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颜斐)认为自己注册商标被侵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生产企业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股东高某、销售企业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认为,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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