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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1-1-27 12:25|查看: 229|评论: 0|来自: 大洋网-广州日报

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狱中背上近亿债务

曾经的张海,是健力宝集团总裁,是名震一时、威风潇洒的商场“才子”。(资料图片)

曾经的张海,是健力宝集团总裁,是名震一时、威风潇洒的商场“才子”。(资料图片)

2008年,张海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资料图片)

2008年,张海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资料图片)

⊙ 记者:刘艺明、杨博

健力宝集团就近亿资金被非法挪用一事将张海、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近日一审宣判


张海案回顾

2007年2月12日,佛山中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法院一审认定,张海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利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平账和以投资为名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86446786.85元。张海后不服上诉。

2008年4月22日,健力宝案二审开庭。

2008年9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0年。在狱中的张海似乎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可是“后张海时代”的案件却依旧没有终结。当年为了“入主”健力宝,张海背上了祝维沙的1.58亿的“借款”,而他为了偿还债务,后来动用了健力宝近亿资金, 注入住。维沙关联公司。

张海被判刑后,健力宝集团将张海、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这近亿元的款项,该案于近日一审宣判,判决张海及祝维沙的五家关联公司赔偿健力宝集团损失以及利息。张海如何“空手套白狼”,入主健力宝的过程,终于在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中得到了揭示。


收购75%股权入主健力宝

记者从该案件的判决书中了解到,2001年年底,当时身为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时代)董事长的张海,看准了健力宝集团改制的机会,开始他的“空手套白狼”之路。而他如今被追讨的近亿元“欠款”,也是由此而生的。

据对张海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他以东方时代的名义,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国投),收购佛山市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健康产业)所持有的健力宝集团75%的股权。

2002年1月15日,三水公投同意转让股权,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约定,75%股权作价3.38亿,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1亿元、成交日后三个月支付1.38亿元,成交日后三年支付余款1亿元。协议中还提到,张海等人可先入驻健力宝集团。

当月20日,三水公投收到张海以国债形式支付的1亿元定金(后经查不实)后,张海最终成为了健力宝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健力宝的“李经纬时代”宣告结束,而李经纬也于几日后脑溢血住院。

刚“入主”健力宝,张海就划款2000万元,经中间公司转给浙江国投作为购股款,浙江国投将此款与另行融资的8000万元,共计1亿元汇至三水公投作为定金,三水公投将此前收到的1亿元国债退回。

不过,后来由于北大方正的介入,使得张海的形势发生了急转。北大方正接管了东方时代的权利和义务后,不同意张海继续管理健力宝集团。张海只能加速收购的进程,完成前两期款项的支付,才能解决这一危机。就在这时,祝维沙──当时内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民营IT企业董事长出现了。


入主代价是1.58亿“借款”

2002年3月20日,佛山市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天科技)成立,股东为张海、祝维沙、叶红汉三人。而实际上,正天科技是伪造的验资报告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和从业人员,张海等股东也没有实际出资。

2002年5月12日,祝维沙将与2.38亿元价值相对应的224999500元港币购股权款汇到了三水公投,张海等人取得了收购健力宝集团股权的资格。在这笔钱中,有1.58亿元由祝维沙筹集,其余的8000万元由张海筹集,而其中有6600万元是张海从健力宝集团里划出。而祝维沙的1.58亿出资,事后被确认为是三水正天公司对祝维沙的借款。


挪用近亿注入关联公司

为偿还这笔款项,张海从2003年1月起,陆续将健力宝集团的大笔资金转出,“理由”有“支付原材料定金”、“支付广告策划定金”等,这些资金都辗转转进了盛邦强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祝维沙关联公司的账户里,光这五个公司所转入的健力宝的资金总额,就达到了96153748.93元,接近一个亿。

祝维沙因涉嫌与张海构成共同职务犯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检察院于2007年8月17日认为,祝维沙构成职务犯罪的证据不足,对祝维沙不予起诉。


一审判决:张海等赔偿健力宝集团损失及利息

2008年11月25日,健力宝集团将张海以及祝维沙的关联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这些款项实际上都是张海通过其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依法应当追缴并退还健力宝集团。2009年3月佛山中院受理了这个系列案,并于2009年6月追加祝维沙为被告。后来因为祝维沙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使得案件在去年3月才开始开庭审理。

记者从案件的判决书中了解到,张海称他不是本次民事纠纷中的直接获益者,涉及案件的款项并非由张海直接占有,张海不应直接承担还款责任。而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均称,对收取了这笔款项没有异议,但是他们收款时不知道款项为张海非法划转的赃款,并不知道款项来源于健力宝集团,因此他已经善意取得了款项的所有权。

近日,佛山中院对该系列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张海及祝维沙的五家关联公司赔偿健力宝集团损失以及利息。昨日记者致电健力宝集团法务部,一名姓毛的工作人员以“领导外出”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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