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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5-8 07:30|查看: 300|评论: 0|来自: 潇湘晨报

企业副总被其董事长妹夫举报向供应商收受贿赂

柳某办理了名为“冯海亚”的身份证,照片与原来身份证上面的一样。

湖南一个相当有名气的本土槟榔企业,昨日,其原副总柳某被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被众多媒体关注。

此案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柳某是被公司董事长张某举报并被调查的。另一方面,董事长张某同时还是柳某的妹夫,这个企业的股东还包括柳的妹妹、张的哥哥等人。“家族式”企业的治理一直是管理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人治”还是“法治”也一直有不少争议。不管此案最终审理结果如何,这家企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让法院裁决,值得一些类似的企业关注、借鉴。

本报记者任文婧实习生谢慧玲长沙报道

柳某,原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主要负责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具体事务。2012年3月5日,该公司董事长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柳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多个供应商收取贿赂。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起诉,2013年5月7日,柳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柳某在这几年来一直拥有的第二个合法身份证“冯海亚”也受到了检察机关和法官的关注。

该案从上午9点开庭,一直审理至下午4时许,由于案情复杂,法官宣布择日再开庭审理。


检方:柳某共收受回扣款300多万元

法庭上,长沙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柳某与某公司商洽包装盒印刷等业务时,为非法获取回扣款,柳某向该公司谎称公司需要建立账外“小金库”,要求给予总货款6%~8%的回扣款,作为该“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双方经协商后,该公司同意按总货款中4%~6%向柳某提供的账户上支付回扣款。从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该公司依照约定向柳某指定并控制的账户汇入90多万元。

2009年7月,做葡萄干批发的徐某找到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要求向该公司提供葡萄干,张某随即安排柳某与之商洽。商洽过程中,柳某提出要从总货款中获取部分回扣,徐某当即表示同意,并商定按每公斤约0.5~1元支付回扣。依照约定,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徐某向柳某指定并控制的账户汇入7万多元。

加上其他另外两次回扣,柳某共收受回扣款300多万元,其中部分资金存入了“冯海亚”的银行账户。

检察院认为,柳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柳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收受“返点”属公司行为

“那不是回扣,而且我是股东,我就是老板。”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柳某承认确实有收到钱,但这些钱张某都是知道的,只是不知道具体数额。而且这些钱不是回扣,也不是暗中收取,用途也是公司公用的。

“我收的返款,并没有据为己有。张某个人拿了200万,张某的母亲拿了50万,还有发放工资、奖金、货款等,具体我没算,肯定超过300万了。”柳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

“张某是我的亲妹夫,我在公司占有20%的股份。我与张某之前是有一些股东之间的纠纷。”柳某称,现在“湖南”名头的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但是之前就有一个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了,自己是长沙公司的股东,“我是跟公司一起成长的,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我。”

他认为,现在公司的资金来自长沙公司,因此,自己也是现在公司的股东、老板,“张某只是合伙人,只是大股东,我不认为他是老板,我占20%的股份。工商部门登记上虽然没有体现,但我有证据证明我的股东身份。我负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力都是老板的权利。”

柳某的辩护人认为,公司现在存在多个私人账户,“冯海亚”的账户只是账户之一。柳某、“冯海亚”的银行账户,是公司混用的账户。

同时,柳某收受供应商“返点”完全是公司内部都知晓并认可的,属于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柳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财务:柳某经常性修改单价

据《都市一时间》报道 该公司财务人员王小姐回忆,2010年她刚入职时就曾发现过问题。王小姐说,当时别的公司都在降价控制成本,而柳某却说不用管这么多。到2011年年底时,公司进行财务总结时,财务人员发现很多账目都有问题。王小姐说,曾经发现柳某修改单价,不是一次两次了,是经常性的。

一次偶然的发现,让财务人员更加怀疑这位副老总。公司法律顾问任某告诉记者,一位员工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碰到了柳某,正要和他打招呼,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和他很熟,叫他冯总。那位员工回来就向公司汇报了。

随后公司高层报了警,民警调查发现,柳某利用自己主管公司原料采购之便向原料供应商收取数额不等的回扣。办案民警调查发现,只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后,这些供应商就会向柳某指定的3个账户上打款,然后直接就转到“冯海亚”的账户。


[相关法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户口补登、补录

(二)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

1.登记对象: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3.受理审批机关:由本人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整理/记者任文婧

一个人两个“合法”身份

当事人:将承担“冯海亚”身份所作所为

本报长沙讯 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5月7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张“冯海亚”的身份证引起了法官和公诉机关的关注。这张名为“冯海亚”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柳某本人别无二致,但年龄、住址等其他信息却完全不符。而这张身份证,确实是一张经过公安机关登记的合法身份证。

柳某出生于1973年,长沙本地人,现居于长沙市岳麓区。而“冯海亚”却是1974年出生,家住郴州市安仁县。柳某用“冯海亚”的身份证开设了户名为“冯海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从2009年初到2012年3月初,“冯海亚”的账户资金进出频繁,交易数额巨大。柳某从供货商处获取的款项中许多都转入了“冯海亚”的账户里。只有合法的身份证才能通过银行等单位的身份鉴别系统,那么一个人怎么会有两张合法的身份证呢?

对此,法官与公诉机关也充满了疑问。

对于法官和公诉机关对第二个身份证如何得来的询问,柳某则称,是张某要其办理的,“张某要我办这个身份证很简单,因为里面有大笔的资金流动。”

柳某称,两个身份证照片一样,但身份证号码和名字不一样。身份证是真实合法的,而且办理有十年了,具体怎么办的不记得了。“我没有熟人在安仁。(第二个身份证)是我在东塘桥下买的一个假证件,卖假证的说他可以想办法帮我办真的证件,后来我就到安仁办了个真的,其他事情记得不清楚了。为了这个事情,公安机关已经找我谈过三次话了。”

“后来是民警通过相片对比,发现我有两个身份证,打电话要我去注销的。2012年3月19日注销时还要我填了表,写了证明,证明冯海亚身份有犯罪行为都由我承担。”柳某说。

至于柳某的亲属谭某在安仁县公安机关任职是否与此有关,5月7日,柳某的辩护律师也出示了一份证据。辩护律师称,这一证据是由湖南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回应,称谭某本人接受了湖南省公安厅、郴州市政府、郴州市公安局纪委等数十次谈话。而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谭某帮柳某办理了身份证,也没有证据证明谭某收受了贿赂,纪检部门不再展开调查。记者任文婧实习生谢慧玲

[延伸阅读]

公司董事长去年就实名举报过此事

对于柳某的第二个身份证,早在去年,就有市民举报质疑。陕西的《华商报》在今年3月也曾做过报道。

市民质疑,柳某之所以能在安仁县办理第二个身份证,是由于柳某的亲属谭某当时正在安仁县公安机关任职。2010年9月,柳某曾用“冯海亚”的账户向谭某的账户中汇入了10万元人民币。

2012年4月1日,该公司董事长张某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实名举报,称发现郴州安仁县治安队长谭某涉嫌违法犯罪。举报内容为谭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理假身份证,并收受巨额贿赂;谭某明知亲属涉嫌犯罪,却有意干扰调查,掩护嫌犯逃跑,事后还对张某和相关人员威逼利诱,包庇、窝藏柳某。

在2012年4月17日,郴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回应。郴州市公安局称,2004年安仁县户籍业务向网络版过渡时部分数据遗失。柳某在长沙以200元购买了假安仁县身份证,并谎称户籍资料丢失,通过补登程序办理了户籍资料和真身份证。由于当时档案保管不规范,且2010年办公楼搬迁,补录户口的审批资料等已无从查找,没有证据证明谭某利用职权帮助柳某伪造名为“冯海亚”的身份证。

而那10万元,是谭某2010年建新房,因为资金紧张向妹妹、妹夫借了1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办理户口与汇入10万元有必然联系。记者任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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