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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2-5-13 02:34|查看: 234|评论: 0|来自: 法制晚报

富二代与女警闪婚再闪离私自卖车付女方车款

(记者:王巍)“富二代”贾先生与相识仅半个月的警花闪婚,送给对方15万余元彩礼和一辆奥迪,可不到半年就闹起离婚。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贾先生的彩礼不仅分文未讨回,还要给付警花车款。

记者上午获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出手阔绰送巨额彩礼和奥迪

24岁的贾先生家在河北,是一名不折不扣的“富二代”,经济条件阔绰。

2010年5月18日,贾先生与刚结识仅半个月的陈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陈女士是一名在京工作的警花。

2010年9月,两人按照家里要求,准备先补办订婚宴再补办婚礼,在订婚宴上,贾先生家人给付陈女士彩礼3.8万元,之后又给了旅游费、婚纱照预付款,购买LV、古奇包等,这些彩礼共花去了贾先生一家15万余元。

此外,2010年6月,贾先生的父亲还出资49万元买了一辆奥迪,想也没想就将车登记在儿媳陈女士名下。


筹办婚宴双方产生矛盾

2011年1月,在安排婚宴的问题上,双方的矛盾爆发。结婚仪式未能举行并闹上法院。

贾先生认为,他与陈女士之间并没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多少夫妻感情,因此他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陈女士返还家人赠送的钱财礼物。

陈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上述彩礼,同时她要求,分割与丈夫贾先生的共同财产。她称奥迪车是贾先生父亲买给自己的,一旦离婚,奥迪要让自己带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物品和钱财属于贾先生家人赠与陈女士的,属于陈女士个人财产,而奥迪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目前贾先生在没有告知陈女士的情况下,将奥迪车以36万元的价格卖出,有意侵吞该笔钱款,因此贾先生不得对该笔钱款进行分割。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贾先生须将车款给付陈女士。宣判后,贾先生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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