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烟台9月6日电 日前,招远法院审结招远市首起“瘦肉精”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以犯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某村开办养猪场并饲养生猪30头。2010年3月份,王某某从网络上得知给生猪饲料中添加一种叫“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的物品后,猪能长的快,遂从湖北罗某处通过邮购的方法购买莱克多巴胺约200克添加在饲料中喂养生猪。 因罗某在当地被查获,其供述曾向王某某出售200克“莱克多巴胺”,2011年4月20日,招远市公安局民警对王某猪场现场抽取生猪尿样检验,检测出莱克多巴胺。该批生猪因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而未流入社会。 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表示认罪伏法,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喂养要出售的生猪时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然未流入社会造成后果,但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必须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耿淑芸 王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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