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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沈春耀:驻港国安公署只对三种特定情形下危害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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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春耀,男,汉族,1960年5月生,山东莱州人,中国共产党员。1977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国际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曾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现任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正部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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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星飞鱼 发表于: 2020-7-1 22:16:00|只看该作者

沈春耀:驻港国安公署只对三种特定情形下危害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沈春耀:驻港国安公署只对三种特定情形下危害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中新社北京7月1日电(张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7月1日在北京表示,驻港国安公署在三种特定情形下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在当天于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发布会上,沈春耀回应了中央及香港特区政府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有关问题。
  沈春耀指出,香港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负有宪制责任,要承担主要责任,香港特区政府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他介绍,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具体包括,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同时强调,这一规定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但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各种风险和因素。规定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有利于避免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用低强度方式维护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
  有记者问,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及境外势力”及“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的具体定义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回应时指出,“勾结”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指干犯罪的勾当,其他国家的刑法里也有类似规定。香港国安法中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勾结行为有明确规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关于“憎恨”一词或“引发憎恨构成犯罪”的概念,他介绍,二者均来源于香港现行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也体现了香港国安法制定过程考虑到了香港普通法的概念及习惯。至于适用范围,香港国安法明确说明,“憎恨”必须引起严重后果才会构成犯罪。 ●
  聚焦香港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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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美一天 发表于: 2020-7-1 13:54:00|只看该作者

沈春耀: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源自:中国日报网
原文标题:沈春耀: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1日表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制度必须作出安排。
  国新办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可以对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使管辖权,请问中央遵照什么原则、方式行使这些管辖权?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对案件管辖进行划分?
  沈春耀介绍,法律的第55条,中央行使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情形。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负有宪制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也有它明确的定位。法律第12条规定,它要承担主要责任。还有一句话“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这是一个总的要求。在案件的管辖和处理、审理方面也应该遵循和贯彻这一精神。
  沈春耀说,法律的第40条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一个一般规定。“但本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这样目光就转到第55条,关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本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
  什么特定情形?法律列出三种: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
  (三)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说,实事求是讲,这种情形我们都不愿意看到。出现困难局面,出现重大现实威胁,我们不愿意看到。但是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各种风险和因素。
  沈春耀表示,这个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公署管辖有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什么程序呢?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或者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论是哪两个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这样的程序下,在前面提到的三种情形下,才能启动或者行使中央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是相关联的多个环节。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执法诉讼活动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律在55条、56条、57条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一整套执法司法活动。
  沈春耀指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制度必须作出安排。这也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支持和加强,也是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一旦出现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那是非常严重的情况。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有明确规定,现在法律确定的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避免出现那样的情形,用低强度的这样一种方式来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要防止和避免出现严重的情形,所以这次制度安排是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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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丘 发表于: 2020-7-1 11:45:31|只看该作者

如何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沈春耀提到这三点

源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原文标题:如何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沈春耀提到这三点

  今天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关键词,我理解至少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这在全国人大的决定中,在刚通过的法律中都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很重要,也是负主要责任。
  第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法律中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这个机构。中央原有的几个机构和维护国家安全也有一定关系。因此第二层含义是一个地域性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
  第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什么是根本责任?是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这一层面也超出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含义,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也不是在那里。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也就是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聚焦香港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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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戏网 发表于: 2020-7-1 11:16:00|只看该作者

沈春耀:香港国安法将有效堵塞特区国安制度漏洞

源自:国新办
原文标题:沈春耀:香港国安法将有效堵塞特区国安制度漏洞

  新京报快讯 据国新办网站消息,7月1日,国新办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高票通过,一致赞成,充分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心声和意愿。
  沈春耀介绍,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关键步骤和重要的立法任务。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将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沈春耀指出,随着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全面地呈现出来。新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共六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三章是罪行和处罚,有四类犯罪;第四章是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是附则。共66条。
  沈春耀介绍,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看,这部法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这三类规范都在其中有充分体现。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第三,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第四,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第六,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包括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
  沈春耀表示,有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举措,有全国人民包括香港同胞广泛的支持和拥护,这部法律的公布和施行一定能够有效地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一定能够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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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雪 发表于: 2019-12-26 14:04:51|只看该作者

沈春耀:越权调整涉"人大代表逮捕许可"法规被叫停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沈春耀:有的地方越权调整涉“人大代表逮捕许可”法规被叫停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查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共1485件,有的地方越权调整涉及人大代表逮捕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导致与代表法相抵触被叫停。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过去一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按照规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共1485件,其中行政法规53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516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性法规71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9件,经济特区法规58件,司法解释41件。
  沈春耀表示,各报送备案的机关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基本做到了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通过报送备案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报备工作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沈春耀指出,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中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或者有关机关的职权职责,设定了法律责任,属于具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但并没有报送备案。
  报告指出,去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着力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涉及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目前,地方政府规章基本上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有14个省(区、市)将地方有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有2个省纳入依申请审查范围。
  报告透露,过去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民、组织提出的138件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向建议人作了反馈。将88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分别移送有关机关,其中,移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局5件,移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法制局1件,移送司法部40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12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5件,移送省级人大常委会6件,同时移送司法部和省级人大常委会19件。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与宪法法律规定有抵触、不符合的规范性文件。
  报告举例,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规定已超越立法权限。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主任会议许可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代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停止执行。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草原法关于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必须恢复草原植被,逾期不予恢复,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作出修改。
  此外,关于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董事的清算责任,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报告了对这规定的审查情况。报告指出,2019年11月,制定机关通过适当方式对公司债务案件审理中“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和“因果关系抗辩”作了明确,解决了不适当扩大股东清算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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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魂二畔 发表于: 2019-12-4 05:34:31|只看该作者

沈春耀人民日报发文: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这对于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重大制度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论断,是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的关键。不了解、不联系中国近现代100多年来艰难曲折、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进程,就不可能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宪法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国家先搞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840年鸦 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民族复兴,无数仁人志士“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探索和尝试。西学东渐之下,立宪救亡、变法图存,成为很多人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寄希望于仿行西方宪政制度来改良改造中国。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谭嗣同等“六君子”血洒京城菜市口。1908年和1911年,清政府迫于压力先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但根本不能取信于人,必然随着清王朝的终结而消失。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产生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然而,限于历史条件,革命和约法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民族的悲惨命运,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后来,又先后有“天坛宪草”(1913)、袁世凯的“袁记约法”(1914)、曹锟的“贿选宪法”(1923)、段祺瑞的“民国宪草”(1925)、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五宪草”(1936)、“中华民国宪法”(1946)等。各种版本的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但究其实质,他们都不过是想用宪法、宪政、立宪等招牌和名义,装点门面、笼络人心,维护旧势力的反动统治,最终都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为中国人民所唾弃。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就开始对人民民主政权的总章程进行探索和实践。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文献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等,在局部地区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同时,我们党对未来政权建设也提出了基本构想和重要原则,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文献是毛泽东同志的《新民主主义论》(1940)和《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这些重要实践和思想理论成果,对新中国国家制度、宪法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持久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1949年9月,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宪法性文献,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伟大历史变革,确立了新型国家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为新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失误和偏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出现停滞、徘徊。特别是后来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严重破坏和巨大灾难,宪法制度形同虚设。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历史性转折,拨乱反正,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的需要,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原则和规则,都源于1954年宪法和1949年《共同纲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完善和发展。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五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五次宪法修改,体现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和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通过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原则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和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回顾我们党领导人民创建和发展我国宪法制度的历史,可以得出许多启示和结论,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2月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概括为四点重要结论。一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二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三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四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这些关于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结论是我们的宝贵经验,也是我们今后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要原则,具有长期指导意义。

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工作
  (一)把全面实施宪法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从新中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以宪法为统领,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全面实施;以宪法为总依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健全宪法实施的途径和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制度安排,总结实践经验,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是多渠道、多方式、多主体,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全面的发展进程,不断走向并达到更高水平。
  一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基本途径。
  二是通过发展国家各项事业、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保证宪法规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保证在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中遵循宪法原则、贯彻宪法要求、体现宪法精神。
  三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直接适用。宪法中有一些规定具有直接适用的性质,属于有关国家机构的行为和活动规范,不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如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制度,我国于2015年、2019年先后两次对部分服刑罪犯实施特赦。
  四是宪法有关规定,必要时需要考虑兼容性和调适性,由有权机关作出合宪性判断和决定,以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例如,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一个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决定,其中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
  五是对于宪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由有权机关根据宪法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例如,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省拉票贿选案给地方人大工作带来的新问题。
  (三)发挥好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积极进行实践探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体会。
  一是积极运用宪法精神凝聚立法共识。例如,在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过程中,针对如何界定英雄烈士范围问题,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即:本法主要是根据宪法序言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的精神对英雄烈士确定了一个基本范围,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重大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留有姓名的英雄烈士也包括无数未留下姓名的英雄烈士。据此,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是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有关职责中注重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如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等决定时,有关方面都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作出适当安排和处理。
  三是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认真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例如,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的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建议适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四是在立法工作中深化合宪性研究。例如,在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过程中,有关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对外商投资立法合宪性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意见。主要内容是: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已发生扩容性演进、拓展性延伸,有关规定已经发展为对所有外国投资主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适用的法治原则;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

切实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一)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相关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对备案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开展审查监督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政策,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实施、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所有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其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基本途径,必须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实施水平、制度规范执行水平,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要自觉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执行和维护宪法法律。
  (四)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善于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同时,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本领。(沈春耀)
  人民日报刊发解读四中全会系列文章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
6# 青城山
 戏网 发表于: 2019-11-1 13:07:33|只看该作者

沈春耀: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沈春耀: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记者:倪伟 编辑:樊一婧 校对:刘军

  《决定》提出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新京报快讯(记者:倪伟)中共中央宣传部11月1日上午10时举行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港澳基本法委主任沈春耀介绍,《决定》提出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沈春耀介绍,《决定》围绕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治理好香港、澳门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任务和要求。提出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水平。
  另外,要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
  《决定》还提出,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5# 华蓥山
 活在匣子 发表于: 2019-11-1 11:53:00|只看该作者

沈春耀: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行为

源自:中国网
原文标题: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新闻发布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于今天(11月1日)上午10点举行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政协办公厅、司法部负责同志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现在香港局势大家都很关心,请问这次四中全会关于香港局势有什么样的讨论,以及本次《公报》里提到关于“一国两制”的部分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请问能否展开介绍一下具体举措,比如像全国人大会不会以立法和释法的方式参与国家安全体制在香港的构建,有没有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港澳基本法委主任沈春耀: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治理好香港、澳门,是我国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四中全会研究讨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决定》专门有一部分围绕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特别强调,按照“一国两制”治理好香港、澳门,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要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
  《决定》围绕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治理好香港、澳门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是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水平。二是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三是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四是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五是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总之,我们将进一步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绝不容忍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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