺身而出,看着女孩在街上哭泣……我相信,只要在场的人们都挺身而出,歹徒是坚决能够制止的,为什么我们都不敢出面施救呢?为什么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呢?是我们的冷漠?是我们没有良心?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许有之,但不应是主要原因。那主要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太多了,我们不敢重蹈覆辙。有多少见义勇为的事迹我们在歌颂,可他们得到了什么?多少英雄为此负伤甚至献出了生命,而受益者往往不露面、不承认,甚至说他多事,而在救治英雄的过程中,医院往往见钱才救治,有多少英雄在这个时候死去,不能不令人痛心,好多英雄落个终生残疾,他的下半生谁来给他提供保障?
  二是除暴安良、见义勇之事为政府有关部门都不管,我们老百姓能管得了吗?在多少次需要见义勇为的时候,我们在场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就负责此事的官员都不出面,都贪生怕死,我们老百姓有义务去管吗?广州就出现一歹徒抢劫,请求交警施救,而交警却不肯施救的事情。警察都不敢管,我们老百姓敢管吗?
  三是见义勇为者不敢要报酬,即使得到承认,其得到的可能不到贪官情妇的一个车轮。有一些见义勇为者是幸运的,他们在冒着生命见义勇为后,他们没有受重伤,没有落下残疾,没有失去生命得到了,而且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得到了人们的称赞,可这些都是精神上的,给他们的奖励往往不及被汽车压死或压伤后得到的赔偿,更不及贪官给情妇的一个车轮,拿到奖励的英雄往往被人讥笑,说我们英雄的动机不纯,甚至被认为是别有用心。难道他们的精神就如此廉价?!
  四是我们见义勇为的英雄往往被诬陷,最后还要为自己讨清白。歹徒实行抢劫、小偷实行偷盗往往是三五成群,一不小心,制止抢劫反被劫匪赖为劫匪;捉贼不成反被盗贼赖为贼,抢来或偷来的赃款赃物进了英雄的口袋,反被劫匪或盗贼痛打一顿,这时,围观者也来了兴趣,群起而攻之,我们的英雄可能会受重任,落下残疾,甚至丢下性命,我们的英雄有理说不清,从此走上茫茫的讨清白之路。
  五是见义勇为者可能因为见义勇为而走上法庭,可能面临赔偿,甚至进入牢房。面对小偷或抢劫,我们大声呵斥,上前追赶,可能把小偷或劫匪击成重伤,甚至在追逃的过程中,小偷或劫匪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或撞车或跳楼),我们的英雄将会面临法律的指控走向审判台,面对他的是经济赔偿和牢狱之灾,因为你可能正当防卫过当。四川就出现过出租司机勇追劫匪,劫匪在慌乱中撞车身亡或残疾,我们可爱的英雄走上了法律的审判台。还有一个事例,某英雄制止一流氓向一妇女施暴,将流氓打成重伤,不想此流氓乃一高干子弟,最后,我们可敬的英雄走进的牢房,为什么?流氓施暴未成功,你没有证据说明此流氓是在施暴,看来,我们的见义勇为者要在这个高官的女儿(如果此高官有女儿的话)遇到此事时,要看到施暴成功后才能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成本如此之高,难道怪我们这些看客冷漠?没有良心?我们在讽刺他们的同时,我们又在做什么?难道我们就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难道我们自己不就是一个看客吗?其实我们不是不能见义勇为,是我们不敢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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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7-3-18 05:4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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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 拟规定由加害人等承担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 拟规定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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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刚刚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规定,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记者今天注意到,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首先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具有5种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等。
  此外,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在权益保护方面,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费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此外,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除此之外,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如对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等。
  公众可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红星 发表于: 2017-3-15 11:28:00|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有种污蔑英雄的方法是一本正经胡说八道

源自:中国青年报
原文标题:英雄是民族图腾,不能“流血又流泪”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章正 张茜 实习生:周呈宣 饶茗柯
  涂着口红、戴着眼镜,1992年出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铁飞燕显得很干练。不熟悉她的人想不到,眼前这个年轻女孩,竟是一位救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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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飞燕 资料图
  2010年,铁飞燕和父亲到四川绵阳旅游,遇到有人落水,体校游泳专业毕业的她连忙跳到河里,把落水者救上岸。因为这件事,她“一不小心”成了英雄。
  很多人可能会羡慕铁飞燕头顶上的光环,却不知道她吃过的苦头。有一次,铁飞燕在路边见到一个弃婴,也没多想就连纸箱一起把孩子抱回家里。家人考虑到她没结婚,想找一个好人家收养这个婴儿,但她还是坚持把孩子留下来。
  没想到有人在网上说,她收养的弃婴是私生子,连她救人的事迹也是假的。两天时间,她的微博粉丝数从上千一下子涨到十几万。舆论压力之下,她带着收养的孩子,与她的家人一一做了亲子鉴定。
  说到这里,铁飞燕忍不住哭了。
  云南省司法鉴定所出示的鉴定结果显示:这个被收养的孩子与铁飞燕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事情过去很久以后,她回想起来仍忍不住感慨:“面对质疑,压力真的很大。”

有种污蔑英雄的方法是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
  在网络舆论场上,很多英雄人物的“待遇”让人堪忧。
  黄继光堵枪眼是“假的”,董存瑞炸碉堡“不是真的”,邱少云这样做“不可能”,甚至连上世纪90年代与歹徒英勇搏斗的英雄徐洪刚,也被有的网友说成是“小混混”……
  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陆军某师政治部副主任徐洪刚说,他的一个朋友听到别人在饭桌上说起网上对自己的“起底”──是个“小混混”,这个朋友当场拍案而起:“是你熟悉徐洪刚,还是我熟悉?”
  在团中央新媒体编辑林檬看来,网络上类似的质疑言论很多。一些文章看似有道理,其实是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然而“现实中这样违法的成本几乎为零。”
  2013年,广州一个网民发微博“揭秘”“狼牙山五壮士”:“这5人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往绝路逃跑。”
  有媒体报道称,这一言论是经境外加工后转回内地,又被该网民添油加醋发布出来的。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抓获这名造谣的网民,并对其行政拘留7日。
  同样是“狼牙山五壮士”,2013年9月9日,有人在网络上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英雄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2015年8月17日,“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幸存者的后人葛长生和宋福保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公开道歉。2016年6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之后,二审维持原判。
  有同样遭遇的还有雷锋。前两年,网络上出现一种声音,说雷锋事迹也是伪造的。尴尬的是,面对抹黑雷锋的现象,有关单位却不能像“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一样起诉造谣者,维护英雄的名誉。
  《雷锋》杂志总编辑陶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现实中,由于雷锋没有近亲属,因此不能向造谣者提出诉讼,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由相关机构提起诉讼。
  陶克对造谣雷锋的现象非常气愤,他列举出当年宣传报道雷锋时的纪律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宣传雷锋谁造假,开除谁的党籍。”
  “国家对树立典型有着严格的程序。”陶克说,“然而,让人痛心的是,英雄被随便抹黑,还拿这些造谣者没有办法。”

国外对英雄的推崇深入日常生活
  在“狼牙山五壮士”一案审理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部战区陆军某部副主任王军正好走访了“狼牙山五壮士”所在的部队。王军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当时部队官兵对这种污蔑英雄的行为非常愤慨,但他们由于身份所限,又不能直接参与维护英雄名誉的工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学院执行院长李伟教授去年到美国进行学术交流时,住在华盛顿大桥附近的一个市,“也就是相当于咱们一个镇大小,在一些街心公园里看到很多雕塑,就是专门用来纪念牺牲的消防员和警察的。”
  在这个小城市主街西南方的拐角处,有一个二层建筑,楼顶上面悬挂着美军各军种的军徽,这是一个退伍军人纪念堂。李伟在那里交流期间,正好赶上11月11日美国退伍军人节,这是美国一个全国性节日,当地的街道两旁挂着宣传标语,广场草坪上插满国旗,庆祝活动非常隆重。
  俄罗斯人同样崇尚英雄。据媒体报道,俄罗斯全国数量最多的古迹是卫国战争英雄纪念碑,几乎在每座城市、每个大一点的村庄都有。俄罗斯年轻人婚礼仪式之一,就是到无名烈士墓敬献花圈。
  李伟也发现,美国纪念英雄的地方很多,而且大多设置在游人常去的地方,规模不一定大,但是大家经常能看到。“几乎没有美国国民对本国阵亡的军人进行污蔑和贬损,对他们来说,为了国家利益牺牲的人就应该得到纪念和尊敬,就应受到英雄般的待遇。”

平凡岗位上人人皆可以成为英雄
  个子不高、相貌平平,王忠心放到军人堆里面毫不惹眼,但懂行的人看到他肩上的“四道拐”军衔就明白,像他这样的一级军士长和将军一样稀少。
  王忠心被称为“兵王”,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这位全国人大代表、火箭军某旅一级军士长谦虚地说:“我算不上什么英雄,只是一个当了26年班长的战士。”
  近30年来,王忠心先后执行重大任务近30次、实装操作1300多次,没有下错一个口令,没有按错一个按钮。对于一个导 弹号手来说,常年不出错是出色,从来不出错类似传奇。
  很多人总觉得遇到危险敢于献出生命的人才算英雄。实际上,那些一直在自己的岗位上踏踏实实奉献的人,虽然默默无闻,但也是英雄。
  王忠心说,普通人也可以成为先进的代表,在平凡的岗位上一样可以出彩,用心干工作,也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我的战友们都是这样的,我只是这个群体中的一个代表。
  “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上,并没有刻上某一个具体英雄的名字。不要窄化英雄的概念,只要足够努力,平凡的人都可以成为英雄。”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姬文刚说。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不少人认为,不要把英雄变得高不可攀,英雄就像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贤人,人人都可以成为英雄,也应该鼓励这样的风气。“英雄行为多了就会变成一种道德风尚”。陶克说。

“英雄不再沉默”
  “攻击我军山头之前,先用大炮猛烈射击我军阵地,山头的石头被敌人的炮弹炸成膝盖深的石头粉面子。停战后‘山头’被打下两米多去。”在知乎平台上,87岁的尹吉先老人写下了自己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看到的真实景象。
  老人现在生活在北京,小时候当过儿童团长,参加过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几年前,他听说网上有人污蔑抗美援朝老兵,非常生气,就让儿子帮着在文章下回复,没想到招来一片骂声。于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他学会了上网,开始讲述自己亲历的故事。
  截至3月13日,他的知乎账号“老兵尹吉先”已有101521人关注,在知乎这个自媒体平台上算是一个“大V”。“浮生未半”是引导尹吉先用知乎的网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尹吉先老人的做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英雄不再沉默”。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原第二炮兵装备部政委牛炳祥和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都提出建议国家应该加快研究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据媒体报道,民法总则草案再次作出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3月12日在向大会主席团作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在3月10日各个代表团审议草案时,有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听到这个消息,全国人大代表、中部战区陆军某部副主任王军很高兴,他认为当下保护英雄的痛点,应允许由公诉机关对造谣者直接起诉,防止出现没有亲人的英雄无法维护其名誉权的无奈情况。
  他还建议,与一般侵犯名誉权的案子不同,这样的案例应该公开审理,并向媒体开放。
  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姬文刚也认为,英雄是民族的图腾,也是国家的精神公共财产,当然不能被随意污蔑和造谣,千万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然而,立法只是给保护英雄画上了一条底线,底线之上该怎么办?
  全国人大代表、空军指挥学院教授苗润奇认为,国家还是要在教育引导上下功夫,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英雄的地位作用,同时建立一套保护英雄权益的体系。比如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会对英雄造成一些身体损害,这就需要保障好他们今后的生活。
  也有人建议,虽然现在国家有见义勇为基金,但是未来还要让这些英雄生活得有尊严,不能让他们单独面对偏见。
  “关键是要在教育上做文章。”全国人大代表、西藏军区某团团长江勇西绕说,“在部队这一块平常的教育就很充分,我带的兵有回家探亲的路上抓小偷的,但大家也没刻意拿出来说过。”
  然而,就在这两天,一部抗日剧《敌后便衣队传奇》中出现了“包子雷”“蔬菜雷”,离奇的情节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抗日神剧”是给英雄加分还是减分?
  “我是坚决反对抗日神剧的,它根本不能体现抗日战争的艰难。历史题材不能戏说,如果抗日这么容易,哪会历经14年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李伟表示,我们的文化作品应该歌颂英雄,也应该树立正确的英雄观。
  在王军看来:“保护英雄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大家都去努力,慢慢地就会好起来。”
 红星 发表于: 2017-3-15 01:48:00|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草案再修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新京报两会直击丨民法总则草案“好人法”条款再修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好人法”条款也被称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最早出现在去年12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何为“重大过失”?见义勇为者如果真有“重大过失”,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条款怎么设计,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达到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效果?三审后,这些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当时的审议稿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如果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那么“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此一些代表提出,审议稿虽然在三审稿基础上增加了“自愿”两个字,以及“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等限定条件,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上述代表观点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救助人在“重大过失”等特殊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严格限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仍然认为,即便要求受助人有举证责任,仍难以彻底消除救助者的顾虑。为了改变“老人倒地没人敢扶”的社会现象,“好人法”条款还应强化对救助者的保护。
  据此,今天下午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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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眼 发表于: 2017-3-11 20:28:00|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代表:政府应兜底救助见义勇为者

源自:映象网
原文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政府应兜底救助见义勇为者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河南团召开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审议过程中,代表们发表了自己的认识及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
诉讼时效应定为5年

  张立勇认为,这次的民法总则(草案),最突出的就是强化私权保障,“草案在环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等方面也值得称赞。”
  对于保护见义勇为的条款,张立勇建议增加一条,“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受益人无力给予适当补偿的,当地县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受害人(指见义勇为者)予以适当救助。政府来进行救助托底,有助于形成全方位保护受害人的体系。”
  张立勇还建议把诉讼时效规定为5年,“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我们是熟人社会,大家都爱面子,债务超期的情况下,很多人不好意思催要。所以,较短的诉讼时效反而让那些不守信的人钻了空子。”

全国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
村委会也可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蔡宁表示,根据草案,自然人死亡的宣告申请只能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但在实践中有些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没有利害关系人,所以也无人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处理等处于不确定状况。还有些自然人死亡,利害关系人故意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冒领退休金、养老金等。这些都侵害了死亡自然人的财产权利,损害了社会秩序。
  对此,他建议增设一条款:自然人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各种原因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由该自然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源自:大河网
 我很牛 发表于: 2017-3-9 07:48:00|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条款再改:未造成不应有重大损害不担责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新京报两会直击丨“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再改:未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不担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去年底公开征集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相比,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见义勇为条款”出现重大调整,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此前三审稿的一大亮点,三审稿曾提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有评论人士点赞说,该条款相当于中国的“好人法”条款,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社会问题。
  不过,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上述“好人法”条款相当于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就是条款中提到的“重大损失”。可是,如何认定“重大过失”?标准是什么?“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好人法”条款作出了调整,增加了“自愿”两个字,强调“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如果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那么“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红星 发表于: 2017-3-9 01:48:01|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拟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奖励不低于10万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陕西拟规定见义勇为获“英雄”称号奖励不低于10万

  新华社西安3月8日电(记者:张晨俊)记者日前从陕西省政府了解到,《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人员将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
  据介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以及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条例提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其子女入托入学,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拟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凡上述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补助。
 佳美 发表于: 2017-2-3 17:15:00|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的内涵不只是一纸凭证

  如果悲剧已经发生,相关部门依然以“不鼓励”为理由,拒绝给其荣誉证书,也多少有些不尽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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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见义勇为而不幸亡故的少年及其家庭应得到何种补偿?每逢类似事件发生,这个话题就会引发舆论聚焦。近日,江苏句容后白镇的农民江志根的“心愿”引发热议。16年前,他12岁的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求助了很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尽管政府 已经为他陆续发放了十多万元的抚恤金、补助金,但因为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颁发见义勇为证书,江志根对此并不满意。
  理性分析江志根和政府双方的态度,似乎都颇有道理。丧失独子对农村家庭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另据了解,当年被救者及其家庭对江伟华的行为 并不认同,家庭的破碎、旁人的冷漠和经济的贫困,让江志根的心结愈发严重,他说:“我的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没有表彰决定?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救人身亡和残酷现实密不可分,所以他的“偏执”言行也是应当被理解的。另一方面,官方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也是合理的,少年连自己都无力保护的时候就去 救人,最后救人不成还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这样的悲剧并不少见。正因此,社会舆论和官方态度才从过去推崇少年舍己为人转向先自保再救人,这既符合未成年人的 身心成长的现实,也是社会宽容度、开放度加强的体现。
  但是,如果悲剧已经发生,相关部门依然以“不鼓励”为理由,拒绝给其荣誉证书,也多少有些不尽人情。江志根渴求的见义勇为证书绝不是其子荣誉的“一纸凭证”,而是对他十多年来心结的慰藉与破解。
  在舆论关注中,不少人对江志根的不理解源自对概念的混淆,“抚恤补助”和“见义勇为荣誉”不是一回事,前者有物质但无“救人”之“名”,后 者尽管无“实”却有“名”,只有荣誉到了,才算是“名至实归”,内心的“被冤枉”、得不到认可的痛苦才会逐渐消弭,这正是江志根的思维逻辑。如果不从这个 立场上看,就很难理解他对见义勇为证书的痴狂追求。
  在理解的基础上,能不能找到更合适的方法来化解江老汉和官方间的矛盾呢?不能给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官方的理由是“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和“事迹不突出”。前者“不提倡”不意味着“事实发生后不承认”。如果为救人而死都得不到一个“承认”,这会让当事人和认同舍己为人精神者心寒;至于后 者,更是一个无法被量化的概念,如何断定事迹是否突出?是否只能是相关部门说了算?官方态度在网上引发了不少人质疑、批评甚至“水很深”的臆测,涉事部门 及早清晰、诚恳地给予江志根积极回复也有助于澄清事实、消弭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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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12-20 05:08:00|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见义勇为者或免责

源自:新华社
  [我国拟在民法中进一步保护见义勇为者]为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19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见义勇为者的免责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记者:杨维汉)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6-6-28 13:48:00|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草案: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受害者

源自:新闻晨报
原文标题: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受害者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27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
  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
  看点一: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随着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果怀孕妇女在这些方面的权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权要求赔偿外,她腹中的胎儿有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看点二:
  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专家指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是六周岁入学,因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也与此相关。
  看点三:
  老人有望纳入被监护范围
  草案扩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在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增补了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精神健康和智力不足的成年人。
  草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草案明确,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看点四:
  虚拟财产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看点五:
  鼓励补偿见义勇为受伤者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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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6-27 18:48:00|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总则草案初审 增设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条款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民法总则草案初审 增设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条款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民法总则草案.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草案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作出新调整。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法总则草案根据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新增规定,“修复生态环境”也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此前一些影视剧拍摄单位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依据该条款责令其修复生态环境。
  民法总则草案还新增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甲伤害乙时,丙帮助乙对抗甲,因此受伤。那么丙的医疗费等费用应由甲承担,甲可以适当补偿丙。可是,如果甲逃脱或者没钱,那么只要丙提出要求,甲就有责任补偿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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