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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碾铁路 发表于: 2018-8-21 09:24: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身份证丢失后莫名被股东 四川新规帮你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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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日报
  川报观察记者 刘佳
  被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当上“老总”“股东”,该怎么办?
  8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该局日前正式出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后的解决方法。
  据悉,该《办法》将在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安五市工商局和四川省工商局先行试点,年底将在全省推开。

4种情况下,工商登记将依法撤销
  据了解,目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尚未对撤销登记作专门性规定,登记机关在撤销登记过程中无规可依,无程序可循,不敢轻易行使撤销权,使得受害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撤销登记的定义、受理条件、取证标准、适用撤销和不予撤销的情形、决定执行、行政撤销与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
  撤销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相关负责人解释,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法》明确,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据以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等4种情况,应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冒名登记引发民事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撤销登记是对登记行为的纠正,是行政行为,撤销登记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民事争议,仍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确定。
  《办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申请撤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明签字或盖章确实为虚假的,依法予以撤销。
  但对申请材料不是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本人签字,权利人予以认可和委托人无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等6种情形,登记机关不予撤销。
  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申请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不承担清算义务或者因被冒名登记产生其他民事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申请撤销事由不予受理的其他几类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认为据以登记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存在无效、可解除或者可撤销情形;投资人、利害关系人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债权人以登记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登记行为损害债权实现的。

申请撤销登记,需提供笔迹、司法鉴定等证据
  《办法》明确,申请人认为登记材料虚假,申请撤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笔迹司法鉴定等,能证明登记材料虚假的证据及其他能够证明虚假事实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法取得笔迹司法鉴定,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自行收集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鉴定。
  据介绍,撤销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等登记及备案事项,也将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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