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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网购

新《电商法》正式实施 代购也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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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yq163 发表于: 2018-9-10 00:26: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终于落地,能解决电商乱象吗?

源自:中国新闻周刊
  在电商行业走向规范的过程中

  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近年来,电商交易总额持续上升。图/视觉中国
  博弈电商法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赵一苇
  本文首发于总第868期《中国新闻周刊》
  8月31日,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关乎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格局的法律。不同于其他由部委牵头的立法,《电子商务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立项,具有极高的立法效力层次,旨在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奠定一个基本法律框架。
  《电子商务法》的落地注定是一场艰难的利益拉锯战。早在立法初期,分别代表企业意见的行业协会大纲、以北大法学院为主体的学界大纲、代表监管意见的原工商总局版大纲,在整合后经历几十遍修改形成一审草案,才于2016年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直至今年最终通过,电商法历经五年、四审、三次公开,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多项内容,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知识产权、责任划定、处罚标准、跨境电商等多个方面对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立法。其中,最受争议的微商工商登记、跨境电商管理法规、平台责任等细节内容,在最后表决阶段仍经历几番探讨和修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透露,根据《立法法》,中国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电子商务法》是罕见地经过四审以后才获得通过,足见立法过程的复杂和慎重。
  最终落定的新法一共设七章89条,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规范主体,围绕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解决、行业促进和法律责任四大部分设置规定。其中,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平台责任、基本规则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也对实践中一些常见争议问题的现实解决经验总结成文。
  在整部法律文件中,规范经营行为和维护消费权益的原则贯穿始终,电商平台和电商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得以具体化。中国社科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并力求平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方利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因此,《电子商务法》希望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随着最终法案落地,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细化规范,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主体也得到了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但在日新月异的电商领域,《电子商务法》从一出台就面临过时的风险。在电商行业走向规范的过程中,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平台责任争议
  《电子商务法》通过前夕,一项关于平台责任划定的条款做出关键修改。也正是这项条款,在三审和四审稿中引起巨大争议,将公众对平台责任划定的关注推上了顶峰。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中,四审稿将原三审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至此,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从“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紧接着,在电商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前一天,表决稿又将原四审稿草案中“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的责任”,删去“补充”二字。最终,平台的责任划定表述历经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最终敲定为“相应责任”。
  “这一过程暗含了各方的利益博弈。”尹中卿透露,“有平台代表认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但其后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太轻了。最后定稿的时候改为‘相应的责任’,这比较平衡。”
  而在四审稿中,由“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的修改曾引发强烈的质疑和争论。徐显明、蔡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表示不赞同,认为这一修改是“开倒车”,减轻了平台责任。
  作为提出“补充责任”修改意见的主要呼吁者,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责任体系的争议核心在于原有的责任体系与监管体系,已不适合于当前的新平台经济架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
  “平台的责任分配机制应该有创新,这是由平台经济特征决定的。”李勇坚表示,在新型责任体系下,平台应承担有限责任,包括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也非传统的完全无责任体系。
  从法律上说,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既可以起诉平台也可以起诉平台内的商家;而“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只有当商家无法满足赔偿诉求时,平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消费者来说,追诉平台自然比追诉平台内的商家来得更简单,但对平台而言,平台内商家数量众多,如果要对每一起可能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沉重的包袱和难以估量的合规风险。
  “若让平台包揽责任,则是懒政、不公平思维表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平台对消费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资质审查义务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且不存在过失,则可以考虑免责。
  同时,修改为“补充责任”的依据也是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相一致的。即“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关解释,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都在全部范围内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起诉任一人或他们全部并要求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补充责任是对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之内承担责任,有顺序关系,责任也比连带责任要轻。
  而对于最终敲定的“相应责任”表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时建中认为,从法学角度解释,“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责任”,甚至包括“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这一修改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进步。
  时建中同时指出,“相应的责任”包括了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不够明确和清晰。而电商平台违法成本不清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救济缺乏保障。如果“相应的责任”须经未来修法、细则或者诉讼才能确定,将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终结野蛮生长
  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基本法案,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加速行业规范化,平台、商家、消费者都将面临更为细致的约束,从前因信息不对称和规则不统一造成的野蛮生长局面将被终结。
  对于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电子商务法》也在多处细节条款明确了平台整体责任加重的取向,并对多个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例如“平台默认搭售”“平台押金退还问题”“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进一步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
  平台单方面制定规则的情况将成历史。针对搭售行为,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将受到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针对押金退还问题,电商法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从前平台单方规定消费一定金额或使用一定时间后才能退还押金等行为将被禁止,今后的规则设定会更注重公平协商,注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刘凯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同时,平台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利用也将受到约束。针对当前饱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行为,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电商法则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此外,为防止垄断和恶意竞争,此前平台出于竞争目的要求商家“二选一”,签署所谓“独家合作协议”等做法也将成为过去式。电商法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虽然条款中没有谈及处罚,但这一条的监管和处置措施基本会参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除了对平台约束进一步趋严之外,《电子商务法》对于各种形式的商家也在资质、税务等方面提出了细致要求。
  根据法案中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意味着不仅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就连微商和各类利用社交平台实现粉丝销售的“网红”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
  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凡是符合法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出具电子发票或服务单据等。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零星小额交易等情况受到豁免。
  这一条款,可能成为新法实施后影响最大的重磅条款之一。刘凯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拥有避税福利。新法的出台将极大改进线上个人商家普遍无实体、无登记、无保障的现状。
  “电商基本法”有天然缺陷
  从立法到出台,围绕《电子商务法》的质疑和争议从未平息。在最终呈现的文件内容中,加重平台与商家的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案的基调。而在刘凯湘看来,电商法仅作为倡导性和原则性的基本法,涉及具体案例的判定还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条例。
  在法案商讨过程中,平台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被不断强化。以打击假货为例,草案一审稿规定,平台明知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二审稿开始,将“明知”改成“知道或应当知道”。与这一条例有相同改动的,还有“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案从二审稿开始规定,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平台,将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初一稿中,对明知和不知的判定过于绝对,且不便界定。”刘凯湘说。而对于平台“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判定,刘凯湘提出了三方面的界定建议。其一,依据常识原则,对大众认知中明显售假的行为应当有分辨能力;其二,平台在收到假货举报意见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采取措施;其三,平台在出现较大规模的售假情况时,应当主动开展调查行动,整治平台内营商环境。
  在促进电商方与用户方的平等交流方面,电商法要求,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同时,平台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在电商平台和商家之外,网络支付平台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也被纳入规定。法案明确,因平台支付指令错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支付平台需承担责任。若支付平台能证明用户为过错方的,则不承担责任。
  “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各方意见的博弈体现在方方面面的细则中。”回忆电商法的起草和调整过程,尹中卿坦言,起草部门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一起从事调研和起草,才逐渐在审议、博弈过程中扩大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电子商务法》几经波折发布后,依然在细则、态度、参考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当前电商生态涉及多个领域,仅用统一的基本法来规范势必存在缺陷。”李勇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有电商法属于基本法,以网络零售为主,但适用于所有领域。在交易性质上,售卖商品和提供服务视为同类,也没有根据服务的特性进行细致规定。如涉及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涉及交通安全的出行平台等,仍然存在规范过于笼统、易引发质量争议的问题。出现纠纷时,电商法的参考价值有限,具体的监管和处罚规则仍然需要依靠各相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进行。
  而在电子商务的维权与解决机制上,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显然不能满足庞大而复杂的纠纷情况,鼓励设立第三方机构和平台自裁机制已经成为广泛共识。
  “多数电商纠纷是能够通过多方沟通自裁解决的,不必浪费司法资源。”李勇坚向《中国新闻周刊》坦言,在维权问题的解决渠道上,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社会公益机构直接仲裁;或鼓励电商平台设立三方沟通机制,如淘宝的仲裁解决办法;以及通过行业协会协商自律条文,发明创造专业的电商纠纷裁决机制。
  “电商法中的大部分条款是倡导性的,不提供任何关于认定的条款,有很多问题是它不能解决的。”刘凯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电商领域深究起来牵涉多个部门、多项法律,企业性质复杂多元,多方角力,利益调和艰难,这也是它无法真正细化的现实原因。我们能寄予电商法最大的期望,只是能够督促电商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而已。”
  值班编辑:庄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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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yliaoge 发表于: 2018-9-9 22:26: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与亟待重塑的平台“契约精神”

源自:经济观察报
  陈白
  当“拼多多们”所引领的消费降级与山寨商品重新回到舞台中央之时,电商世界曾经的野蛮生长和与消费者的“权利的游戏”,第一次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规训。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这部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的法律,罕见地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经过各方利益的反复拉锯和博弈,最终落定。新法一共七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从1994年互联网接入中国,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商业蓬勃兴起也就24年,当年坐地日行八万里的瀛海威早已经去日无痕,而当下可见的平台巨头和他们身后的掌舵者们,在这24年间尽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红利。
  而如今,这片存在于数字信号之上的广袤新大陆开始听见“莱克星顿的枪声”。从2013年立法启动到如今落地,在这5年时间里,电商平台这个当年初登神坛时的商业新颠覆力量,开始暴露出各种趋于垄断化的弊病。以事件形式暴露问题,通过个案解决的方式推动改进,已不能满足需要。期待形成系统法案的声音开始汇聚。事实上,如果从法案的细节来看,关于“押金”、“搭售”、“大数据广告”、“个人信息保护”、“商家售假”等问题的条款,都是对此前零碎频发的社会和商业事件的回应。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年间传统商业蓦然发现,曾经的颠覆者们高举商业模式创新的旗帜,似乎最终只是夺走了他们的饭碗而已。
  接受日趋严格的监管,是新生的平台巨头们不愿意却必须面对的现实。有评价定义电商法的出现是电商经济告别野蛮生长,迎来新监管时代。其实正在接受新议事规则的,不止是电商,而是以平台电商为代表的整个平台型经济。如果不能够从以往寻找秩序之外的红利转头回归到寻找遵守规则的红利,他们的商业模式将面临重大挑战。
  不过,电商法落地以及其中的一些细节,也引发了人们关于电商法边界的讨论。比如电商承担的审核责任过重,这种严格的保护措施带来了争议。在电商平台和部分学者看来,电商法让平台背上过重的审核、鉴别假货的责任,这超出了平台的能力。在未来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中,电商法规定的创新性举措将如何落地?
  不管是电商,还是外卖、网约车等其他互联网平台,它们和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十分尴尬,三方的矛盾在出现一些无法追及的后果之后更加突出。出现了问题,平台到底要担负什么样的责任?这已经成了一个常被谈及但往往又没有定论的话题。
  确实,严谨规则的出现会对创新形成一定的压力。但是相信即使是熊彼特所提倡的创造性破坏,也是建立在尊重基本契约精神的基础之上。如果任由滴滴顺风车式的事件发展,恐怕不是中国新经济公司们的长久之道。
  事实上对电商立法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的电商法落地不过数日,德国试图阻止贝佐斯的“亚马逊法案”应声而出。追寻互联网新世界里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监管者的一致选择。
  互联网世界不会也不可能是法外之地。应当看到的是,由事件推动而出台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电商法,无论如何都会具有历史局限。只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契约精神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它相比以往有赖于行政命令,也更加可控。如何发挥法律而非行政在市场监管中的底线地位与作用,通过法律重塑市场主体间的契约精神,或许更值得被强调。
31#
 dilei110 发表于: 2018-9-6 10:26:00|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海外版:电商法让网上生活更有保障

源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安徽省阜阳市某小区的居民在智能快递柜内取快递包裹。王彪 摄(人民图片)
  买到假货投诉无门、预缴押金难以退还、搭售商品防不胜防、给出差评被商家骚扰……网络消费中,消费者难免遇到这些糟心事儿。日前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这些问题都作出明确规定。
  自2016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商法经过4次审议,3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充分听取和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终于在8月31日获得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电商法共7章89条,旨在充分保障各方主体正当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让网上生活更有保障。

以全球视野推动科技创新
  电商法的审议进程一直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此次正式成为法律,被媒体评价为“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终将结束”。业内人士表示,与其他各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格外重视规范平台交易秩序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时,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安全是第一要义,如何加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网购遇假货一直是消费者的心头之痛,买到假货谁来担责?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电商法还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身份核验、恶意搭售、消费者押金退还、消费者评价等方面作出规定。
  “电子商务法的许多规定,如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等,都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院长丁道勤说。

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2017年交易额接近30万亿元。虽然规模大、增长快,但电商行业暴露的问题不可忽视。法律如何界定各方责任、规范行业发展,备受关注。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5个方面做了规定,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丁道勤认为,电商法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上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对保护各方主体权益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比如,针对网上假货、高仿品泛滥的情况,电商法不断细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针对电商竞价排名乱象,电商法增加“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针对卖家擅自删差评现象,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针对微商交易维权困难,电商法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电子商务法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会起到非常具体而直接的作用,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设立行为和终止行为、一般性经营行为等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能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随新状况新问题适时修改
  电子商务法的诞生,不仅在于规范电商产业、遏制违法行为,更在于营造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尹中卿表示,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如何让电商法更好促进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专家指出,电商法要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而适当调整。
  赵旭东表示,电商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目前这个法律文本适应了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况。他同时指出,中国电子商务还在高速发展之中,随着电子商务出现新的问题,这部法还要有适时修改。
  “法律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操作指南,具体实施有待未来配套法规的明确。”丁道勤建议尽快出台法律实施细则,比如现在电商逃税漏税问题比较严重,后续如何解决这一情况,很值得期待。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数字经济是一个日益庞大的体系,要关注政府和平台、平台和平台、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仅仅是一个开始,未来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仍然任重而道远。(记者:王萌)
30#
 qyq163 发表于: 2018-9-6 01:26: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就位 天猫、京东、携程们戴上了紧箍咒

源自:虎嗅APP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法》)终于徐徐地来了。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商法》,随后,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全文。《电商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出台也被评价为“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据了解,该法案是由人大财经委牵头(要知道,一般法规是以部委牵头),还经历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四次审议,最重要的是,中间还掺杂着各利益方的博弈。

平台们的“紧箍咒”
  从2013年立法启动到落地,历时近5年。
  在这5年里,电商平台能出现的问题可以说已经基本展露无疑,但问题的解决往往都是靠着媒体的报道和事件本身的发酵来推动。不过好在,现在这些问题在法案中最起码已有了体现。
  我们提炼出了几条要紧的信息,看看你我最关心的,在《电商法》中都是怎么说的?

1.还能发现涉黄涉暴商品?
  法案第十三条规定写道: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违反以上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不过,经过前段时间的治理,现在淘宝、拼多多平台上应该已经“干净”不少了吧。

2.被卖家刷的好评、删的差评迷住了眼?
  第十七条规定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买机票的时候买到了捆绑销售的保险和接机服务?
  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而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此明码标价,捆绑销售的行为是不是可以彻底退出电商消费的舞台了?

4.无法注销自己的账户信息?
  法规第二十四条规定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法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而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商家来说,倒是还有两条比较值得关注:

1.网店经营者登记条款。
  法规最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法规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对一些之前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在纳税范围之外的商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改变。

2.“霸王条款”怎么说?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台到底责任几何?
  法案出台的过程中还有个很重要的小插曲。
  2018年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商法》(草案)进行四审,而在四审稿中,委员会采取了“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建议”,将三审稿中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后一句改为了“依法承担补充责任”。
  各方利益博弈在此体现,根据财经十一人的报道,就在8月16日的那场四审稿前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腾讯、网易、京东等受邀企业均派出研究人员与会,而阿里巴巴则是马云亲自到场发言。
  这两个字还没改成功,消息一出,就遭到了中消协和一众专家们的质疑。
  有中消协人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表示:“如果报道属实,这一改动十分关键,一旦通过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因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近期也正是滴滴顺风车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的时候,上述文章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也表示:
  如果规定平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死者的家属既可以向凶手追索民事赔偿,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赔偿,滴滴可以在赔偿后再向凶手追偿。但如果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则需要先判定谁承担主责,如果凶手被判定承担主责,滴滴平台承担次责,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担次责的赔偿责任了。
  若如此,搭乘顺风车遇害的那些女孩们的血渍何时才能擦干?如果一个电商可以吸吮着沾了消费者鲜血的手指前行,就会有更多的电商模仿。
  不管是电商,还是外卖、网约车等其他的互联网平台,它们和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十分尴尬,三方的矛盾在出现一些无法追及的后果之后更加突出。
  出现了问题,平台到底要担负什么样的责任?这已经成了一个常被谈及纸端但往往又没有定论的话题。
  据说,28日下午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表示“还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开倒车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济学家蔡昉也公开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中,应该说最弱势的是消费者,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
  话外之意,相比平台,消费者则更需要受到保护。
  最终法案出台,关于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是这样写的: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规规定:如果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的责任”,足见各利益方讨论之多。对此,虎嗅作者林华表示:
  在法律上,“补充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情况下,平台承担补充的责任;而连带是指原告可以选择平台或平台上具体业务的经营者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则是一个空白条件,可以根据裁决人自由裁量。
  而另一法律界人士也告诉虎嗅,连带责任中,平台和经营人承担责任不分先后,而严格来说,“相应的责任”并不能算法律用语。
  文字之间,还是留尽了余地。
  电商风雨十年,这才缓缓揭下面纱的《电商法》,应该也没少向其他已经渐成熟的法律条款取经,比如《食品安全法》。
  你看,比较应景的是:
  根据澎湃新闻今天(9月4日)的报道,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美团日前再次遭到宁波市海曙区市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的顶格罚款。
  现在距离《电商法》的正式执行还有四个月,天猫、京东、携程们可要长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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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lei110 发表于: 2018-9-5 23:06: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立法 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护航

源自:人民日报
  历时五年、历经四审,电子商务法日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护航

⊙记者:张 璁

  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法立法从2013年底启动,历时5年的立法过程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从开门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到立法者如何在规范中兼顾创新发展,电商法立法过程有不少值得回味的内容。

历经四审
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民意

  不少关注立法工作的专家注意到,电商法立法中有一个不同寻常之处:电子商务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整整经历了四次审议、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才最终付诸表决。根据立法法,我国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一般是经过三审,那么为何电商法立法过程更为漫长?
  “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日新月异,很多事看不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是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的副组长,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起草过程的确比较慎重。
  事实上,面对复杂艰巨的立法任务,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电商法最终能够顺利出台的关键。2013年12月,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成立包括国务院12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从而拉开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序幕。
  尹中卿介绍,这次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特点更加突出。据介绍,从起草开始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等就参与其中,后来草案又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从而充分调动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尹中卿以立法中关于“工商登记”的修改举例,该条从草稿、调研,一直到第四次审议都存在多种意见。起初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的意见主张全部登记,但电商平台和一些经营者认为,一些情况下工商登记没有必要。通过充分听取意见,最后在修改中逐渐地把登记作为一般原则,并“但书”来排除特定情形,直至三审时还加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也不需要办登记,“这是立法经过逐步完善的过程。”
  中央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评价此次立法时也表示,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出台,先后经过四次审议,其间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调研论证,主要制度安排日趋完善,兼顾了公平公正和现实可行,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要求,体现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立法意图。

回应关切
解决电商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一方面法律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受到了人身上的损害,电子商务法则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在立法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从相关条文的反复修改完善中可以得到证明。杨合庆提到,例如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草案修改中一直受到颇多关注。即使在第四次审议中,依然对其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希望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还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再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最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商法从立法时机来说恰逢其时,毕竟从2013年起直至今天,中国的电商市场规模保持了世界第一,因此亟须这样一部法律的出现。”京东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丁道勤认为,电商法立法过程中坚持了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痛点,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规范电子商务秩序的同时,也兼顾其发展促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也表示,电商立法回应并解决了当前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使得这种新型市场主体的相关行为也有法可依,“将来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与电商平台相关的各种问题,可以在这部法律中找到相应的程序规范,因此这部立法对于我们的生活将起到一个很好的保障作用。”

面向未来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这个快递袋不错,很结实也不需要胶带再次加固。”浙江的李女士通过菜鸟裹裹APP预约了上门寄件服务,但这一次快递员给她提供的外包装与以往不同,是一种环保快递袋,通过使用谷物、秸秆等可再生的植物原料。像这样的环保快递袋,德邦、百世、圆通等快递公司在菜鸟裹裹的平台上已投放千万个。
  电子商务也应绿色发展,这是电商立法中面向未来体现出的前瞻性。据统计,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400.6亿件,并且其中主要以服务电商为主,占比大约为68%,这其中造成了大量由快递包装所产生的垃圾污染问题。
  对此,在草案修改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建议在草案中作出相应规定。
  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不仅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且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促进”设有专章,对电商发展给予制度保障。“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尹中卿表示,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规定。
  “电子商务法一方面妥善处理平台责任、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等问题,解决了制约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痛点’;另一方面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促进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发展。”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认为,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为电子商务由高速度增长迈进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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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koda 发表于: 2018-9-5 11:26: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获得通过:卖家擅自删差评 最高将被罚50万

源自:扬子晚报
原文标题:擅自删差评,最高将被罚50万《电子商务法》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李冲
  电商“刷好评”怎么管?擅自删差评还可行否?“大数据杀熟”现象怎样禁止?网购假货谁负责?……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近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将解决以上这些疑问,为消费者撑腰。专家表示,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刷好评、删差评、有假货都将被禁止
  网购遇到假货是件糟心的事。那么,电商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购物前先看评价是很多网购消费者的习惯。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刷好评的行为也将被严禁。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导致快递延期,这种现象有望得以解决。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对“大数据杀熟”、“店大欺客”的现象进行了关注。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者最高处50万罚款。

罚款数额上限提高,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
  根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了解到,电子商务法是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与以往的意见稿相比,电子商务法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限额,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20万改为50万,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改为200万。这一修改将有助于促进电商平台良性竞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均衡地保障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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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enshiyaya 发表于: 2018-9-4 11:46: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可罚200万

源自:人民日报
  远离消费陷阱,提升消费体验,黑猫投诉平台全天候服务,您的每一条投诉,都在改变这个世界。【投诉,就上黑猫!】
原文标题:多次征求意见,历经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治网购乱象促电商发展

⊙记者:齐志明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七章8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终于问世。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规范电商领域各主体行为,维护电商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了哪些更好保护?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又得到了怎样的规范和支持?

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最高可罚二百万
  买到假货、信息遭泄露,这是很多消费者网购时的一些糟心经历。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回应社会热点,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护消费者网络交易安全上,电子商务法同样有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完善对商品与服务交付方面,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相应责任”体现灵活性,平台担责要看具体案情
  消费者权益若被侵犯,电商平台该承担何种责任?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过程中,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相应责任,都曾成为讨论热点,并引发社会关注。这几种责任有何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时有不同。连带责任对平台的要求更高,可以作为消费者赔偿的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先找经营者,不足的或没有能力的,再找平台。连带责任是延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食品更关乎消费者人身健康,要求平台承担较高的赔偿义务。补充责任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路,规范的是更广泛的线下场所。
  在审议过程中,草案三审稿曾有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后来曾被调整为“补充责任”。有业内人士指出,因为电子商务的定义比较宽广,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台、新零售企业等等,如果统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连带责任思路,对O2O等平台赔偿要求的确过高。相对比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无疑是更优方案。
  然而,“补充责任”的表述出现后,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议,不少专家学者指出,从“连带”到“补充”这两个字的修改,深刻改变平台的利益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会主席王填认为,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于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表示,减轻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
  几经修改后,电子商务法对这一条款最终敲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相应的责任可包括多种责任,如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现在法律做此表述,等于说平台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视情而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最终的平台担责表述有利于搁置争议,体现了立法针对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统一。在将来消费纠纷处理当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若没有,则司法部门要根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比例等具体情况来开展对应的认定与追责。

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
  近年来,微商发展很快,但也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网络消费投诉多发,微商交易维权困难”占第一位。
  微商交易中维权难的原因在于:“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出现纠纷,卖家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找不到商家。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据业内人士介绍,其中,前两类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的表现形式。第三类是二审后新增的一类经营者。
  “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相应地就要承担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虽然“微商”并非法律专业术语,但在实践中确实大量存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新型表现形式之一,其经营者理应属于电商经营者范畴,微商与买家直接沟通时使用的微信则属于其他网络服务。
  日常消费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曾抱怨,在“双11”等电商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不少大的电商平台基于商业竞争目的,采取不当手段,对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对此,不少商家也苦不堪言,左右为难。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也多有诟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认为,禁止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特别是针对具有控制优势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制约,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对消费者扩大消费自主权、享受更多价格优惠,是有益之举。
26#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4 11:01: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通过后仍有平台“售假” 山寨工厂深夜赶工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调查|电商法通过后,这些电商平台还在“售假”,山寨工厂深夜赶工发货

  电商领域的“假货”及“山寨”产品治理,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8月31日,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获得通过,明年1月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电商平台“假货”泛滥长期被诟病,监管部门也多次集中治理。就在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通知表示,将打击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同日,国家发改委也表示,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随后,各地有关部门也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
  一些电商平台也意识到了“假货”的严重性,身处“假货风波”的拼多多开展了打击销售侵权和假冒产品的“双打”行动,对涉嫌“傍名牌”侵权电视机和媒体报道的其他涉嫌假冒侵权商品全部下架处理。
  立体式的监管打击之下,滋生在电商平台某个阴暗角落的“假货”“山寨货”是否能够结束“野蛮生长”?饱受诟病的傍名牌厂商,以及聚集在广州大石街等地的山寨电子商户,是“金盆洗手”关门改行,还是依旧游走在法律的边界?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近日调查发现,很多山寨产品小作坊依旧在半遮半掩之下继续生产销售。
截止发稿,“王牌天下”、“VIVI”等品牌仍在拼多多、淘宝平台上销售

山寨手机注册地址找不到工厂
  广州地标建筑“小蛮腰”广州塔以南10公里,就是“著名”的番禺大石街。在这个距离繁华都市一步之遥的“城中村”里,隐藏着上百家电视生产作坊。每天,来自全国的废旧、残次液晶显示器在这里汇总,围绕电视的拆卸、回收、修复、组装等环节应有尽有。此前,在电商平台上销量靠前的“小米e家”“康佳智能”等电视机的工厂注册地址,就坐落在这个村子里。
  “中国的假电视,一半出自大石。”一位大石村居民说,大石生产山寨电视机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有卖屏的,有卖线路的,有卖外壳的,你在大石村转一圈一台电视就出来了。”
这个距离繁华都市一步之遥的大石村里,隐藏着上百家电视生产作坊
  大石街东南方向130公里以外,是另一个电子产品的聚集地--深圳华强北,这里是中国手机灰色产业链的起点之一。
  从电子元器件到手机整机,华强北有最为齐全的产业链,组装出一台成品手机只需要数周时间,价格也更便宜。此前,多家电商平台上销售的“vivl”“viki”“vivi”“vjvj”等手机,与知名品牌“vivo”十分相似,它们的工厂注册地址就在深圳。
  工商信息显示,“vivl”手机的生产厂商“维纬移动通信(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某工业区厂房B5101。8月中旬,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前往该工业区寻找“B5101”这一编号的地址,几经寻找和询问之后,都未能找到该地。该工业区综合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以及熟悉工厂信息的管理人员表示,工业区内并无这一编号的厂房,数据库中也没有找到“vivl”手机及其厂家。
  无独有偶,拥有“VOVG”“VJVJ”“VIVT”等20个商标的厂家“深圳市米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厂址同样遍寻未果。不过,在深圳市华强北的桑达大厦,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找到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桑达大厦是一栋高层居民楼,相应楼层看到确有对应的门牌号。但是,公司大门紧锁,隔窗望去室内有光并有人在交谈,但窗户被纸张封住看不到内部。
拥有“VOVG”“VJVJ”“VIVT”等20个商标的厂家的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居民楼
  “VIVI”“VIKI”等手机的生产地址位于华强北核心区域的电子科技大厦“11D1”,但无论是“11D1”还是“D1”,大楼内均无此编号。
  后来,在电子科技大厦C座23楼,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找到了“VIKI”手机的生产商“深圳市捌嘉壹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将门牌号更换为与同楼层门牌号格式不同的号码,内部有十余名员工。
“VIKI”手机的生产商位于华强北电子科技大厦C座23楼
  “你找不到他们的厂房太正常了。”一位手机闪存供应商告诉记者,山寨手机厂房的位置隐蔽而且分散,没有明显的聚集,分布在深圳周边的宝安、龙岗以及东莞一带,“很多厂子在居民区里,如果不是常住的人都看不出来是工厂。”

突击检查过后,电视作坊深夜加班生产
  苦苦寻觅山寨手机工厂无果,但是有行业的人表示,组装手机这种事情,电子市场里的小商户就能搞定。
  “在这栋大楼里,你想要什么都能找到,”在电子科技大厦从事多年手机生意的店铺老板冯欣(化名)告诉记者,华强北作为全中国最大的手机交易市场,是链接手机产业链上下游的一个节点。在电子科技大厦有芯片、闪存、模具等各类零配件的上游企业,有提供设计方案的手机设计公司,也有从事批发零售或者出口的企业。
  冯欣介绍,由于手机的零部件已经实现高度标准化和模块化,液晶屏、摄像头、耳机甚至防尘网等都有众多厂商生产,而组装生产也并无太高的技术门槛,这导致了山寨手机普遍同质化和“傍名牌”的主因。
  在大石街也是同样的情况,小到芯片,大到液晶屏;从内部的线路、主板,到外部的外壳、支架,从全国各地汇集的各类废旧电视机也在大石村夜晚“重获新生”。
  “这里晚上总能听到各种车间加工的噪音,”一位刚来这里租房的年轻打工者不知道大石村的夜晚有另一面,“白天来看还挺安静的,没想到一层全是黑作坊,一到晚上就开工。”
维修电视机个元器件的小店隐藏在小巷深处,午夜时分仍在营业
  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调查发现,许多从事电视加工的小作坊分布在三大电子城附近。这些作坊位置隐蔽,往往要深入城中村内才能寻觅到踪迹。知情人士介绍,这些作坊往往从中午开始工作,一直“折腾到深夜”。调查中,记者看到许多被拆卸下来的液晶玻璃和金属框架被随意地摞在作坊门口,仅用一块防水布遮盖。
  在大石村楼宇之间的缝隙中,随处可见散落的液晶屏幕和金属框架,装满电视整机和屏幕、外壳等零部件小作坊更是比比皆是。这些门店的大门往往只开一半,或是干脆紧闭,只有发货进货时才打开。
大石村深处,一家从事屏幕维修的小店名为“游击队”
  “前一段工商部门来查了,(小作坊)都关门了,”一位在大石村生活了5年多的小卖部老板说出了这段时间的变化。8月2日,当地市场管理等部门对大石村进行了突击检查,“当时所有的档口全部关门。”
  然而不到两个星期,这个村子重新“焕发生机”。
  “这几天又都开了,”这位在大石村生活了5年多的小卖部老板称,大石村对于工商、消防、环保、税务等部门的突击检查已经习以为常,“大家都知道,作坊太多,查不过来。”

大型山寨工厂夜色中收发货
  大石街不但有众多的电视小作坊,还有生产能力和规模更大工厂。
  与大石街大维村相隔一条街的工业园区内,有一片规模较大的厂房。在这里,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发现了拼多多上销量排名第一的电视机--“王牌天下”的生产车间。
  “王牌天下”商标的所有人为“广州市学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除了“王牌天下”,这家公司还是“夏普云视界、索尼智能王、索爱云视听、夏普智能王、索尼高科”等19个商标的所有者。
TCL电视曾有别称“王牌”,这家公司产品名为“王牌天下”
  这家公司曾因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晶电视机,在2018年3月13日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两个月后,该公司又因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能源效率标准的液晶电视机被处以行政处罚。
  8月8日晚上7时,工人陆续从园区内走出来,这些多数为20岁左右的工人刚走下生产线,神情疲惫,对于路人的搭话爱答不理。随着园区里的人越来越少,一层层厂房的灯也逐渐熄灭,只有2栋五楼的灯始终明亮。
晚上,园区只有2栋五楼的灯始终明亮。
  晚上9时左右,一辆小型货车驶入园区,停在2栋的货梯前。这个位置没有路灯,环境昏暗,两名工人下车后开始卸货。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跟随两位送货人员一起进入货梯,看到货物名称为液晶屏。到达五楼后,有一个前台,前台后面的墙上醒目地写着王牌天下的logo。
  这一楼层有数百平方米,布局类似办公楼,拥有大大小小的房间,里面摆放着电视机成品、液晶屏、以及零部件,有几位内部员工与送货员盘点货物。
  “刚才上来几个人?”一位内部员工注意到记者后有些警觉地向同事发问。记者立即走向楼层角落的洗手间。在前往洗手间的路上,记者发现在这个楼层的中心部分有一个生产车间。
  这个车间有篮球场大小,走进去需要经过两扇仅能一人通过小门,从外面很难发现。车间内,有20多名工人正在作业,他们身穿蓝色防尘工作服,头戴防尘帽。他们身边,有数台尚未完成组装的电视机。
进入车间需要经过两扇仅能一人通过小门,从外面很难发现
  车间入口的正对面便是经理办公室,中间只有一面透明玻璃,工人进出、路过车间入口,均需路过经理办公室。
  记者随后离开2栋五楼,在距离货梯的不远处等候。截至当晚11时,共有四辆小货车前来送货。
  晚上11点30分左右,一辆大货车驶进园区停在了货梯旁,随后从货梯中走出两位工人开始将电视机成品装车。被装上车的产品为58寸电视机,品牌名为“王牌天下”。
工人正在将成品装车,周围没有路灯
  而在电商平台的销售评论中,58寸的“王牌天下”电视机经常被消费者吐槽出现“死线”“暗点”“划痕”“屏幕翘边”等问题。
消费者吐槽出现“死线”“暗点”“划痕”“屏幕翘边”等问题

产业链:配件有大厂次品,也有回收件
  伟讯电子城是大石村十余座电子城中规模最大的一家,这里也是承接大石村上下游产业链的节点。“这个市场的水很深,产品有好的,有差的。”一位大石村的出租车司机告诉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
  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在电子城里了解到,电视屏幕被分为A+、A、B等多个等级,A+是指原厂正品屏幕,A级是指无压伤、划伤的,“B级”是指有压伤,会有坏线或暗影。不同等级价格有很大差别。市场内的人士介绍,如果A+屏卖100的话,A级则仅需70到80元,B级屏则可以低至40至50元。
  一家自称销售全新屏的商家称,正A货32寸全新屏价格是420元,40寸500元,43寸680元。大牌厂商如TCL、LG等的屏幕价格稍高,32寸430元,京东方的要420元。
在大石村众多电子城中,类似的档口随处可见
  “你说要品质好的,那大家报价差不多。如果不要求品质,那价格就五花八门了,像我们三百多一百多的都有,那个质量就差,”一位商家直言。
  这里的液晶屏幕主要货源有两种,一种是包括京东方、三星、华星、奇美在内的大型液晶屏厂商的次品,一种是全国各地回收后修复的屏幕。
  大型液晶屏厂商对屏幕要求更高,一些瑕疵品不满足质量要求,但这些屏幕很多还能使用,因此,这些稳定的货源就被大石村的商人看中。而从全国各地回收汇总来的屏幕,质量就有点参差不齐了,且每一批供应的型号也不稳定。
  除了液晶屏,电视机的外壳、模组、背光板等原件对质量的要求更低,因此这些模块多数都是回收件。而电视机外壳多数产自东莞,是用废旧塑料重熔后生产的,质量不高,容易破损、断裂。
大石村内,电视机各部位元器件应有尽有,图为液晶屏背光板
  与大石街组装电视的模式类似,深圳的手机零部件也有不同来源。
  有商户介绍,手机屏幕、处理器和摄像头占了一部手机八成的成本,而这也是山寨手机厂商容易做手脚的地方。
  “山寨手机的屏幕有很多是大厂的次品,”一位了解手机组装的商户唐晓(化名)称,液晶屏大厂对产品的要求十分严格,所以每一批产品都会有一定量的次品流出,这些次品往往会被采购后流入市场。虽然这些产品多少存在瑕疵,但也能使用,很多瑕疵甚至是肉眼不可见的。同时,大厂次品的货量大,供货稳定,变成了一些商家降低成本的手段。
  “你知道要把手机摔一下才能知道电池的真假吗?”唐晓在谈到辨别一些元器件真伪的方法时十分得意。他告诉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很多元器件的真伪是肉眼甚至专业测量工具也无法区分的,一些辨别真伪的小窍门只有十分资深的从业者才会了解。
  “如果没有人带,不交个几十万学费根本入不了这一行,”唐晓称,由于大量组装厂是小规模的家庭作坊生产,门道很深。一般情况下只通过熟人介绍接单,有时即便是熟人介绍也不能保证商品货真价实。“在这个行业里呆久了,自然就懂了。”

大部分产品借跨境电商销往海外?
  广州大石街和深圳华强北组装出来的电视和手机卖给谁?
  “VIKI”手机一位自称是负责电商渠道的人士告诉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他们的手机主要通过亚马逊、速卖通等跨境电商销往印度、西班牙以及东南亚、非洲、欧州东部及北部的部分国家。
  “我们的产品在国内不好做,”他告诉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随着国内手机品牌的崛起和消费升级的趋势,小厂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国内市场上力不从心,已有的大量工厂处于严重的产能过剩,因此,销往海外成了大多数手机厂商的选择。
  该人士坦言,随着微信小程序、拼购等新型电商玩法的出现,降低了小厂触及的低线市场的渠道成本,这也是为什么VIKI重新拾起国内市场的原因。不过,他表示,拼多多、淘宝等平台的销量只占公司总出货量的一成不到。
  在国内销售,VIKI很大概率会与正品“不期而遇”,商标侵权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该人士表示,“量不大问题就不大”,在他看来,VIKI并非是一家山寨手机厂家,而是一家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的企业。
VIKI手机厂商办公室内部
  尽管他们认为自己非山寨品,但对陌生“客户”的警惕是很明显的。一位手机厂商的业务经理对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的提问往往不直接回答,只提到手机是没有牌子的,3C认证可以搞定。而大石村的电视组装工厂老板接到陌生人电话时一定会问三个问题:“你是谁?”“你要做什么?”“你怎么知道我电话的?”
  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日前以渠道商的身份打通了广州索霓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人马女士电话,对方警惕地询问了上述三个问题,打消疑虑后,对方开始介绍其出货能力:“从32寸到70寸你要多大的,看你需求。我们每天可以出200多台,两三天内可以发货”。
  马女士在对话中提到“你不知道我们被查了吗?”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表示没听说后,马女士不再提被查的事情了,反复询问订单要求和发货时间。原来,8月2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大石街开展核查行动时,该公司登记地址有多台商标为“小米E家”电视,经查证,该公司未取得小米公司授权即擅自使用“小米”品牌商标,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侵权电视机并立案处理。
被查处后,厂家仍在接单。记者追问工厂位置,对方立刻挂断了电话,此后也不再接听。
  很显然,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除了让这家工厂变得更加警觉,并没有影响其正常接单和发货。
  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提出想到工厂看看产品和生产情况,马女士立即回答,“这几天厂房正在装修”,不方便让看。记者追问工厂位置,对方立刻挂断了电话,此后也不再接听。
  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还找到了“KOIVIKDA”的生产商广州康嘉云电子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旗下拥有“康佳”“SIKYVVORTN”“IFHENE”“KOIVIKDA”四个商标。在其位于大石街东联工业区的办公地址,记者发现其车间内放有大量成品电视、液晶玻璃、背光板等元件。但是包装上并未注明品牌名,只写了互联网智能云电视。记者走进生产车间,很快被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发现推出门外。
  “拼团拼购只是做着玩,我们主要业务是出口,”康佳云的法人在电话中告诉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通过电商平台向国内市场销售的营业额不到公司整体的一成。
  在大石村多位厂商老板告诉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贴牌电视在国内的处境尴尬,难以打开市场。而大石村生产的电视及其各零部件,在国际市场上十分具有竞争力。

拼多多、淘宝等电商平台仍在售 律师称平台或承担连带责任
  9月3日,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在电商平台上还可以找到部分山寨品牌电子产品。在拼多多上,王牌天下电视以及vivi、VJVJ手机仍在售,康佳云电视则没有找到。在淘宝上,康佳云、王牌天下的电视和vivi手机都在售。而在微博上,还能找到vivi手机的卖家,其他品牌则搜索不到。
截至发稿,“王牌天下”、“VIVI”等品牌仍在拼多多、淘宝平台上销售
  赵占领称,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对于卖家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只有在知道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怎么判断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关键。
  他表示,在一般情况下,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对于卖家的商品进行了编辑,修改,或者推广,这种才可能会被认定属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

延 展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标准缺失,违法认证难

  9月3日,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就大石街电视机等电子产品整治工作发函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市场监管局对大石街电子市场整治情况以及其中存在的困难。
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独家回复新京报采访
  该负责人介绍,自发现大石街电视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山寨电视机产品的网络曝光后,8月2日~3日由区打假办牵头,在大石街开展电视机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检查了新闻报道所涉8家电视机生产企业,并进行了相应查处。
  8月13日以来,区打假办、区市场监管局,大石街道办、派出所、消防、村委等部门人员成立了五个行动小组,以大石街内电视机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村为重点开展清查行动,发现无照经营企业12家,实地查无企业4家,已关闭、搬迁企业34家,涉嫌无3C认证、商标侵权违法立案调查处理13宗,现场采取断电、查封处理19家,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产生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还表示,在监管中,也遇到一定困难。
  该负责人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视机整机生产企业有市场准入门坎,需要取得3C强制性认证才能生产销售,而其他零配件生产经营暂时没有市场准入规定。同时,目前对于电视机零配件(主要指液晶屏幕)产品没有具体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无法判定行业内的所谓B屏、C屏为不合格产品,取得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对这些屏幕经过维修后,组装成电视机整机,只要符合电视机产品标准,就可生产销售。
  该负责人还表示,番禺区整治行动仍在继续,接下来将进一步深化大石街电视机等电子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违法成本低是山寨行业屡禁不绝的问题根源,”赵占领律师称,生产山寨产品通常不是刑事犯罪,通常只有罚款,并且罚款通常金额不高,商家的违法成本比较低。同时,山寨作坊存在分散、隐蔽的特点,执法部门执法像“猫抓老鼠”,很难彻底杜绝。
  “违法是肯定的,但这类问题在地方的执行上十分复杂,”一位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多年的资深律师称,考虑到税收、就业等问题,地方执法部门在对待上述工厂时执法力度不一定够。此外,监管部门对于“山寨工厂”的侵权违法行为取证难的问题也客观存在。例如在法律上对于外观、商标是否相似的判断存在很大弹性,很难有准确界定,这也加大了执法难度。
  广州市番禺区政府发布文件显示。2017年全市共处理专利行政案件2483件,同比增长53.7%,其中,专利侵权纠纷1054件,假冒专利1422件,查处无资质代理案件7件。处理12345转办件53件,完成率100%。涉外案件48件,涉及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
  新京报独角鲸科技(ID:dujiaojingkeji)查阅资料发现,在2018年,番禺区政府公示的番禺区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书仅有一份,因“情节轻微,配合调查”而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有20余份,其中没有一家涉及电视生产企业。
⊙作者:杨砺 实习生:游佳颖 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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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区之众 发表于: 2018-9-3 06:03:00|只看该作者

电商法落地 市场野蛮竞争将刹车

源自:新浪财经综合
  电商法落地 市场野蛮竞争将刹车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王晓然 赵述评)经过各方利益的反复拉锯,电子商务法一锤定音,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终将结束。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随着法案落地,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共有7章89条,主要就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5部分做了详细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出台过程中,其中细节不断被调整。新法强调,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从一审到最终通过,电子商务法案始终在强化电商平台责任和消费者保护力度。举例来讲,在假货泛滥方面,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不断被强化。草案一审稿规定,平台明知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二审稿开始,将“明知”改成“知道或应当知道”。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代小杰/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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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yliaoge 发表于: 2018-9-3 00:46:01|只看该作者

实体企业建言电商法:电商售假同负“连带责任”

源自:新浪科技综合
  北京商报 作者:记者 邵蓝洁
  (记者:邵蓝洁)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其中四审稿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上述变化,实体零售企业认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而目前实体零售商若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部分企业表示希望线上线下渠道责任“一视同仁”。
  草案四审稿提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到,从三审稿到四审稿,消费者损害如果是因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的,电商平台需承担“补充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表示,三审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认为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萌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字面意义上看,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说明责任减弱了,连带责任的话,追究商家和平台的责任,双方是平等的,消费者可以找任何一方追偿;补充责任的话,平台是第二责任人,可以理解为‘替补’,也就是说在第一责任人被起诉且无执行财产后才由第二责任人承担”,在上述人士看来,平台的责任和他们所掌握的越来越强势的话语权并不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实体零售商若售假,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理事会主席、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表示,在目前的实践中,线下实体商家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对电商平台也应一视同仁。某世界500强外资零售企业中国负责人认为,“实体店也是一个平台属性,是否也由此只承担补充责任,若仅将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部分变成连带责任,恐影响实体企业动力”。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线上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主要的购物渠道,产品和质量也成为消费者诟病平台最突出的问题。立法应该参照对实体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抑制假冒伪劣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实体经济改进产品质量,推动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现在部分平台利用灰色地带,漠视现有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对于社会和消费价值观的负面导向不容忽视。
  他认为,很多百货、购物中心和超市也是平台型企业,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商平台不应特殊。如果将电商平台安全审核义务中“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损伤的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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