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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1-7-22 19:29|查看: 137|评论: 0|来自: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律师状告广清高速公司要求返还5元通行费

,记者郑旭森、林翎,实习生谢依庭

广州律师黄鼎足驾车从广清高速公路庆丰收费站驶出,却被要求同时收取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通行费5元。黄鼎足认为自己并未经行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被多收取的5元通行费于法不合,便提起诉讼要求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清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清高速公司)变更服务合同价款为3元,同时返还5元通行费。21日,该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多收了5元连接线通行费

今年5月20日下午,黄鼎足驾驶小汽车从广清高速公路朝阳收费站从北向南驶入广清高速公路,行驶约两公里后从庆丰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并从紧邻庆丰收费站的匝道驶离高速公路。黄鼎足表示,在庆丰收费站,他被告知要收取通行费人民币8元。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告诉他,其中3元是高速公路通行费,另外5元则是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的通行费。

黄鼎足认为,他并未驾车在广清高速公路连接线上行驶,广清高速公司也未向他提供该路段的高速公路服务。强行捆绑收取该路段的通行费,这是对个人权利的粗暴侵犯。


被告:政府批准收费怎能算违规

对于原告黄鼎足的观点,被告代理律师赵宏彬认为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告认为,广清高速公路与广州市北环高速公路连接线作为经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由答辩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的经营性收费公路,其收费是完全合法的,并不存在原告所诉强行捆绑收费的行为。广清与北环高速连接线作为独立的经营性收费公路,其从立项、设计到建设和经营,都是作为独立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进行的。

被告当庭表示,原告标榜自己并非“仅为5元”,而是为维护广大车主和附近居民的合法权益“挺身而出”,完全置答辩人的合法投资及依法收费的权益于不顾,其行为已事实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追究原告相关责任的法律权利。


争论:庆丰收费站到底归哪家?

本案庭审的焦点之一,在于庆丰收费站是属于广清高速还是广清高速连接线。

根据被告的观点,广清高速连接线在庆丰收费站以北,则原告必须驶经连接线到达收费站,多收取的5元是合理合法。

然而,原告坚持认为,整个广清高速连接线都位于庆丰收费站以南,被告认为“广清高速连接线北往南的起点位于庆丰收费站以北一公里处”是不符合事实的,理由如下:依据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庆丰收费站一直是属于广清高速的一部分,是广清高速最南端的收费站。因此庆丰收费站以北属于广清高速的范围而不是广清高速连接线的范围。被告所提交的用以证明广清高速连接线起点的文件都是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文件,不具有证明广清高速连接线起止点的法律效力。

被告对此回应称,广清与北环高速连接线作为收费公路桥梁,由答辩人投资建设完成,其建设规模和等级完全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条例》的规定。根据省计委(粤计基[2003]377号)以及省交通厅(粤交基[2003]1342号)的文件批复可以确认,广清与北环高速连接线起于庆丰收费站以北约1KM处,向南经马岗村、凤岗、槎头,终于广清立交,与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相连。因此,该收费项目的实质是公路桥梁,而非其他。作为投资方和经营者,被告依法经批准后有权向使用广清与北环高速连接线的车辆收取次票通行费,其行为符合《公路法》和《收费条例》的规定。

原告当即提出质疑:如果被告所述的“广清高速连接线北往南的起点位于庆丰收费站以北约一公里”属实,那就意味着庆丰收费站以北的这一公里存在重复收费,即这一公里路段上的车辆既处于“广清高速”的范围内又处于“广清高速连接线”的范围内,要同时缴纳两种通行费,这显然是荒谬的。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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