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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碾铁路 发表于: 2018-10-16 08:54:00|显示全部楼层|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 四川监狱检察工作迎重大改革试点!将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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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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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任鸿)近日,四川监狱检察工作迎重大改革试点──在前期四地检察机关开展监狱检察“驻”改“巡”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有监狱的市州检察院全面推开监狱检察“驻”改“巡”试点工作。变化之一,即是改派驻检察室开展工作的模式为“巡回检察办案组+检察官办案组+派驻检察室”共同开展监狱检察工作。这是10月15日,记者从四川省检察机关对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部署会上获悉的。
  据悉,过去,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狱检察监督方式,客观上有利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的监督,但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对一些问题“熟视无睹”的情况。为此,今年5月,最高检决定在四川等省(市、区)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四川省检察院随即选取成都、绵阳(含小枧地区检察院)、南充雅安检察院等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检察机关启动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一定实效。在这四地试点的基础上,四川省检察院决定从今年10月至明年5月,在全省有监狱的市州检察院全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记者了解到,相比以前,试点期间,四川监狱检察工作将迎来以下变化:

变化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据悉,试点将保留派驻监狱检察机构和部分人员,同时成立巡回检察组和检察官办案组。其中,派驻监狱检察室与此前相比有所变化,原则保留一名检察人员,每月派驻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每季度轮换一次。“这样的构架,是希望最大限度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克服各自弊端,实现‘1+1>2’的效果。”四川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各组织职责分工不同。巡回检察组负责巡回检察任务,对监狱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检察官办案组分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办案组和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办案组,前者主要负责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后者主要负责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刑罚执行违规违法监督案件、监管事故检察案件、罪犯又犯罪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以及办理或处理刑事执行活动中执法司法人员职务违法或犯罪案件。派驻检察室则负责监狱日常监督工作和巡回检察整改措施的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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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碾铁路 发表于: 2018-10-16 08:54: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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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方式
  据悉,试点将探索以常规巡回检察为主,适时开展专项、交叉、机动等巡回检察的新模式。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院对辖区内全部监狱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察,每次三至五天;每二到三个月应当开展一次完整、深入的常规的巡回检察;对于常规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和突出问题,应当集中时间和人员进行专项巡回检察;对此前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进行机动巡回检察;每年要对监狱开展一次安全专项巡回检察。四川省检察院巡回检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全省监狱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到各地区至少进行2次巡回检察;省院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交叉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狱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监狱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层报省院,由省院通报省监狱管理局进行监督纠正。

变化三:突出对监狱改造质量的监督
  “通过法律监督促进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是巡回检察工作的根本,因此,巡回检察工作既要监督刑罚执行违法的‘标’,也要监督改造质量和效果的‘本’。”上述负责人介绍,为提升巡回检察质效,试点将充实人员力量,在整合派驻检察人员的基础上,将安排检察技术、民事行政、司法警务等相关部门检察人员参与巡回检察;对于涉及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生产项目安全等专业性强的检察监督职责,将考虑引入“外脑”,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机制,由这些专门部门定期派人员参加巡回检察。
  此外,试点工作将调整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办法方式,探索对部分案件或某些类型的案件采取面对面询问、深入现场调查等核实证据的办案方式,逐步实行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实质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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