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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8-31 18:01:01|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法律法规] 对刑讯逼供民警追刑责,“廖海军案”有着标志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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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军家提千万国家赔偿申请 获唐山中院立案受理
源自: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辰光 李东)8月31日下午,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获悉,唐山中院出据的通知书显示,唐山中院已受理此前提出的总额超千万的国家赔偿申请。
  此外,记者了解到,廖海军案中被害人方律师于昨天向相关部门咨询案件案件情况,并查看将被害人尸体情况。
  据律师介绍,当年案发后,尸体一直在殡仪馆保存。因储尸冰柜损坏,将尸体被放于储尸袋中存放,现已成为白骨,且一具尸体的头骨有损坏。
  据律师介绍,被害人家属曾要求将尸体安葬遭公安机关已“尸体要做证据保存”为由拒绝。
  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时许,廖海军在家中将被害人陆甲(女,殁年9岁)和被害人陆乙(女,殁年9岁)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新集村村外一废井内。原审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12月2日,廖海军父亲廖友已因病抢救无效去世。2018年7月16日,母亲黄玉秀因病抢救无效去世。
  2018年8月9日上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一案再审发回重审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廖海军无罪,廖友、黄玉秀无罪。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8月26日,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再审的判决正式生效。8月27日,《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廖海军、黄玉秀及廖友的国家赔偿代理律师正式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总额超千万的国家赔偿申请。
  唐山中院出据的通知书显示,廖海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唐山中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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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篮铯锝情调 发表于: 2019-8-30 15:3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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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讯逼供民警追刑责,“廖海军案”有着标志性意义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对刑讯逼供民警追刑责,“廖海军案”有着标志性意义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编辑:孟然 校对:何燕

  对刑讯逼供追究刑责,要依赖于证据,而不只是被害人的申诉。

资料图。图/新京报网资料图。图/新京报网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唐山廖海军案的办案民警、刑警队长张宝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唐山市路北区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有媒体称,这是目前公开披露的首起对冤案中的刑讯逼供启动刑事追责的案件。
  廖海军案算是陈年旧案:1999年1月17日,唐山迁西县两名女童被害身亡,17岁的廖海军被认定为杀人嫌犯。2003年,廖海军及其父母被唐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包庇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8月9日,法院改判三人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廖海军此番以“被害人家属”的身份收到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追究的是民警张宝祥对其父亲廖友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另据媒体报道,张宝祥还是廖友的同学。

刑讯逼供“追责难”原因复杂
  涉事办案人员被移交审查起诉的消息一传出来,法律界人士在朋友圈里纷纷转发,肯定唐山方面严厉追责的力度。
  正如有媒体所说,近年来,诸多陈年旧案得以平反昭雪,也不乏昔日办案人员因各种原因落马被查──像呼格案平反后对这起错案负有责任的27名侦控审人员,就被分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但像廖海军案这般指向如此明确的冤案追责步骤的还不多见,对刑讯逼供者启动刑事追责,更是具有标志性意义。
  从法律层面上,刑讯逼供的行为当然应该被追究。2016年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就强调,对因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司法责任。公安部同年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也提出,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相关责任人将被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但在实务中,追责刑讯逼供非常罕见。主要原因是追责机制滞后,廖海军案刑讯逼供发生在近20年前,但直到改判无罪才启动追责。时过境迁,证据遗失、事实难以还原,还有可能受追诉时效的影响。另外,对刑讯逼供类案件,目前首先启动调查的是公安督察体系,也可能会受到干扰和约束。
  更重要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一些办案人员存在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观念,认为适当刑讯逼供是办案的必要措施,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责,阻力之大不难想象。
  但随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逐渐确立,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也日益严格。今年2月,最高检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同样是着眼于审讯过程的合法性。

廖海军案不失为一个“突破口”
  在这样的背景下,廖海军案办案民警张宝祥被追究刑责,是个重要的节点。
  廖海军案有其特殊性:第一,廖海军虽然父母都已去世。廖海军依旧坚持控告,要求追责当年刑讯逼供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从法院的告知书看,此次追究的是对其父亲廖友的刑讯逼供。这主要是由于廖友伤情、医院病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核查结论的存在,这也为启动追责提供了“硬核证据”。
  但这不乏普适性启示:冤假错案追究刑责,还是要依赖于证据,而不仅是被害人的申诉。这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在于,要注重双方面的证据,一是办案民警要重视“自证证据”,确保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提外审也应使用执法记录仪;二是,犯罪嫌疑人注重证据的固定、保全和收集。
  这在以前或许有不少困难,但随着2018年刑诉法的修订,首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被告知权”和“律师在场权”。这意味着,刑讯逼供将不再是一个神不知鬼不觉的“幽灵”。
  严厉追责刑讯逼供,是对冤假错案最有效的“复盘”。酿成冤案,多是一个链条上的错误叠加,只有真正逐项倒查、逐项追责,才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正义。通过严格追责,也可以找到漏洞、明确边界,从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增进司法公正。
  由此看,“廖海军案”不失为一个突破口,未来“追责难”的问题或将随着类似案例的出现、法治环境的完善,进一步得到解决,进而建立起常态化的追责制度。
  这对司法人员而言,这也是一次重要的提醒──防范刑讯逼供并不是约束和限制司法人员,更不是打击办案的积极性,而是强调依法办案,从根本上保护司法人员免受追责。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晨风 发表于: 2019-7-26 10:53:00|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唐山廖海军冤案何以能够启动追责?

源自:团结湖参考
原文标题:唐山廖海军冤案何以能够启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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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看似不起眼的新闻,背后往往包含着某种历史进程。七月份以来,唐山市纪委监委先后宣布,对公安系统的几名领导干部进行审查调查,他们是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政委卢广杰、唐山迁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张宝祥、以及迁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教导员张护。这些人级别并不高,却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据财新网报道,他们都牵扯进了19年前的一桩冤案。
  1999年,唐山市迁西县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凶杀案,两名9岁的女童被人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并被沉尸井底。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震动,唐山市有关领导批示,集中市县两级优势警力尽快破案。很快,同村的一名年轻人廖海军和他的父母就被抓获归案。但这个案子办得很不顺利,因为作案动机、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和血迹鉴定结论都疑点重重,检察院多次将案子退回,并直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不知道何种力量干预,一个明眼人都看得出来的冤案,最后还是铸成了。好在法院还不算糊涂、留了点余地,只给廖海军判了个无期。他的父母则因为包庇罪被判刑五年。
  冤案是怎么铸成的呢?办案机关的刑讯逼供,可能是罪魁祸首。廖海军在控告书中,讲述他们一家三口不同程度地遭到了办案人员的殴打,他的继父廖友最惨。办案的刑警大队长张宝祥是廖友的同学,但下起手来却最狠。廖友生前回忆,他一被抓进去,二话不说就被打到昏死,凉水泼醒之后,“他们用皮鞋后跟踩在我的脸上,使劲地搓,把牙搓掉了,叫我吞肚子里了”。廖友后来被送到两家医院抢救,好不容易捡回一条命,但出狱之后很快郁郁而终。
  迁西县和唐山市两级检察机关一开始显然是打算拒绝起诉的,但很可能承受了特殊的压力,拖了几年,还是不得不违心办案。在定罪的那次审判中,迁西县检察院还出具说明,称“随卷物证已丢失”。案子办到这个份上,法院也不好说什么,只能照单全收。
  每个冤案的平反,背后好像都有一个特别坚强的母亲。廖海军的母亲黄玉秀出狱之后,背着馒头和铺盖、开始了不懈的奔走,最终引起了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注意。我的一位同事辰光,最早参与了此案的报道,他也是唯一采访过廖友的记者。在案发十年之后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此案,河北省高院随后裁定重审。从时间节点上看,最高法做出这个决定相当不容易,但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个案子可能实在经不起推敲。后来又拖了漫长的九年,廖海军和他的父母最终被宣判无罪。这时候,廖海军的父母都已不在人间,他只好在唐山市中院门前,冲着父母的遗像磕了几个头。
  十八大之后,一批有影响力的冤案先后被平反,昭示了司法系统纠错的决心。翻阅这些案子的材料,很多时候都会感到痛心疾首,偶尔也会为“体制内的健康力量”感到欣慰。但最深的感受是,纠错比触动灵魂更难。冤案的形成,都有相似的时代背景,都有套路化的操作模式,都有外力的干预和职业操守的失守,也不同程度暴露出司法体制的弊端。从这个角度看,每一起冤案似乎都可以称之为“历史的共业”。就像雪崩时,没有哪一朵雪花需要自责一样,当案情大白时,好像也没有人需要承担责任。由此形成了两种现象:一是冤案的平反往往需要费尽移山心力,廖海军的案件如此,聂树斌的案件同样如此;二是冤案的问责也很复杂困难,案发和审判的时间久远,责任趋于分散,好像没有人需要为过去付出代价。从公开的材料看,在业已平反的诸多冤假错案中,似乎只有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追责。虽然呼格案的主办人冯志明是因为其它问题被查办,但呼格案无疑是最重要的引子。
  廖海军的案子被追责,有一定的客观因素,比如其继父廖友的两次入院记录,足以证明他受到了刑讯逼供。他当年的证词,也在去年的庭审中被视为非法证据而排除。但是,我们更乐于把问责视为历史进程的一部分。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个案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是大的背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之后,惩治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的力度不断加大,以往看似无法克服的阻力得以被排除,这才是决定性因素。
  廖海军案启动问责之后,我的两个朋友,北大一位法学教授和一位前资深调查记者,不约而同地在朋友圈点赞。这样的进步,理应为更多的人看见。
  (文/蔡方华)
 灰头 发表于: 2019-7-6 13:37:52|显示全部楼层

唐山廖海军案一名办案人员涉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唐山廖海军案一名办案人员涉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记者:王昱倩 编辑:康佳 校对:郭利

  廖海军告诉新京报记者,他蒙冤20年,从17岁进监狱,28岁出狱,失去了人生中最好的一段时光。他的父母在刑满释放后一直申诉,直至去世。
  (记者:王昱倩)7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河北唐山“两女童沉尸枯井案”改判无罪的当事人廖海军处获悉,当年负责侦办其案件的一名办案人员被调查。
  “唐山市纪委监委网站”公众号7月5日发布消息称,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宝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他相关涉案人员问题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廖海军告诉新京报记者,张宝祥是当年负责侦办其案件的人员之一。2018年9月10日,改判无罪1个月后,他曾向唐山市纪委监委提交了对当年办案人员的追责控告书及全套证据材料。2018年12月5日,他又向唐山市检察院提交了控告材料。今年3月,唐山市检察院告知他,对于他的控告,监察委已经立案。
  新京报此前报道,1999年1月17日,迁西县两名女童被害身亡,17岁的廖海军被认定为杀人嫌犯。2003年,廖海军及其父母被唐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包庇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8月9日,法院改判三人无罪。
  廖海军告诉新京报记者,他蒙冤20年,从17岁进监狱,28岁出狱,失去了人生中最好的一段时光。他的父母在刑满释放后一直申诉,直至去世。冤案的伤害是永久的,坚持对造成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追责。
  根据廖海军提交的控告书,原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宝祥,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民警卢广杰、杨春鹏,原迁西县公安局民警员亚光、张护、才俊贵、董文国等办案人员系“廖海军故意杀人案”的侦查人员。原唐山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现唐山市开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铭锁,系廖海军案原审公诉人,原唐山市中级法院法官李铁军、李维、李歆,系廖海军案原审审判人员。
  控告书认为,迁西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廖海军一家作案的情况下,为了破案、立功,不惜对廖海军一家用刑,实施残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原审公诉人在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追诉;原审审判人员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就给廖海军判处无期徒刑,其父母廖友、黄玉秀也分获刑五年,酿成冤案。
  据此,请求对本案原办案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造成冤错案件的刑事责任,并对该案中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廖海军母亲黄玉秀的代理律师王飞告诉新京报记者,昨日(7月5日),唐山市政法委、监察委人员向其通报案情进展,称唐山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当年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得知张宝祥接受调查的消息公布后,廖海军说:“现在只是宣布接受调查,如果之后真的有实质性的追责,这个结果才是有意义的。”廖海军称将坚持追责,不会放弃。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11-13 15:08:02|显示全部楼层

唐山女童陈尸枯井案:廖海军向警方提百万赔偿被拒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唐山两女童陈尸枯井案”当事人向警方申请赔偿遭拒
⊙记者:赵凯迪 实习生:王瑞琪

  新京报快讯(记者:赵凯迪 实习生:王瑞琪)8月9日,“唐山两女童陈尸枯井案”当事人廖海军及其父母(已故),被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8月27日,廖海军向迁西县公安局提交了一份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56360元的赔偿申请。11月13日,廖海军收到迁西县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称其工作人员对廖海军继父廖友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事实不成立,因此不予赔偿。
  黄玉秀代理律师王飞表示将继续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根据廖海军案再审判决书显示,1999年1月25日,廖友被第一次讯问,次日15时30分廖友因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双臀部、双大腿后外侧软组织挫伤、代谢性酸中毒,病危住院至同月28日,同日9时因急性肾衰转院治疗至同年3月6日。唐山市中院表示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对廖友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廖友的供述依法应予排除。
  新京报此前报道,1999年1月19日,唐山市新集村两女童陈尸枯井。随后,17岁的廖海军被警方带走调查。
  2003年7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廖海军在家中将两女童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被害人尸体抛入废井内。法院判决廖海军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廖友、黄玉秀也均因“包庇罪”被判5年。
  黄玉秀期满出狱后多年申诉。2009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同年11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同时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发回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8年8月9日,唐山中院再次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三人无罪。
 不取 发表于: 2018-9-10 22:01:00|显示全部楼层

廖海军就遭刑讯逼供提刑事控告 涉原办案人员11名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廖海军就遭受刑讯逼供等提出刑事控告,涉原审办案人员11名
源自:辰光 李东/看法新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9月10日消息,9月10日是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再审的判决正式生效的第16天,廖海军正式向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提出刑事控告。
  9月10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廖海军提交的《刑事冤错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追责控告书》中被控告人包括原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张宝祥,原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现任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王铭锁,原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铁军、李维、李歆等,涉及当年的公检法办案人员等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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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廖海军填写快递单,将追责控告书寄给唐山市纪委。看法新闻 图

  唐山市监察委现场拒绝接收控告材料。廖海军通过邮政EMS将材料寄给唐山市纪委。

廖海军案原审办案人员11人被控告
  2018年8月9日上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一案再审发回重审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廖海军无罪,廖友、黄玉秀无罪。
  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时许,廖海军在家中将被害人陆甲(女,殁年9岁)和被害人陆乙(女,殁年9岁)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新集村村外一废井内。原审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12月2日,廖海军父亲廖友已因病抢救无效去世。2018年7月16日,母亲黄玉秀因病抢救无效去世。
  9月10日,再审的判决正式生效第16天,廖海军正式向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提出刑事控告。
  廖海军寄出的《刑事冤错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追责控告书》提到,1999年1月25日,迁西县公安局仅仅因为在同村的控告人廖海军家发现不明血迹(当时血迹没有做任何血型或DNA鉴定),便先入为主地认为与死者家没有任何矛盾的控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控告人的父母廖友、黄玉秀被认定帮助控告人抛尸,随即于当日就将控告人一家三口抓走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包括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宝祥在内的多名办案人员对控告人一家实施了刑讯逼供。
  《刑事冤错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追责控告书》提出,被控告的张宝祥(原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广杰(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民警)、杨春鹏(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民警)、原迁西县公安局民警员亚光、张护、才俊贵、董文国等办案人员,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一案侦查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被控告的李铁军、李维、李歆(原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铭锁(原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现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控告人请求对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一案原办案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涉及人员造成冤错案件的刑事责任,并对该案中有关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廖友讲述被刑讯逼供
  8年前,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廖友时,他向记者讲述了被带走审讯的经历。根据廖友讲述,1999年1月25日,廖友被公安人员抓走,先被带到医院和新集派出所做了身体检查,傍晚时送至迁西县燕山宾馆(音)一个小屋里,在这个屋里,办案人员开始逼迫其承认廖海军杀了人,让其承认参与抛尸。其不承认便遭到办案人员的殴打,“先是把我的裤带抽下来打我,然后用一个铁护栏打”。
  廖友说,之后他被带到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办案人员打开一个装满刑具的柜子,让廖友自己挑选刑具。随后,被六、七个办案人员围在中间打,持续有十多分钟。他称办案人员还用一只带刺的刑具(后来知道叫“刺棒”)打,自己被打趴在地上,只有胳膊能动弹。
  廖友告诉记者,办案人员去吃饭时,留下两个人看着他,其中一个人是新集派出所的人。“期间,我想去厕所,看守人员不让,我便自己爬着往前走,刚好碰到办案人员吃饭回来,厉声问你干什么,我说要去厕所,并说自己的腰坏了。办案人员说:‘你腰坏啥坏?走!’拉着我去厕所。然后没过一分钟,就又开始打,还是用刺棒打。后来又用胶皮棒装沙子打我,打了很长时间,打到什么时间停止我都不知道了,我被打昏迷了。当我醒来的时候,已经到医院了,应该是1月26日。在迁西县医院住了一天,又被送到唐山的二五五医院,住院三十多天。”
  廖友记得,是他的同学打的他。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宝祥是廖友的同学,他用凉水把廖友泼醒,大冷的天,军大衣上滴水。
  廖友告诉记者,“他问你认识我吗?我说不认识。他说‘我是新集的,我叫张宝祥,咱们同学,一班的。’他让我好好交待,别受这罪了。我不认,他就打我,在审讯室里,他们把我牙都打掉了,用皮鞋踩在我脸上搓,牙掉后被我吞肚子里了。”廖友说。
  另外,廖海军、黄玉秀称遭到扇巴掌、脚踹、电棍打,被扣双手扔汽车后备箱等。

廖友被刑拘后入院治疗39天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8日出具的《退查提纲》载明:经查,被告人廖友被刑拘后第二天即在侦查人员陪同下就诊、住院达39天的事实属实。
  迁西县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五医院的病历显示,廖友被办案人员控制后第二天即被送到医院抢救,诊断出“创伤中毒性休克、广泛软组织损伤、代谢性酸中毒、急性肾功能衰竭”,按照上述医疗诊断,廖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据此,唐山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刑讯逼供问题进一步核实。但事后,迁西县公安局称该问题应由有权管辖的机关核查。时至今日,没有任何机关对此作出核查结果。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再审无罪判决,已生效)也记载:经查,1999年1月25日原审被告人廖友被第一次讯问,次日15时30分原审被告人廖友因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双臀部、双大腿后外侧软组织挫伤、代谢性酸中毒,病危住院至同月28日,同日9时因急性肾衰转院治疗至同年3月6日。
  控告书中提到,据此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对原审被告人廖友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原审被告人廖友的供述依法应予排除。
  控告人认为,廖友的伤情均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息息相关,否则难以解释廖友在公安人员控制之下出现如此之多的创伤性伤害,况且廖友在被抓之初即进行了人身检查,均未发现任何异常。
  控告人认为,据此,案件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其不仅有被害人廖友、廖海军、黄玉秀关于刑讯逼供人员、地点、手段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而且有廖友的伤情、医院的病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核查结论佐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认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故刑讯逼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原审公诉人、审判人员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
  法律规定,提起公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存疑不诉或疑罪从无的判决,这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立的规则。
  根据案卷材料,原审第一开庭后,唐山中院于2000年12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唐山市检察院对廖海军家中提取的血迹做进一步鉴定,检察院当日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01年3月15日,唐山市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后于2001年4月18日再次撤回起诉。2001年10月25日,唐山中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致函检察院,希望检察院依法处理。2003年6月20日,唐山市检察院在事实、证据没有实质变化的情况下,第三次提出公诉,指控廖海军一家构成犯罪。
  控告书提到,法院多次致函检察院,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检察院在事实、证据没有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提起公诉,公诉人严重失职。
  另外,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廖海军案中,原审判决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有罪判决。
  控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作出有罪判决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属于严重违法。
  因此,对造成的冤假错案,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原审公诉人、审判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冤假错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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