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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2-8-23 07:40|查看: 189|评论: 0|来自: 南方都市报

校长强奸两名12岁女生获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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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松柏 强奸2名年仅12岁女生的小学校长陈世鹏被阳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9年有期徒刑。昨日,受害女生的家属称判决太轻,将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世鹏,今年39岁,原为阳江市阳春石望镇某小学的校长。今年2月2日与2月6日,其所在学校的两名学生家长先后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年仅12岁的女儿遭到陈世鹏的多次强奸(本报曾连续报道)。

南都记者拿到法院对陈世鹏做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陈世鹏因见小学六年级女学生小文和小思长得比较清秀,产生奸淫二人的歹念。

2011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间,陈世鹏先后以了解身体是否发育,帮助长高,教授示范增高动作的方法等为由,欺骗小思和小文实施奸淫。为防事情败露,还送给小文一台学习机和人民币50元,让其不要对外人讲。

阳春市人民法院认为,陈世鹏身为小学校长,无视国家法律,以奸淫为目的,采取欺骗方法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2人5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强奸过程中,其中两次因外在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其中的未遂次数,依法从轻处罚。陈世鹏犯罪归案后,能供认其强奸犯罪的基本事实,庭审自愿认罪,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上述,判决陈世鹏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两位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出,判决陈世鹏向他们各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因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情况,法院驳回该民事诉讼请求。

昨日,小文和小思的家长对南都记者称,他们对比法律条文,认为法院对陈世鹏判决较轻,将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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