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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1-12-20 15:14|查看: 120|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浙江乐清建设局原监察队案审室主任受贿获刑

中新网温州12月20日消息(记者:李飞云 通讯员:岳思轩)浙江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原监察大队案审室主任郑某利用在手中的权利,在家中、办公室或酒店包厢等地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提货卡及50条软盒中华香烟和两包冬虫夏草,为他人谋取利益。12月19日,乐清法院一审宣判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年近知天命的郑某,案发时是乐清市规划局监察大队案审室主任,2008年至2010年,郑某在担任乐清市规划建设局监察大队北白象片组组长期间,利用查处违章建设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他人现金、提货卡、软盒中华香烟、冬虫夏草等财物共计100000元、软盒中华香烟50条、冬虫夏草2包。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东f村新乐清人居住点安居工程违章拆违中,先后收受该村主任林某50条软盒中华香烟、5万元人民币和一包冬虫夏草。在某电器公司违章建设厂房中,以需要打点同事和疏通领导为由收受3万元香烟卡和6万元现金。

案发后,郑某向乐清市监察局退赃13万元。

法院认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50条软盒中华香烟和两包冬虫夏草,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某的供述及证人陈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陈某只将一张香烟卡(价值5000元)送给郑某本人,其余的五张香烟卡及6万元(共计85000元)不是送给郑某本人,而是想通过郑某转送他人,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郑某对上述五张香烟卡及6万元(共计85000元)具有受贿的故意,对该85000元财物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鉴于郑某已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邀郑某违法所得185000元、软盒中华香烟50条、冬虫夏草2包,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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