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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6-27 10:16|查看: 213|评论: 0|来自: 南方都市报

我国环保公益诉讼拟指定独家机构惹争议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王佳宁 发自北京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改动很大。其中,引起较大争议的规定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学者和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符,是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缩。


法律人士:与民诉法相关规定不符

众多民事诉讼专家和律师均指出,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不相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这一规定,能够起诉环境污染诉讼的应该不限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单位。

长期研究公益诉讼的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仍需细化,比如什么是‘有关组织’,但至少规定了民间草根组织有可能提起公益诉讼。现在环境保护法这样规定,等于剥夺了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曾参与民事诉讼法研讨的法律专家介绍,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这个“有关组织”是授权给具体部门法做出规定的,且不应该是一个缩小性的规定。

打过多起环保官司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相符,即只能界定“有关组织”,不能剥夺“有关组织”的权利。


民间组织:“特权条款”违反立法原则

民间环保组织原本寄望于修改后的环保法明确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然而,二审稿却将他们拒之门外,自然遭致民间环保组织一片反对声音。昨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紧急呼吁书,提出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单独给予一家环保组织违反了法律原则。

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夏军指出,这一规定单独针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违反了立法的抽象原则和普适性原则,还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形成针对个别组织(而非某类型或达到某条件组织)的“特权条款”。“自然之友”还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如果联合会注销或转制,该条规定将失去意义。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 相关报道
民诉法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民间组织的声音曾促使民事诉讼法在提请表决的前一天,将公益诉讼主体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公益诉讼律师夏军说,根据民政部原先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范围非常窄,一般是半官方机构,一个领域一般只有一个,并且非常难注册。而“有关组织”范围较大,可以涵盖一些民间组织。

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胡康生介绍,具体公益诉讼主体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限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一规定非常多余,现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根本没有必要再规定。这样的规定,只会使环保公益诉讼大量减少,而问题并不会减少。

──打过多起环保官司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

现在在司法实践上,并不是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也提起过,有的地方像海南还规定,村委会、居委会都可以提起环保公益的诉讼,公民个人在向环保机关举报60日未被受理后,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现在的规定相对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也是个倒退。

──长期研究公益诉讼的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


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指难代表公益

记者王殿学 实习生:王佳宁 发自北京 作为被环保法修正案二审稿“指定”的唯一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却被一些法律学者质疑,其准官方的背景导致其缺乏独立的公益诉求。还有律师担心,大量环境污染案件,仅一家组织根本忙不过来。


部委级高官担任正副主席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中国最大的准官方全国性环保组织,现任主席是前国务委员、前国务院环委会主任宋健,国家环保部长周生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工信部部长苗圩等一些部级领导任副主席。

中华环保联合会曾提起过环保公益诉讼。2011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受理,这个案件被称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

南都记者发现,虽然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的公益诉讼并不多,但在环保领域十分活跃,今年6月8日,该会向公安部等部门报案,称2011年6月的康菲渤海漏油事件中,时任康菲中国公司外籍总裁的司徒瑞和外籍副总裁倪明康均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代言环保?能力胆量被质疑

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指出,从中华环保联合会到各省份的组织,基本上都是官员或退休的官员组成,这样的组织怎么可能摆脱官方,有独立的公益诉求呢?

李刚说,实际上,公益诉讼一直是由民众个人或者一般的草根组织推动的,现在只有一个半官方的组织有资格,不但对其他的组织不平等,这个组织有没有能力和胆量进行大量的环保公益诉讼,还是值得质疑的。“这实质上相当于一种垄断,现在经济领域都在废除垄断,在法律上为什么还要有垄断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认为,中国现在环保污染案件非常多,如果只能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那这个联合会根本忙不过来。


话题
公益诉讼难获发展? 公益组织成立难、受歧视
一旦放开就会爆棚? 诉讼有成本,此说无根据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愈加严重,环境公益诉讼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取证难,单个的受害者打官司非常困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曾代理过康菲漏油案中一些受害渔民的索赔官司。他说如果单靠这些渔民跟康菲打官司会面临诸多困难。

社会需求的推动下,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发展,如一些环保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则直接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今年4月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规定了公益诉讼,但与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如出一辙,“指定”由中消协或省级消协提起诉讼。

事实上,在民事诉讼法立法时,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就存在争论。对此,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认为,难点主要在于,现实中公民成立一个企业组织或营利组织非常容易,但成立一个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则相对难,导致公益组织的数量不易增加。

有观点认为,假如放开环保公益诉讼,诉讼量会大量增加。李刚认为,实际上并不会这样。“因为诉讼是有成本的,特别是非常专业的环保诉讼,光鉴定费有时候就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在这样的费用面前,绝对不是随便一个公益组织就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的。认为如果放开可能导致环境组织产生滥诉是虚假的命题,没有证据能支撑这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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