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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废止!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卖淫嫖娼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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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su888 发表于: 2018-12-29 09:53:00|只看该作者

执行27年 收容教育制度存废之争或将终结

源自:界面
原文标题:执行27年,收容教育制度存废之争或将终结

  继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之后,作为行政措施存在20余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将启动废止。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透露,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所急剧缩减
  1984年6月27日,作为新中国第一家收容教育机构──上海市妇女教养所成立,此后,收容教育所在多地得以推广。1988年公安部开会提出推广上海、北京、武汉、大连、西安等地开办收容教育所的经验。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由此确立了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此后,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但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指的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予以收容教育,1991年的《决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与限制,而是把这个权力交给了执行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适用条件的宽泛导致了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执法标准的不统一,给了执法机关近乎恣意的自由裁量。”
  1992年至2005年是收教所的兴盛时期。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其获得的内部资料显示,截至1992年6月,全国建立了111个收容教育所,收容两万多人。1999年,收教所数量发展到183个。2005年,继续增长到200余所,当年收容量为2.8万多人。自1987年到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30多万人。
  另据2000年《人民公安》曾刊发公安部治安局的数据,“八五”期间(1991-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53万人,进行收容教育17万人,占查获总数的11%。而1999年共查处45万人,当年1-9月的收容教育率为8.8%。
  “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在其鼎盛时期对抑制卖淫嫖娼,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配套细化的制度设计,且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使其实际适用出现大面积萎缩现象。”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称。
  2006年7月,公安部监督局表示:“目前收容教育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每年的收容量都在减少,每年地方上都有些收容教育所因收不到人员而面临关闭或是合并。”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江西、宁夏等地从来没有收容教育所,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各地纷纷设立收教所,监管总队也曾提出要设立,但因为“意见不统一”“有领导不赞成”等原因,最后没有设立。
  2014年,公安部首次公布全国收容教育所数量,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33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自治州,仅剩116个收教所,平均每两个城市一个收教所。
  “一个制度有它的产生、变异和消亡过程。现在收容教育制度正在衰败,实施遭遇困境,急剧萎缩。”何海波称。
  “考察最初的制度设计,收容教育制度事实上被赋予了三大功能: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和医疗功能,为了实现这三大功能,立法者配置了四种治理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强制治疗。”叶良芳此前撰文表示,从法理和实效来看,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的治理措施不仅难以实现教育违法行为人改善的目标,而且存在立法危机和执法困难。
  叶良芳认为,“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承载着诸多善良目的,但终究脱离不了名为教育、实为强制之嫌,甚至被认为是‘变种劳教’。”
  在上述背景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汇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称,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启动废止这项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沈春耀说。

收容教育制度与多个上位法冲突
  “劳教制度被废除以后,大家的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从老百姓到执法机关都意识到现行制度的缺陷,所以,部分市已经没有继续实行。”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告诉界面新闻。
  2014年,演员黄海波嫖娼事件首次引起广泛关注,激起一场关于收容教育制度存废的公共讨论。据华商报此前报道,事件曝光后,江平、陈光中、田文昌等逾百名法学专家、律师联名起草《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并正式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建议书称,鉴于收容教育制度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已不合时宜,制度安排也不合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废止。
  事实上,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如朱征夫2014年、2016年、2017年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在朱征夫看来,“收容教育与劳动遣送和劳动教养不同之处在于,与劳动教养相比,收容教育的法律效力更高。劳动教养基本上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制定相关规则,但是收容教育制度有全国人大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并不完全是‘法外之刑’。”
  “从内容上看,《决定》根据当时卖淫嫖娼的新情况,在增设有关新罪名的同时,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所以它最多只能算是《刑法》的补充性文件。”朱征夫认为,由这样一份补充性文件来创设收容教育制度,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在《立法法》产生以前无可争议,但在《立法法》实施以后,就明显违反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 制定法律”的要求了。而《立法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立法法》,当然也就违反了宪法。
  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有法律效力,它主要依据的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的决定不是立法法中所讲的法律。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也就是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收容教育制度主要就是靠国务院的相关办法规定具体程序和做法的,它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朱征夫表示。
  此外,多位法律专家认为收容教育制度违背了刑法程序与一事不二罚原则。
  朱征夫解释:“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和不予关押的管制。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却动辄可以关六个月到两年,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重,显然颠倒了一 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处罚逻辑。”
  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等。“由于有这些规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朱征夫称。

废止之后仍需法治补缺
  尽管此前有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和劳动教养等行政制度的废除先例,收容教育制度却一度难以松动。
  在朱征夫看来,当年收容遣送的废除,是因为收容对象扩大到“三无”人员;而劳动教养的废除,是因为它有时成了打击报复上访人员的工具。收容教育则面对的是一个范围很小的群体,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群体更多地对所遭受的收容教育选择了沉默和隐忍;而且,收容教育虽然针对不特定的人,却被许多人认为与自己无关,所以不大可能通过类似唐慧这样的事件推动它走向终结。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依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精神,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有关方面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也从推动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角度,强调了尽快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以其他合宪合法的法律制度遏制卖淫嫖娼现象的重要性、紧迫性。
  “废除这一制度,最大的意义就是保护了人权、完善了法治,同时也提高了宪法权威。”朱征夫表示。
  何海波认为,收容教育适用条件缺乏限定,实施程序缺乏保障,事后救济相对匮乏。“它对于遏制卖淫嫖娼起不了多少作用,对于检查和治疗疾病更不是必须,在整体上丧失了正当性。而地方执法机构对收容教育的意兴阑珊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反对,也早已预示着它的终结。”何海波说。
  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之后,对于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该如何惩治?
  “卖淫嫖娼毕竟属于风化违法,是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性交易,并无直接的受害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远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叶良芳表示,对于卖淫嫖娼者的处罚,应该严格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和第66条规定,主要进行罚款、行政拘留,或者二者并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所长彭新林则撰文建议,“仍需健全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矫治机制,尤其要做好‘后收容教育时代’的制度衔接和法治补缺。”
  彭新林认为,要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娱乐服务场所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引导娱乐、酒店等场所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挤压卖淫嫖娼活动的生存空间,减少卖淫嫖娼行为赖以滋生的土壤;对卖淫嫖娼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场所和人员列入不良场所和人员信息库,并公开处罚信息,形成强大震慑;对卖淫嫖娼行为实行有限的犯罪化,对于多次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职业犯、累犯、常习犯,可考虑纳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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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色简单 发表于: 2018-12-26 06:23:00|只看该作者

“收容教育”行将废止,体现法治进步

源自:钱江晚报
原文标题:“收容教育”行将废止,体现法治进步

  据法制日报12月25日报道,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汇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透露,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沈春耀认为:“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是继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又一个可以不经法院审判而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制度即将被终结的明确信号,意味着中国法治进程再度迈出一大步。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而社会上的确又出现了卖淫嫖娼现象,出于打击违法行为、整顿社会风气的需要,先行由行政机构制定相关措施并无不可,而且也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然而,随着我们国家法治进程、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立法制度的确立,收容教育制度就越来越显得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格格不入了。
  从性质上讲,收容教育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无需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即可作出决定。受处罚的对象没有权利聘请律师,也没有举证质证和辩护过程,但公安机关却可以限制受处罚对象最长达2年的人身自由。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也就是说,由行政性法规所确立的收容教育制度,与立法法的精神有一定的冲突。
  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造成了在打击卖淫嫖娼行为时,存在两种标准并存的现象,一是造成了执法的分歧和困惑,二是执法过程由于有了两种选择,这就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空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正因如此,当国家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打击卖淫嫖娼的法治机制建立起来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已经逐渐失去了其历史合法性地位,尤其是当劳教制度被废止之后,收容教育制度就愈加显得不合时宜。《法制日报》的报道称,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曾经提过要对收容教育制度开展合宪性审查。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备,过去一些行政性措施,将逐步由法律规范起来,一些过时的、与现行法律相矛盾的规定,也将在完成历史使命后被逐渐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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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色简单 发表于: 2018-12-26 03:08:00|只看该作者

北京青年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重大进步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重大进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透露,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最高立法机关工作部门建议有关方面提出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意味着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在不长的时间内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当是可以积极预期乐见其成之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建立了收容教育制度。在当时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上述《决定》,国务院制定上述《办法》,程序和内容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匡正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高可达两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具体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与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成为法治的一个“硬伤”。
  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分别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处罚之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三者都属于未经制定法律而对人身自由实行强制限制,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随意性大、执行机关滥用权力、公民权利受损甚至人身遭受严重伤害等问题。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废除,现在该轮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权威部门解释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日益成熟。同样的情形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如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2014年、2016年、2017年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委员依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精神,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有关方面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也从推动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角度,强调了尽快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以其他合宪合法的法律制度遏制卖淫嫖娼现象的重要性、紧迫性。
  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进步。希望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新的起点,其他不符合法治原则、已经过时过气的制度规定都能依法废止,这样才有利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迎接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到来。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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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12-26 02:08:00|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社论:废止“收容教育” 终止法外之刑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废止“收容教育”,终止法外之刑

  中国法治改革进程盈科而后进,同为“法外之刑三姐妹”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已先后被废止,该轮到收容教育了。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废止收容教育,这既体现了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步,也说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蹄疾步稳,彰显了宪法权威,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实并没有“法律规定”。它与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2013年废止的劳动教养一样,可并称“法外之刑三姐妹”。它们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它们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大,极易滋生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针对当年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卖淫嫖娼问题,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之后,国务院颁布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是,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收容教育制度存在是否合法问题。
  而且收容教育在名义上虽不是行政处罚,但“起刑点”高达六个月,甚至比针对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点还长,最长甚至能剥夺公民自由长达两年。需知道,卖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刑期”高达半年以上是明显的“罚不当罪”。
  2014年,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之后,又是因为卖淫嫖娼,被警方继续“收容教育”六个月。当时即引发公众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热议。
  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有悖于《立法法》。继续动用这种“法外之刑”惩罚公民,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可谓是南辕北辙。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碉堡”要一个个攻克:2003年,中国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中国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现在的“法外之刑”就剩下收容教育,该攻克这个堡垒了。
  这次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是基于全国人大履行“备案审查职能”。最近一两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成绩斐然,先后处理了饱受诟病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超生就辞退”等违背上位法的地方立法,让公众品尝到了备案审查的甜味。
  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目的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避免“神仙打架”,也能及时调整国家、地方层面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及时服务于国家的改革蓝图。
  这次备案审查工作剑指积弊已久的“收容教育”问题,反馈了民间对法规的关切、意见,用制度的刚性运作推动中国法治的全面进步,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改革勇气,以及宪法制度的活力。
  中国法治改革进程盈科而后进,同为“法外之刑三姐妹”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已先后被废止,也该轮到收容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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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罗门 发表于: 2018-12-25 18:53:00|只看该作者

卖淫嫖娼该被收容教育吗?这个问题有望有新答案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卖淫嫖娼,该被收容教育吗?
⊙记者:王姝 校对:陆爱英

  卖淫嫖娼,该被收容教育吗?这一法学界讨论多年的问题,有望有新的答案。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一份重要报告──《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报告中透露了这个重磅消息,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到今年,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施行了27年。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沈春耀解释说,当年制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
  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
  2014年5月15日,著名演员黄某某因嫖娼被北京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拘留期满后,黄某某并没有被释放,而是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4年、2016年、2017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可是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这与废除劳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不符。
  今年全国两会,朱征夫第四次提出相关建议,“今年我换了一个角度,原来我的提案是说,收容教育制度违宪要废除,今年说的是要进行合宪性审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以,我这次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接受采访时说,他看到有政协委员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我认为这个应该修改,这在严打期间制定的政策有非常正面的意义,曾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当下的环境下,继续由行政机关来决定一个半年至两年的、实际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目前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不太相符,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种处罚结果和半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在实质上是相似的。”
  12月24日作报告时,沈春耀说,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
  沈春耀表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7#
 无筝123 发表于: 2018-12-25 15:38:00|只看该作者

“收容教育”拟废止,“法外之刑”该走进历史了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收容教育”拟废止,“法外之刑”该走进历史了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编辑:陈静 校对:张彦君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废止收容教育,这既体现了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步,也说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蹄疾步稳,彰显了宪法权威,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实并没有“法律规定”。它与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2013年废止的劳动教养一样,可并称“法外之刑三姐妹”。它们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制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有着先天的不足。它们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大,极易滋生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针对当年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卖淫嫖娼问题,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之后,国务院颁布了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但是,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意味着,收容教育制度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而且收容教育在名义上虽不是行政处罚,但“起刑点”高达六个月,甚至比针对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点还长,最长甚至能剥夺公民自由长达两年。需知道,卖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刑期”高达半年以上是明显的“罚不当罪”。
  2014年,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之后,又是因为卖淫嫖娼,被警方继续“收容教育”六个月。当时就引爆了公众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热议。有学者当时直言:“黄海波事件也让我们窥见了,在法治和人权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还存在着收容教育这样一个法治和人权的幽暗角落。”
  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悖于《立法法》,远远落后于时代;继续动用这种“法外之刑”惩罚公民,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南辕北辙。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碉堡”要一个个攻克:2003年,中国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中国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现在的“法外之刑”就剩下收容教育了,该攻克这个堡垒了。
  另一方面,这次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是基于全国人大履行“备案审查职能”。最近一两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成绩斐然,先后处理了饱受诟病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超生就辞退”等违背上位法的地方立法,让公众品尝到了备案审查的甜味。
  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目的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避免“神仙打架”,也能及时调整国家、地方层面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及时服务于国家的改革蓝图。
  这次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剑指积弊已久的“收容教育”问题,及时反馈了民间对法规的关切、意见,用制度的刚性运作推动中国法治的全面进步,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改革勇气,以及宪法制度的活力。
  中国法治改革进程盈科而进,同为“法外之刑三姐妹”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已先后被废止,也该轮到收容教育了。
6# 青城山
 幻想式流浪 发表于: 2018-12-25 10:08:00|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记者:王姝 见习编辑:刘丹 校对:柳宝庆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沈春耀解释说,制定该《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
  “今年,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沈春耀说,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5# 华蓥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5-5 10:27:00|只看该作者

民警收受被收容教育人员5000元加油卡被处分

源自:法制晚报
  制晚报讯(记者:王薇)市纪委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其中,昌平公安分局龙园派出所民警收受被收容教育人员5000元加油卡1张,中华牌香烟6条,茶叶2桶,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者 王薇
4# 金佛山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8-1 07:07:00|只看该作者

公安部称收容教育未废止 全国共有116个收容所

源自:南方都市报
原文标题:公安部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全国现有116个收容教育所
⊙首席记者:王星

赵运恒收到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南都记者 王星 摄

  目前,国家没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公安机关仍在执行,地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信息不存在。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计,全国有116个收容教育所。
  日前,公安部在答复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首次公布了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116个。公安部还称,目前国家没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公安机关还在执行。
  “没想到公安部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态度那么认真,完全按程序来,延期时还专门打电话来解释。”申请信息公开的律师赵运恒说。

收容教育仍在执行
  在这份7月22日作出的《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赵运恒提出的三个问题分别做出了答复。
  关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哪些省市还在执行收容教育,哪些省市已经实际废止、不再执行的问题,公安部答复称: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对象、决定机关、期限、性病检查和治疗、教育管理和解教、救济途径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目前,国家没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公安机关仍在执行,地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信息不存在。”
  据南都此前的调查(本报7月2日《深周刊》曾做报道),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市区中,26个设有至少一个收教所,而安徽、江西、宁夏、青海、西藏等五个省区没有收容教育所。其中宁夏、青海、西藏、江西一直未设收教所,不存在废止问题。安徽省曾有17个收教所,2005年前后因“不具备收容条件”而被责令关闭,虽然是“零收教”,但也没有正式“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说法。

未提及具体名称及分布
  关于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名称、所在地的问题,公安部答复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4条规定:“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计,全国有116个收容教育所。
  全国共有33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自治州,设立了116个收教所,平均每两个城市一个收教所。
  今年四五月间,全国有19个省份的公安厅曾对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共有55个收教所,此后南都记者采访了其它12个省市的公安厅,除贵州省外都给出了当地的收教所数据。以19个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11个省(除贵州外)接受采访的情况计算,共有90个收容教育所。
  赵运恒律师分析,可能存在部分地区的收教所已经不再实际运转,但也没有正式取消的情况,导致了数据差异。
  答复中没有116个收容教育所的具体名称和分布。从之前的调查来看,收教所的分布极为不均,有的省份几乎每个城市都有一个,有的省份只有个别城市设有。昨日,赵运恒再次提交了信息公开补充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公安部态度认真
  提起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的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6月初他和段万金等大成律所刑事律师研讨收容教育问题,后来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几天我就接到了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的电话,说我们提交的格式不标准,建议我上公安部官网下载表格,重新提交。”赵运恒说。标准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上默认申请人是一位公民或法人,最后再次提出申请时是以赵运恒个人公民身份。
  赵运恒申请公开的是收容教育各省执行情况及全国收容教育所的名称、数量、分布和收容教育人数等信息。赵运恒认为,在收容教育问题上,很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等都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和有价值的探讨,他和同事希望能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做出尝试,如果能获得更多信息,就可以给大家的讨论提供基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受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在快到截止日时,赵运恒接到公安部信息公开办的电话,“说这个信息涉及多个部门,他们自己没这个信息,要去协调这些部门,去做统计等工作,所以希望延期15个工作日。这完全符合规定,我也觉得很正常。”赵运恒说。7月23日,一封挂号信寄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落款时间是7月22日──在法定时限内做出了答复。
  赵运恒说,在多次电话沟通中,公安部信息公开办态度都很认真,对于答复的态度和结果他自己感到满意。“我认为公安部的态度很积极,我对收教制度在近期内改革比较乐观。”
3# 峨眉山
 豆角 发表于: 2011-8-22 10:04:34|只看该作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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