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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jiao 发表于: 2018-6-9 08:22:01|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新都环保开罚单 成都汉堂家具等40多家企业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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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6月8日消息。近日,市环保局官网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新都40多家企业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成都汉堂家具有限公司、四川省铭瑞建材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成都炬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均受到不同数额的罚款。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汉堂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铭瑞建材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炬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投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华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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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dejiao 发表于: 2018-6-9 08:22:01|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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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象:四川新文华光电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龙虎型材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水污染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宏晔屠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特耐王包装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都区国强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文力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600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宇亮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86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陆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泰仪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洁奥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堆放处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唐凌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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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dejiao 发表于: 2018-6-9 08:22:01|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天人压力容器厂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乾昌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新都永志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再回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新都永志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鑫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与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龙桥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川西风机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高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三叶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新都区清流镇琥龙家具厂
  主要违法事实: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新都区毅琳食品加工坊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70000元(大写:拾柒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虎居门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防范环境风险,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六)涉及环境风险的其他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楼主|dejiao 发表于: 2018-6-9 08:22:01|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都区兴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宝钢制罐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危险废物(使用油墨和有机溶剂进行丝网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编号:HW12〕)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瑞丰锻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废机油)流失。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隆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制定了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但未将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防范环境风险,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六)涉及环境风险的其他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亿盾门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木哲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亿顺力电动车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普卫浴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金雅卫浴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新都区新繁镇天成家具厂
  主要违法事实:粉尘收集室未密闭(墙体设有4个排气扇),致使粉尘不能有效收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东南方向塑料外壳及金属小零部件加工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三叶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金都建材有限公司新繁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原材料堆放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围挡、遮盖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新都区新繁镇欧慕家具经营部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星扬门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油漆渣)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光明光学元件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84元(大写:壹佰捌拾肆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宏晔屠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900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都区兴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都区兴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697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
  主要违法事实2: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674元(大写:肆
  仟陆佰柒拾肆元)。
  主要违法事实3: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4: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3015元(大写:贰万叁仟零壹拾伍元)。
  主要违法事实5: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48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捌元)。
  主要违法事实6: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61元(大写:肆佰陆拾壹元)。
  主要违法事实7: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167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柒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医院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878元(大写:叁仟捌佰柒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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