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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1-12-30 14:55|查看: 163|评论: 0|来自: 汉网-武汉晚报

离职缉毒警察组织黑社会揽工程

昨日上午,该团伙接受宣判。

昨日上午,该团伙接受宣判。

6月3日,打黑专班民警从重庆押回该团伙部分成员。

6月3日,打黑专班民警从重庆押回该团伙部分成员。


[特别提示]

昨日上午,51岁的杨健和一众“重庆帮”兄弟在黄陂区法院听判。判决书74页,3.7万字。这位曾风光无限的公安局缉毒队长,又曾接下2亿元工程的大老板,神情黯然。

法院一审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健有期徒刑8年8个月。其余15人分别被判处1年10个月至12年2个月有期徒刑。

真正让杨健这一涉黑团伙浮出水面的源于一起“意外”事件。

2010年11月25日清晨,特警李某乘坐出租车返回特警训练基地时,误入杨健所属的“四季美”农贸城项目部工地未凝固的水泥路面。得知水泥路面被出租车轧坏,杨健手下刘某、陈某等人将该车拦住。

双方发生争执,刘某、陈某等人将特警李某打成轻伤。

闻听“误打”了警察后,杨健和手下骨干谢某(另案处理)十分紧张,赶紧让这几人回重庆老家避避风头。

以前的一些伤害案件,案发后,杨健手下有专人出面协商解决。

特警被打让这一团伙浮出水面。


2.深挖:
黄陂公安分局以特警李某被打案为突破口,迅速介入,很快抓获了涉案的4名嫌疑人。围绕4名嫌疑人,警方秘密取证,广泛搜集证据。很快,以杨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进入警方视线。

今年4月11日,代号为“411”的专案组成立。

杨健,四川省广安武胜县人,曾当过当地的公安缉毒队长,其自述后因工作原因离职。因有朋友在汉口北做工程,他便来到武汉入股。

2009年10月,为承揽汉口北地区重点工程,杨健伙同谢某(在逃)共同入股“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谢某召集其手下张某等30多名重庆籍“两劳”释放人员来到黄陂,“维持”工地秩序。

杨健担任项目经理,2009年开始承接一农贸城基建工程,该公司表面上披着合法的外衣,垄断汉口北地区的建筑工程。团伙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因有暴力维护,该工地开展得较为顺利,终于接下2亿元的工程。

本地村民和村干部,只要是跟他对着干的,杨健团伙都以暴力解决。2010年5月26日晚9时许,杨健安排二三十名打手在滠口村下长湖咀强行拆除一村民住宅,并将村民打伤。后来又认为该村一村干部在工程征地方面经常帮村民说话,影响了其工程进度,于是安排人员在凌晨两次砸破该村干部家窗玻璃,进行恐吓。

今年5、6月,警方先后抓获了杨健团伙骨干成员10余人。


无枪无命案如何定性“黑社会”

12月1日,本案在黄陂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杨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表示异议。他称,自己是合法取得“四季美”农贸城等相关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多次受到阻挠施工,员工为了自身生命安全才被迫还手。

其辩护人辩称:杨健的行为是合法经营的需要,招揽人员是为了保证工程进展,而不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招揽人员,其资金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没有用于非法活动。

谈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和枪案、命案联系起来,而该团伙既不涉枪又没命案,如何定性?

构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俗话说的“刑法294条”,有着严格的界定。政法机关正是从团伙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来判定。

组织特征:该团伙组织人员达36人之多,杨健为该组织的领导者、实施者,被团伙成员一致公认为“老大”。其手下主要有谢某、杨某、张某等人,他们直接听命于老大杨健,受他指挥,是组织的骨干成员,此外还有负责执行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人员。

经济特征:表面上披着合法的外衣,实质上都是利用非法暴力的手段支撑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且通过工程所得支撑该组织运转。

行为特征: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财、寻衅滋事等刑事、治安案件20余起,且多数发生在公共场合,现场目击群众多,社会影响恶劣。

危害特征:据多方反映,杨舰谢磊犯罪团伙是滠口地区最有影响、势力最大的“打流”班子,其成员为树立淫威、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周边群众敢怒不敢言。

⊙ 记者: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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