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8月26日消息(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刘晓虹 实习生:徐玉君)记者从始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被告人廖某明犯交通肇事罪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0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廖某明去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禾万组的岳父家吃午饭时喝了白酒,饭后搭着其老婆曾某凤回家。至13时18分,廖某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父亲的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搭载曾某凤从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往始兴县顿岗镇方向行驶,行驶至Y357乡道1KM+800M路段(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路段)时,因未靠右侧通行,与从始兴县顿岗镇往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方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曾某雄驾驶的粤F1×303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搭载范某滨、刘某雄)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廖某明受伤至九级伤残、妻子曾某凤受伤流产、范某滨和刘某雄受伤,被害人曾某雄因颅脑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辆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对廖某明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54.81mg/100ml,为酒后驾车。 经始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明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5000元,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酒驾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原文标题:酒驾致1死4伤妻子流产 被告人获刑1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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