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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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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和谐数百人搜寻中秋陨石 谁找到归谁还是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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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法治课|数百人涌入迪庆搜寻中秋陨石:谁找到归谁还是归国家
⊙记者:王乐

  今年中秋之夜,一颗“火流星”滑亮了云南迪庆州的夜空。据相关专家介绍,这是小天体通过地球大气时被灼烧时的景象,那些没有被完全烧蚀的星体残骸落到地面,就成了陨石。
  很快,各路“猎星人”聚集迪庆,展开了一场“寻星竞赛”。媒体报道称,国内科研人员、民间收藏爱好者及一些外国人都加入搜寻大军,目前暂无收获。
  问题来了,这个“天外来客”一旦被发现,如何确定其归属?
  “从它掉下来的那一刻起,在没有被任何人控制之前,就存在一个归发现人所有还是归国家所有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说。事实上,陨石的所有权一直存在法律争议。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中并无明文列举“陨石”。
  陨石属于谁?关于这个问题,澎湃新闻采访了两位相关领域的法学教授,二人均倾向于陨石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

“天外来物”属于谁?
  陨石掉哪了?数日来,虽然来自四面八方的数百名搜寻者涌入云南迪庆州,追寻陨石的足迹,但目前暂无寻得消息。
  类似的事情也曾在新疆上演。
  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巨型“陨铁”并一直保管,2011年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拉走了,由此引发了一场“争夺战”。朱曼一家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该案于今年3月开庭,目前暂未判决,朱曼能否要回陨石仍是个未知数。
  “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陨石的法律依据。”该案的代理律师孙毅称,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对于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陨石属于谁?关于这个问题,澎湃新闻采访了两位相关领域的法学教授,二人均倾向于陨石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澎湃新闻表示,要确定陨石的所有权,首先要区分陨石是“自然资源”还是“无主物”。
  “争议就在这个地方。自然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就像吉林市上世纪70年代发现的陨石,现在还由博物馆保护。”杨立新说。
  公开报道显示,1976年3月8日15时许,吉林市降下了一场“陨石雨”,陨石落在吉林市桦皮厂镇方圆5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当时共收集到较大陨石138块,总重2616公斤。
  其中最大的一块陨石重达1170公斤,被命名为“吉林一号”,这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石陨石,由吉林市吉林市博物馆收藏。
  “这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还要考虑怎么认定对人类、对社会更有好处。我倾向于认定陨石是自然资源,国家可以用它做相关科研。”杨立新称。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杨立新同时指出,即使认定陨石为“无主物”,其所有权仍有争议。
  “在学术上,我们认为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谁占有就是谁的。”杨立新解释道,通常而言民法上无主物的“先占”是取得所有权的一个方法,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但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无主物’,没有规定‘先占原则’。”

专家:倾向于作为矿藏归国家,奖励发现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认为,陨石无论被认定为“矿藏”还是“埋藏物”,其所有权都应该归属国家。
  “陨石原来是没有权利人的,如果将其认定为‘埋藏物’,按照遗失物的发现原则,应该归国家所有。”赵旭东称。我国《物权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则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其实陨石并不是典型的埋藏物,也不属于通常所理解的矿藏,但我认为它跟矿藏的属性更接近。”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在赵旭东看来,陨石与矿藏有三个相似特点,“第一,陨石是天然形成的;第二,陨石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第三,在此之前它没有被任何人控制占有。”
  “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不承认谁发现就归谁所有。基于以上特点,我更倾向于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矿藏对待,归国家所有。但是对发现人、占有人、控制人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杨立新说。
  此次中秋“火流星”坠落之后,各路“猎星人”聚集云南,展开了一场“寻星竞赛”。连续寻找了4天的旅居藏地作家刘杰文,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在搜寻过程中碰到了“陨石研究会”的天文爱好者、陨石收藏者、陨石贩子等人。
  事实上,除了收归国家之外,市场上早有陨石交易存在。据《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报道,国内陨石交易市场的混乱,早已是业界公认的事实。
  该报道称,早在2000年,新疆阜康市一居民就曾将自己发现的一块一吨多重的陨石暗中贩卖。5年后,这块陨石被切割数块公然出现在美国市场,每克售价高达300美元,堪比黄金。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0月8日,云南香格里拉市委宣传部称,经政府组织搜寻陨石的工作目前暂无陨石下落消息。另据《春城晚报》9日报道,国内科研人员、民间收藏爱好者及一些外国人都加入了搜寻大军,目前暂无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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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你不在 发表于: 2017-10-12 16:28:00|只看该作者

香格里拉仍寻找中秋陨石 学者多倾向归国家所有

源自:央广网
原文标题:陨石坠入香格里拉下落不明 归属问题引争议

  央广网香格里拉10月12日消息(记者:肖源 陈鸿燕)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刚刚过去的中秋之夜,一颗“火流星”滑亮了云南省迪庆州的夜空。根据相关天文机构公布的信息,陨石坠落的地点,可能位于香格里拉市的巴拉格宗景区范围内。
  事发一周之后,昨天(11日)下午,记者专访了巴拉格宗景区相关人员。对方称,目前还是没有确定陨石坠落的具体位置。最近,有很多人员都在当地寻找陨石,但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虽然陨石还没有找到,但在网上有关陨石归属的问题已经引发了讨论。
  巴拉格宗景区的工作人员洛桑培楚说,事发当时,景区的多位工作人员都目睹了那颗“火流星”,“因为我们酒店的位置,刚好是在一个U字型的峡谷里,感觉突然间天空特别亮,有个东西就飞过来了,打在对面的崖壁上,过了几分钟之后,就听见咚的一声,附近村民有明显的震感。”
  天文专家表示,这属于一次普通的火流星空爆事件。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科普中心张兴祥说:“它在上空爆炸以后,没有落到地面。像这一类火流星实际上经常都有,各种小行星,各种天体的大小碎片,受到地球引力影响,撞击进地球,很多都是在进入地球大气层时,摩擦燃烧殆尽。个头大一点儿的不可能全部燃烧完,它的温度就很高,在运行当中我们就看到非常明亮的一颗火流星,就像这次香格里拉这样的。”
  事发后,巴拉格宗景区方面派出多路人员,根据相关天文机构发布的信息,前往寻找陨石的下落,但至今没有任何收获。张兴祥表示,目前的确还不清楚陨石的确切坠落地点,“现在在卫星云图上也没有发现它真正的坠落地点。有一些小的没有燃尽的,零星地掉落在地面上,能找到就比较幸运,但还是比较艰难。”
  洛桑培楚表示,可以肯定的是,陨石确实坠落在景区附近的区域,但由于可能坠落的地域范围太大,地形地貌又十分复杂,至今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我们景区占地176平方公里,区域有点大,而且很难有人上去,里面有很大的峡谷,全是那种几乎垂直于地面的非常陡峭的崖壁。”
  至于网络上所传有人找到这起事件当中的陨石一事,洛桑培楚确定地说,这些传言不可信,“目前不管是官方或者民间组织,还没有一个人找到,连位置都没确定。之前报出的那些都是大家抱着玩笑的形式去做这件事情吧。”
  虽然陨石还没有下落,但已经有人开始争论,天上掉下来的陨石,到底属于谁。而这样的争议,是有现实案例作基础的。30年前,牧民朱曼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巨型“陨铁”并一直保管,2011年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拉走了,由此引发了一场“争夺战”。朱曼一家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该案于今年3月开庭,目前暂未判决。
  在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看来,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陨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尚存争议。
  孙毅称:“陨石的性质跟所谓的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不一样的,它是外来物种,而且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一般都是有经济价值的,国家管控可能更能发挥它的价值。依据这个法律规定认为,陨石是不涵盖在相关的法律规定里的,所以没有依据。”
  多位法学学者均坦陈,对于陨石的归属,目前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大多学者倾向于陨石归国家所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一方面物权一定要法定,你必须要拿出法律依据来,它和合同不一样,合同是法不禁止皆为许可,而物权是法定的。另一方面我觉得这个问题说穿是个利益问题,用各种办法都可以解决。我们有发现权的办法,如果它对于我们研究天体有重要意义国家可以征用,给他一定的报酬,不要提无偿地把人家的东西拿走,一定要给人家一个理由。最后,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依据物权法的一些原理,比如能否采取先占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巴拉格宗景区方面表示,目前,对陨石的搜寻工作还在继续当中。
3# 峨眉山
 你不在 发表于: 2017-10-12 18:08:00|只看该作者

天外来客香格里拉陨石 到底归谁所有?

源自:新华网
  新华社昆明10月12日消息,题:“天外来客”到底归谁所有?──寻找香格里拉陨石热引发关注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杨静 林碧锋
  10月4日,云南省迪庆州发生一次火流星空爆。各地的天文爱好者、旅行者等,纷纷到迪庆寻找“香格里拉陨石”;网友对此的关注也持续不减,更有商家标价出售“香格里拉陨石”。那么,出售“香格里拉陨石”是否可信?寻找陨石有多大把握?若找到陨石,到底该归谁?

陨石售价达万元?防上当
  “陨石是人类了解太阳系行星物质组成的窗口。”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研究员王晓彬说,流星体通过地球大气时被烧蚀,那些没有被完全烧蚀的流星体残骸落到地面被称为陨石。本月初,云南迪庆发生的则是“火流星”空爆的现象。
  之后,网上出现售卖“香格里拉陨石”的商家,记者在某网络平台看到,其中一商家出售“香格里拉陨石”,标价为1万元。同时,一些销售石铁石、手镯的商家也以“香格里拉陨石”作为噱头。
  针对这类叫卖现象,云南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毛文光介绍,云南省工商局已下发通知,要求迪庆州工商局对所辖范围内开设的网店进行监测,还将进一步对全省的网店进行监测,并发布消费提示。“陨石的真假需要经过科学鉴定,我们提醒陨石收藏爱好者和广大消费者,不要仅凭商家描述进行交易,防止上当受骗,遭受损失。”他说。
  记者从香格里拉市政府了解到,目前当地还未接到发现陨石的报告。“当晚‘火流星’出现时,声音刺耳,后来还有震感。”香格里拉市尼西乡乡长李金华说,现象出现时一些群众产生了轻微恐慌,以为是地震等,随后各乡、村干部及时发布信息进行了安抚。第二天一早,他也带着乡干部进村入户进行宣传。
  事件发生后,香格里拉市政府根据网上发布“火流星”坠落地理位置,对范围内的尼西乡、五境乡值班领导做了明确要求,要求各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了解辖区内房屋受损、起火、人员安全等情况,同时对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摸排。“(目前)各地反馈情况回来,并没有发现异常。”香格里拉市政府办主任陈永平说。

寻找“天外来客”?别盲目
  据介绍,目前,各地的天文学爱好者、游客等进入香格里拉寻找陨石,而本地的一些群众也自发加入到寻找陨石队伍中。
  “如果有流星体残骸落入地表,潜在散落范围也非常广,这增加了寻找的难度。”王晓彬表示,从有关方面计算出此次“火流星”空爆的位置和高度来看,流星体空爆时离地面的距离大约37公里。
  “科考队和古玩协会的人都来找过陨石。”李金华说,一外省古玩收藏协会6日到达尼西乡,主要是到尼西小学对学生和教师及周边村民进行陨石鉴别科普,收集“火流星”空爆当晚目击者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能够帮助确认陨石坠落事实的相关资料。该组织表示,如找到陨石后,可帮助检测、鉴别。
  另据介绍,7日上午,一些相关科考机构的人员到达尼西乡,调查、了解陨石坠落相关情况,并入山寻找陨石。但他们没找到陨石,于8日离开。
  “我们允许(相关科研组织)寻找,但要尊重当地风俗。如果有需要,我们还可以提供向导。”陈永平说,香格里拉市已要求尼西乡、五境乡的乡、村干部,对进入辖区寻找陨石的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人员身份、人数、目的。据了解,香格里拉林区范围广,森林防火压力较大。
  此外,还有部分陨石收藏爱好者前往迪庆进行搜寻。对此,云南大学社会学教授金子强表示,这可以理解。但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有流星体残骸;即使有残骸,其是否有放射性、是否包含有害物质都还不确定,“从个人安全角度来说,一些非专业人士贸然前往搜寻是不理性的。”

陨石归属何家?尚无定论
  事实上,“火流星”在我国不是首次出现。“从科学研究的层面,我们希望能找到‘火流星’陨石的样本。”王晓彬说,找到样本后可进行陨石矿物质成分的甄别;还需要收集目击者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并据此推算它的轨道,再与现有小行星轨道数据库进行比对,找出对应体。
  “收藏爱好者一般不具备科研能力,找到陨石交给科研机构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金子强认为,太空领域研究是未来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流星体残骸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对于国家探索宇宙、发展航天事业意义重大,由科研机构占有并研究,比由公民个人占有更能发挥其价值。
  不过,目前,我国就如何界定陨石这类“天外来客”的权属,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认为归国家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陨石是否属于自然资源,目前存在争议。
  另一种认为,陨石应该适用“先占”原则,由“第一发现人”所有。该观点认为陨石属于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完善。
  还有一种认为,应归属陨石降落地土地承包人、房屋所有人。但土地承包人仅享有承包延伸的权利,“陨石落到承包的土地上便可主张其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说,目前,我国法律对化石、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都有相关权属。陨石不是化石,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和自然资源或文物,并无特别法规定陨石的所有权问题。
  金子强建议,如果有收藏爱好者发现流星体残骸,不要贸然行动,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此次,有人担心科研机构收集不到流星体残骸,这是文物保护意识提升的体现。如果能从此事相关思考中听取有益的建议,也是好事。”他说。
  孙文杰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陨石的权属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珍贵陨石资源流失。
4# 金佛山
 花花大姐 发表于: 2017-10-13 12:38:00|只看该作者

香格里拉陨石争夺战:万千陨石猎人搜寻

源自:新华社


  现场图片
原文标题:香格里拉陨石争夺战:万千陨石猎人搜寻,这些石头价比黄金?

  :杨静 林碧锋
  10月4日,云南省迪庆州发生一次火流星空爆。各地的天文爱好者、旅行者等,纷纷到迪庆寻找“香格里拉陨石”;网友对此的关注也持续不减,更有商家标价出售“香格里拉陨石”。那么,出售“香格里拉陨石”是否可信?寻找陨石有多大把握?若找到陨石,到底该归谁?

陨石售价达万元?防上当
  “陨石是人类了解太阳系行星物质组成的窗口。”中国科学院云南天文台研究员王晓彬说,流星体通过地球大气时被烧蚀,那些没有被完全烧蚀的流星体残骸落到地面被称为陨石。本月初,云南迪庆发生的则是“火流星”空爆的现象。
  之后,网上出现售卖“香格里拉陨石”的商家,记者在某网络平台看到,其中一商家出售“香格里拉陨石”,标价为1万元。同时,一些销售石铁石、手镯的商家也以“香格里拉陨石”作为噱头。
  针对这类叫卖现象,云南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毛文光介绍,云南省工商局已下发通知,要求迪庆州工商局对所辖范围内开设的网店进行监测,还将进一步对全省的网店进行监测,并发布消费提示。“陨石的真假需要经过科学鉴定,我们提醒陨石收藏爱好者和广大消费者,不要仅凭商家描述进行交易,防止上当受骗,遭受损失。”他说。
  记者从香格里拉市政府了解到,目前当地还未接到发现陨石的报告。“当晚‘火流星’出现时,声音刺耳,后来还有震感。”香格里拉市尼西乡乡长李金华说,现象出现时一些群众产生了轻微恐慌,以为是地震等,随后各乡、村干部及时发布信息进行了安抚。第二天一早,他也带着乡干部进村入户进行宣传。
  事件发生后,香格里拉市政府根据网上发布“火流星”坠落地理位置,对范围内的尼西乡、五境乡值班领导做了明确要求,要求各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了解辖区内房屋受损、起火、人员安全等情况,同时对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摸排。“(目前)各地反馈情况回来,并没有发现异常。”香格里拉市政府办主任陈永平说。

寻找“天外来客”?别盲目
  据介绍,目前,各地的天文学爱好者、游客等进入香格里拉寻找陨石,而本地的一些群众也自发加入到寻找陨石队伍中。
  “如果有流星体残骸落入地表,潜在散落范围也非常广,这增加了寻找的难度。”王晓彬表示,从有关方面计算出此次“火流星”空爆的位置和高度来看,流星体空爆时离地面的距离大约37公里。
  “科考队和古玩协会的人都来找过陨石。”李金华说,一外省古玩收藏协会6日到达尼西乡,主要是到尼西小学对学生和教师及周边村民进行陨石鉴别科普,收集“火流星”空爆当晚目击者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能够帮助确认陨石坠落事实的相关资料。该组织表示,如找到陨石后,可帮助检测、鉴别。
  另据介绍,7日上午,一些相关科考机构的人员到达尼西乡,调查、了解陨石坠落相关情况,并入山寻找陨石。但他们没找到陨石,于8日离开。
  “我们允许(相关科研组织)寻找,但要尊重当地风俗。如果有需要,我们还可以提供向导。”陈永平说,香格里拉市已要求尼西乡、五境乡的乡、村干部,对进入辖区寻找陨石的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人员身份、人数、目的。据了解,香格里拉林区范围广,森林防火压力较大。
  此外,还有部分陨石收藏爱好者前往迪庆进行搜寻。对此,云南大学社会学教授金子强表示,这可以理解。但目前无法确定是否有流星体残骸;即使有残骸,其是否有放射性、是否包含有害物质都还不确定,“从个人安全角度来说,一些非专业人士贸然前往搜寻是不理性的。”

陨石归属何家?尚无定论
  事实上,“火流星”在我国不是首次出现。“从科学研究的层面,我们希望能找到‘火流星’陨石的样本。”王晓彬说,找到样本后可进行陨石矿物质成分的甄别;还需要收集目击者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并据此推算它的轨道,再与现有小行星轨道数据库进行比对,找出对应体。
  “收藏爱好者一般不具备科研能力,找到陨石交给科研机构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金子强认为,太空领域研究是未来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流星体残骸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对于国家探索宇宙、发展航天事业意义重大,由科研机构占有并研究,比由公民个人占有更能发挥其价值。
  不过,目前,我国就如何界定陨石这类“天外来客”的权属,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认为归国家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陨石是否属于自然资源,目前存在争议。
  另一种认为,陨石应该适用“先占”原则,由“第一发现人”所有。该观点认为陨石属于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未完善。
  还有一种认为,应归属陨石降落地土地承包人、房屋所有人。但土地承包人仅享有承包延伸的权利,“陨石落到承包的土地上便可主张其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说,目前,我国法律对化石、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都有相关权属。陨石不是化石,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和自然资源或文物,并无特别法规定陨石的所有权问题。
  金子强建议,如果有收藏爱好者发现流星体残骸,不要贸然行动,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此次,有人担心科研机构收集不到流星体残骸,这是文物保护意识提升的体现。如果能从此事相关思考中听取有益的建议,也是好事。”他说。
  孙文杰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陨石的权属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珍贵陨石资源流失。
5# 华蓥山
 奥燕 发表于: 2017-11-2 12:38:00|只看该作者

陨石之争屡次上演 归属权存“立法漏洞”

源自:中国新闻网


  矿产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其归属权属于国家,这是宪法和物权法都已明确规定的,那么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矿产也理应归国家所有。
⊙记者: 朱琳

  “朋友在云南刚捡到的陨石,看看能值多少钱。”
  “真正的香格里拉陨石,各位懂行的买家速来围观。”
  ……
  10月4日,云南省迪庆州发生一次火流星空爆,有目击者称,看到了疑似陨石坠落的画面。随后,来自四面八方的各路“猎星人”都涌入当地寻找陨石,“找到陨石”的消息也不断传出,网上甚至有人售卖起了“香格里拉陨石”,且价格不菲,随后云南省工商局回应,已经关闭该售卖“陨石”的网店。
  虽然买卖陨石被叫停,但关于陨石归属权的讨论却未曾停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已发生过多起因陨石所有权引起的纠纷,同时陨石交易市场也十分混乱,导致了陨石被盗取或外流。这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陨石的所有权加以规定,陨石的所有权存在“立法漏洞”所致。
  “我国应完善陨石所有权方面的立法,明确将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的矿产对待,归国家所有。同时,对发现者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此减少对陨石所有权的法律争议。”杨立新建议。

“陨石之争”几度上演
  天上的星星应该归谁?这个问题曾经难住了不少人。
  今年10月的云南“香格里拉陨石”事件,再次将这个争议摆在了公众面前。
  其实,在此之前,我国曾几度上演“陨石之争”。
  2008年,黑龙江省北安市的一名农民老宋聘请律师与国内一家天文馆打起了官司。起因是一年前老宋亲眼目睹了一块陨石“从天而降”,并把这块陨石带回了家。天文馆方面认为,陨石应同化石一样,归国家所有。而老宋的律师认为,陨石不属于地球,应适用先占权原则,即民间的“先占先得”。最终,该案以天文馆与老宋达成协议,给老宋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结束。
  继续追溯,可以发现早在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就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一块巨型“陨铁”并一直保管,直到2011年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运走,由此引发一场“争夺战”。该案的代理律师认为,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陨石的法律依据。但是朱曼仍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该案已于今年3月开庭,目前暂未判决。
  “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的产生都是围绕陨石所有权进行的,而要解决陨石所有权的争议,首先要定义陨石是‘自然资源’还是‘无主物’。”杨立新指出。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从这些规定可以明确我国自然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并且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杨立新指出,但是陨石是来自外太空的物品,是否属于自然资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如果陨石坠落在地球表面,我们可以推断认定它为无主物。”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认为。
  然而,将陨石定为“无主物”,其归属权同样存在不少争议。
  在欧洲及美国很早就明确了陨石的立法归属权,将陨石视为特殊的无主物,采取先占权,规定陨石归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占有。
  但在程啸看来,虽然不少国家将陨石定为“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等并未承认对“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因此任何人不得依据先占而取得陨石的所有权,陨石的归属权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陨石归属立法不明确
  据媒体报道,我国陨石拥有量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前三,已成为陨石大国。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立法对陨石的规定几乎处于真空地带,对其所有权的归属更是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立法的先天不足,造成了实践中我国陨石交易市场的混乱以及陨石资源的外流。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杰告诉记者,陨石是一种极具科学研究价值的天外来物,并且由于陨石数量稀少,且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随着投资者的不断增加,陨石的价格也逐年抬高。每当有陨石落地的消息传出,许多群众都会在当地进行“寻宝”或哄抢陨石,还有些较大的陨石遭到切割和损坏。
  2004年12月,我国甘肃榆中县发生了一场大规模“陨石雨”,这本可以为我国科研机构研究陨石样本提供好机会。但第二天,得到消息的民众从全国各地赶来,甚至有海外陨石搜寻爱好者也加入采集行列,导致不少陨石被运走贩卖,剩下的很多陨石也多有损伤,对相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2005年4月,我国新疆阜康地区一块重达一吨多的橄榄铁陨石被偷运出境,被美国一名收藏者以2500万美元购得。
  “由于陨石所属并未在立法中明确出来,也没有相关部门专门管理,因此,将陨石私自占有并出售的行为并不少见。”杨杰指出,有人明目张胆地叫卖陨石,但大部分主要还是在“黑市”进行。
  在杨杰看来,陨石交易市场极其混乱,不仅存在价格不透明、以假乱真现象,还滋生出虚假陨石鉴定、评估专家和机构,为牟取暴利,有些人夸大宣传陨石的价值,进行诈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因此蒙受经济损失。
  曾经接触过几例骗子打着陨石售卖的幌子骗取受害人钱财案件的杨杰告诉记者:“民众对陨石的知识了解甚少,极易被不法分子蛊惑,甚至有些老人一辈子积蓄都被骗光。”
  “因此,不管是对肃清当前混乱的陨石交易市场,防止陨石资源的外流,还是从保护陨石的完整性、确保国家对陨石科研的最大化利用,我国都应当对陨石的所有权进行立法明确。”杨杰说。

应明确陨石法律性质
  陨石,也称“陨星”,是地球以外脱离原有运行轨道的宇宙流星或尘碎块飞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尽的石质、铁质或是石铁混合的物质。
  “陨石之所以珍贵,主要在于其独特的科研价值。”杨杰认为,我国现行对陨石的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中将陨石列为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简单提到了陨石的法律地位问题。
  同时,杨杰指出,从物理化学角度而言,无论是石质陨石、铁质陨石或是石铁陨石,与地球其他岩石一样,都是由矿物质组成的。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矿产资源的定义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对此,杨立新指出,对照矿产资源的定义再综合陨石的性质,把陨石当成一种特殊矿产并无不当。
  “矿产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其归属权属于国家,这是宪法和物权法都已明确规定的,那么陨石作为一种特殊矿产也理应归国家所有。”杨立新认为。
  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也就是说,即便是落到集体的土地上,或者私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也归国家所有。”程啸补充说,既然陨石的所有权归国家,那么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占有或者通过挖掘的方式而取得陨石的所有权,更不能将国家所有的陨石进行交易,目前各种黑市交易陨石的行为都属于侵害国家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其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在杨杰看来,既然明确了陨石是矿产,那么就应当将其明确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结束陨石在我国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陨石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价值,且数量稀少,如果不运用立法明确归属国家,则可能带来陨石的损坏流失或市场混乱等,不利于陨石的保护和研究。”
  “由于陨石并非地球物质,进行勘探存在一定的难度,更多的还是依靠人工找寻,因此,陨石爱好者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杨杰指出,如果立法规定陨石归国家所有之后,相关部门将散落民间的陨石以强制性手段进行收回,将打击民众找寻陨石的积极性,不利于陨石搜寻。
  对此,杨立新认为,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当考虑多鼓励民众将收藏或发现的陨石上缴国家,同时,对发现者、收藏者人也要明确适当的奖励办法,或者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等。
  杨杰则建议,立法应允许个人及部分团体组织自行搜寻或勘探陨石,但在发现陨石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对于陨石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对发现者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报酬。
  “同时,可以根据是否具有重要科研价值为标准,将陨石分为科研型陨石和非科研型陨石等,科研型陨石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来说都不得擅自买卖,而非科研型陨石应允许个人收藏,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才可以进行买卖,但不允许偷运出境。”杨杰说。
源自:法制日报
6# 青城山
 奥燕 发表于: 2018-1-18 10:38:00|只看该作者

陨石所有权问题不容回避

源自: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
  吴元中专栏
  据澎湃新闻网报道,新疆阿勒泰牧民朱曼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17吨的陨石,一直保管了25年。2011年,陨石被当地政府部门拉走。朱曼提起诉讼,请求归还陨石,一、二审均裁定驳回起诉。进行再审后,1月3日阿勒泰地区中院作出判决,以朱曼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陨石是他的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陨石法律上的归属到底是谁?这份判决还是没有提及”,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称。
  为了回避陨石的权利归属,即当地政府拉走陨石的正当性问题,判决理由也够蹊跷的。朱曼不能提供对陨石的所有权证明,难道当地政府就能提供吗?众所周知的是,陨石这样的天外来客,原本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主体,应当根据举世公认的先占原则,谁第一个发现、正当地占有就属于谁,而非必须要求占有者提供权属证明才承认是他的。该判决不仅没有涉及当地政府拉走陨石的正当性问题,按照判决逻辑,难道海里的鱼也因为捕捞者拿不出权属证明就可以白抢、街上行人口袋里的钱也因为拿不出权属证明就可以公然抢走吗?这样的判决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毋庸说,经过三次审理仍然会作出这么荒诞的判决,实在是因为该陨石给法院出了个难题。正如朱曼的代理律师所说,这块陨石坠入法律的空子里,当前并没有关于陨石权属的法律规定。虽然当地政府辩称──也有学者认为──陨石属于矿产,应归国家所有,但朱曼的代理律师认为,陨石并不属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这无疑是有道理的,宪法与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那都是指的本就存在或自然生成的东西,是国家所固有的。陨石并不是国家固有的东西,而是宇宙物质偶然落到了地上,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有本质之别。就其性质,属于一种无主物,而非国家所有的矿产。恐怕也正是因为根据现有法律难以把陨石认定为国家所有的矿产,难以认可当地政府拉走陨石的正当性,法院才反过来以朱曼不能证明要求返还陨石的正当性、提供不出有效权属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正视陨石的权利归属问题,不仅无法使政府拉走陨石的行为获得正当性,也必然因为找不出正当的理由无法让人对判决信服,损害司法公信力。朱曼的代理律师称,朱曼已提出上诉,还望二审法院能正视陨石的权利归属与政府拉走陨石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如果认为案件影响重大,难以担负起陨石归属认定责任的话,就应当上报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提请陨石是否属于宪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的矿产资源的解释,或者就陨石的权利归属问题提请解释,而不是像该判决这样,为了维护政府运走陨石的行为,以朱曼提供不出根本无法提供的证据之类的理由,光想着驳回其诉讼请求。
  尤其是,随着民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越来越强,而不是不管对错都对政府行为不加怀疑,更需谨慎地确定政府与公民的财产权边界,公平合理地解决好陨石的权利归属问题。但愿通过这块落到法律漏洞里的陨石,及时把法律漏洞补上,尽快建立起合理的权属制度,并通过该案处理进一步激发起民众的法律信仰,使民众对司法正义更加坚信。(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源自: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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