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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8-2-21 08:45: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 盟旗制:清朝经略蒙古地区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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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盟旗制度是基于成吉思汗创立的蒙古“万户制”与蒙古的习惯制度“会盟制”,并结合清代的八旗制度形成的一种政治制度,是清朝初期统治者为笼络、拉拢蒙古各部而实施的有效统治策略,清顺治时期开始逐步成为蒙古地区普遍实施的政治制度。据相关研究,清代外藩蒙古会盟形成于皇太极时期,于顺治时期发展成为分六处会盟的初步制度,亦成为后来内扎萨克蒙古六盟的雏形。康熙年间会盟制度被推行于漠北喀尔喀,雍正、乾隆年间又被推行于青海新疆蒙古各部。
  一、盟旗制度是清朝廷对蒙古地区“因俗而治”的体现
  蒙古“万户制”是适合封建游牧帝国的军事组织制度,以百户、千户到万户这样的层级结构,能够适应快速凝聚与分散的游牧部落和家庭组织模式,并不会严重影响日常的单独的游牧生产生活。因为游牧生产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独立地放养畜群,特别是马群,畜群相距太近或者畜群太大,都会增加相互间的竞争,从而导致畜群质量、数量下降,最终导致经济收益下降。但另一方面,规模较小或者相对孤立的游牧部落容易受到其他部落的攻击,这也是古代蒙古草原上经常发生劫掠和部落战争的原因。所以,流动的草场和游牧边界是几千年来游牧经济的“矛盾统一体”:这种生产方式需要相对广阔、自由的空间,但又不能完全孤立单干;游牧组织的规模受制于牧地和畜群,但人口和马匹的数量是其决定因素;游牧生产方式的产品足以满足生存需要,但要提高生存质量却需要进行跨行业产品交换。因此,出现强大的封建游牧帝国是蒙古草原游牧经济发展到成吉思汗时代的必然要求:尽可能地扩大游牧边界,同时明确每个游牧单位的层级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管理层级的犒赏数量和获取战利品的权利。
  正是蒙古帝国时代的“万户长”制度爆发出的巨大战斗力写就了一部“世界征服史”。前苏联的蒙古学家符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社会制度史》中也认为:“在成吉思汗帝国的这些基本单位即‘千户’形成之际,蒙古氏族、部落分支和部落的这种混合,对氏族制度是有十分重大影响的,氏族制度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剧烈的变化与消失。”那些大的氏族部落被分解,如塔塔尔、蔑尔乞惕、乃蛮等部。这是蒙古这个封建游牧帝国强大的制度原因,也是封建集权制度之于氏族部落制度的进步性所在。
  明代,蒙古政治制度趋于分裂和倒退,虽然经过几次统一战争,但到建州女真兴起之时,蒙古地区以族姓为代表的部落制度却重新占据了统治地位,内部争斗和分裂加重。在此种情况下,后金政权对蒙古各部采取软硬兼施、各个击破的策略,蒙古诸部归附并接受盟旗制度就是必然。
  “八旗制”与蒙古“万户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时间上讲,“八旗制”的创建本就深受蒙古“万户制”影响,“八旗”是基于人口和兵丁构成不同旗色下的军事政治组织,这种类型的组织结构本质上是游牧生产方式的自然结果,源于围猎过程中在不同旗色指挥下有效组织各类人马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生产活动。尽管满族不完全是游牧民族,但当时满族深受蒙古文化影响,满族贵族大多会说蒙古语言,这使得他们深刻地感受到了蒙古人的战斗力和号召力。史载努尔哈赤曾言:“蒙古与吾两国,语言异而受服制、各项风习皆似一国。”(《满文老档》太祖卷13,四年十月记事)
  从地缘关系上讲,蒙古“万户制”普遍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军事需要,在长年战争和地域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万户制”让部落民众失去了对中央集权的崇拜,转而寻求部落内部的安全性。而八旗既是军事组织,更是政治组织,从努尔哈赤肇始“八王共治”,到后来八旗呈“几何级数”进行结构演变,完全符合政治体制的延展性。比如八旗的每一旗下,随着人口和兵丁的增加,又分为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添为二十四旗。这一设置克服了地域限制,实现了政治结构的普遍适用性。从制度上讲,八旗由基层组织“牛录”演化为更大规模的“固山牛录”,再发展到“旗制”,有一个制度演化过程,这是清朝早期统治者对满族自身的政治实践与周边其他民族治理经验的总结,但并没有把这种制度在所有统治地方推广实施。比如,在蒙古地区推行“盟旗制”,在新疆实施“伯克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承续“土司制”。“因俗而治”自顺治帝开始就是一个明确的国策,这也是满族作为一个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稳固统治的必备之策。
  二、盟旗制度的实施与影响
  任何历史重大事件的出现都不是巧合,而是历史转折点的聚合。蒙古地区经北元逐步走向分裂,其内部的部落制分割日趋严重,难以形成统一的势力。然而,藏传佛教的传播,在政治上维系了蒙古民族的精神认同,在文化上维持了蒙古民族的传统精神内核。此时,后金政权的强势出现首先对蒙古东部地区产生影响,满族统治集团也充分意识到必须依靠蒙古势力才能实现逐鹿中原的梦想。
  早期的清朝廷就对蒙古社会有准确而深刻的认识。据清太祖言:“蒙古之人,犹此云然,云合则致雨,蒙古各部落,合则成兵,其散犹雨收云止也。”(《东华录》天命四)因此,清朝廷充分利用“分而治之”的治理制度并采取控制“活佛转世”的宗教策略,又在联姻和身份待遇方面给予蒙古贵族极高礼遇,既契合了蒙古部落因内斗导致离散的社会态势,又满足了“同宗同教”的认同意识,成功促使蒙古各部落先后归顺清朝廷。
  “会盟”制度原本是蒙古各部首领会盟议决大事的习惯制度,清代又进一步演化成为清朝廷治理蒙古地区的重要政治制度,曾被称为“忽里台”和“楚固兰”。明代,蒙古地区群龙无首,“会盟”有形无实。1629年,科尔沁部土谢图汗表示顺从之后,清太宗皇太极借势派遣大臣与科尔沁10旗会盟,议定和颁布了有关出征、驿递及审案等方面的事宜。这是史料记载的清朝廷主导下的蒙地部落的正式会盟。此次会盟还以立法的方式规定了会盟的时间、地点及其职责。据蒙古史学家达力扎布的研究,“鉴于蒙古各部居住分散,后金(清朝)沿用蒙古原有的楚固兰形式,通过派遣大臣与各部首领集会处理政务,如颁布诏令、议定法规、比丁、审理案件等,清代称之为会盟”。在清王朝定都北京前,清朝廷与归顺的蒙古各部进行了三处会盟并议定每三年会盟一次,即是后来的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卓索图盟的雏形。还规定了外藩接待钦差大臣的礼仪、会盟地点和盟长的选派事宜,规定会盟由大臣主持,处理外藩蒙古各项事务。清太宗时期,会盟制度已初步形成,但由于此时战事频繁,会盟的时间和地点没有固定。顺治十二年(1655年)七月初十的《理藩院尚书沙吉达喇等题请察哈尔等十一旗于固伦额附阿布鼐处会盟本》,又提出了三处会盟,即后来的锡林郭勒盟、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察哈尔蒙古部始终单独会盟。康熙三十年(1691年),喀尔喀蒙古部来归,清朝廷令归顺的蒙古各部会盟于多伦诺尔。乾隆十五年(1750年)起,会盟一般由盟长主持,中央政府不派遣钦差大臣前往。
  清代外藩蒙古会盟制度形成于皇太极时期,于顺治时期形成分六处会盟的初步制度,亦成为后来内扎萨克蒙古六盟的雏形。此时会盟制度还未成为一种行政建置。康熙年间会盟制度被推行于漠北喀尔喀,雍正和乾隆年间又被推行于青海、新疆的蒙古各部。
  会盟制度作为盟旗制度这样一个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其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
  其一,通过会盟,清统治者有了一个“铁杆盟友”。满蒙结盟是满族能够入主中原、建立清王朝的必要条件。在人口、军事实力、后方资源和领土面积这几个方面,正是由于蒙古人的加入,才使清政权登上中国历史舞台。但是,如何使“散云汇聚成雨”,如何使离散的蒙古各部落在凝聚的同时又能服从清朝廷,这无疑是摆在努尔哈赤及后继者们面前的一个巨大难题。从哪里入手开启满蒙结盟?显然,会盟是最佳选择。一是契合了满蒙“同根同源”说,这种政治策略和施政方式是能让蒙古人完全接受的;二是满足了归顺的蒙古部落要求内部统一的诉求,蒙古部落归顺清朝廷就是要获得安全和利益保障,会盟后,盟内各部落不得反悔,盟外有清中央政权提供保护;三是会盟制定了各项规定和条例,组织比丁(“比丁”即查核人口之制),审结案件,调解牧界纠纷,使加入会盟的各部得到整备,获得内部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其二,早期推广和编制旗制,并最终形成盟旗制度。会盟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给盟内各族姓部落编制旗制。依照八旗制度,在外藩蒙古编制扎萨克旗,这是清朝统治者把归附的蒙古部落作为“一家人”看待的做法。蒙古各部落在成吉思汗时代至元王朝时期已形成编制,多按照王公、贵族的封地名称进行冠名,也有以世传族姓冠名的,还有依照地理位置和特征冠名的。清统治者在早期会盟中,将这些部落组织以编制扎萨克旗的方式固定在“盟”下,旗内原来的王公贵族台吉均领受相应的扎萨克官职或者封赏,早期选出的临时盟长被称为“大扎萨克”,后来逐步被指定和承继下来,这就是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之所以能顺利推行在于多个因素。一是蒙古部落的既有结构几乎是自然而然地接受了盟旗制,王公贵族阶层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提高了社会调动效率;二是蒙古上层通过快速与满族上层形成联姻网络,直接进入了统治集团,因此,盟旗制度把满蒙集团联系起来;三是旗的编制特点和管理方式适应蒙古民众的游牧生产特点,他们习惯来自部族内部“纵向的”律令和管辖。
  其三,盟旗制度维护的是满蒙统治集团的利益,因而,两个民族的利益便成为合作与矛盾的交汇点。一是早期蒙古统治阶级基本把清王朝的利益认同为自己的利益,所以竭尽全力支持清王朝统一全国,平定叛乱。再则,很多蒙古王公贵族子弟通过联姻进入统治集团,当然听命于朝廷。二是当所辖旗遭遇不公对待或利益分配不均时,盟往往会把矛盾推到中央,或者所辖旗直接诉诸于理藩院。理藩院的出现就是避免蒙古地区出现的矛盾冲突上升为两个民族的矛盾冲突,力图将之控制在民族内部解决。也就是说,一些盟不能很好地解决旗之间和旗内部的矛盾,因为“盟长”本身也来自于一个“大旗”,这导致盟的政治地位本身是虚弱的。或者说,盟介于中央和旗之间,其作用是上传下达、组织兵丁、审结案件等,并不具备内地行省的权利和施政力度。这就是为什么在清代后期,盟的行政作用和管理力度几尽丧失,真正有盟长权威的大扎萨克少之又少,而旗的行政和管理职能依然存在。
  其四,蒙地放垦与移民实边的结果是农耕定居人口增加,农耕定居人口增加的结果就是实行县制,县制与旗制出现冲突就是必然。清朝晚期蒙地放垦依然始于最早归顺清王朝的那些旗地,因为这些旗的王公扎萨克与朝廷的关系依然密切,且旗地距农耕区较近。蒙地放垦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牧民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加剧。
  三、盟旗制度的特征与发展
  蒙古封建游牧制度在清代表现为盟旗制,它的出现有其自身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蒙古封建游牧制度本身要求不断扩大统治地域,同时分割中央统一的权力。然而,在同一封建部落内部却要求建立强大的汗权。这种局部强权统治和扩大统治地域的本能,必然造成统一和割据的局面交替出现,数千年以来亚洲内陆草原各种各类帝国轮番上演就是封建游牧制度内在矛盾的必然表现。这些封建游牧帝国的周边文明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帝国的前途和发展。因为单纯的游牧生产方式难以积累大量财富、繁衍人口,必须依靠外部交换和军事掠夺来积累财富。游牧经济向更深的草原退缩,就是交叉地带的游牧人口不断定居、其他生产方式不断出现的结果。明末清初的蒙古草原就处在这样一个时代转折关口,蒙古民族正需要一个自我革新的历史过程,清王朝的建立给蒙古民族送来了“镇痛剂”,“盟旗制”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性质也是蒙古民族的自身需求。
  与八旗制度相比较,盟旗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点:
  一是“盟”源于蒙古“各部会盟”,这个制度性安排被清初的统治者加以运用,在“盟”的框架下吸收八旗的制度性建制,逐步形成“盟旗制”。“盟”的制度作用主要是实现蒙古传统政治意义上的“会盟”,把会盟逐步固定下来。清朝廷任命盟级官僚管理机构也是为了照顾蒙古世袭家族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依照归顺满族统治集团的时间早晚、归顺途径,通过建旗或者设置直属旗的方式来区别远近轻重。
  二是蒙地“旗”的规模大小不一,且是由原本的部落地域和人口规模所决定的。因此,盟和旗之间的辖属关系非常复杂,经常变动。还曾由于王公台吉参与叛乱而受罚,导致旗被撤销,如康熙十四年(1675年),察哈尔旗被撤销。因此,在旗之上建立盟一级的治理机构,可以稳定和巩固各部落的相对独立,便于中央政府的治理。
  三是八旗制度主要起源于军事建制,各层级人员和辖属关系明确,人员出身和组织结构密切相关,入关后,其军事和驻防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从政治、军事和制度角度而言,八旗都是不可能被撤销的。而“盟旗制”被蒙古地区逐步适应并全面接受是清朝统治者采取“因俗而治”策略的典范。蒙古各部落经过长期分化和内部战乱,分割统治是最适合当时状况的制度安排,蒙古各部先后归顺清朝廷就是证明。因此,与八旗制度相比,盟旗制度可以说是清代蒙古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盟旗制虽然适应了清代蒙古各部落要求分割和稳定的局面,但是,当清朝廷开始移民实边,盟旗制就面临来自两种生产方式和两种治理制度的挑战。首先是在游牧与农耕相接壤的边缘地域,游牧生产效益被农耕生产逐步取代。据日本蒙古史学家山田茂的研究,“在明代,蒙古西南部已有汉人从事农耕,以农产品供应游牧社会,在生活资料方面起了重大作用”。除了土地出让的价值外,土地本身产出和承载人口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导致游牧的蒙古族与外来的定居农耕人口发生冲突,蒙古部落内部也发生冲突。所以,从天聪三年(1629年)会盟就划定了旗界,到顺治十二年(1655年)又实施了“蒙地封禁”政策。然而,始终存在的并逐渐公开的移民实边,对旗地产生冲击,农耕生产方式带来的人口变化和城镇的出现,让游牧生产方式退向不适合农耕的草原深处。其次,农耕定居人口增加使旗的治理功能遭遇挑战,于是,制度冲突体现在“设厅置县”与盟旗的管理职能之间。“厅县”处理农耕定居人口的事件,“盟旗”处理游牧蒙古人口的事件,盟旗管理机构的职能受到削弱。清末,在蒙古人发现盟旗制度形同虚设、清王朝的统治大势已去的情况下,他们开始寻求摆脱封建统治、掌握民族自身命运的途径。此后,内蒙古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成功后,盟旗制度也就成为内蒙古地区实施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建制单位。
  四、对盟旗制度的反思
  关于盟旗制度的历史作用,上述观点只是挂一漏万,也有别于通常的历史研究。台湾蒙古史学者张韬在《蒙古问题新认识》(1968年)一书中,言及“满清对蒙政策的检讨”,他提出清朝对蒙政策的成就在于:“确立盟制,统一政令。北疆地区辽阔,蒙胞的部落又特别多,因系游牧习性,迁徙不定。又因利害冲突,造成相互残杀,争战不已。自清圣主于1691年驾幸多伦,大事会盟以后,外蒙各部的可汗,均被封为王、公、贝勒等爵位,圣主并仿照内蒙的参佐制度,编审壮丁。而满州八旗制度,乃在蒙疆普遍推行。随使散漫的游牧部族,有了统一的固定编制,对于蒙区政令统一,也是极大的贡献。”他的观点今天看来依然合适。
  笔者认为,基于上文对盟旗制度的分析,可以从三方面理解这一边疆政治制度的特殊意义。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清朝的少数民族政权的性质与贡献,这是理解很多问题的根源。清朝廷在处理与北方少数民族的关系方面有特别的优势,集中体现在满蒙关系上,而满蒙关系又决定了蒙藏民族格局,也主导了新疆各民族的关系。因此,满蒙关系是解开当时民族矛盾的一把钥匙。早期清朝统治者对争取蒙古族结成同盟关系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除了宣扬“同根同源”外,在政治制度上以盟旗制度笼络归顺的蒙古各部,顺应了当时蒙古民族的部落关系与民众所望。
  其次,推动和实施盟旗制源于最高统治集团的指令与任命,依然是“纵向治理”关系,但关键在于,会盟所要完成的任务是由蒙古王公贵族扎萨克共同协商议定的,后期会盟的核心任务是注册比丁和操练军队。将蒙古强大的军事实力始终保持在备战状态,既满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也适应了蒙古民族的社会特征。清中后期,新军出现,蒙古军队的实力在满蒙关系中的权重下降,汉臣力量在朝政中居主导地位,满蒙关系出现不平衡。这是一种由客观事实引导的发展趋势,满族统治者事实上处于被动方,汉臣集团逐步成为决定事态发展方向的势力,蒙古族也在被动中寻找出路。很多问题原本属于习俗范畴,但清后期施行政治制度的僵硬教条将其引向了政治对立。
  其三,盟旗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旗”,这是一种军事备战组织制度。旗下最基层组织是每10个旗丁分1组,凡男子18岁以上60岁以下者为适龄旗丁,即被纳入名册,每3个旗丁发给1套马甲(军服),如遇征战调遣,2旗丁参加调遣,1旗丁留在家中负责承担旗丁的家庭责任。每10旗丁设1“牛录额真”,类似班长;30个班编为1佐领,为1“牛录”;每5个佐领设一个参领“甲喇额真”;5个“甲喇额真”设1个“固山额真”,并设2个“梅勒额真”辅助,由此形成类似班、营、团、师的结构。据张韬在《蒙古问题新认识》中的研究,清王朝在内、外蒙古共编制197个旗,接近200个师的可动员兵力,这绝对是盟旗制的主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清朝时,蒙古地区长期施行旗制对蒙古民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长远影响。一是大量蒙古男性以出家当喇嘛为途径脱离旗丁身份,这也造成男丁缺乏,客观上助推寺院形成了较大规模和影响。二是无论是成为旗丁还是出家,都是对男性劳动力的直接占有,剥夺了有效劳动力数量,导致蒙古社会生产凋敝、人口下降。三是盟旗制封赏的盟级官员和旗级官员,事实上都处在国家制度结构中的低级阶层,仅在蒙古地区封闭和保守的范围内,他们还是王公贵族贝勒,但在整个国家的统治格局中,蒙古上层的地位不断下降,这激发了蒙古各阶层保守倾向的发展趋势。而反对放垦和移民,实质上也是对清统治阶层的不满,是将盟旗制度视为了蒙古民族利益的象征,其根本的症结并不在盟旗制度,而在于民族利益是否得到保障。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边疆学原理研究”(项目号:AZD001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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