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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金达莱|2013-7-11 11:16|查看: 335|评论: 0|来自: 东方早报

河北高院被提请公开王书金案旁听人员名单

⊙ 记者:鲍志恒 发自河北邯郸

⊙ 实习生:傅晨琦

跨越6年的时空,王书金强奸、杀人上诉案的庭审终于在昨天结束。

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王书金请求法院认定“聂树斌案”(即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是自己所为,并表示自己从小没有受到正确的教育,也不学好,造成了犯罪,“现在特别后悔”。

河北高院昨天午后宣布,该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律师预计,该案可能有三种结果: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或认定王系聂案真凶予以改判。

据新华社报道,旁听的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金龙认为,从法庭陈述来看,目前证明王书金是真凶的依据只有他本人供述,这与当前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新华社记者称,从专业角度看,仅凭现有证据的确很难认定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但即使如此,公众对聂树斌案仍有疑问,政法部门应该及时给出一个答复。


旁听者:
限制性的“公开庭审”

10日清晨,邯郸市中院门口早早拉起了警戒线,数十名警察在大雨中组成三道“人墙”,阻挡试图靠近法院的围观群众。

8时30分许,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冒雨赶到,她是事前获准的旁听人员之一。

1994年,石家庄市西郊一块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被指控为嫌犯,并于次年被执行死刑。

2005年,曾犯下多起奸杀案的“摧花狂魔”王书金在河南落网。他承认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2007年3月,王书金一审被判死刑,随后,他以西郊玉米地案未被公诉为由,提出上诉。

今年6月25日,河北高院对该上诉案进行第二次审理。由于河北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突然将封锁18年的“聂树斌案”案卷中的部分材料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王书金的辩护人以检方“证据突袭”致使律师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为由,提请休庭获准。

河北高院发微博称,法庭旁听席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媒体记者和邯郸各界群众200多人,与6月25日的旁听情况相当。

不过,大批从外地赶来的媒体记者、律师以及当地群众,依旧被限制在庭审区域之外。

一些被“安排”旁听的当地公务员,以及庭审前数日即提出旁听请求的群众告诉早报记者,除聂树斌的亲属外,法院提前指定了特定媒体以及当地法院系统的人员“占位子”,对于其他要求旁听的人员则一概以“场地有限、旁听证已发完”等为借口,限制旁听。

而在昨日以前,早报记者也曾连续四天致电河北高院和邯郸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询问法院发放旁听证的依据和标准,提请公开旁听人员名单,均未获得正面答复。


王书金:
“聂案”是我做的

来自河北高院官方微博的消息,庭审进入质证阶段后,河北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及尸体检验报告,并出示被害人父亲、丈夫、工友、同事等的证言,控辩双方对证言进行了质证。

王书金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无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王书金请求法庭认定该案子是他做的。

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彭思源则向法庭出示了石家庄公安局裕华分局2006年2月10日的情况说明。该材料证明,1994年8月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只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即聂树斌案),并无其他刑事案件发生。

“我们强调这个问题的目的就在于,正因为王书金的担当和确认,从而能够洗清一起冤案。这就是他对社会的贡献,我认为这就是一种立功的表现。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这符合法律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规定。”朱爱民说。

彭思源则表示,如果在一审已经认定王书金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下,同时又能够确认他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王书金属于“既自首又构成重大立功”,法院应当做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定。


检察院:
供述有四点与事实不符

在6月25日的庭审中,检方提交了聂案的部分证据,并提出王书金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杀人手段、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

昨天,河北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再度坚持了上述意见。

其一,王书金供述与被害人身高不符。王书金多次供述,“我与被害人身高差不多”,但证人余某证实,被害人的身高是1.56米。

其二,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与证人证言有矛盾问题。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好友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被害的,检察员已经出示全部证据,这些都是被害人最亲密的同事、朋友证实的,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第三,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法医对死者的伤口进行检验是尸检的必经程序;尸检报告中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王书金多次供述双腿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审中供述,怕被害人不死,双脚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

最后,王书金关于尸体特征的问题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缠绕花衬衣,上身穿白背心。王书金从2005年被抓到此次开庭,从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围绕有花衬衣的情节。

出庭检察员特别强调,花衬衣是整个案件核心的和最为隐蔽的证据。这是只有真实作案人才能供述和知晓的情节。

不过,朱爱民、彭思源庭审后表示,他们在庭审对上述问题一一提出了反驳:首先,关于现场勘验笔录,律师认为,案件发生在1994年的8月,在法律上适应1979年的刑诉法,按照其第76条规定,勘察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但这份勘验笔录中现场工作的警察签名,均由一个人所签,且当时公安局的法医也参加了勘验工作,但是没有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由于发现被害人现场的时间,与案发当时的时间相差6天,在闷热、潮湿的气温条件下,被害人的尸体高度腐烂,现场花衬衣应该浸透了被害人尸体腐烂所产生的体液及尸腐吸附物。但从检察员出示的物证看,并没有这些体液及尸腐吸附物存在的明显特征。

再者,现场勘验照片与物证照片存在差别。现场照片是黑白的,但只有那件作为物证的花衬衣是彩色的。

“如果当时都来自一台照相机,那么洗印出来的色彩应该是一致的。但是现场究竟有几台相机,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解释,因为我们没看到全部诉讼材料。所以物证是不是来自现场,我们持怀疑态度。”朱爱民称。


律师:
案件不外乎三种结果

辩护律师彭思源庭审后表示,由于辩方取证能力有限,他们也向合议庭申请了要求调阅聂树斌案件的全部卷宗,但这一请求合议庭没有支持。

“就本案而言,检方认为辩方的证据不够充分,同样我们也认为检方的理由站不住脚,在双方的观点针锋相对,而所提供的证据、论证的过程都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下,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检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王书金的判决,我们认为合议庭应该采纳我们的意见,确认此案系王书金所为。”彭思源说。

对于法院择期宣判的最终结果,朱爱民分析,不外乎三种情形。

一是对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予确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是法院以“事实不清”为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查清事实。

三是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材料,确认王书金系聂树斌案真凶,对一审做出适当的改判。

“不管什么结果,因为与本案相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都是由二审的法院审理的,即便本案维持一审原判,王书金的死刑复核也不会在二审法院,而是在最高法,即使到了那一步,我们作为王书金委托的辩护人,还会在法律范围之内做我们该做的工作。”彭思源最后说。

原文标题:王书金案二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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