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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儿 发表于: 2011-1-12 11:37:20|只看该作者|正序浏览回帖奖励|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发布 今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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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数据库
http://www.phoer.net 6 M* s5 K; i& @! k  佛教在线海口讯 2011年1月1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在海口召开的201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我国将着手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7 b7 `: R2 `! Q- a- i http://www.phoer.net
  王作安表示,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10年开始部署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以此为切入点,推动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向纵深推进,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制度化、系统化、网络化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化、民主化、法制化管理。$ E, Z! g7 }% E; u5 S1 I http://www.phoer.net
  他说,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下发的实施意见,各地迅速落实。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大多数地方已经完成试点工作,总体进展超出预期;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部分地区已经完成试点工作,有的地方已经全面铺开,总体进展顺利。" E+ m) M# \6 R http://www.phoer.net
  王作安指出,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两个专项工作今年要全面铺开,并着手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并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两个专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http://www.phoer.net : U# Q5 [/ i2 X  I  201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10日在海口召开。中央统战部、海南省、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宗教工作部门负责同志,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会议。+ [5 j" b- q$ U/ R7 R( y3 J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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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戏游 发表于: 2019-1-25 15:08:00|只看该作者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发布 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发布 今年4月1日起实施

http://www.phoer.net . t' Q& v) K' e1 |& C* i  新京报快讯 今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微信公号发布《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通知全文如下:
http://www.phoer.net 1 I/ i% ^2 @' k/ \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http://www.phoer.net + u7 S$ |& I4 U  |$ 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http://www.phoer.net 8 C- y0 {$ C5 g) V: l8 D# {# g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u. y: ^4 W# V) n& X, t* V http://www.phoer.net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1 i4 k8 L3 j* O/ j6 r http://www.phoer.net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http://www.phoer.net - U% ?' J, i  [! r- d: z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6 Q" S7 I! I3 l, V" l http://www.phoer.net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 I( B5 P$ n" z http://www.phoer.net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6 ~0 ^6 e9 F) e, {3 r$ T, | http://www.phoer.net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C; W; s7 r- O. i# \+ v http://www.phoer.net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j' c8 f+ j  b4 W8 I% C5 p/ e http://www.phoer.net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y/ J( t/ h, `  m7 P% h, G http://www.phoer.net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http://www.phoer.net   f* H7 j% I* x2 i4 I. ?2 j9 f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http://www.phoer.net ( P3 n" X: C6 ^8 Y6 Z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2 B7 J; B9 y& \; P http://www.phoer.net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http://www.phoer.net ; p; R5 c# Z* C$ ~0 m, ?7 k/ }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http://www.phoer.net 3 z' ~7 _% y* X& Z8 j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B2 U. {" I. ~+ E( ]6 ]% ^ http://www.phoer.net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2 A; K0 O% K% r: k2 l http://www.phoer.net
  (七)章程草案。3 n! v' e% L; W. h) L2 {/ B8 c4 } http://www.phoer.net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http://www.phoer.net 9 F$ x: [& z" b& M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L( c* S4 G$ t: `5 {' P* e http://www.phoer.net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http://www.phoer.net & X5 _. L# S/ @% Z1 p1 g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9 ~: o, G0 h9 r* A5 ^2 Z# z: w http://www.phoer.net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http://www.phoer.net ! D  i# i% W" Z& ]4 P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7 M5 U. {( w' B3 T& V* r http://www.phoer.net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z/ Z# d: c: M. j- Z+ Q http://www.phoer.net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8 w! I" T9 T+ q, w2 N: ^ http://www.phoer.net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8 J: F- G' _0 p& Z http://www.phoer.net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b6 l! ~4 a) h5 C5 K! l http://www.phoer.net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http://www.phoer.net # N+ E" t; n: C$ U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6 V; a7 }0 C2 Z6 { http://www.phoer.net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http://www.phoer.net 8 k: ?+ f' g- o$ P+ K. U5 ?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D" J( w) K; k1 Y1 p. T2 ] http://www.phoer.net
  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http://www.phoer.net . z- ?8 ^6 X: Y9 b+ q  十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l6 c8 q2 X! M$ P4 d- V http://www.phoer.net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w& N9 g( i2 j, H! c* @ http://www.phoer.net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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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弘 发表于: 2018-5-4 10:55:00|只看该作者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源自:中国民族报 : 冯玉军   
  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事活动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进而也是宗教财产归属和宗教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导致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管理水平低下,宗教财产所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各类涉宗教的民商事纠纷难以解决,不少寺庙宫观存在被经营、被承包、被上市的情况,不利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更不利于宗教团体和宗教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及其管理途径,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提供了行政法规支撑,是立足实践、问题导向的宗教法治战略部署,具有突出的现实针对性。
http://www.phoer.net 0 ^) ~1 k) h- Y2 X3 y) E' Q- Z7 z' [ http://www.phoer.net
《民法总则》的创新规定
http://www.phoer.net ! E3 A8 k$ Q4 t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首次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法人制度范畴,构建了解决宗教组织从事民事行为和依法保护宗教财产的基础性制度。
http://www.phoer.net ; a9 T. r: s* k* e  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制定的重点问题。其法人一章的条文数量为45条,居各章之首。不同于《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具体形态划分法人类型的思路,《民法总则》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采取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一级分类标准;继而把非营利法人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机关法人四类;再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捐助法人的一种,最终实现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化。
http://www.phoer.net " \3 ?) K$ C# U  根据《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规定精神,宗教团体可以登记为社团法人,宗教院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经过办理法人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属于“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宗教机构,经依法登记而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法人实体。其性质定位如下:$ O" a! W7 D% M& O" \8 ~ http://www.phoer.net
  第一,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登记而成为法人。《民法总则》第58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该款确立了法人成立法定原则,类似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不得自行创设法人。之所以确立法人成立法定原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只是责任形式的例外。法人却不同,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法人的成员、设立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58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http://www.phoer.net & P/ _6 n$ W( C- a- _; h$ s2 M  第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宗教场所法人系以宗教活动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显然不应具有营利性,否则将有违宗教宗旨和削弱宗教的正常社会功能。《民法总则》将其纳入非营利法人的范畴,这和以往将宗教活动场所理解为“社会组织”“非企业单位”是一脉相承的。根据《民法总则》第95条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这意味着在宗教场所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宗教事业,而不能向捐助人分配。这将有效遏制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捐助人营利动机,使其行为符合法人设立的目的。
http://www.phoer.net 3 |2 j) Y1 S& J! G& o6 s; J2 y  第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公益性的捐助法人。《民法总则》明确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设定为公益性的捐助法人。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目的是开展宗教活动、促进宗教事业发展,有非常明显的公益性,其活动确以信众、宗教团体或其他机构捐助的财产为基础,并不需要会员的参与。
http://www.phoer.net # S5 ]2 T! R8 ~# |, c  需要指明的是,现行其他立法,如《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信托法》第60条以及《慈善法》第3条都涉及“公益”范畴的法律调整,却均未明确将“宗教”或“宗教活动”纳入公益范围,从而造成法律冲突或者说不协调问题,亟须按照法制统一性立法原则加以修正。0 g& M7 g, W- P! R9 t http://www.phoer.net
  《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第94条又细化规定了捐助法人的财产管理规则。综合起来看,上述条款依法确认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捐助法人性质,提供了宗教组织依法从事民事行为和保护相关宗教财产的法律路径。9 S) A* I' I9 A( s5 b+ f, f/ j http://www.phoer.net
  第四,将传统习惯、教义教规作为处理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事务的补充性法律渊源。从学理上看,以法律法规为代表的“国家法律”和以教规为代表(还包括道德、社会习俗、乡规民约、组织纪律等)的“社会规范”,形成了人类社会二元调整结构。在《民法通则》时代,行政管理是处理宗教事务的主导思想和方式,《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但在《民法总则》时代,传统习惯被明确纳入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转变在于:一是在处理有关宗教和宗教事务的民事纠纷时,应当以法律为根本;二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适当引入教规。, [8 \$ U( X7 u- C) r/ c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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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的制度设计1 o- c* k. s. ^ http://www.phoer.net
  在《民法总则》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的框架基础上,新《条例》第2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28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但作为公益法人,其不得向设立人、出资人分配利润。这就对宗教财产收入的使用予以了限制,即其经营所得收入只能用于宗教目的,如场所的修缮、扩建,日常运转以及向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和生活费用等,不能向设立人、捐助人分配利润。第49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这些规定,改变了原有的回避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的做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得以法人身份独立开展宗教活动,细化规定了宗教财产权属及其管理途径,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提供了行政法规支撑。/ C% G; o- G* V http://www.phoer.net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得以使用其登记注册的法人名义,按照其法人机关的团体意志所形成的决议,独立地从事相应的宗教活动以及相关的日常事务,并且,宗教活动场所得以用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各界捐助人所捐助的财产。同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可以将其自有财产和接受捐助所得财产置于法人实体名下,依法能够独立地行使相关财产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独立承担和履行民事法律范围内的义务,并在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活动范围内从事宗教活动及产生宗教活动场所预期的法律目的。对于其在活动过程中实施的触犯法律行为,依据新《条例》第8章诸条的规定,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http://www.phoer.net 5 B" s9 G" Q9 |/ U; q. ?* X; F0 u  第二,确立了我国宗教财产制度的性质与结构,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我国宗教财产制度的法律属性是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新《条例》第52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这对于防止当前存在的宗教商业化倾向意义重大。新《条例》强调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财产,包括其自有财产和收入一律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有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以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新《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和占有、适用的文物进行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等。出于公益利益需要而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或重建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捐赠而享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也不得从宗教活动场所获取经济收益。宗教组织的财产,只能是捐赠所得,排除将其确认为投资和经营性资产及由此而来的风险。5 L6 x1 `  B% O  j7 E0 l& v5 ~ http://www.phoer.net
  第三,保护宗教财产,对宗教财产权属进行类型细分。在新《条例》第49条对宗教财产权利作出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第50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这项规定有现实针对性,有助于防范一些非宗教机构抢庙产、抢寺院土地的事件。过去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财产归属问题上始终争论不休,新《条例》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宗教主体财产(包括宗教不动产,如寺庙、宫观、教堂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宗教动产,如佛像、法器、经卷、牲畜、宗教自营收入、所受捐赠、知识产权等)的拥有者,并且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可以管理、使用甚至处分财产。从而与宗教团体“两权分离、各行其是”,这有助于作为确定其权属范围的依据,消除内部纷争。8 O. a3 y8 j  L. |1 B+ T2 j http://www.phoer.net
  第四,援用传统习惯处理宗教财产和宗教活动场所纠纷。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寺院教职人员的遗产能否由寺院继承并归其所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生的僧人遗产纠纷案不少,诸如北京巨赞法师遗产纠纷案、浙江绍兴石佛寺僧人释本耀遗产纠纷案、五台山释含净遗产纠纷案、鞍山千山香岩寺僧人释本愿遗产纠纷案、云南玉溪灵照寺释永修遗产纠纷案等。从审理结果看,个别案件以调解结案,大多数案件将诉争财产判给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宗教教规能否作为法律渊源而存在:僧人的身份特殊,他们一方面是宗教教职人员,必须遵守教规,其权利义务、行为及后果应当按照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来处理;另一方面,僧人又是国家公民和法律上的自然人,其法律地位应受国法,特别是《继承法》的约束与保护。按照《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在处理宗教教职人员的遗产继承问题时,不能完全脱离其所属宗教的历史传统和教义教规,佛教内部“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传统教规与制度应当作为处理僧人问题的特殊习惯法规范。: s5 V2 Y0 `5 B# ~* @8 ^- Q http://www.phoer.net
  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对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意义重大。其一,主体资格明确,有助于依法管理宗教,明晰责权利效,提高行政效率,做到行政管理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各行其是。最大程度上凝聚法治共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成本和损失。其二,组织身份明确,宗教场所心无旁骛地从事宗教事务,以宗教特有的价值服务于社会,其他人无权干涉,为实现高水平的宗教自治提供了保障,便于宗教组织同其他公民和法人组织往来,为扩大交流合作建立了良好基础。其三,诉讼地位明确,有助于场所提起或参与诉讼,依法保护宗教财产,维护各种权益。其四,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加强场所内部治理,使场所管理更规范稳定,管理成本大大降低。其五,稳定成熟的涉宗教法律法规,是场所长远发展的基本保障。/ X/ |* W! e. o/ `6 ^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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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 w- s1 i& E" S. Z http://www.phoer.net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实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85条规定了法人成立的实体要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20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http://www.phoer.net & e: d; V+ X8 e) x/ b, f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程序条件。《民法总则》第85条规定了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新《条例》第23条规定:成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需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后方能取得宗教场所法人资格。在这个方面,需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实体的设立条件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实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所需的登记程序予以规定,明确各级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责任等。' G# ^4 v2 K' z' W http://www.phoer.net
  当然,是否登记为法人应依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意愿而定,未经法人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只要办理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目前及今后仍应视为合法社会组织。
http://www.phoer.net , u8 ?6 H' J2 E; w- i0 k/ F7 Z6 Z
http://www.phoer.net ) \$ \4 F4 ^+ ~! u' n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治理结构
http://www.phoer.net + H$ {* V- W! t3 V9 I0 h  d  《民法总则》第93条对捐助法人的治理结构予以了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第94条涉及捐助法人的监督机制,具体规定了捐助人的权利,即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知情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建议权,以及对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决定的撤销权。由于宗教活动场所具有特殊性,故其治理结构(包括章程、法人代表和理事会、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等法人机关)应在上述法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宗教特色加以完善:. K' x( {; ^  |$ ?/ w) v7 X4 O http://www.phoer.net
  制定法人章程问题。一般的法人机构都要依法制定自己的章程,对设立的目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基本财产等事项予以规定,宗教领域的寺庙宫观法人自然不能例外,但其内容规定理应有结合历史传统和本教特色的修改,如文化传统、教义教规、教风宗风方面的要求就可写入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以突出其文化性、宗教性(而非经济型)特点。这对于促进场所教规宗风的加强和延续,对寺庙宫观的文化和教义传承大有裨益。有条件从事慈善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不违背捐助人意愿的基础上,可在法人章程里列明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项目和规模,以保障该项活动的永续开展。
http://www.phoer.net 2 O9 x3 q0 L. ], C  法人代表登记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人员既负责神圣性活动,又负责世俗性活动,并受到宗教团体和相关规章制度约束,可申请作为法定代表人。我国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人员,原则上在爱国爱教的前提下,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及其教规惯例(但后者没有法律上的确认)进行选拔,施行法人制度后完全可以由各自宗教团体掌握,全国性宗教协会可以统一发布因应《民法总则》和新《条例》以及未来民政部门配套规章的政策文件,从而使各个宗教既保持本宗教的特色,又促进本宗教系统内的团结稳定。
http://www.phoer.net ; G% T0 c8 Y5 L2 l& X, n. @# P, X8 Y  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问题。一般来说,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场所的各项民事(宗教)活动以及公益慈善活动,负责实施宗教行为。当前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不存在理事会组织,倒是有不少场所实行“管理委员会制度”(如寺管会、庙管会等)。但这类管委会到底是民主管理组织、决策机构还是执行机构,需要依法厘清,建议在“寺管会”基础上完善场所的决策和执行机构。佛教、道教的,使之成为与场所法人代表(方丈、道长)既分权、又配合的兼有决策和执行双重功能的内设机构;伊斯兰教的,使之体现决策机构职能,阿訇则是执行者身份;天主教和基督教的,结合其原有分权机制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 T& F8 R. o7 n3 }3 T, n) N http://www.phoer.net
  监督机构问题。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监督机构,有效地发挥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监督职能,可以更好地监督检查场所法人章程的执行情况,树立场所廉洁公益的公众形象。特别是加强对财务执行的监督,可以防止宗教捐赠及相关财务的浪费和损失,从而保障场所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但对于监督机构由场所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构成,还是由包括社区自治组织、专业人士、政府代表等更广泛成员组成;监督机构的权限范围、监督对象如何,以及场所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公众监督,这些方面《民法总则》和新《条例》未作具体规定,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更加精细化的规定。7 \* t* u- X3 A3 z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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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财产的依法保护和制度完善
http://www.phoer.net ( C. h& a& A7 ]! {# c! U  坚持非营利法人属性,依法保护宗教财产。2017年1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捐助法人身份,有助于防范其他组织或个人以种种方式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谋取利益,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活动场所设计为非营利性法人,其根本宗旨就是非营利性目的、禁止取得经济回报和不取得所有权等三大原则。7 P1 Q8 [$ X9 W* }4 U http://www.phoer.net
  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新《条例》第7章确认了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和相应义务,但具体落实还需要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配套适用。
http://www.phoer.net   M+ }; O# N9 p* J0 n  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税收制度,依法规制场所财务管理,依法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新《条例》对宗教界的财务管理作出诸多规定,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接下来,宗教活动场所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接受核查审计,依法纳税,从而为自身合法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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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轮回 发表于: 2017-4-25 09:44:00|只看该作者

认真贯彻《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稳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治理

源自:中国民族报  : □ 李蕾 周风
《民法总则》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类型的确认意义重大
http://www.phoer.net 4 P0 |! c+ z8 t9 P5 _& ^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主要是个民法概念。法人的本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即法律人格的表现。法人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民事关系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民法的基本内容。
http://www.phoer.net $ ]" l- N8 [0 ^# }7 O. A# B' L7 F2 Q% g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作为社会实体,宗教活动场所也得从事世俗的经济活动,面临民事权利义务归属问题,客观上要求赋予法人资格。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实质上就是解决其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以法律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是法治国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需要。
http://www.phoer.net 2 v; [8 [" u/ r* O- Z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是《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难点之一。中发〔2016〕16号文件要求,研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问题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宗教领域涉及的其他社会事务,要尽量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调节,使宗教组织、关系、行为都有明确规范;要完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宗教内容的条文及其法律解释,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统一。这一问题也已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关注。
http://www.phoer.net $ O! y) X' F/ C  X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已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分类无法涵盖所有法人种类,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情况,也无法从中找到宗教活动场所的恰当位置。根据法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基金会、慈善组织一样,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而我国民法缺少财团法人类型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作为民事基本制度的法人制度,需要由法律来规定。; ^; ~# {6 U/ V! u$ Z* E4 ]/ d http://www.phoer.net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由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http://www.phoer.net 0 J! W! b5 `7 u8 F  W  所谓捐助法人,亦即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老一辈民法学家佟柔先生早就认为这一分类在我国运用也未尝不可。按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财团法人是基于财产的集合而成立,只要通过捐献活动而成立了法人,捐献人的财产便与这个法人的财产截然分开,社会捐赠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不享有权利。所以,中发〔2016〕16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商业资本介入宗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寺庙、宫观,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这些政策都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 c/ g! V" o' p, p http://www.phoer.net
  目前,我国大部分宗教活动场所长期无法具备法人资格,开展正常的民事活动受到困扰,产权关系模糊,财产权得不到完善的保护。《民法总则》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类型的确认,使宗教活动场所有了民事基本法上的归宿,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根据,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以及宗教财产权属展开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r* |1 {( ?, ?) b3 q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g  [1 E% Y% s/ W) m8 D宗教活动场所要取得法人资格,其管理方式首先要体现法人的现代化管理
http://www.phoer.net 2 p% ]4 Y# [! M* o$ k& @' ?  在旧中国,我国各宗教都存在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实行家长制、等级制等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宗教制度改革,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是宗教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民主管理对于宗教活动场所乃至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党的宗教政策一直强调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问题。中发〔1982〕19号文件要求,“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中发〔1991〕6号文件规定,“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依法登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中发〔2002〕3号文件明确,“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http://www.phoer.net : J1 b* _$ o0 Y7 k3 Y; D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也是行政法规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17条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规定。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场所所在地信教群众代表组成。
http://www.phoer.net 6 `; P! |  ^& k4 [9 R6 Y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的是管理委员会制(简称“管委会制”)。管委会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各项事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管委会是个综合机构,决策和执行合一,没有监督机构,管理的方式比较粗放,缺乏法治化的管理手段。- r, e4 W# F* Y http://www.phoer.net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断暴露,政府监管盲区和社会监督缺位也逐渐显现,传统的场所管委会管理模式受到挑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w% S7 O% }* m$ e http://www.phoer.net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有规范的章程,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的章程是运行、管理应遵守的根本制度。《民法总则》第93条第1款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宗教活动场所要申请成为法人,首先必须按照法人条件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http://www.phoer.net 1 k1 q. T8 z' H# M* ~& N  《民法总则》第93条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民法总则》第93条第3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  g7 Z  ~7 @2 b. ?( B8 q" ] http://www.phoer.net
  此外,《民法总则》第94条规定了捐助人的权利,第95条规定了非营利法人退出机制,都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当然,宗教活动场所与营利性的企业和非营利性的其他社会组织从性质上来说是不同的,宗教财产属于目的性财产,有自己的历史传承和运营特点,一般情况下不会终结自己的使命。
http://www.phoer.net ' ^4 J6 U6 U  \  宗教活动场所要取得法人资格,其管理方式首先要体现法人的现代化管理。现在,很多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管理和运转远没达到法人治理的要求,一些场所虽然建立了管理组织,但决策管理还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在资金使用方面独断专行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场所管理强调本宗教的传统,不愿意按照现代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很多宗教活动场所并没有民主管理的自觉性,需要外部的规定来强制其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http://www.phoer.net 1 i- T3 C3 H3 v" e, |' R4 K, c  法人治理要求更高、更严。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其自主意志是集体意识,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就是法人机关来形成,其权力的分配、制衡体现的是民主机制,不能一个人说了算。这种法人的组织机构体现的是民主的精神,最后形成的是团体意志。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法人规定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法律法规对章程应包括的事项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一个社会组织民主决策、健康运行的有力保证。
http://www.phoer.net ' i: ~# r  a1 c% u: ~  宗教活动场所要申请成为法人,必须满足法人的条件,必须根据法人治理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实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场所一旦登记为法人,则必然促使其严格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运转,如何决策、如何执行、如何监督都有严格的规范。这必将大大提升场所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现代化。# T& U# g' |, x http://www.phoer.net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的同时,应当承担一个社会组织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场所一旦登记为法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核准登记,政府机构可对宗教活动场所运转、重大事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完善落实管理制度,促进管理的规范化。为确保法人组织规范运行,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法人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除日常管理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年检制度。在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时,也应规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场所实行年度检查,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法治化手段。
http://www.phoer.net 0 O, o, U. n3 y; f3 z. P  赋予场所法人资格,不仅能保障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而且从长远来看,将从根本上明确场所财产产权权属,推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捐助法人资格类型的设立,对于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有着积极意义,可以说是将民主管理推进到现代管理、科学管理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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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 P6 u2 N3 S' o, _, o1 r解决场所法人资格问题应当本着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 K2 L% D% s* k  f. H6 B/ S http://www.phoer.net
  目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体制中的权力分工与制衡,在实践中已有探索和先例,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例如,位于山东省郯城县马头镇民主街的马头清真寺,始建于明朝永乐三年(1405年),是目前鲁南苏北规模较大、保存较完好的清真古寺之一,2006年12月被山东省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http://www.phoer.net 2 A5 z: T" i0 g0 f# ^  多年来,马头清真寺服务当地4000余穆斯林群众,在管理组织方面,分别成立了寺管会和监管会。寺管会由穆斯林群众中有威信、觉悟高、能力强的人士组成。监管会由少数民族干部组成,寺管会成员任免须经监管会同意,与寺管会形成制约关系。寺管会、监管会成员,阿訇及众乡老认真执行民主议事制度,重大事项、重大开支和重要活动坚持集体决策,并在场所内予以公示。马头清真寺管理科学、规范,内部监督严格,2010年12月,被国家宗教事务局授予“全国首届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3年被山东省宗教事务局授予“全省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示范窗口”荣誉称号。5 p" A# }9 Q9 T; h http://www.phoer.net
  此外,宁夏的一些清真寺,由本坊信众经过民主协商选出寺管会,再由寺管会选出负责人,寺管会根据本坊情况延聘阿訇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服务。在一些坊民集中、规模较大的清真寺,也成立了寺监会,职能是监管财务,实践着场所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i) v  ]# q2 i' b) z$ c, ~. g http://www.phoer.net
  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是大势所趋,已成为许多宗教界人士的共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宗教活动场所情况有很大不同,对于法人的需要有很大差异,法治观念差距也较大,各宗教管理传统和制度规范参差不齐。因此,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解决场所法人资格问题,应当本着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使各宗教有一个调整和适应的空间。同时,要科学规定法人条件,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统筹把握,不能搞一刀切。更重要的是遵循自愿原则,由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本宗教、本场所实际情况,自愿申请、自主决定,不强行推进。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一切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宗教活动场所能够成为法人的,只能是其中一部分。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科学管理是宗教界的一项长期任务。依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赋予一些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资格是大势所趋,推进法人治理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但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2 A' ^' T. d+ e( M7 h% B- p8 P' ?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9 s, W6 [) I) S⊙ 作者简介
http://www.phoer.net ) ^- J0 c$ d$ _2 `+ X  李蕾系济南市槐荫区委党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风系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宗教一处调研员。
6# 青城山
 再轮回 发表于: 2016-9-20 09:44:01|只看该作者

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及其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源自:中国民族报  :董栋
  长期以来,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内涵,即“宗教活动场所是什么”,在政策、法律、理论、工作层面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以下简称固定处所)作为两类不同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基本属性、权利义务等方面有何区别,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从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入手,对有关问题作简要分析,以供探讨。" a. W  a. _+ S# p; o6 F4 s& g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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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处所与寺观教堂的区别# q+ d' E8 i* G http://www.phoer.net
  在人们的印象中,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是指寺观教堂。但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固定处所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宗教活动场所。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条例》出台前,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就已长期存在,情况错综复杂。其中一部分是由于宗教活动场所布局不合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不方便而形成的。这一类私设聚会点有一定数量,并且愿意通过基督教“两会”在宗教事务部门登记,但由于规模较小等原因,达不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当时,宗教事务部门对这些私设聚会点采取“临时登记”、“暂缓登记”的管理方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后来,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临时登记”、“暂缓登记”被“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取代,固定处所于是成为一种正式的宗教活动场所类型。# B" B+ \* V4 Z1 ?2 T; b, { http://www.phoer.net
  固定处所的出现意义有3点:一是可以把一部分已经存在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二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宗教中,规模较小的活动场所也有了依法登记的依据;三是信教群众如果有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可以先申请设立固定处所,等有条件后,再设立寺观教堂,过宗教生活更为方便。但这一制度设计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固定处所也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使得一些不愿意经过基督教“两会”登记的私设聚会点,仍然不能进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视野,因此并不能完全解决私设聚会点问题。二是《条例》没有对固定处所的规模作出限定,虽然为具体操作留出了空间,但一些地方为了规避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时,把类别设为固定处所,但实际规模与一般的寺观教堂相当,甚至还要大。
http://www.phoer.net * {8 L) Y. b$ S% u% L  在法律层面,固定处所与寺观教堂有一定区别:一是审批层级不同,设立寺观教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立固定处所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二是权利义务不同,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组织大型宗教活动、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而固定处所没有这些权利。在现实层面,固定处所与寺观教堂的区别主要在于人数多少、规模大小等。但是,在基本属性上,固定处所与寺观教堂没有实质差别,都是作为社会组织,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固定处所与寺观教堂一样,可以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捐献,其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等,这些都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再加上“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大型宗教活动”、“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概念、标准不清晰,导致二者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差别不大。这就是为什么一些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虽然以固定处所的名义登记,但也“运转良好”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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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3 [# ]# @! T9 Y& h4 v' F5 b1 o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 ~$ }! e2 t( y http://www.phoer.net
  《条例》只列举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外延,即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没有涉及其基本内涵。宗教活动场所,顾名思义,是用于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仅从名称上看,是一个空间概念。但《条例》还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这样一来,宗教活动场所就不是单纯的空间概念,而具有了社会组织的属性,既是“物”的集合,也是“人”的集合。比如,我们常说,学校是学习的地方,但学校是社会组织;医院是看病的地方,但医院也是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亦如此。由于我国民事基本制度的核心是“人”,对“物”管理从属于对“人”的管理,因此,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质上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是一种对“人”的管理。通过对“人”的管理,间接实现对其空间性、财产性等其他属性的管理。在理论研究方面,宗教活动场所也很少被作为一个单纯的空间来看待。比如,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题的探讨,就是以“宗教活动场所是一种社会组织”为前提。3 m: V3 J2 V( }! q. h http://www.phoer.net
  前面提到,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都被作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从概念上看,“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可以被看做是自然人的不同组织形式;从现实看,寺观教堂的组织化程度较高、人员固定、分工明确,因此,寺观教堂作为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一类无差别化的统称,不能很好地体现自然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并且,固定处所的组织化程度较弱,人员流动性较强,很多固定处所没有条件成立管理组织,这也是为什么宗教事务部门的一些管理措施在寺观教堂行之有效,但是在固定处所往往难以落实到位的原因。因此,固定处所更侧重于空间概念,不宜作为社会组织来管理。5 ?. R: s2 j& [  R http://www.phoer.net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尝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作如下划分:对于寺观教堂来说,组织性是其主要属性;对于固定处所来说,可以将空间性作为其主要属性。这样一来,固定处所可以被看做是宗教事务部门为部分信教群众指定的、用于开展宗教活动的空间,而不是经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宗教事务部门对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着眼点也应当有所区别:对寺观教堂来说,应当着眼于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即管理一个组织;对固定处所来说,则应当着眼于部分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在哪里开展,即管理一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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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可能模式# A  u$ _! k+ V$ o http://www.phoer.net
  固定处所如果作为一个空间,它与寺观教堂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相对于主体资格而言的。寺观教堂作为社会组织,理论上属于民事主体,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因此拥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而固定处所如果是一个空间,那么它就只是一个“物体”,无法成为民事主体,因此不能拥有权利义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在这个空间里,虽然有开展宗教活动的合法权利,但不能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离开这个空间,他们就是一个个分散的自然人,不具有社会组织意义上的相互关系。作为社会组织的寺观教堂与作为空间的固定处所的区别,就好比篮球队与篮球场的区别。
http://www.phoer.net % S7 b( d& v; T" R. i# C7 ~2 D3 M- E  《民法总则》(草案)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布,其中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为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如果将固定处所作为空间进行管理,那么就可以尝试从民事主体资格的角度对宗教活动场所分层次进行管理:第一层,申请获得法人资格的寺观教堂,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开展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层,未申请获得法人资格的寺观教堂,不具备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开展特定民事活动,可以拥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宗教活动场所即处于这一状态);第三层,依法登记为固定处所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不能申请获得法人资格,不能拥有财产,不能以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只能在其空间范围内开展规定的活动,民事责任由具体行为人承担。  Z2 n; C9 l+ [! l3 | http://www.phoer.net
  在这一模式下,固定处所的管理方式也应当与寺观教堂有所区别。在规模上,固定处所的人数和大小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的应当申请变更为寺观教堂,或者实行分立,这样可以解决以固定处所的名义规避审批的问题。在设立程序上,可以由信教群众推选代表,以个人名义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甚至可以考虑不必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那些不愿意通过基督教“两会”登记的私设聚会点、五大教以外的宗教等问题,就可以用设立固定处所的方式加以解决,即由宗教事务部门为其指定合法活动的地点,但不承认其作为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通过限制其民事行为暂时实现监管,将来若想转变为合法的社会组织,获得更多民事权利,可以申请变更为寺观教堂,届时再经过宗教团体的同意。这样一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3个层次之间就有了一定的梯度和缓冲,既可以满足部分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的需求,也可以避免更多宗教类社会组织合法化,同时也体现了导向性,最终还是要引导宗教活动场所向宗教团体靠拢,走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2 S) c7 f; y) M9 @+ R) i$ R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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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探讨# @( {, m1 p& z1 ]" X2 `" P http://www.phoer.net
  将固定处所作为空间进行管理,只是理论上的初步探讨,现实效果尚无法考证,其中一些设想对现行宗教事务管理框架有所突破,涉及《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诸多法规、规章的修改,难度之大显而易见。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 g$ K5 g/ t0 k  W1 T http://www.phoer.net
  第一,一个合法的活动空间可能不是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的全部诉求,这种方式对其有多大的吸引力,是一个未知数。
http://www.phoer.net 6 H( |" }  z& P7 x" `) }1 u  第二,如果固定处所可以不通过宗教团体申请设立,那么原本可能通过“两会”登记的基督教信教群众,可能更愿意选择这种灵活的活动方式,从而对“两会”体制造成进一步冲击,教派问题也将趋于严峻。
http://www.phoer.net * X/ N! j1 n* w% G% [2 X  第三,从现状来看,佛教、道教的念佛堂、精舍,流动穆斯林的礼拜点等逐渐增多,他们也可能据此申请合法的活动地点,对管理工作造成的冲击可能不亚于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
http://www.phoer.net 7 x0 `7 t* O8 _5 ]4 f# d  第四,在这些空间里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是否需要宗教团体认定,如果需要,那么对于解决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问题将大打折扣;如果不需要,那么宗教教职人员的产生就会出现“团体认定”和“群众认可”两种渠道,亦是对现有管理体制的突破。
http://www.phoer.net ! u& v3 ~' t8 |5 w: n8 @" s  第五,空间与社会组织的区别是理想化的设想,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如何把握其标准和尺度,基层宗教事务部门的力量能否跟得上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http://www.phoer.net * u& n6 F9 G) l+ v# r  尝试通过空间概念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难题,目的是要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即信教群众开展集体宗教活动,除了登记成立社会组织以外,是否可以有其他的方式和途径。我们甚至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公共空间,它不是为某一宗教、某一人群而指定的,不是谁所特有的,也不悬挂某一宗教的标志,只要有需要,只要时间能够协调,不同宗教、不同信仰群体可以在这个空间的不同时间段开展活动。在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信仰群体不断分化的大背景下,固定处所能否凭借其小巧、灵活的优势在未来的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待理论的创新和实践的检验。5 |% E9 @+ T6 J$ g" F) F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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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l% e, o" m% Z3 y: I" p( [0 R! G  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宗教研究中心
5# 华蓥山
 再轮回 发表于: 2016-2-4 14:44:03|只看该作者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管理模式再探

源自:《中国宗教》  : 杨志刚 钟芳源 舒修明
  前段时间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我国四大佛教名山、少林寺等宗教名胜“争相上市”的消息,引得广大专家学者和网民对宗教活动场所能不能上市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政府部门和法学专家则开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地位、管理模式和法人制度建设等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1 {# x* Z- P, p' C. I2 K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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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遇到的管理困境
http://www.phoer.net 8 g& B0 B& V: K& ]2 f; G0 K  w  2005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未明确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法人管理的规定。在性质上,宗教活动场所属于行政法体系调整下的其他组织,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也不同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样就造成宗教活动场所在保护财产、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相关民事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
http://www.phoer.net + S. r+ C9 ]& O! o& F, b  r" B  一是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产权利益保障难。目前,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许多没有办理产权证,致使场所的房屋、土地经常被侵权,甚至被政府、企业划归到商业用地,出现“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寺庙被承包、被上市”等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
http://www.phoer.net ! u9 W" Y2 o5 l% w. Z  二是宗教活动场所其他财产保障难。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在其《关于修订有关宗教法规确认传统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建议》中指出,少林寺在1998年注册了企业法人身份后,才得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成功保护了少林和少林寺的无形资产,并为少林功夫申报国家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现实的法律基础。不难想象,如果未能注册企业法人,将会流失掉多少文化财富。但是“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身份,却不合法;合法的“企业法人”身份,又不是宗教的本分。宗教财产如果没有合法身份的保护,就容易被侵占。
http://www.phoer.net & D+ P. A# D6 @) v  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事活动主体受争议。近年来,宗教界在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但在具体活动中,如签订合同,开设敬老院、康复医院等经济民事活动中,由于不具备法人身份,其身份和法律效力受到各界广泛争议。
http://www.phoer.net $ z$ Q4 t3 C8 Y7 g' P" F9 m4 P  另外,宗教活动场所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在财务管理,教职人员参加医保、养老保险、对公银行开户等社会活动方面碰到不少困难。虽然得到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但没有彻底解决身份问题。5 y, [; W: |( M8 f% u; t" q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a$ B6 |9 w, K4 b1 A$ \实行法人管理模式的建议
http://www.phoer.net # ~$ L4 q' w; d0 f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宗教事务部门管理的主要对象,又是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重要地方,成为了重要的社会公共组织,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从法律上讲,就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也无法对场所的一切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中,宗教活动场所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独立对公银行账号,依法独立开展相关民事活动,俨然是一个民事行为主体。这种法律与现实的差距,既不利于宗教活动场所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也妨碍了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监管,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能真正落实。而且,从法人构成要件上分析,大量宗教活动场所已基本符合构成法人的四个条件,因此,可以说,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法人管理,各方面条件已基本成熟,只是缺少一个合法身份。$ O  @$ H  [  { http://www.phoer.net
  笔者认为,近期内,我国针对宗教法人管理,专门制定《宗教法人法》或《宗教法》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主要应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的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V% h+ t% k2 b" t7 v2 B. ]' h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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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宗教活动场所赋予法人资格的立法技术: [/ @* r# g* z& E- o+ k' i' S http://www.phoer.net
  在立法技术上,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赋予,建议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做法。因为这两部行政法规所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不完全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可以说是新型的社会组织。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赋予宗教活动场所具有法人资格。另外,为了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类型相统一,还可以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三节内容,以规定三类法人的成立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这样,《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类型,与目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设立的三种法人类型就互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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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 }& G0 g8 t& b+ q% Z  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权限及法人类型的确定
http://www.phoer.net ' V% a9 p4 E  Y/ g2 {8 G  在设立权限上,当前《宗教事务条例》只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处所两大类,并且只能由宗教团体申请设立,造成了民间信仰场所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活动场所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进行依法登记。因此,《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既要考虑到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还应全面考虑到宗教的发展与设立问题;在具体设计上,建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具有教义教规和经典的五大宗教,保留只能由宗教团体设立的权限;对新兴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另行研究。' O( R& Y3 |' Q http://www.phoer.net
  在法人类型上,一是鉴于宗教活动场所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又兼具财产的集合和人的集合,可以赋予新的组织形态,可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二是可以参照《日本宗教法人法》《台湾宗教团体法草案》的做法,将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团体一起纳入实体宗教组织概念(与此对应的为网络宗教组织,主要指网络上宗教活动平台或空间。网络宗教组织的管理,对符合法人条件的也可实行法人管理),实行社团法人管理,由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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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http://www.phoer.net 0 V% M" X1 L, m7 ?. M, R9 ~; Y  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必须要考虑到该宗教的教义教规和历史传承,不能搞“一刀切”。历史上,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既负责神圣性活动,又负责世俗性活动;并且受到宗教团体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指导。如中佛协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全国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确因需要设立寺务委员会的,其主任必须由住持担任。因此,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和产生方式完全可由各自宗教团体召开相应的全国代表大会商议决定,使全国本宗教系统内形成统一做法,同时可使各大宗教保持本宗教的特色,促进本宗教系统内的团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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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1 i- E  D' V/ r# N8 {# a  4.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处置规则8 P/ I: \9 g, \ http://www.phoer.net
  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法人管理,在确定宗教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及其归属时,必须要符合宗教教义的要求,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尊重标的物的历史传统归属,同时不能违反现行法律体系,与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精神相适应。
http://www.phoer.net 4 G5 M& {: \  V+ z3 w- R; V; Y6 K  在房产上,要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对房屋产权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明确宗教财产的产权归属。消除宗教房产社会所有、集体所有或登记在房管、文化、园林、私人甚至不给登记等各种杂乱无章现象;要坚持现有《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房产的各项严格规定,禁止宗教房产随意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这样,可有效防范宗教房产、土地特别是佛、道教因权属不清被当地政府和企业承包而进入资本市场,出现“上市”或“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等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
http://www.phoer.net # k) {% c4 ^; {  在其他财产上,要赋予宗教活动场所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合法主体,可以独立行使各项民事权利和一定的财产处分权利。其中对宗教法物、文物等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进行严格限制,保障开展宗教活动的特殊需求;对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要尊重和严格保护场所的主体权利,防止受到非法侵占;对捐赠、宗教收入等现金财产,允许宗教活动场所独立支配,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等方面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n- r) I0 K: D  X# p http://www.phoer.net
( n) D. a' K% R' C" S6 \ http://www.phoer.net
  5.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管理需处理的关系和原则
http://www.phoer.net 7 `. C- I# {$ I- f3 u  由于各大宗教基本情况不同,发展不平衡,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管理,需要正确处理团体、场所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要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框架下,明晰宗教团体与场所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属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各自职责,让宗教团体负责教务研究、教务指导、教职人员培养和认定、办好宗教院校等方面的工作,让宗教活动场所负责场所自身管理、神圣性活动、开展公益慈善等方面的工作。在管理机制上,要形成宗教事务部门行政监督、当地政府属地管理、宗教团体教务指导、信教群众监督的工作格局。1 \' q; [6 F5 m: F, Z" V http://www.phoer.net
  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法人管理,还须坚持渐进原则和不硬性要求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有独立自有房产的,依法登记为法人,独立开展相关民事活动。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仍可以开展宗教活动,但相关民事能力和活动将受到限制。在这样的政策指导和规则下,不要求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削足适履”,实行法人管理,但可以引导宗教活动场所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由宗教界自行调节内部矛盾和事务,以达到法人条件,从而满足宗教活动场所民事活动的需要。( m' r% E4 z* j  R7 h http://www.pho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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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http://www.phoer.net 3 w& Y1 J( h, y( L8 t  为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 金佛山
 再轮回 发表于: 2015-10-27 09:44:00|只看该作者

新形势下如何合理规划与布局宗教活动场所

源自:中国民族报  : □ 江国强
  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一般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宗教活动场所在信教群众的社会生活和心目中具有重要的位置。随着当前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无论是老城镇的扩展与拆迁改造,还是新城镇建设与农村社区化改造,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拆建、搬迁重建等问题难以避免。与此同时,在法治化的大环境下,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不断提高,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公民法制观念、主体意识及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在这种新形势下,围绕宗教场所布局,必然发生相关方面的权益博弈和应对问题,处置不当甚至会导致相关方权益矛盾冲突,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http://www.phoer.net 4 e% c. b: [" _$ M- n! ]* f2 }  当前,宗教活动场所布局方面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弊病:
http://www.phoer.net / ]. Z4 ]' W9 B: I: n0 q  以非宗教因素考虑宗教场所布局问题。表现在:有的地方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地方扬名”,把建设宗教场所当成建设旅游景区、发展旅游事业的基础性工作,而不是从信教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考虑和谋划场所建设布局问题;有的在恢复重建宗教场所过程中,热衷于打造地标性建筑,建设特色景点,片面追求宗教场所形式上的新、规模上的大、装饰上的奢华,既增加了信教群众的负担,也使发生各种管理乱象的风险陡然增加;有的地方把有宗教场所建设指标作为招商引资的“优势条件”,把配套修建宗教场所作为项目落地的“优惠措施”,造成场所布局和建设的随意性,无法有效发挥宗教场所本来的宗教作用。$ l; S$ o$ j) A. Q http://www.phoer.net
  相关部门在面对场所布局问题时,政策不明、底子不清、应对不力。有的地方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房产所有权归属、建设用地类型等方面的政策不了解,对当地信教群众人数及其宗教需求,原有场所历史沿革及基本情况等基础信息掌握不全,遇到工作波折和“麻烦”时才想起来,才去学习政策、了解情况;有的对宗教场所的特殊性及其法律确权等方面的困难问题认识不足、预估不准、应对不力,导致遇到相关问题时,处置办法不多、工作忙乱、效果甚微。- O  C# d& Y6 i http://www.phoer.net
  相关方面和个人存在投机心理。有的地方借助政府城镇建设占用宗教场所土地、需要对场所进行拆搬迁等“有利时机”,产生“讹一把”的想法,以至于违背市场规律,漫天要价,试图攫取不切实际的利益;有的甚至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拆搬迁谋取私利,加剧了相关方面的冲突对立和工作的复杂程度,给有关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阻碍。5 ^# ^* H3 Q' k. M. r7 D7 M, P8 s http://www.phoer.net
  侵权行为和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登记或确认手续,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这些场所进行拆迁、重新安置时,就会出现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个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正是利用当前宗教场所在土地、房产等方面权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等薄弱点,在场所拆搬迁中极力压低拆迁补偿费用,以达到少花钱的目的,从而实际上侵犯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相反,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在处置场所拆搬迁等工作中,花钱买进度、买稳定,满足了一些不合理要求,造成了不好的示范效应。! X. `3 I/ D( R+ F3 t# _; p$ b http://www.phoer.net
  另外,有的临时租赁型场所在拆搬迁中,因补偿收益方面引发矛盾纠纷,宗教场所只拆迁不安置、拆迁后不能及时安置、甚至拆迁后不顾宗教界的意见和意愿强行安置等其他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宗教场所布局中这些弊病和问题,损害了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宗教界的根本利益,极易引发场所“被承包”、企业占庙经营、宗教场所内“私人会所”等乱象和各种矛盾纠纷。有的解决起来难度较大,久拖不决,往往引发信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和谐稳定。6 v2 S" V9 r- s http://www.phoer.net
  针对这些弊病,笔者提出3点建议:
http://www.phoer.net 3 f7 y3 M$ n: E  在法律政策层面,要对宗教场所有关方面作出合理规定。包括尽快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通过修改《宗教事务条例》等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关系作出规定,抓紧落实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等确权手续。如200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宗教用地划入“特殊用地”类,明确了宗教自用地为行政划拨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精神,可以规范宗教设施的建设,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总体规划布局和建设,减少违法用地,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要,促进宗教健康发展。
http://www.phoer.net 3 m/ Q; w7 ]; C, l/ u8 o" [  在相关工作层面,对宗教场所要进行合理规划。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的城建、规划、拆迁和安置等部门,要坚持调研摸底先行,在宗教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提前摸清包括当地的宗教历史、信教群众数量与分布及其宗教需求等情况,提前谋划,未雨绸缪,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整体建设规划。要坚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在处理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布局问题时,广泛征求宗教界等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建议,进行必要的论证和充分的协商,确保事前形成各方认可、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政府宗教部门要依法审批拟申请恢复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把场所建设的各项要件审核好、考察准,包括宗教场所历史、信教群众情况、可行性报告,确保场所建设确有需要,满足信教群众需求。同时,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乱建宗教场所专项整治活动,推动相关问题的整肃,确保取得整改实效。6 G, Q' G; j$ V http://www.phoer.net
  在思想认识层面,要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理解“宗教无小事”的深刻含义,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服务性质,充分考虑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和敏感心理,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既考虑眼下、又着眼未来,既坚持依法办事、又灵活协调,认真、慎重、仔细地对待城镇化进程中遇到的宗教活动场所布局问题,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好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包括党委统战、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等相关方面要提前介入,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界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国家和当地社会的城镇化发展,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办事,确保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各项工作措施严格有序。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协调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问题,多做化解问题、温暖人心的事情,赢取宗教界的配合和支持,使各方相互理解,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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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oer.net 9 K' S. u3 g3 n% A- j* Q5 Z@ 联系方式
http://www.phoer.net 9 [% f, A6 M* H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3# 峨眉山
 再轮回 发表于: 2015-7-27 00:44:58|只看该作者

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源自:大连晚报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宗教团体作为一个类别的社会团体,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团体进行日常管理。
http://www.phoer.net 9 C  g7 _" \. W4 N. G, n  分级管理并不表示宗教团体也有行政级别,只表示宗教团体的活动地域和组成人员的来源不同。无论宗教团体是在哪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无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哪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也无论其成员多少、规模大小,宗教团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h* K/ ]5 f' W" z* W7 U: n http://www.phoer.net
  当然,宗教团体也有其特殊性,在同一宗教中,全国性宗教团体与地方性宗教团体之间具有一定的教务指导关系。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同一宗教的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和履行。
http://www.phoer.net + J/ m) y4 M; F6 B! c/ j  关于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关系问题。就社会组织的性质来说,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都属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无隶属关系,没有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同时,由于宗教团体是由本宗教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代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它对本宗教的教务活动(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协调责任。《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并负责筹建;寺观教堂如需要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宗教教职人员要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要经宗教团体同意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对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也有相关规定。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等。
2# 四姑娘山
 再轮回 发表于: 2015-7-27 00:44:58|只看该作者

在城镇化进程中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

源自:中国宗教网  : 王蕾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5月,习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这些论述对于我们思考当下城镇化进程中的宗教工作同样有着指导意义。
http://www.phoer.net * m: J5 {! n0 o' t  城镇化过程有2个突出特点:一是城镇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内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城镇化率达到了53.7%。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即坚持以人为本,改变过去片面追求城市规模的模式,转而更加注重提升城市的文化、公共服务等,使城镇成为真正的高品质宜居之所。换言之,城镇不仅要提供吃穿住行,提供工作与发展的机会,提供GDP,更要提供优质的教育、文化、体育、休闲以及宗教等社会公共服务,为成千上万带着梦想来到城市的人们提供精神上的满足,以慰藉他们离开家园、离开故土的乡愁。, @# J' \# S/ _% Z$ X http://www.phoer.net
  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是城市公共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以佛教为例,从目前城市佛教寺庙布局的情况来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http://www.phoer.net 4 a  ?. o' b; i% B  佛教在中国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农业社会时期城镇化水平比较低,大部分寺庙位于山间田野,城市寺庙相对较少。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量城市寺庙或改作他用,或被拆除,数量大大减少。改革开放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数量都大大增加,城市寺庙布局的不合理问题日益突显。一是城市寺庙数量较少,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信教群众的正常需求;二是新建场所主要在边远郊区,规模不大;三是新城市或新城区规划较少考虑寺庙用地。
http://www.phoer.net 3 O3 k' o! T1 U( i7 ~  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北京市共有14个市辖区、2个县和1个开发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 2100多万,瞬间人口曾经突破3000万。但全市开放的佛教寺庙只有26处,其中位于传统中心城区的寺庙7处,新兴城区的寺庙有5处,其他大多位于边远郊县,且规模不大。每逢佛教重要节日和重要民俗节日,位于中心城区和交通便利地区的寺庙就人满为患,周边道路交通拥挤,当地派出所、街道需出动大量人力帮助维持秩序。
http://www.phoer.net 7 Y/ O1 Y  k) ?% v' [  城市,尤其是中心区和大型居住区的寺庙无力满足佛教信众的正常宗教需求,对周边交通、活动安全带来巨大压力,给佛教的健康发展也埋下了隐患。一是由于人员拥挤、教职人员数量少,许多城市寺庙只能提供基本的宗教服务,如烧香拜佛、经忏法事等,在弘扬佛法、引导信众正信正行方面力不从心,以致于对一些高素质信众的吸引力不足;二是越来越多的佛教精舍分布在城市的大型住宅区中,游离于政府有关部门日常管理的视野之外,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也给一些附佛外道、甚至是骗钱敛财者以可乘之机;三是一些非佛教活动场所借机举行各类佛教活动,雇佣假僧人,骗取钱财,侵犯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影响佛教声誉。$ n6 K- O3 p$ k, X0 s5 `- m http://www.phoer.net
  城镇寺庙的现状对于新型城镇化的稳步推进也会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的描述,我国将在十几年中把1亿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这1亿人不是简单地从平房搬到了楼房,从农村搬到了城市,他们原有的生活社区被打破,谋生手段、价值观念都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重新定位和适应生活困难重重。这些都可能使他们产生巨大的挫折感,甚至对新的生活失望,近年来频频发生在城市中的一些恶性案件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关注新进入城镇的人口的精神世界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目前从学界研究、国外一些先行地区的经验来看,宗教可以在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在舒缓人心、抚慰痛苦方面自有其恰当的位置。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大机器,宗教可能就是其中重要的润滑剂。
http://www.phoer.net 0 C* b* I; b% V2 K7 l) [# F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些新进入城镇的人口在过去的生活中大多与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有着或深或浅的联系,感情上比较贴近,教理教义上更能接受,对各种宗教仪式也更熟悉。- B7 ~' |. |/ f% Z http://www.phoer.net
  源于以上种种原因,在城镇化进程中,根据实际合理布局寺庙是城镇化健康推进的一个方面。当前应重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在城市寺庙布局方面的调研。可在全国选取不同类型的城镇,对目前寺庙布局情况和信众需求进行调研,结合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建议;二是继续关注佛教领域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工作,推动将一些在历史上较有影响且符合落实房产政策的寺庙还给佛教界,还原其本来的社会功能,同时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浪费;三是加大力度打击涉及佛教寺庙的乱象。
1# 贡嘎山
 再轮回 发表于: 2015-7-26 23:29:53|只看该作者

宗教活动场所功能要回归宗教本源

源自:中国民族报  : □ 马文溪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不断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数量由少到多,规模由小到大。同时,由于宗教与社会互动联系不断密切,宗教活动场所功能也呈现逐渐多样化的趋势。8 ^' \4 R" j6 u9 e http://www.phoer.net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指经由宗教团体申请,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而设立,由民主管理组织负责管理,有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用于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建筑场所。
http://www.phoer.net ! _. B$ _: {. G! A! D- y- {% S' ^  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宗教信仰、宗教活动需求而设。相应地,其功能可以大致分为必要功能,即与宗教信仰、宗教活动直接相关的功能;辅助功能,即服务于宗教信仰、宗教活动,与之间接有关的功能;附加的功能,包括不必要和过剩的功能,其中有些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基本功能的实现,而有的却容易产生负面社会影响。6 `9 ~1 x# e! g9 S: r4 d( o http://www.phoer.net
  宗教活动场所功能日益丰富多样,主要有旅游功能、文化功能、慈善功能、社会稳定功能等。9 Y* p" ]  C+ c  x0 M/ M http://www.phoer.net
  旅游功能。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的关联,大致有3种情形。一是宗教活动场所位于以自然风光或人文历史为主的旅游景区内,游客大多以欣赏风景或感受文化为目的,宗教目的并不突出,比如庐山的宗教活动场所。二是以宗教文化为主题的景区,从位置关系来看,这种情形与前者相似,但游客大多以宗教目的为主,兼顾自然风光。例如五台山、普陀山和江苏无锡的灵山景区等。三是宗教活动场所本身即一个独立景区,如杭州灵隐寺,北京的雍和宫、白云观等。
http://www.phoer.net , w( x0 _; c4 w  文化功能。宗教是一种文化,由此,宗教活动场所也就具备了相应的文化功能。宗教活动场所是传承优秀宗教文化的基本载体,是宗教文化艺术展示的场所。宗教与艺术有着密切而广泛的联系,在宗教活动场所中布置各种书法、绘画、雕塑作品,播放相关音乐,既可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品味,又能展示、传播艺术。宗教活动场所还可以是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平台,如部分佛教活动场所举办的国学班、国学夏令营等活动。
http://www.phoer.net : y4 Z  v- O1 @) K! |  慈善功能。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既有其教义教规赋予的内在动因,又契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时代要求,同时又是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宗教活动场所有动力、有实力、有能力开展慈善活动,成为了宗教慈善的生力军。
http://www.phoer.net " Y* L1 d# a, |: n  Z/ v  社会稳定功能。宗教可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
http://www.phoer.net , r/ T! }/ F, {) S" y7 i  随着宗教活动场所功能的多样化,回归宗教本源、剔除不必要和过剩的功能,才能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宗教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依托。
http://www.phoer.net 4 [0 M9 H4 c0 k; l+ c+ Y& K8 J  当前,有些宗教活动场所中出现了披着宗教的外衣,以非宗教目的为目的,以非宗教人员为推手,从事非宗教活动的行为。因此,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避免因不懂宗教政策,不了解宗教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而放任宗教活动场所的非宗教活动。严格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程序,以满足周边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求为原则,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合理设置宗教活动场所规模,避免贪大求全、盲目建设、浪费资源。充分尊重宗教界的自主性和实际需求,但对于并无充分的宗教生活需求,或者有一定需求但周边已有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可满足需求的宗教场所建设,要加强控制。根据宗教政策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实际,实施宗教活动场所多样性发展,正确处理好宗教活动与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展旅游事业之间的关系,坚决遏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等不合理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扩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宗教与旅游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宗教的特殊性和宗教政策的严肃性,避免完全从经济利益出发发展宗教旅游,进而对宗教、经济和社会造成多重损害。2 |1 J; o# e6 z' j. G http://www.phoer.net
 
http://www.phoer.net . L, Q% j& N6 K@ 联系方式( A$ x5 G+ ^+ d$ u  O http://www.phoer.net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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