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开启左侧
查看: 121|回复: 0
 红英 发表于: 2017-9-17 11:35:02|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首起未满12岁骑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ofo称无过错

 [复制链接]
源自:中国新闻网
首起未满12岁骑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ofo称无过错
  中新网上海9月15日电(李姝徵)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小黄车”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ofo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GWm-fykymue6405971.jpg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IAft-fykymue6405978.jpg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被告“小黄车”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代理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原告称单车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当日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请求法院判令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判令ofo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LaPg-fykymwm9209300.jpg
  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15日在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图为当日庭审现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供图
  ofo公司称受害人以“不正常手段”开锁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于当日12时30分许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红英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红英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红英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红英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红英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红英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3-29 19:44, Processed in 0.062400 second(s), 10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