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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首例穿山甲公益诉讼:东莞林业局被判答复原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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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盗”为由不公开穿山甲养殖基地信息,东莞林业局被起诉
源自:澎湃新闻
  因以“防盗、防抢劫”为由,不予公开穿山甲人工养殖基地──广东省东莞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的详细地址和养殖数量,东莞市林业局此前被起诉至法庭。
  澎湃新闻获悉,上述行政诉讼案件将于12月20日上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第二次开庭。
  12月4日,澎湃新闻从公益组织“绿派生态法治团队”负责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环境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那里了解到,其曾就东莞市林业局关于穿山甲保护的答复内容向广东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结果维持原有答复内容后,李恩泽对东莞市林业局和广东省林业厅提起了行政诉讼。
  广东省林业厅在答复李恩泽时表示,东莞市林业局的答复内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构成违法或需要被撤销。
  此外,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追加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为该案的第三人。

案件将于12月20日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就穿山甲保护申请信息公开未获满意答复
  为推进穿山甲保护,李恩泽在今年3月23日向国家林业局以及广东省林业厅、东莞市林业局,云南省林业厅、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局、景洪市林业局、勐海县林业局7家林业部门提出涉及穿山甲养殖和保护的13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广东省林业厅今年6月15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李恩泽向东莞市林业局申请公开13项信息。
  东莞市林业局答复称,其中8项不属于该局拟公开的范围:包括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穿山甲养殖基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养殖基地在东莞林业局申请备案批复的相关材料,该局为保护穿山甲所做的具体工作,国内在东莞市林业局申请批复的穿山甲养殖企业数量和名录,2016年度接到群众或志愿者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案件的数量、处理结果、奖励情况,广东省野生动物救助中心2000年至2016年向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庆丰园穿山甲养殖基地等单位移送穿山甲的种类、来源和数量,2009年至2016年庆丰园穿山甲养殖基地向西双版纳庆丰园野生动物救护繁殖研究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庆丰园穿山甲养殖基地调配168只穿山甲的种类和相关申请、批复的文件资料等。
  而对于2009年至2016年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庆丰园穿山甲养殖基地穿山甲的养殖种类、来源和数量,以及东莞市林业局对该基地的执法检查记录等相关文件,东莞市林业局答复称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不便公开。
  对于日常是否发现“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企业花钱雇人到市面上以救护的名义购买穿山甲”的行为及处理情况,东莞市林业局答复表示没有发现,因此该信息不存在。
  东莞林业局在4月1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曾提及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一直在省林业厅和东莞林业局监管之下,基于“防盗、防抢劫”考虑,该所详细地址和养殖数量不便向社会公众公开。
  此前澎湃新闻记者于今年2月底前往东莞,在此前媒体报道所指的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地址附近走访多日,也未找到该研究所的准确地址。
  “申请公开信息,主要是想让穿山甲的保护和养殖情况阳光透明,但却并未得到满意的答复,‘防盗、防抢劫’的理由让人哭笑不得。”9月7日下午,李恩泽对澎湃新闻说道。

东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李恩泽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应该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且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也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关于穿山甲保护的相关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此前李恩泽曾向广东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今年6月15日,广东省林业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7次指出“被告东莞市林业局未在书面中予以准确援引,答复内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构成违法或需要被撤销”。
  例如,广东省林业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东莞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及穿山甲养殖基地注册和登记不属于林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但若林业部门在履职中保存过相关信息则应根据相关条例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而如果不属于应主动公开信息的,应当判断申请人与申请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在提交关联证明后,还需征求第三人即东莞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的意见,而该研究所作为第三人不同意公开。
  据此,广东省林业厅在行政复议书中称,东莞林业局“防盗、防抢劫”的相关答复适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依据,却未准确援引,其“答复内容有一定瑕疵”的结论也由此而来。
  最终,申请人李恩泽将广东省林业厅和东莞林业局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广东省林业厅应当依法认定东莞市林业局的答复违法或不违法,要求撤销广东省林业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东莞市林业局作出的答复,并请求判令东莞市林业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东莞市林业局行政答辩状
  而东莞市林业局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则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其于4月1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驳回被答辩人李恩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林业厅也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称,其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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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红星 发表于: 2018-1-12 16:28:01|只看该作者

首例穿山甲公益诉讼:东莞林业局被判答复原告申请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首例穿山甲公益诉讼:东莞林业局败诉,被判重新答复养殖信息

  因以“防盗、防抢劫”为由,不予公开穿山甲人工养殖基地──广东省东莞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的详细地址和养殖数量,东莞市林业局此前被起诉至法庭。
  1月11日,澎湃新闻从原告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环境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处了解到,审理上述行政诉讼案件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东莞市林业局需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答复。
  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同时撤销东莞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东林公开[2017]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此前李恩泽还曾就东莞市林业局关于穿山甲保护的答复内容,向广东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结果维持原有答复内容后,李恩泽对东莞市林业局和广东省林业厅提起了行政诉讼。
  此次同为被告的广东省林业厅也被法院判决撤销其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粤林行复[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澎湃新闻2017年12月4日曾报道,原告李恩泽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东莞市林业局申请公开关于“穿山甲”生存、保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2017年4月12日,东莞市林业局回应李恩泽称,基于防盗、防抢劫考虑,为确保养殖企业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详细地址及养殖数量不便公开。
  此后李恩泽就此向广东省林业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林业厅随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连用7次“被告东莞市林业局未在书面中予以准确援引,答复内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构成违法或需要被撤销”的语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主要为申请人不符合“三需要”资格、政府信息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和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以不属于该局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等理由,不予公开穿山甲养殖企业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前述理由并非法定理由。
  而东莞市林业局还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等理由,不对外公开庆丰园养殖基地所养穿山甲养殖种类、来源和数量等信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前述理由虽属法定理由,但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东林公开[2017]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林业厅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原告李恩泽1月11日就此评论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必须阳光、透明,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原告李恩泽收到的判决书(1)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原告李恩泽收到的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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