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调查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施工单位违法销毁爆炸物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12年12月25日14时40分左右,山西临汾市境内由“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一号斜井正洞右线开挖掌子面,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 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发言人刘德政称,事发时,工程处于收尾阶段,但地面炸药库内还有剩余的爆炸物品,施工单位本应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有关人员为了省事,在事发当时将原本存放在地面炸药库里的14000m导爆索、4000m导爆管和其他爆炸物品运至隧道内的施工现场进行爆破销毁。这些爆炸物品折合TNT炸药当量197.2kg,在独头隧道内被引爆后,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波和大量一氧化碳气体,导致人员伤亡”,刘德政说。(钟欣欣华) 原文标题:图省事爆破销毁剩余物引发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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