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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1-1-26 08:35|查看: 299|评论: 0|来自: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四川公共场所将限制吸烟 违者处50-200元罚款

蒋巨峰主持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商场公共汽车等九类公共场所禁烟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日报记者谭江琦)为进一步履行我国政府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承诺,消除、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社会环

境带来的不良影响,我省公共场所将控制吸烟。1月25日,由省长蒋巨峰主持召开的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共场所控烟、禁烟作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让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更加科学、符合实际、得到公众认可,《办法》多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意见,还召开了专门的立法听证会以及专家论证会,

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数次修改。

《办法》明确了九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一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是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是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是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是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是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是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是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对于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办法》也要求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禁烟场所要设置禁烟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近年来我省公共场所中央空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益普及的新情况,《办法》专门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及时有效清洗、维护作出了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开放式冷却塔等的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等每六个月不少于一次,清洗风管系统每二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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