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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5-10 18:15|查看: 348|评论: 0|来自: 大河网-大河报

河南高院比较赵作海和李怀亮两案3大区别

疑罪从无,李怀亮被判无罪

若有确凿证据,可再次起诉

⊙ 记者:韩景玮 实习生:刘婷婷

省高院将近日李怀亮案与赵作海案进行对比,发现两案存在多方面不同之处。


两起案件的背景不同

赵作海案,发生在10余年前,当时,老刑诉法虽实施多年,但是,“疑罪从有、从轻”的理念仍然盛行,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李怀亮案,是在新刑诉法已正式实施,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得到确立的现实背景下,法院依法宣告无罪。因此,有专家认为:这份无罪判决的背后,既是对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的全面落实,也是对宪法保障人权原则的一次致敬。


宣告无罪的现实不同

赵作海案,判决认定的“死者”赵振晌重新回到家中,出现了“亡者归来”的情况,据此,可以排除赵作海杀害赵振晌的可能性。

李怀亮案,并没出现上述情况,法院是在认真审查全案证据,认为尚不足以定案的基础上,主动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机关通过继续侦查,若发现李怀亮作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可以再次提起起诉,法院也可对其定罪处刑。


两份判决所折射出的意义不同

赵作海案,省法院在发现错判的情况下,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加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开,折射出河南法院坦诚面对错案,不掩饰、不护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

李怀亮案,则是在现有证据不足以定案的情况下,顶住重重压力,坚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折射出的是不推诿,勇于担当保护人权重任,敢于对宪法法律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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