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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2-12-7 01:02|查看: 303|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四川农民挖出乌木被判国有案当事人再次起诉

中新网成都12月6日消息(殷樱)6日,引起全国法学界、舆论界争议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事件的当事人──乌木发现者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共同向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对象为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及彭州市农村发展局。

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告诉记者,起诉原因有两个。一是麻柳村17组与吴高亮及其家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写明承包土地具体位置。二是彭州市农村发展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没有依法写明具体位置。

“我们想通过这个起诉,来确定承包地的位置,因为承包地的确认是讨论乌木归属权的前提。”吴高亮说,前几日,为厘清彭州天价乌木发掘者和发掘地的关键问题,成都中院法官赶赴乌木发掘现场,对承包地及河道位置进行了实地测量。但承包地地点仍不明确。

据了解,今年2月1日,吴氏姐弟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乌木,估价1200万元人民币。随后,当地政府援引《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将乌木拖走保管,于7月3日承诺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而吴高亮及其代理律师张敏援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认为乌木不是化石、矿产、文物或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可能判定为其承包地的天然孳息,从而归吴高亮所有。

7月26日,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共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通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通济镇政府返还乌木。

11月27日,该乌木案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审理。庭审过程中,乌木出土地成争论焦点。截至案件休庭时,庭审只进行了部分法庭调查环节。吴高亮是否发掘乌木、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的问题尚待下一次庭审调查。

吴高亮表示,近一年来自己及其家人因乌木案弄得身心疲惫,“只要承认乌木是我发现的,是我挖的,是在我家的承包地,不管官司的结果如何,我都满足了。” ●

原文标题:四川彭州乌木案当事人再次起诉 承包地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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