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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入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专家学者谈“中华民族”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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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此,宪法序言第七和第十自然段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这是“中华民族”首次写入我国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为深入探讨“中华民族”写入宪法对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深远影响,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邀请了6位专家,分别从历史学、政治学、法学、民族学等不同学科角度阐释了“中华民族”写入宪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图为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资料图片
  山西新华书店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一时间组织上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修正版。资料图片
  “中华民族”入宪的法律意义

■ 浙江财经大学教授 李占荣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宪法任务和国家目标写入宪法。“中华民族”首次入宪,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中华民族”入宪,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中国也是“中华民族”的政治组织形式,为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奠定了宪法基础。
  中国既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现实范畴。作为历史范畴的中国是指历史上中华各民族创立的国家的总和,诚如宪法序言第一句所宣示的:“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作为现实范畴的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入宪,从根本法的高度肯认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国家认同奠定了宪法基础。
  其次,“中华民族”入宪,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56个民族的宪法地位,为中华民族认同、各民族自我认同和各民族相互认同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基础。
  从现实构成上看,“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深刻地阐述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他指出:“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他还强调:“各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优势。”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见,“中华民族”入宪,不但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在宪法上的表现,更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理念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中对56个民族的表述有多个概念,如“中国各族”“全国各族”“各民族”“全国各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等,这些概念所表达的56个民族是“多元”,统一于“中华民族”这个“一体”。“中华民族”入宪,赋予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宣示以更加丰富的含义:中国的主权是统一的,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民族也是统一的,全国各族即56个民族统一于“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因此,“中华民族”入宪,为中华民族认同、各民族自我认同和各民族相互认同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基础。
  再次,“中华民族”入宪,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既然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那么,“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将是强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的重要基础之一。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也是中国各民族的选择,是中华民族的选择。宪法序言高度概括了这种历史必然性:“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对于未来,宪法序言有关“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表述明确指出了中国共产党继续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中华民族”入宪,不但从宪法上夯实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而且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了完整的法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族的全体成员的国家。
  最后,“中华民族”入宪,为民族问题纳入宪法调整范围和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长期以来,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基于民族问题的敏感性与复杂性,或多或少地回避与曲解了民族问题。回避主要表现为法学界对民族问题研究得较少。曲解在于部分学者认为民族关系涵盖在一般社会关系中,无需单独的法律调整。“中华民族”入宪,意味着中华民族已经成为宪法关系的重要主体,还使得宪法总纲第四条关于“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的规定更加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含义,即民族团结的目标就是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而民族分裂的实质就是对中华民族的分裂。同时,“中华民族”入宪,也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根本法保障。当前,”中华民族“已经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教育法》《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并在《反分裂国家法》中已经形成相关法律规范。“中华民族”入宪,还从根本法的高度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最高效力依据,有助于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进行。
  “中华民族”入宪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郑大华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这是“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形成很早,但那时还谈不上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意识,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古代的中华民族是一个“自在”而非“自觉”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是在1840年鸦 片战争爆发后,尤其是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而逐渐强化的。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形成的最为突出的标志,便是“中华民族”这一表示我国境内各民族是统一的民族共同体之概念的提出、确立和得到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
  上世纪以前,我国没有“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中华民族”概念最早是梁启超1902年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提出来的。继梁启超之后,在上世纪初使用“中华民族”的还有杨度和章太炎等。但无论是梁启超,还是杨度和章太炎,他们都是在“汉族”涵义上使用“中华民族”一词的。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中华民国的成立,尤其是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书》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提出的“五族共和”“五族平等”的建国主张,对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尤其是到了五四运动前后,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人开始增多。
  五四运动前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和使用“中华民族”一词。但同时应当看到:第一,“中华民族”概念还没有为全国各族人民所普遍认同和使用,当时还有一些人认同和使用“中国民族”“吾民族”“全民族”等概念。“中华民族”和“中国民族”虽然指的都是中国境内各民族,但在内涵上则有所不同。“中华民族”强调的是各民族之间的历史和文化上的联系或同一性,而“中国民族”强调的是各民族之间的政治和法律上的联系或同一性。第二,在“中华民族”概念的认同和使用者中,包括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国民党人、以李大钊为代表的早期共产主义者和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研究系知识分子,往往是在“汉族”的涵义上接受和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
  “中华民族”概念为全国各民族人民普遍认同并成为我国境内各民族之共同称谓,是在九一八事变之后,尤其是华北事变和七七事变之后。
  首先,日本帝国主义是把中国作为一个整体来侵略的,他们在屠杀、烧抢、掠夺中国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时候,并没有什么汉族、满族、蒙古族、藏族、回族、苗族等民族的区分,这在客观上教育了中国各族人民,增强了中国各族人民对不分你我的“中华民族”的认同感。
  其次,国共两党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宣传,尤其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和全民族抗战局面的形成,对于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整体的认同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38年10月,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作《论新阶段》的重要报告时使用了“中华各族”这一概念,认为“中华各族”是由汉族和蒙古、回、藏、苗、瑶等各少数民族组成的,强调要“团结中华各族,一致对日”,要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并提出了一系列体现民族平等的政策和措施。1939年12月,毛泽东又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对“中华民族”进行了论述。就毛泽东的论述来看,“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包含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内涵: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称谓;“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的最高领导人对“中华民族”作出的最全面和最权威的论述,标志着“中华民族”概念及其涵义的最终确立。从此,毛泽东所确立的“中华民族”的基本内涵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我们今天就是在毛泽东所确立的基本内涵上使用“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对“中华民族”作过论述,他说: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与毛泽东的论述是一脉相承的。
  虽然“中华民族”概念及其内涵在1939年即已明确确立,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并没有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论是“五四宪法”“八二宪法”,还是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八二宪法”的4次修正,都用的是“全国各族人民”或“全国各民族”。
  今天,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稳居世界第二位,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中国的国际地位有了显著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审时度势,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思想。这一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居于先导和引领的重要地位,是指引和激励中华儿女团结奋斗、开创未来的精神旗帜和不竭动力,因而被写进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十九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为了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就、作出新规范,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再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所当然地写进了新修正的宪法,“中华民族”这一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宪法之中。所以我们说,“中华民族”入宪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这里需要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虽然第一次将“中华民族”写入了宪法,但同时又保留了“八二宪法”中“全国各族人民”和“全国各民族”的提法。因为,“中华民族”是全国56个民族的统称,全国56个民族是“中华民族”的成员。“中华民族”与全国56个民族的关系,也就是“一”与“多”的关系,“一”是“多”的概括,而“多”是“一”的表现。我们既要强调“一”的重要性,但同时又不能否认“多”的存在。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所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56个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使56个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中华民族”入宪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徐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宪法序言中两次出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这为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把握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分别提供了有力的法理基础、宪法遵循和根本法保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中华民族”入宪为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理基础。
  1988年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已被世人广泛接受和认可。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作了充分总结和阐发:我国历史演进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这次“中华民族”入宪,有利于各族人民准确把握、深入理解、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一”与“多”的关系,有利于做好新时代的民族工作。
  “中华民族”入宪为把握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提供了有力的宪法遵循。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有一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几千年来,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全面了解和深入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个基本国情,关乎大局,关乎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这次“中华民族”入宪,对这个基本国情给予了国家最高法律层面的确认,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作决策、定规划、干工作时,都要紧绷国情这根弦,全面考虑这一基本国情,全面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做到尊重国情、尊重历史、尊重规律。
  “中华民族”入宪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根本法保障。
  数千年“自在”的中华民族,在各民族不断的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发展壮大,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为祖国的历史和文化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近代以来帝国主义的步步紧逼,让中华民族数次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也唤醒并不断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同甘共苦、肝胆相照,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一起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数次修改,第一句话始终都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各族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经过极不平凡的五年拼搏斗争,我们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空前加强。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将“中华民族”写入我国根本大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了新时代,各族人民都希望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新修订的宪法将为之提供强有力的根本法保障。

“中华民族”入宪与中华现代国家建设
■ 云南大学教授 周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写入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受到广泛关注。“中华民族”入宪攸关中华现代国家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中华民族是中华现代国家的基石
  当代中国语境中的“中华民族”概念,既指以“中华民族”为族称的现代民族共同体,又可用作自古以来生活在中国疆域内的各个民族群体的统称。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华民族”概念是20世纪初出现的,但中华民族的形成,是中国历史上各个族类群体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基础上凝聚的必然结果。“中华民族”概念的本质内涵,就是作为现代民族的中华民族;作为中国历史上各个族类群体的统称,则是“中华民族”概念的引申之义。作为现代民族的中华民族,与中华现代国家具有天然的和本质的联系。
  中国有着悠久的国家发展史,但秦统一后王朝国家一直占主导地位。王朝国家本质上是一套以王朝政权为核心的统治和治理机制,皇帝所代表的王朝拥有绝对的权力。但是,中国王朝国家演变的进程在鸦 片战争后变得难以为继了。西方列强的入侵,陷古老的中国于严重的危机之中。不屈的中国人于困境中奋起,最终选择了以现代国家构建为突破口而实现由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变的自救图强之路。
  近代以来的中国人在了解西方现代国家制度的过程中接触了“民族”概念,便将其引入中国,进而又创造了“中华民族”概念。这两个概念都不是单纯的学术概念,而是意识形态性质的社会政治概念。它们与当时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族际关系结合,便导致中华民族的构建和中国各民族的构建。在这个始于20世纪初的二重性民族构建中,各个历史文化性质的族类群体,一方面演变成为了中华民族,另一方面则逐渐构建成为了中国各民族。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就是在中华民族构建的基础上推进的,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塑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辛亥革命开启的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华现代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逐渐成型的中华民族获得了国家的形式,以一个现代民族的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中华民族支撑着中华现代国家制度,成为了中华现代国家的基石。
  二、“中华民族”入宪是一个意义重大的问题
  中华民族并非国内民族关系的一个普通主体。它支撑着中华现代国家制度,也是现代国家建设的根本所在。不论是从国家基本政治规则的角度看,还是从治国安邦总章程的角度看,中华民族在宪法中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和毋庸置疑的。
  中国历史上的族类群体在凝聚成为中华民族的同时,也在近现代的民族构建中成为了中国各民族。中国各民族的构建经由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而最终完成后,中华民族就是56个民族组成的民族共同体。对中华民族宪法地位的认定,也包含着对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的宪法地位的肯定。
  中华民族形成后,“中华”这个历史文化概念便与中华民族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华民族的现代国家。唱响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就有突出的中华民族内涵。中华民族对于国家的意义不言自明。而对于中华现代国家的建立及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各民族,则须以宪法的方式明确其地位。因此,为新中国成立奠定宪法基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新中国的各部宪法,都没有在文本中使用“中华民族”概念,而是使用了“各民族”概念,在宪法文本中明确了各个民族的宪法地位。
  这些宪法文本明确了各民族的地位而没有对中华民族作出明示,是特殊历史条件下诸多因素发挥作用的结果。但是,中国近现代的二重性民族构建,既构建了中华民族,又构建了56个民族,56个民族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宪法文本中只有“各民族”而没有“中华民族”,就出现了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缺位的问题。
  中华民族于宪法文本中缺位,在现实中导致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的意义和地位有所模糊和淡化,使“中华民族”这个重要的政治标识和文化标识的动员和整合功能不足。因此,一些学者提出把“中华民族”写入宪法的建议,希望在宪法文本中对中华民族的地位进行明示性的确认。该问题既是学术性的,更是政治性的,攸关中华现代国家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实际进程。
  三、“中华民族”入宪迈出了可喜一步
  把党的使命、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与民族的复兴结合起来谋划,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大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后,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而郑重地使用“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以此来论述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个内涵丰富的中华民族思想。党的十九大发出了“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的号召,围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来界定新时代的内涵,确定国家发展目标,论述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从而使中华民族的历史地位和肩负的使命前所未有地凸显。
  在此背景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了宪法,“中华民族”入宪迈出了可喜一步。相对于此前宪法文本中没有“中华民族”概念的状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宪法的意义重大而深远。首先,它改变了“中华民族”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缺位的状况,使中华民族的现代国家的宪法有了“中华民族”的概念;其次,它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并列而确定为国家发展目标,突出了中华民族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民族”入宪与中华民族史书写
  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黄达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纳入宪法序言,“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这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引领、规范人们对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认识,更好地树立中国整体史观。
  建设现代国家,需要历史观的变革。从19世纪的全球史来看,发源于西方世界的“现代性”的后果之一就是民族主义的蓬勃发展,它不仅成为殖民主义国家以欧洲为中心来观察世界、控制世界的知识工具,而且也成为刺激帝国内部“民族”觉醒的利器。曾经在欧亚大陆称雄一时的奥斯曼帝国、印度莫卧儿帝国都在内外力量的影响之下走向瓦解。同在“帝国”之列的大清王朝虽然遭到殖民主义的重创,不过其疆域却大体保留下来并先后为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并进入到现代国家行列当中。究其原委,就在于前现代中国内部生成的凝聚力,发挥着强大的认同力量,并具有一种支配性的影响。很多外国学者把这种所谓“令人吃惊的统一”看作是“中国的神话”。上世纪90年代西方中国学领域内一个最热门的话题,就是对中国国家认同的历史与现状研究。在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需要稳定的国家认同。撰写中华民族史、构建中华民族认同就成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必不可少的举措。从王朝史转向中华民族史则包含着历史观的重大鼎革。
  长期以来,我们缺乏对中华民族史的正确书写。为了防止出现“只见华夏,不见狄夷”的错误观念,避免将中原王朝史替代为中华国家史,人们作了许多努力。谭其骧先生在编纂《中国历史地图集》时制定的原则是:我们伟大的祖国是各族人民包括边区各族所共同缔造的,不能把历史上的中国同中原王朝等同起来。我们需要画出全中国即整个中国历史的地图来,不应只画秦、汉、隋、唐、宋、元、明等中原王朝。不过,在历史教育中,长期以来,中国史被划分为“中国通史”与“中国少数民族史”两个不同的学科体系。中国史重点讲述中原王朝史,而少数民族史则重点讲述特定民族的发展史。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中华民族史”置换为“汉族史+各少数民族史”,或是置换为“中原地区史+边疆地区史”。之所以形成这两种不同的书写体系,是和历史上传统士大夫的“中国观”和立场有关。在传统士大夫的观念中,对周边四夷始终存在着一种轻视、排斥或歧视的倾向。这种历史叙述中,“中原中心观”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中国史的这两个体系在时空上被彼此割裂,中国史的完整性、连续性得不到确切表达。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逐步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论述。费孝通先生在1988年发表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指出,中华民族的聚居地区是由“六大板块”和“三大走廊”构成的。“六大板块”是指北部草原区、东北部的高山森林区、西南部的青藏高原区、云贵高原区、沿海区和中原区,“三大走廊”是指藏彝走廊、南岭走廊和西北走廊。由此,将观察中国历史的视域置于时空关联维度,而不是单线的时间维度。
  1984年,谷苞先生撰文指出:“中国历史长期存在过的两个统一──农业区的统一和游牧区的统一,终将形成混同南北的一个大统一,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所决定的。中国历史上的汉、唐两朝曾在这方面取得了富有历史意义的成就,元朝全部实现了农业区和游牧区的大统一,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最后完成和巩固了这个大统一。”谷苞先生认为,正是基于两大区域的大统一构成了“一体”的基础──“中华民族共同性”:农业社会与游牧社会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并存,它们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是不相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也是不相同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存在着一个最根本的共同点,这就是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这个根本的共同点,就是“大一统”思想赖以形成的经济基础。真正的“大一统”应当是游牧与中原两大区域的统一。
  历史学家与民族学家认为,对于历史“大一统”的原因可以在游牧-农耕的共生互补关系中得到解释:农业区与游牧区关系的主流是经济文化的交流,这种交流对两大区域的各族人民都是有利的。农业区与游牧区的贸易往来是年年月月都在进行着的。即使双方在不和睦的情况下,这种交流也未曾中断。翁独健先生认为,中国各民族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经过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愈来愈密切的接触,形成一股强大的内聚力;尽管历史上各民族间有友好往来也有兵戎相见,也曾交替出现过统一或分裂的局面,但各民族间还是互相吸收、互相依存、逐步接近,共同缔造和发展了统一多民族的祖国,这才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
  多元互动的中华民族整体史体现出“千灯互照、光光交彻“的特征。现代中国的疆域和民族状况是历史地形成的,现实中也延续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中国经验。正是这些经验历史地形成了中华民族史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入宪是中华民族史发展的必然,还将深刻影响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民族”入宪对反分裂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大学教授 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这是“中华民族”概念首次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愿望和决心。“中华民族”入宪,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尤其对维护中华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防止分裂活动和打击分裂势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民族”入宪有助于遏制民族分裂主义的抬头。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优势。在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有时候由于民族文化观念的不同,民族之间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完全可以内部协调来解决。但民族分裂势力却常常利用这一点挑拨离间,妄图在民族地区激化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关系、策划分裂活动,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大好局面。当前需要看到,在意识形态层面,民族分裂主义已经威胁到我们的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在文化认同层面,民族分裂主义试图颠覆“大一统”的思想传承,努力制造民族对立与文化撕裂,破坏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民族分裂主义的所作所为,是对“一个中国”原则和国家宪法的公然挑衅。此次宪法修正案,实现了“中华民族”概念的宪法化,以国家宪法的名义向全世界昭示: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民族都不能从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分离出去,也不能以民族成分划分自己的边界,更不能以民族文化差异为借口从事分裂活动。国家严厉打击和惩治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行为。
  “中华民族”入宪有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形成、发展和繁荣的内在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民族团结要创新载体和方式,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这次“中华民族”概念与民族关系“和谐”特征一并写入宪法,就是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推动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我们需要看到,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基础在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56个民族共享改革开放40年的辉煌成果;根本在于做到“五个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中华民族”入宪,体现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需求和愿景,有助于防止分裂思想和分裂行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铺平了法治道路。
  “中华民族”入宪有助于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几千年来,维护和发展统一的国家,始终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我国56个民族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基础,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必要条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建设56个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我们需要看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防止民族分裂和国家分裂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深刻认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56个民族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环境和氛围,才能彻底粉碎破坏团结、分裂国家的一切阴谋活动。
  总之,“中华民族”写入宪法,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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