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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碾铁路 发表于: 2018-1-29 08:24: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四川一村民捡到毛冠鹿尸体后食用 森林公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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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在线
  (记者:王成栋 魏冯)</b>捡来的动物尸体拿来食用,看似无问题,实际上违法!近日,四川九寨沟县一位村民将捡来的毛冠鹿尸体带回家中食用,不料却被当地森林公安开出罚单。
  办案民警回忆,今年1月13日中午,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该县双河镇下甘座村二组村民李某家中的厅房冰箱里面冻有野生动物肉。随后,根据电话反应的线索,民警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行动。
  在李某家中,从冰箱里搜出疑似野生动物肉共计5件(其中头骨1件,内脏2件,肋骨1件,腿1件)。根据疑似野生动物的头骨特征,民警初步判断为毛冠鹿(青鹿)。这一判断,随后被林业技术人员证实。
  到案后,李某供认,今年1月初,他在双河乡甘沟电站对面山坡砍柴时,在山腰处捡到一只野生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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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照
  “我看了四周没得人,这鹿子也是刚死没得好久,就带回去了。”李某说,这只毛冠鹿被带回家中后,被当做野味食用。至案发时,仍未吃完。
  经过对村民走访和技术分析,确认毛冠鹿并非李某杀害。不过,九寨沟县还是根据相关法律,没收食用剩下的5件肉制品并开出6000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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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碾铁路 发表于: 2018-1-29 08:24: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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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遗留皮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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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遗留皮毛照

专家:
不能证明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来源合法,也属违法

  “处罚没有问题。”四川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修订的《野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作为食品食用的也属违法。
  记者检索相关资料发现,毛冠鹿为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为相关法律出台的初衷,就是尽量不给违法者留下空间。”前述负责人说,在本案中,当地森林公安采取了最低处罚标准。
  据了解,《野保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资讯
  毛冠鹿,又名青鹿、黑鹿,属鹿科。由于额部有一簇马蹄形的黑色长毛,故称毛冠鹿,是小型鹿。
  毛冠鹿是草食性动物,多以种子植物以及蕨类和伞菌为食,栖息于海拔1000~4000米之间的山上。2013年,该物种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收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级别为易危(VU)。同时,毛冠鹿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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