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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不下 发表于: 2018-5-22 08:5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从农户家买两头猪未经检疫 四川万源一幼儿园被罚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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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讯(记者:吴柳锋 见习记者:韩雨霁)5月21日,四川省食药监局通报一起案例,四川万源市一幼儿园在农户家购买两头生猪,万源食药监部门调查发现,两头生猪均未申请检疫,无检疫票据,最终,该幼儿园被没收该批次猪肉,并罚款13万元。
  四川省食药监局通报称,万源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万源一幼儿园在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食药监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幼儿园分别在农户杜某、雷某处以20元/千克的价格购买重量为160千克、111千克的生猪各一头,当场宰杀后运回幼儿园储藏。经调查核实,该批猪肉均未申报检疫,无检疫票据。
  万源市食药监部门认为,幼儿园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猪肉检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并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幼儿园处以没收扣押的216.35kg猪肉,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药监局提醒说,根据相关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机关、学校的单位食堂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是特殊的食品经营主体,更应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正规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规定,不得从农户家中自购生猪屠宰,放任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
  》相关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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