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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5-28 11:24|查看: 177|评论: 0|来自: 法制周报

农民用秘方行医获刑10年解析:药虽有效但违法

湘潭大学兼职教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

⊙ 记者:雷鸿涛

因为生产的中草药片剂并未经法定审批,且获利数百万元,4月8日,浙江金华农民倪海清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该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这一判决结果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此案所持观点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倪海清“有点冤”,有人觉得他“罪有应得”。

一种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危害社会的后果,相反,却有证据证明它可能有益于社会,这种行为是否应受到惩罚?民间秘方又该如何找到合法身份?《法制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医学教授、律师等人士。


自产自销秘方被判入狱10年

据媒体报道,出生于1964年的倪海清是浙江省金华市的农民,小学文化,并没有行医资格。

2009年3月,他在浙江省金华市区环城西路开设了“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

在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倪海清等人在其研究所和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一民房中,根据别人的祖传秘方,生产标记为“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并进行销售。

据报道,倪海清利用这些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

2011年10月17日,金华市婺城区公安局查封了倪海清的研究所、仓库及与其合作的金华协和门诊部,抓捕了倪海清及其儿子、妻子、坐诊医生等7人。理由是:在明知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生产药品,并向上门求医的患者销售。

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记为“A1”、“A1(丸)送”、“A2”、“痔疮”以及“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中均检出醋酸泼尼松;标有“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字样的药品中检测出不得检出的醋酸泼尼松,不符合规定。

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标有“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片剂产品鉴定为假药。

另据2010年倪海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专利号为201010299600.4),并未含有检测出起主要作用的激素类药物醋酸泼尼松。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婺城区法院针对倪海清在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对倪海清以主犯论处,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正方
中医从来就没有“祖传秘方”
李定文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教授

第一,从严格意义上讲,祖传秘方不属于医药学上的名词和概念。但在中医医药史上,有古方和验方两种医药的概念,我国民间流传有不少祖传秘方,这其中不乏行之有效的药方。严格地讲,祖传秘方基本上没有能够治疗癌症的,即使有,也只能称它对癌症的治疗有辅助作用。

第二,我国针对诊疗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严格。医生在治疗时的用药,一定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如果使用的是中成药,要有药品批准文号;如果给患者开的是汤药,还要医生亲自去开。医生一定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而且还要在规定的地点执业。

而医生在操作中,一般不会用到所谓的秘方。我认为,民间几千年留下来的肯定有好东西,大家可以去挖掘、开发、弘扬,前提是必须要本着科学严谨的方法。

现实中,有人为了赚钱,打着“秘方”的幌子行骗。所以提醒大家,在遇到“秘方”时,需要慎重采用。


药虽有效但仍然违法
陈平凡湘潭大学兼职教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秩序与正义的价值冲突。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遵循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呢?

我认为,我们应该理性分析,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秩序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法律是为了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了修改,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去,侵犯的犯罪客体从“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变成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该罪因此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使没有严重危害健康也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此罪的法益(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并非单一的指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还有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没有问题。

那么,公众对本案最大的疑问是,为什么药品有疗效却还构成犯罪?

其实,本案主要要分清本罪的两个法益:一是不能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二是维护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倪海清的药物虽然有效果,但也不能掩盖他违反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的事实。

其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该案中,倪海清的标有“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等字样的药品成份检测出了醋酸泼尼松等有毒有害物质。也就是说,该案也符合立案的标准。

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大多数的假药都是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害的,并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反方
不妨给民间偏方一个出路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该案中,根据倪海清在法庭上的供述,至今为止,他的秘方救治了数百个晚期癌症病人,甚至包括他自己。开庭当天,有10位患者及家属愿意出庭作证,情与法的冲突就这样突兀地摆在人们面前。

其实,《刑法》规定,“……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说明,并非所有符合犯罪构成的案件,都要认定为犯罪。如果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药品有疗效,能给他人带来益处,完全可以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宣告其无罪。

当然,我们可能更应当关注类似倪海清一样的“土郎中”的命运,关注那些民间偏方的命运。

由于药品管制,倪海清的药要取得合法身份,须经研究、试验、审核等多个程序。一种新药的审批是一个漫长且耗资巨大的过程。

当然,药品上市不能不严,本质上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不过,对一些严重的癌症病人,药品管理部门能否出台一些快速办理机制,让新药的出台更快速,因为癌症病人经不起漫长的等待。

对于一些绝症病人,能否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自愿前提下,允许他们试用民间偏方,给癌症病人最后的希望?这样,就能让情法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假药存疑何来假药罪
张魁兴时评家

按常理推断,只有科学认定了药品是“假药”,才有生产、销售假药罪。

倪海清有祖传秘方,他研制出的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位晚期癌症病人;他研制的治疗肿瘤内服的中草药片,已经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更重要的是,法院见证了倪海清用自己的药治疗自己的肾癌转为良性的过程,但一审仍判决倪海清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

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倪海清研制的药物是不是真药并没有科学认定,他研制的药物没有危害他人健康,相反,事实证明他的药至少有一定的疗效。

倪海清被判十年,不仅在判决上有从重的嫌疑,更有“疑罪从有”的嫌疑。倪海清有的只是“疑罪”,他生产的药物没有假的证明只有真的疗效,何以“从有”?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未经法定审批,依法被定义为假药,也并无不当,但药物的真假是由科学决定的,法律无权决定药物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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