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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5-22 10:25|查看: 254|评论: 0|来自: 南方日报

已婚男子与女工友通奸后拒付10元被诉强奸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均已结婚的一对男女工友因另一半都不在身边,而发生了性关系。因发生一次性关系后工友拒付10元,并在之后的工作中遭对方责骂,凤岗镇一名务工女子报假案诬告男工友强奸,使工友遭到刑事拘留。最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该名女子有期徒刑6个月。

贵州籍女子阳某年过40,多年来一直在凤岗镇一家家具厂打工,因丈夫在惠东工作,夫妻俩长期分隔两地。无独有偶,阳某的男性工友陈某虽同样已结婚生子,但因妻子常年不在身边,时常感到寂寞难耐。按照陈某的说法,自己有生理需要,实在控制不住自己,便先后数次与阳某发生性关系。且考虑到自己的工资比较高,每次完事后,陈某都均支付阳某10元钱当作补助。

2012年11月9日晚,阳某与陈某在工厂宿舍发生性行为后,陈某并没有如往常般付给阳某10元钱。陈某说,他发现阳某当时正值经期,觉得不吉利,便拒绝给对方10元钱。次日上午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阳某弄坏了陈某所在车间的一些物品,陈某现场责骂阳某,并声称要求阳某赔偿相关损失。

这一连串的举动让阳某觉得自己受了委屈,便想要报复一下陈某。当日中午,阳某从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控告陈某强奸她。阳某向警方报案称,当日凌晨,陈某持水果刀威胁她到工厂宿舍,之后将她强奸。因害怕被阳某伤害,她在被强奸时没有呼叫,也没有反抗。接报后,民警在阳某的带领下将陈某抓获,并于当天以涉嫌强奸罪对陈某进行刑事拘留。

出人意料的是,11月26日,阳某主动到凤岗派出所投案,陈述是其诬告被害人陈某强奸,请警方释放陈某。据阳某在庭审期间供述,陈某并没有强奸她,她是因为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拒付10元,且在第二天上班时受到陈某责骂,一时生气才到派出所控告陈某强奸的。后来因陈某的妻子带着小孩来求她,她看到对方孩子还小,开始感到不忍心。

当被法官问及是否知道向公安机关报假警、导致陈某被刑事拘留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时,阳某表示,自己是老实人,不清楚法律。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阳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阳某已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对阳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原文标题:工友通奸闹矛盾 女方报复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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