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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0-6-2 10:30|查看: 127|评论: 0|来自: 新京报

北京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将向公众明示

(记者:李立强) 针对不断增加的安全生产事故,昨日,在北京市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大幅度增加了风险知情权和避险权。草案规定,危险化学品影响应向民众明示;部分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实名和经营登记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从2004年9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25条、增加9条、删去3条。针对危险化学品对周围环境和民众的影响,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周边环境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定期将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在受影响的范围内进行明示。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应就危险因素等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签字确认。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各自职责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单位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或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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