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曝卫生部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信息理由 ⊙ 首席记者:孙斌 昨日,郑州消费者赵正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再次起诉卫生部的起诉书,并另行向卫生部提出生乳新国标的4项信息公开申请。同时,他将两年间卫生部是如何拒绝公开生乳新国标的法律文书“晒晒”,让公众见识一下卫生部不公开的“难言之隐”。 【背景回顾】 赵正军告诉记者,他两次起诉卫生部,缘于2010年3月新修订的生乳新国标出炉。该国标一出台,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在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标准;菌落总数则每毫升≤50万放宽到≤200万,高于欧美标准的20倍,新国标一夜之间倒退25年。 曾任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的王丁棉得知这个标准后,公开炮轰该标准为“全球最差,是全球乳业的耻辱”,并称生乳标准被大企业“绑架”。 “标准企业绑架说”指向的企业是蒙牛、伊利和光明。事实上,该国标公布后,方案具体的起草单位和个人并未在标准中具体介绍,似有“难言之隐”。 【镜头回放】 去年12月2日,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起草工作单位与卫生部签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审查和讨论中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资料。 当年12月6日,卫生部没有将信息公开,回敬赵一个请填写“规范”的卫生部信息公开申请表。赵依要求重新申请。 12月23日,卫生部还不公开信息,而是作出个“补正申请告知书”,请赵“每个问题(注:共5个)重新提交单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这是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的信息”。 今年1月10日,赵按要求提出了“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信息公开申请。然而,1月20日卫生部的回复仍不公开相关信息,反称会议纪要的编写单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机关,他们不掌握该信息。 赵正军查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现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当属于卫生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制作的政府信息,没理由向公众隐瞒。 2月16日,赵将卫生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卫生部的答辩更让赵愕然,其拒绝信息公开理由竟是“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赵正军的主张,10月17日做出判决,责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 此后,卫生部没有在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却回复赵正军称,再延期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然而,12月13日到期后,卫生部则向赵正军作出“告知书”称:其会议纪要属于“国办发[2010]5号”文件所指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最新动态一】 赵认为,这是卫生部一步一步地设置门槛“调戏”申请人,压根就是尽可能地避免最实质的信息公开。于是,昨日赵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卫生部给他的“告知书”,判令其公开所申请的事项。 赵正军在起诉状中说,他申请的会议纪要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所指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情形。卫生部没有证据证明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国办发[2010]5号”文件所指的是正在讨论过程中的信息。生乳国标公布实施后,会议纪要已不是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了。再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并无赋予国务院办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释权,故卫生部将该文件作为答复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生乳主要指标变化情况
第一次申请(2011年12月2日) 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审查和讨论中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资料。 卫生部第一次回应(2011年12月6日) 请填写“规范”的卫生部信息公开申请表 依要求第二次申请(2011年12月23日) 卫生部第二次回应──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的信息”,请“每个问题(注:共5个)重新提交单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按要求第三次申请(2012年1月10日) 卫生部第三次回应── 不掌握该信息。 起诉(2012年2月16日) 卫生部答辩── “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判决(2012年10月17日) 法院责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重新答复。” 卫生部没有在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称“再延期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12月13日(15个工作日后) 卫生部作出“告知书”── 其会议纪要属于“国办发[2010]5号”文件所指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最新动态二】 昨日,赵正军再向卫生部寄出4项生乳新国标信息公开申请。他表示,卫生部对此信息不公开或答复不能让人满意,还将面临多起诉讼。 这4项信息公开申请是:《生乳标准》起草工作单位与卫生部签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和标准编制说明;卫生部网上征求《生乳标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和起草单位不予采纳说明理由的信息资料;卫生部组织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的信息资料。 赵正军说,生乳新国标操作没有“鬼”何惧公开?卫生部称“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这变相告知消费者,生乳新国标制定“过程性信息”有见不得人的猫腻会引起社会的不满。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充分公开,才能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以公开可能给政府工作带来负担和“影响社会稳定”等为由拒绝公开,很容易给公众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损害的是政府公信力。
生乳:是指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未添加外源物质,未经过加工的常乳。并且产犊七天后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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