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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两部门:免征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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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8-29 12:47:00|显示全部楼层

民航发展基金1年收250亿元 巨额支出未具体公布

源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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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新华视点”记者乌梦达、袁汝婷)新疆白领杨涛上半年坐了24趟飞机,每张机票在票价外另加50元,一共交了1200元民航发展基金。他想不通:“这不相当于买了饼,还得另交做饼的钱吗?这笔钱用来干嘛了?”
  一张机票,除了票价本身,还包含被称为“民航发展基金”的几十块钱。这笔钱为什么要收、到底花在哪了?
  2012年,饱受争议的机场建设费被整合成民航发展基金。2013年,该基金收取超过250亿元,其背后是3亿多人次乘坐飞机。
  “新华视点”记者追踪发现,这笔收取长达20余年的钱,从“收”到“支”都存在一些疑问。

应“全额上缴”国库的钱,部分进了企业腰包?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民航发展基金收入252.63亿元。根据财政部2012年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展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实际操作却不尽然。“新华视点”记者查阅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发现,其营业收入72.24亿元中民航发展基金收入10.6亿元,占总营收14.7%。广州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显示,营业收入51.41亿元中机场费收入6.52亿元,占总营收12.7%。海口美兰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7.6亿元中民航发展基金收入1.38亿元,占总营收18.2%。
  既然相关规定要求“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为何又成了上市企业的营业收入?
  白云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称,2003年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曾批复:同意白云机场的机场建设费“扣除按规定应上缴中央国库的部分后,剩余部分作为本公司的营业收入核算”。
  2012年,机场建设费已“变身”民航发展基金。2003年针对“费”的批复,还能作为将“基金”放入“自家口袋”的依据吗?“新华视点”记者就此联系白云机场,对方称:“这是财政部等部委批准的规定,白云机场严格按规定执行。除此以外,不做回应。”
  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新华视点”记者表示,2012颁布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明确规定:新规定颁布后,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按照‘后文否定前文’的原则,2003年的批复不能继续使用”。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民航发展基金合并后,白云机场并未就“能否将民航发展基金部分作为营业收入”向他们请示。白云机场在2013年报中继续将部分民航发展基金按2003年批复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的说法,他们并不知情。“如果没有新的批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执行。”这位负责人说。
  中国民航大学机场规划研究所所长王志强等专家认为,机场是准公益性企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中国处于民航高速发展期,机场需要不断改扩建,因此,留下部分民航发展基金补贴是合理的。
  而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锐、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等专家则表示,机场上市公司是市场主体,本身利润并不少,“如果拿几亿百姓交的钱对几个上市公司进行补贴,不妥”。

一年“其他支出”近29亿元,具体流向待解
  除了“贴补”企业的钱,其余上缴国库的钱花在哪儿了?
  暂行办法规定,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共七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等进行补贴;通用航空发展;民航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记者查阅2012年民航局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的收支情况说明,上百亿元巨款只公布了收入104.48亿元、支出104.95亿元两项总额,而公众最关心的资金支出明细却并未公布。
  今年7月公布的《2013年度中国民用航空局部门决算》显示,民航发展基金支出91.62亿元,公布的支出明细共9项,其中“民航机场建设”4.25亿元,“通用航空发展”3.9亿元,而“其他民航发展基金支出”却高达28.97亿元。报告对空管系统、机场补贴、民航安全、节能减排甚至是征管经费等7项使用范围内的经费都一一列支,为何还有这么大一笔“其他支出”?
  位列支出总额第二的“其他民航发展基金支出”究竟是指什么?民航局决算报告的名词解释定义为“除上述项以外其他用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支出”。具体用来做了什么,并未提及。
  而审计署近两年对民航局的审计发现,在使用民航发展基金的过程中存在种种违规现象。
  ──挪用。审计报告显示:“2012年,民航局本级未经批准,将所属管干院二期工程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7000万元改由民航政府性基金安排。”“哈尔滨机场空管工程以报建6250平方米空管工程为名违规搭车建设5111平方米办公楼,工程还存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问题。”
  李锐等专家认为,民航发展基金规定要专款专用,“用全民缴交的公益基金来给自筹资金缺口‘填坑’、盖超标办公楼,就成了自家小金库。”
  ──未批先用。审计报告指出:“2009年和2013民航局年,局本级和所属空管局5个基建项目在初步设计未获得批复的情况下,向财政部申领政府性基金预算34450万元。”
  受访专家认为,“钱不乱花”的关键是申报批复流程须合规。“3亿多元巨款没批复就先花出去了,有生米煮成熟饭的‘逼宫’之嫌,也留下了贪腐空间。”李锐表示,如果不公开、不规范的流程引发的风险和隐患得不到有效控制,即便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整改,仍难保没有新的问题出现。

争议收费20余年,收费依据何在?
  自1992年起,每张机票另外收取数额不等的几十元钱。22年间,除了名称与涵盖内容,围绕这笔钱还发生了什么变化?
  湖北省政协常委、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等专家告诉记者,在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的条件下,机场建设费的性质是“老百姓出钱搞建设”,是一笔公益性质的行政收费。“如今,中国政府收入大幅增长,民航发展基金对财政的贡献微不足道。临时性的、克服困难式的政府性基金也该取消了。”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民航发展基金的预算收入是242.82亿元,同年全国政府公共财政收入12.9万亿元,占比不到千分之二。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茂名工商联主席陈华伟认为,中国民航事业发展到今天,已逐渐走向市场化,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介入。“按照‘谁经营谁付费’的原则,机场应以航空公司为收费对象,而不是旅客。”
  但中国民航大学机场规划研究所所长王志强认为,以国土面积衡量,中国大概需要500~600个商务运输机场,而已有的200多个机场中亏损的占60%~70%,因此仍需民航发展基金补贴。“钱从哪来?如果不从买机票的人手里来,就得全民承担。”
  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免征支线飞机执飞国内支线航班机场管理建设费。2012年,机场建设费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这样的改变并未完全使民众满意。相反,不少人质疑,支线航空收费取消了,干线航空为何纹丝不动?“建设费”变身“基金”,是否给收费“穿上马甲”?收费依据在哪,是否“花得糊涂,收得也不明不白”?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叶青认为,税收法定是基本原则,因此,相关部门若要征收费用,应经过立法部门同意,还应让民众了解征收原因,不能发个部门条例就收钱。“目前,预算法正在修订。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其中重要的就是财权。不仅要把财权关在笼子里面,还要把笼子放在阳光下。”(参与采访记者:陈冀、叶前)
原文标题:一年卖3亿多张,机票里的几十块钱去哪儿了?)
 楼主|孟良 发表于: 2012-3-23 20:28:27|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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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

通知
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办法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 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0-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第一类航线:内地至港澳台地区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下同)范围内的航线。
  第二类航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下同)之间的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飞越内地空域的航线,以及内地串飞至港澳台的航班按第二类航线征收。
  第三类航线:西部和东北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航线。
  由于航空运输发展等原因航线分类依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财政部商民航局及时调整上述航线分类及征收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等级分类,以民航局公布的各类机型等级为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支线航空运输发展,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按照相应航线类型的征收标准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免缴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国内联程、经停航班以两点间航段作为航线归类和结算依据。备降航班按实际飞行的航线、航班计算征收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民航发展基金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 航空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民航客票行程单中应当单独列明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并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
  旅客在办理退票时,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
  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代征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清算中心直接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七条 民航各地区空管局、各机场(集团)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统计信息报送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达缴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应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
  民航发展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间的分摊和结算办法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 航空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二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0项“民航发展基金收入”(新增)。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六)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七)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中,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民航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将经批准的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予以批复。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经财政部会同民航局审核后,通过中央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预算下达。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民航发展基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民航发展基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应当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中央本级民航发展基金决算,由民航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根据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经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纳入民航局部门决算和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安排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其决算编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69款“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项级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民航局负责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航空公司及时足额上缴民航发展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地方单位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民航发展基金,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降费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楼主|孟良 发表于: 2012-3-23 20:27:47|显示全部楼层

征收规定

  民航发展基金仍维持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没有额外增加缴费者的负担。
  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可以免征民航发展基金: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的乘机儿童;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

基金性质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的补贴;民航节能减排;通用航空发展;民航科教、信息研发和应用;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的支出等七方面。

运用范围
  民航发展基金基本上维持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并根据我国民航事业发展要求,将民航节能减排和通用航空纳入了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三、支持民航节能减排;
  四、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五、用于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六、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七、其他一些必要支出。
 楼主|孟良 发表于: 2012-3-23 20:27:02|显示全部楼层

背景介绍

  财政部开征民航发展基金,取代原来对乘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国内航线旅客支出没有变化,国际航线旅客多交20元。航空公司支出不变。

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
  2012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旅客和航空公司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同时,废止原来对旅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对于普通旅客而言,由于废除的机场建设费与新征的民航发展基金都是每人次50元,因此实际支出没有变化。但国际航线方面,由于机场建设费为每人次70元,而民航发展基金为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实际支出增加了20元。
  财政部公布的《办法》中称,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其中,对旅客征收的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而对航空公司的征收标准,则与原来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保持一致。
  《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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