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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4-30 15:25|查看: 207|评论: 0|来自: 晶报

云南富源法院根据“手画公章”取证判信贷案


“手画公章”作证据 法院竟然采信了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信用社信贷员赵生权,因涉嫌职务犯罪先后被本单位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然而,当地农信社和法院在调查取证及审判过程中,对多份“手画公章”证据予以认可并且采信,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专家指出,个人涉嫌职务犯罪,本单位调查取证必须遵纪守法,不能根据“手画公章”进行取证;作为司法机关,更不能够依据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裁判。

本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赵生权被富源县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1999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贷款不入账、吸收存款不入账、冒名贷款、收回利息不入账方法,侵占大河信用社白岩信用站资金为自己所有,共计15万余元。

由于赵生权一度逃跑,2011年才被抓获,2012年底富源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赵生权6年。今年4月1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第二次开庭。

但是,在被告人代理律师杨柱看来,一审判决堪称“荒唐”,理由是法院采信的农户存单等证据中,有数十份上盖的公章竟然是手画的。这些证据意在证明赵生权经手了一些农户存单,没有入账而是将存款据为己有。

记者从代理律师出示的复印件看到,确实有几十份存单等证据上的信用社圆章、三角章、“赵生全”或“赵生权”的长方形印章明显是手画的,有的连定期储蓄存单也是手画的。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巍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并依法提取、调取证据。“手画公章”所代表单位确认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因为不是一种法定单位签署、确认事实的行为。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认为,信用联社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线索,司法机关应该逐一核查并重新出具证据。

针对律师的质疑,当地法院认为“查账组成员按赵生权开出的单据式样进行手工复制,并由农户及赵生权签名捺印认可,符合当时的审计规定”。

二审法庭认为,事隔10多年,相关存款已经到期,原始存单等证据可以调取,要求重新调取相关凭证。

律师指出,赵生权签名是伪造的,自己曾提出做笔迹鉴定,但一审判决书认为“储蓄单所填笔迹是否为赵生权所写、所盖单位公私章是否真实,对本案案情无实质意义”,没有同意。

据律师调查,该村有的“存款农户”根本查无此人,还有的虽有此人,却从未去信用社存过钱。

从律师出示的复印件看,富源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证明“洪松明、肖白权、王绍才”等5位村民“没有居于我辖区白岩龙树田村”;白岩村委会证明村里没有“何绍丰、丁粉花”等人;村民雷粉菊等多人出具证人证言,称自己10多年前家庭困难,根本没有能力存款……而这些名字都作为“存款农户”出现在证据中。

曲靖市法院也证实,二审确有几位证人出庭作证,称她们从未在信用社存过款。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认为,哪怕有一个“存款农户”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存过钱,或者所谓的“存款农户”查无此人,都说明证据是有瑕疵,也说明公安机关提取证据的行为存在漏洞。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分析,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只要有公安机关的调查就意味着证据合法,“法院此举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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